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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參與之意涵及相關理論

本節欲探討休閒參與之意涵,故先了解何為休閒,而休閒概念則必須依據身份、

角色、生命階段的不同有差異,故須深入瞭解高齡者的休閒意涵為何,最後探討高 齡者之休閒參與及其相關理論。本節共分為三個部分來探討,最後對休閒參與的意 涵做一個總結:一、休閒之意涵;二、休閒參與特性;三、高齡者之休閒參與特性;

四、小結。

一、休閒之意涵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工作型態也因社會變遷而逐漸轉變,經濟狀況也不同 以往,日益繁榮。因此,學者 Godbey (1994) 就認為休閒是現代人生活很重要的部 份,不僅會提高個人的幸福感,同時也可以降低生活中的壓力,幫助維持身心健康。

從事休閒活動的人,可由其中感受到內心的自由與忘我的享受;其中有兩項最主要 的特性:出於自己的選擇、為了滿足個人內在需要;在必要及義務時間之外的空閒 時間。Murphy (1974) 認為休閒為自由支配的時間論;Kelly (1987) 也認為休閒是在 剩餘、可支配的時間下行使的。而國內學者陳克宗 (1998) 就休閒活動的定義提出 三項共通性:活動是在餘暇舉行,本身即為享受,不求報酬;自動自發的參與,以 發展身心,創造身體活力;最後則是自由選擇所愛,且能獲得當場立即的滿足。同 時,也因休閒活動所具備的強烈個別意涵,相同的活動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詮釋、

意義;即便是同一個人,在人生不同的階段或不同生活情境,對同一種活動,也會 有不同的態度與感受 (Chiriboga & Pierce, 1993) ,故休閒是有益於身體健康、提升 生活技巧與能力的活動。

以上幾位學者多是以時間的觀點來定義休閒,但也有學者認為單純以時間觀點不 足以詮釋休閒的意涵,同時每個人對必需時間和義務時間的定義也不盡相同 (Eills &

Witt, 1991) ,因而衍伸出了其他層面的思考觀點以詮釋休閒的真正本質。因此,本研 究將休閒分為時間、活動和心理等三個觀點來探討:

以時間觀點來解釋休閒,通常是指在生活中,人們有相對較多的自由,做自己想 做的事情。 Nash 認為休閒時間則是指自由時間,必需要和生活所需、生理所需、身 體情感所需、工作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所需時間區隔開來 (引自林政龍,2006) ;王素敏 (1997) 指出除了工作及維持生存所需的時間之外所剩下的時間,都能算是休閒。可見

休閒如果從時間的觀點來看,指的是人們必需要再能維持基本生存需求 (飲食、睡眠等) 及義務需求 (學業) 之後,才會有多餘時間去從事休閒活動,而休閒時間會因個人差異 所影響,改變休閒時間之長短、程度,如身心障礙者之失能,導致其只能從事短暫的 休閒活動,以及有些失業者沒有能力去從事休閒活動等。然而,在時間觀點之中,也 會有不同的自由時間,如有些自由時間是被規定的,我國政府規定之週休二日、高齡 者之退休等,需分別去探討。故若只單獨探討時間觀點,無法全面性的概括休閒之內 涵,因此有學者認為活動觀點也能用以詮釋休閒。

就活動觀點而言,Kelly (1982) 認為休閒是因為自己的緣故而選擇的活動,休閒是 工作時間除外,透過自我有意願的選擇,參與可提供自己歡樂、滿足且能修身養性的 活動方式 (沈易利,1995) ,是在自由時間下隨心所欲從事擺脫職業束縛的活動 (張春 興,1983) ,同時人們也需要放鬆來消除疲勞,也需要娛樂來轉移自己所關注的事物,

且透過個人發展使休閒參與更加長久 (涂淑芳,1996) 。總而言之,休閒強調的是非工 作時間下,自由選擇從事喜歡的活動,以擺脫日常生活帶來的困擾,以達到提昇精神 愉快的層次。

即使許多活動被認為是傳統的休閒活動,但在從事活動時,這些活動內容也會 因人、事、時、地、物,而有所不同,如籃球這項活動,對多數人來說是一項休閒 活動,但對於以籃球為得到利益或謀生之工具的人來說,則不盡然。所以 Dattilo 與 Murphy (1991) 就認為每個人對於活動參與所獲得的經驗不盡相同,因此以活動觀 點作為休閒定義,雖然可以參與頻率、種類去客觀的使這些內容量化,但是在評估 的過程中,往往忽略了個體的心理體驗感受,但個人體驗卻是休閒的關鍵的一部分,

便有學者認為要完整詮釋休閒的定義,就必須要考量個人主觀體驗,也就是由心理 的層面來考量。

從心理層面來看,休閒可以說是一種重要且特殊的心理狀態,是義務的相反,自 由且不受外力強迫的,因為休閒不只是在時間上的自由,且在心理上或生活哲學上會 達到心理自由狀態 (Cordes & Ibrahim, 1999) 。從事休閒活動的人,可從中感受到心理 的自由,最主要的特性是這個決定是個體自己的選擇,且能滿足個人內在需要 (Neulinger & Breit, 1969) ,亦即個體要能夠知覺自由 (perceived freedom) ,相信自己 是自由且能夠自我掌握的。休閒不是因為外在因素的影響而從事的,是因其精神狀態 想做而做的事。也就是說,個人決定參加某些活動,是根據預期參加這活動能得到自

由精神狀態而做的,且任何人都可以不依賴外在因素而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趙冉譯,

2000) 。而這種狀態是一種不急躁、愉悦且昇華與寧靜的心理狀態,是個人的主觀 感受 (涂淑芳,1996) 。Neulinger (1974) 也提出任何不帶限制與義務可自由為之的 活動可視為休閒,且自由的去參與一個自己選擇之活動。所以,如果能從自我選擇 之活動中得到正面的情緒,如愉悅、放鬆等,即可算是休閒。

綜合上述,可將休閒以時間、活動、心理狀態等三種觀點定義之,本研究認為 各種觀點單獨詮釋休閒皆稍有不足。因此,本研究認為需結合各家觀點較能解釋休 閒的概念:在時間的觀點上,人們在扣除必需和義務時間後,有其可自由支配的時 間,這段時間可自由選擇並參與休閒活動。但個體的自由時間皆不盡相同,故需配 合活動觀點加以詮釋;而以活動的觀點看,是在這段自由的時間內,從事自己所喜 愛之活動,且人們可以藉這些活動達到放鬆、解除緊繃生活以及自我實現及提升個 人的生活品質等目的。同時如何詮釋達到放鬆、自我實現,則需要端視個體之心理 狀態;故心理層面的觀點認為休閒為一種心理狀態,在生理感到自由之外,也希冀 心理與生活能夠達到真正的自由 (知覺自由) ,而心理自由,主要是透過從事由內 在自我決定之活動,並藉此活動達到心靈放鬆、寧靜的狀態。

二、休閒參與特性

本研究以休閒參與及衡量休閒參與行為之方式等兩個部分探討之:

(一) 休閒參與

學者陳定雄 (1994) 將其休閒參與定義為:「凡具有娛樂、遊戲、創造、保養、

慰勞性質;並以解除疲勞、恢復體力、振奮精神、傷害復健、自我娛樂、善用閒暇、

促進身心健康、社會關係增進、喚起工作意願、工作效率為目的;所從事之自由的、

自願的、自我表現的、有益於個人和社會再造的活動,皆稱之」。

而高俊雄 (1995) 也認為休閒參與是人類在工作之餘,自由選擇某些活動,並 且親身參與,進而從中體驗到愉悅,更進一步得到自我實現。同時,他也認為休閒 參與發生之行為是在必要時間及義務時間以外,參與某種活動的頻率與情形 (高俊 雄,1995,1999) 。

張少熙 (1994) 則指出休閒是當閒暇時,依自己的意願或是興趣,選擇從事有 益身心發展且非工作性質的活動或是運動。休閒參與不僅能增進個人的身體健康、

紓解壓力,休閒參與頻率愈高,個人對休閒及生活品質也會感到愈滿意 (張少熙,

1994;蔡桂誠,2007) 。因此,休閒參與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是可以被衡量出來 的,如國外學者 Ragheb 與 Griffith (1982) 對休閒參與行為之定義:「參與某種 活動之頻率或象徵個體所參與之普遍性活動類型」 (引自廖明惠,2006) 。

綜觀以上所述之內容,本研究之休閒參與行為,參考 Ragheb 與 Griffith 對休 閒參與行為之定義,同時,也需要在個人可支配的時間內,依照自我意願,所從事 有益身心健康、具有自發性、娛樂性、且不具競技性之活動 (高俊雄,1995;張少 熙,1994;廖明惠,2006) 。而各學者皆提到休閒活動類型、參與頻率及時間運用,

故本研究對衡量休閒參與行為之方式,以參與活動類型、活動參與頻率及活動形式 等三種方式為主。

(二) 休閒參與行為之衡量

本研究將參考 Ragheb 與 Griffith (1982) 認為的休閒參與行為,是個人參與某 種休閒活動的「頻率」,或個人所參與之休閒活動的「類型」之定義,將休閒參與 之特性分為兩類:類型和頻率。故本研究對休閒參與行為之衡量,分別以活動類型 及活動參與頻率等二個部分討論:

1. 活動類型:

在討論休閒參與時,最常以活動頻率之多寡來加以討論,並將其歸類成不 同類型之休閒活動屬性,再加以探討其人口背景變項之差異 (林政龍,2006) 。 一般休閒之實證研究的過程分析之後,常會將休閒活動的類型,加以歸納整理,

並將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屬性的休閒活動歸為一類,進而分成幾項較具代表性 的類型,再加以分析、探討。從類型來看,學者多將休閒的活動,分為靜態與 動態等兩種較廣泛的分類方法,隨著分類方發日益趨向系統化,而開始有了不 同的區分方式。

根據過去研究之整理,整理出許多研究學者最常用的分類方法,即主觀分 類法、因素分析法 (Factor analysis) 以及多元尺度評定法 MDS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 ,分述說明如下:

(1) 主觀分類法:

即研究者依自己主觀之判斷,將具共同特質的休閒活動加以歸類 及命名,會因其不同之特質而形成不同的分類方式。如活動目的、活

動內容及心理因素為導向。

表 3

The contribution of leisure

The contribution of lei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