第伍章 伊朗核問題與 EU3/P5+1 談判
第二節 伊朗核問題談判進程
4. 聯合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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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P5+1 提出一套新的提案而其內容包括伊朗將凍結在 Fordow 廠裝設離心機、
持續與 IAEA 對話、持續將其 20%濃度的濃縮鈾轉換成鈾氧化物(uranium oxide) 狀態以及承諾中止濃縮 20%濃度濃縮鈾;而相對的,P5+1 必須解除所有對伊朗 的制裁和承認伊朗的核發展權利。99而 P5+1 亦在其 2012 年提案的基礎上提出 新的建議包括伊朗必須停止所有濃縮 20%濃度濃縮鈾活動、將其所有 20%濃縮 鈾儲量轉移至受 IAEA 監督的第三國內、中止 Fordow 廠的所有活動、提供 IAEA 足夠的透明性措施以核查所有可能涉及核武發展的問題、承擔《附加議定書》
以及 2003 年修正後的輔助安排第 3.1 條準則之義務;而相對的,除了 P5+1 在 2012 年提案中的聲明外, P5+1 又表示將會緩減對伊朗貴金屬與石化產業的制 裁以及將不就核擴散問題對伊朗增加任何新的制裁等兩項誘因。100
值得注意的是,P5+1 除了首次在此版本的提案中提到伊朗長期關注的制裁 問題外,P5+1 在該提案中對伊朗的要求似乎也有鬆綁的意味存在。有別於 2012 年的 P5+1 提案中有關伊朗必須「關閉」(shut down)Fordow 廠之要求,P5+1 在 2013 年的提案中對 Fordow 廠問題的處理態度由要求伊朗「關閉」廠房轉變成 只要求伊朗「中止」該廠內的所有活動,故對伊朗而言是一大誘因。然而,由 於雙邊就伊朗的鈾濃縮權利問題上仍未能達成共識,故該場原本被受矚目的談 判仍因為雙方立場上的差異而以無解作結,而這場談判也成為 Ahmadinejad 在 任時期的最後一場談判,對於長達 10 年以來的伊朗核談判問題還要等到新政府 於 2013 年 8 月 3 日上台後才能有所解決。
4. 聯合行動計畫
新政府於 2013 年 8 月上台後,Rouhani 便改將負責核談判的權限與職責自 伊朗國家最高安全委員會移轉到外交部中。雖然根據伊朗憲法伊朗最高領袖才 是國家對外政策的最高與最後裁決者,但在 P5+1 與安理會長時間制裁使得伊 朗民生經濟疲軟的情況下,為了穩固最高領袖本身的政教合一地位仍不得不稍 稍順應亟欲改革與解決經濟問題的民意,在可容忍的範圍內進行對國際社會就 其核問題上進行適度的妥協以換得民意的肯定與愛戴。於是,就在 Rouhani 將 核談判核心移至非受最高領袖直接影響的外交部以及最高領袖雖然堅持伊朗的 核發展權利不容剝奪但仍在核談判問題上適度放手的情況下,使得總統本身在 核談判過程中的影響力有所增加,也快速的在 10 月 15 日以及 11 月 7 日各為期 兩天的兩次日內瓦談判後促成在 11 月 23 日在日內瓦談判中達成自 2014 年 1
99 Kelsey Davenport, “History of Official Proposals on the Iranian Nuclear Issue,” Arms Control Association, http://www.armscontrol.org/factsheets/Iran_Nuclear_Proposals; “Iran offered specific proposals to P5+1: Baqueri,” PressTV, 5 April 2013,
http://www.presstv.com/detail/2013/04/05/296650/iran-offered-clear-proposals-to-p51/(檢索日期:
2014.01.16)。
100 Kelsey Davenport, “History of Official Proposals on the Iranian Nuclear Issue,” Arms Control Association, http://www.armscontrol.org/factsheets/Iran_Nuclear_Proposals(檢索日期: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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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0 日起為期六個月的短期《聯合行動計畫》(Joint Plan of Action)。
根據《聯合行動計畫》伊朗將在為期六個月的第一階段中保留既有 20%濃 度濃縮鈾儲量的 20%作為生產德黑蘭研究用反應爐所需原料用並稀釋剩下的 20%濃度濃縮鈾至 5%濃度以下;第二,伊朗將在未來六個月中不濃縮超過 5%
濃度的濃縮鈾;第三,伊朗將不會在其 Natanz 鈾濃縮場、Fordow 鈾濃縮場與 IR-40 反應爐中有任何超越既存狀態的進一步發展;第四,伊朗承諾不再興建 新的鈾濃縮廠;第五,伊朗仍將在保防監督下繼續包括鈾濃縮的研發活動;第 六,不發展再處理技術;第七,伊朗必須提供 IAEA 包括 IR-40 在內的即時設 計資料調查表與配合加強 IAEA 在伊朗核設施的監督核查措施。101
在上述共識下,P5+1 首度正式認可伊朗具有鈾濃縮以及發展其他核燃料循 環環節研究的權利,但為了避免鈾濃縮權利的認可造成伊朗有機會發展核彈之 可能,P5+1 藉由要求伊朗只能濃縮 5%濃度以下的濃縮鈾來確保伊朗沒有機會 獲得武器級濃縮鈾之可能。其次,為了抑制伊朗 5%濃度之濃縮鈾儲量以避免 達到濃縮更高濃度濃縮鈾之門檻,要求伊朗不在現有的濃縮廠中繼續任何升級 活動以及要求伊朗不得增建其他鈾濃縮廠兩項便能有效的控制伊朗在一定的時 程內無法以既存不變的離心機型號與數量濃縮出更高濃度的濃縮鈾。再者,因 為核子彈又分為鈾彈與鈽彈兩種,故 P5+1 除了設法抑制伊朗的鈾濃縮發展外,
為了避免伊朗獲得比鈾彈更容易製造的鈽彈,也要求伊朗不得發展關鍵的再處 理活動。故整體而言,P5+1 其實已藉由該計畫的協議對本文在第参章第三節的 IAEA 技術性分析段落中所提及的關鍵伊朗核問題有所解決,而接下來便是如 同《巴黎條約》簽訂後的情形一般,必須在該效期為六個月的臨時計畫到期前 盡快進一步達成一永久性的協議。相對於對伊朗核計畫的部分設限,P5+1 根據
《聯合行動計畫》的協議亦須承諾暫停進一步對伊朗的原油、石化出口與相關 服務、黃金與貴金屬與汽車等產業的制裁,並且承諾在未來六個月內安理會、
歐盟將不會通過任何新的制裁案、美國也將避免其國會在期間內通過任何新的 制裁案,並且促進伊朗諸如農業、食品、藥品等相關貿易。102
於是,由過去伊朗所提出的提案內容可知伊朗的鈾濃縮權利之認可與國際 社會對伊朗的制裁問題是伊朗最為不能放棄與關注的部分,而 P5+1 談判得以 在 Rouhani 政府上台後如此快速的在 4 個月內便達成一臨時協定無非是 P5+1 終於承認伊朗有生產低濃縮鈾權利以及承諾暫停部分制裁兩因素。而又因為 P5+1 對伊朗的鈾濃縮活動立場的讓步,才能如筆者前述使最高領袖在可允許的 範圍內同意《聯合行動計畫》的通過與履行。
綜合上述,在 EU3 核談判時期,由本章第二節有關 Sa’dabad 談判與其後
101 European Union, “Joint Plan of Action,” 24 November 2013,
http://eeas.europa.eu/statements/docs/2013/131124_03_en.pdf(檢索日期:2014.01.16)。
102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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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黑蘭宣言》的通過、《布魯塞爾協定》以及《巴黎條約》的簽署背景與脈絡 看出伊朗在 2003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以前有三大努力重點,即避免核問題惡 化、以有限的讓步換得 EU3 同意將伊朗核問題自 IAEA 理事會議程移除等支持 以及避免伊朗核問題被提交至安理會處理。反之,對 EU3 而言,其對伊朗的態 度由最初的要求伊朗停止其核活動立場轉變成認可伊朗具和平發展核能之權利 並支持將伊朗問題留在 IAEA 框架討論,但到了《布魯塞爾協定》破局後,EU3 的態度再度轉變成若伊朗不同意中止其鈾濃縮活動將不排除支持安理會介入伊 朗問題。最後,在伊朗最高領袖的同意下《巴黎協定》正式於 2004 年 11 月通 過與執行,然而伊朗核團隊至此與 EU3 所達成的共識不久後便因為對永久協議 協商之不順利以及強硬又保守的 Ahmadinejad 上台後而有了 180 度的變化。
相對於溫和派的 Khatami,保守的 Ahmadinejad 上台後因本身的對西方的 敵對感以及其保守態度與最高領袖較為契合的關係,Ahmadinejad 時期的核談 判大體上呈現原地踏步的情形,而又因伊朗不停的精進其核燃料循環技術能力 並且以此為作為與西方談判的籌碼,更使得聯合國首度於 2006 年 3 月介入並陸 續通過第 1969 號決議案與第 1737 號、第 1747 號、第 1803 號、第 1835 號與第 1929 號等五次決議制裁案。而在 2006 年 1 月漸漸成形的 P5+1 也陸續自 2006 年 6 月起提出多項提案與計畫希望能和伊朗達成最終的共識解決其核問題;然 而,由於伊朗在安理會於 2006 年 3 月 18 日介入後除了堅持其包括鈾濃縮在內 的和平發展核科技權利並要求 P5+1 予以承認外,也在其提出的提案中要求 P5+1 和安理會解除對其之制裁,於是儘管 P5+1 與伊朗皆曾提出多次提案但因 雙邊無法接受彼此的要求而皆未能就核問題有所突破。在雙邊共識無法一致的 情況下,伊朗仍舊在龐大的經濟制裁壓力下繼續精進其核活動,甚至在 2010 年 2 月起開始濃縮濃度達 20%的濃縮鈾;而 P5+1 方面則持續堅持以外交談判 以及經濟制裁的雙軌方式設法逼迫伊朗在核問題上妥協。而這樣的僵局一直持 續到 2013 年 2 月 P5+1 首度表示願意解除部分制裁以及 2013 年 11 月同意讓伊 朗保留濃縮低濃縮鈾之權利後才有所突破並簽署關鍵的短期《聯合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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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9-10/21 Sa’dabad 通過《德黑蘭宣言》,伊朗於宣言中承諾將全面與 IAEA 合作、簽署《附加議定書》及中止鈾濃縮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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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小結
雖然 IAEA 核子保防系統在《附加議定書》問世後強化了核子保防的健全性;
然而,對於未簽署或者簽署但未批准該議定書的國家而言,因該議定書不對該 國產生任何拘束力而未能對一國境內可能的未申報核項目與活動進行核查並確 保其和平性的問題,而伊朗便是 IAEA 在推行《附加議定書》模式保防時所遇到 的問題之一。由本章第一節的分析可知,美國自 1979 年起便長期採用經濟制裁 的方式對伊朗進行制裁;在 2002 年伊朗核問題國際化後,美國更多次藉由制裁 法案與總統行政命令的發布,對伊朗涉及發展核武的單位與疑似對伊朗核武計 畫有所支助的對象進行全面的石油與金融產業等的制裁,其目的無疑是希望藉 由對伊朗的經濟進行打擊並進而迫使伊朗放棄核計畫。然而,由第貳章與本章 第一節的分析可知,儘管美國長時間對伊朗制裁並對伊朗的經濟產生一定的壓 力,但仍然無法在單方面的在短時間內迫使伊朗放棄其核計畫。於是,為了使
然而,對於未簽署或者簽署但未批准該議定書的國家而言,因該議定書不對該 國產生任何拘束力而未能對一國境內可能的未申報核項目與活動進行核查並確 保其和平性的問題,而伊朗便是 IAEA 在推行《附加議定書》模式保防時所遇到 的問題之一。由本章第一節的分析可知,美國自 1979 年起便長期採用經濟制裁 的方式對伊朗進行制裁;在 2002 年伊朗核問題國際化後,美國更多次藉由制裁 法案與總統行政命令的發布,對伊朗涉及發展核武的單位與疑似對伊朗核武計 畫有所支助的對象進行全面的石油與金融產業等的制裁,其目的無疑是希望藉 由對伊朗的經濟進行打擊並進而迫使伊朗放棄核計畫。然而,由第貳章與本章 第一節的分析可知,儘管美國長時間對伊朗制裁並對伊朗的經濟產生一定的壓 力,但仍然無法在單方面的在短時間內迫使伊朗放棄其核計畫。於是,為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