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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勸勉須深改過

在文檔中 復歸佛陀的教導 (頁 101-108)

第二章 《須深經》之研究──兼論印順法師的詮釋

5 佛陀勸勉須深改過

“Ettha d±ni, susima, idañca veyy±karaºa½ imesañca dhamm±na½ asam±patti, ida½ no, susima, kathan”ti?

《相華譯》:「須深!現在,在這裡,既有這種表明,又沒有這些等 至。這種(表明)如何可能呢?」

《雜》:佛告須深:「是名先知法住,後知涅槃。彼諸善男子,獨一 靜處,專精思惟,不放逸住,離於我見,不起諸漏,心善解脫。」

佛說此經已321,尊者須深遠塵、離垢,得法眼淨。爾時,須深 慧學。兩重善巧教導的文氣使用,還有法義的連結,就使得整經生動而嚴謹,

融貫而理路清晰。

(c)精審分析整體經文,可以體會佛陀教導的善巧,學習全經的旨趣。

大部份的經典,即使兩三頁的短經,都會有明確的經旨結構。要理解經典的 文句,有必要順著文脈。進而說,如果沒有分析出經旨結構,就很容易割裂 經文或斷章取義。

整體理解巴利聖典的經旨結構,還可賞析聖弟子傳誦的巴利文學,不 只是生硬的語言。更重要的,可以漸次心領神會言外之意,體會佛陀及聖弟 子的生命展現,朝向清淨安樂的生活。

(d)上面對經旨結構的說明,是在菩提道次第定位全經,這是吸收《瑜 論》釋經常有的優點(參見本章第三節第四項的註腳)。至於註釋經典的方 向與目的,更基礎的原則是:扣緊經文引發讀者志向於覺悟之道。

321 《雜》在此的譯文有:「佛說此經已」。這句話可以有兩種解釋。第 一種解釋,暗示本經至此已結束,下面的段落 5,可能是增編進來的。第二 種解釋,段落 5 須深懺悔,解釋了出家盜法的罪過。進一步思考,證果的聖 者於三寶有不動搖的淨信。須深聽完佛陀的教導後就證聖果,自知盜法是錯 誤的,加上佛陀的反詰提醒,自然地,須深會當場向佛求懺悔。若依第二種 解釋,《雜》在此的「佛說此經已」,可能意謂著佛在此經的教導已告一段落,

見法,得法,覺法,度疑,不由他信,不由他度,於正法中心得無 畏。

《律藏僧》:佛告須深摩:「汝自言知如是諸法,而復言不得是諸功 德。誰當信者」?

須深摩白佛言:「世尊!我為無明惡邪所纏縛故,生如是邪見。

我從世尊所,廣聞正法,滅惡邪見,得法眼淨」。

192 第二章 《須深經》的研究

±yati½ sa½var±y±”ti.

《相華譯》:那時,大德須深以頭禮敬世尊之足,如此報告世尊:「尊 者!我以幼稚、愚痴不善的樣子犯錯,而在如此善說的法與律中出 家盜法。請世尊寬恕我的過錯,以此過錯為未來的借鏡。」

《雜》:稽首佛足,白佛言:「世尊!我今悔過!我於正法中盜密出 家,是故悔過。」佛告須深:「云何於正法中盜密出家?」須深白 佛言:「世尊!有眾多外道,來詣我所,語我言:『須深!當知我等 先為國王、大臣、長者、居士,及餘世人恭敬、供養,而今斷絕,

悉共供養沙門瞿曇、聲聞大眾。汝今密往沙門瞿曇聲聞眾中,出家 受法,得彼法已,還來宣說,我等當以彼聞法,教化世間,令彼恭 敬供養如初。』是故世尊!我於正法律中盜密出家,今日悔過,唯 願世尊聽我悔過,以哀愍故!」

《律藏僧》:須深摩即頭面禮佛足,胡跪合掌白佛言:「世尊!我於 如來正法中,賊心出家,為偷法故。世尊大慈,唯願受我悔過」!

5.2 佛責須深盜心出家

“Taggha tva½, susima, accayo accagam± yath±b±la½ yath±- m³¼ha½ yath±-akusala½, yo tva½ eva½ sv±kkh±te

dhammavinaye dhammatthenako pabbajito.

《相華譯》:「須深!你確實以愚痴不善而犯錯了,而在如此善說的 法與律中出家盜法。」

《雜》:佛告須深:「受汝悔過。汝當具說:我昔愚癡、不善、無智,

於正法律盜密出家,今日悔過,自見罪、自知罪,於當來世律儀成

第二節 翻譯對照與註解 193

就,功德增長,終不退減。所以者何?凡人有罪,自見、自知而悔 過者,於當來世律儀成就,功德增長,終不退減。」

《律藏僧》:佛告須深摩:「汝癡如小兒,於佛正法中為偷法故,賊 心出家。我受汝悔過。」

5.3 佛喻說盜法的重罪323

Seyyath±pi susima, cora½ ±guc±ri½ gahetv± rañño dasseyyu½–

‘aya½ te, deva, coro ±guc±r², imassa ya½ icchasi ta½ daº¹a½ paºeh²’ti. Tamena½ r±j± eva½ vadeyya– ‘gacchatha, bho, ima½ purisa½ da¼h±ya rajjuy± pacch±b±ha½ g±¼habandhana½

323 (a)這個比喻,《雜》本與《相》本不同。《雜》本也出現在《雜第 373 經》(《雜會中》頁 93)。這項資料是課堂討論間,某位法師所提出的,

sAdhu。《雜第 373 經》說此譬喻時,只是略說幾句,而以「如前《須深經》

廣說」替代,或許在《雜》的傳承中,《須深經》是有名的。

(b)《雜》本的譬喻包含了兩項內容,縛手遊街示眾與一日三次受三 百矛之苦。前項大致包含了《相》本《須深經》的遊街示眾,但《相》本的 重點還有被砍頭的苦。《雜第 373 經》對應於《相 12:63》,《相 12:63》的譬 喻只有後項的一日三次受三百矛之苦(S II p.100),《瑜論》的釋文也只提到 三矛之苦(《雜會中》頁 94)。這應該是因為,三百矛之苦是要比喻識食所 受的苦。《相註》:三百矛之苦猶如「結生識(paTisandhiviJJANa)」(SAm II p.105),依生命開始的結生識而轉起眾苦;《瑜論》也釋作:識食的「識」

乃「能執諸根、大種」(《雜會中》頁 87),「諸食以識為依,多生過患」(同 上,頁 94)。《雜》本將《相》本的二喻相合,是強化了遭受的苦果,但可 能沒有照顧到《雜第 373 經》是比喻識食苦。如果只是為了強化苦果,《律 藏僧》最能警惕我們勿造惡業。

bandhitv± khuramuº¹a½ karitv± kharassarena paºavena rathiy±ya rathiya½ siªgh±µakena siªgh±µaka½ parinetv±

dakkhiºena dv±rena nikkh±metv± dakkhiºato nagarassa s²sa½ chindath±’ti Tamena½ rañño puris± da¼h±ya rajjuy± pacch±b±ha½ g±¼habandhana½ bandhitv± khuramuº¹a½ karitv± kharassarena paºavena rathiy±ya rathiya½ siªgh±µakena siªgh±µaka½ pari- netv± dakkhiºena dv±rena nikkh±metv± dakkhiºato nagarassa s²sa½ chindeyyu½. Ta½ ki½ maññasi, susima, api nu so puriso tatonid±na½ dukkha½ domanassa½ paµisa½vediyeth±”ti?

“Eva½, bhante”.

《相華譯》:「須深!譬如(臣屬)逮捕到犯罪的盜賊後,帶來給國 王看。(報告說:)『皇上!這是犯罪的盜賊。聽任您的希望,請處 罰他!』」國王如此告訴屬下:『來人呀!用堅韌的繩索,反手在背 緊緊地綁住那個人,剃成光頭,以鼓聲帶著他到處遊街,從南門出 去,到城南砍頭。』國王的屬下用堅韌的繩索,反手在背緊緊地綁 住他,剃成光頭。以鼓聲帶著他到處遊街,從南門出去,到城南砍 頭。須深!你認為如何?那個人會由此因緣承受苦憂嗎?」「是的,

尊者!」

《雜》:佛告須深:「今當說譬,其智慧者以譬得解。譬如國王,有 防邏者,捉捕盜賊,縛送王所。白言:『大王!此人劫盜,願王處 罪!』王言:『將罪人去,反縛兩手,惡聲宣令,周遍國中;然後 將出城外刑罪人處,遍身四體,劖以百矛。』彼典刑者,受王教令,

送彼罪人,反縛兩手,惡聲宣唱,周遍城邑;將出城外刑罪人處,

遍身四體,劖以百矛。日中,王問:『罪人活耶?』臣白言:『活。』

王復敕臣:『復劖百矛。』至日晡時,復劖百矛,彼猶不死。」佛 告須深:「彼王治罪,劖以三百矛,彼罪人身,寧有完處如手掌不?」

須深白佛:「無也,世尊!」復問須深;「時彼罪人,劖以三百矛因 緣,受苦極苦劇不?」須深白佛:「極苦,世尊!若劖以一矛,苦 痛難堪,況三百矛當可堪忍!」

《律藏僧》:佛告須深摩:「譬如,有人犯罪於王,王使人裂解支節,

刵劓耳鼻,鋸解刀折,段段斫截,象蹈馬踏,如是種種若毒斷命。」

5.4 佛勸勉改過324

“Ya½ kho so, susima, puriso tatonid±na½ dukkha½ doma- nassa½ paµisa½vediyetha. Y± eva½ sv±kkh±te dhammavinaye dhammatthenakassa pabbajj±, aya½ tato dukkhavip±katar± ca

324 (a)須深為了利養而出家,佛陀呵責他的大過失。這因緣是本經特 有的,這裡的訓誡也就是本經特有的教導。在《律藏巴》,佛陀斥責:為利 養而出家是世間的「大賊(mahAcara)」(III 頁 88-89)。

(b)怎樣才是恰當的懺悔呢?這個定型的段落最恰當。向當事人懺悔 錯誤的事實與原因,並決心改過,以利在聖教中成長。如果只是自心懺,或 向佛像懺,又不清楚錯誤的事實與原因,那就沒有看清楚過錯是過錯,不能 從懺悔中得到清淨,甚而只受到追悔所折磨。如果「看清了過錯為過錯,如 法改正」,就會如釋重負。既容易得到別人的原諒,更可能交到互信、互諒 的朋友。因為,「任何人看清了過錯為過錯,如法改正,而且致力防護未來

──在聖者的律中,這是一種成長」。

196 第二章 《須深經》的研究

kaµukavip±katar± ca, api ca vinip±t±ya sa½vattati. Yato ca kho tva½, susima, accaya½ accayato disv± yath±dhamma½ paµikarosi ta½ te maya½ paµiggaºh±ma. Vuddhi hes±, susima, ariyassa vinaye yo accaya½ accayato disv± yath±dhamma½ paµikaroti,

±yatiñca sa½vara½ ±pajjat²”ti.

《相華譯》:「須深!比起那個人由此因緣所受的苦憂,為了盜法而 在如此善說的法與律中出家,有更多苦澀的果報,甚而淪落到幽冥 處。由於你看清了過錯為過錯,如法改正,因此我原諒你的過錯。

任何人看清了過錯為過錯,如法改正,而且致力防護未來──在聖 者的律中,這是一種成長。」

《雜》:佛告須深:「此尚可耳。若於正法律盜密出家,盜受持法,

為人宣說,當受苦痛倍過於彼。」佛說是法時,外道須深漏盡意解。

《律藏僧》:「汝於佛法中,賊心出家,為偷法故罪過,於是我受汝 悔過。於賢聖法中得增長故,從今日後勿復更作」。

5.5 結說

《相華譯》:(缺)

《雜》:佛說此經已,尊者須深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律藏僧》:(缺)

(全經結束)

ta½ te maya½ paµiggaºh±ma. Vuddhi hes±, susima, ariyassa vinaye yo accaya½ accayato disv± yath±dhamma½ paµikaroti,

±yatiñca sa½vara½ ±pajjat²”ti.

《相華譯》:「須深!比起那個人由此因緣所受的苦憂,為了盜法而 在如此善說的法與律中出家,有更多苦澀的果報,甚而淪落到幽冥 處。由於你看清了過錯為過錯,如法改正,因此我原諒你的過錯。

任何人看清了過錯為過錯,如法改正,而且致力防護未來──在聖 者的律中,這是一種成長。」

《雜》:佛告須深:「此尚可耳。若於正法律盜密出家,盜受持法,

為人宣說,當受苦痛倍過於彼。」佛說是法時,外道須深漏盡意解。

《律藏僧》:「汝於佛法中,賊心出家,為偷法故罪過,於是我受汝 悔過。於賢聖法中得增長故,從今日後勿復更作」。

5.5 結說

《相華譯》:(缺)

《雜》:佛說此經已,尊者須深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律藏僧》:(缺)

(全經結束)

第三節

《須深經》的要旨與印順法師的舊詮

第一項 略釋本經要旨

《須深經》的要旨,依《雜》本,是「先知法住,後知涅槃」

的修證原則。簡單地說,修行的過程是先修得法住智,知道緣起因 果系列中諸「法」的「住立」;其後才知道涅槃。好樂真理的人,

想要修得法住智,還得先思惟佛陀教導的解脫正道,生起真切的信 心。接著,以信戒為基,無悔無愧,過著清淨的生活。這樣的生命 有依靠,有方向。心獲得保護,變得穩定,足以進行敏銳堅強的觀 察。通過禪修,觀察諸法的各自樣相,看清楚諸法在因果流轉中的 住立,進而觀察諸法的無常苦無我,向於寂滅,最後才證得涅槃智,

開始成為聖者。這個修證的過程,就是從凡到聖的必要次第。

印順法師對本經的舊詮深得要旨。舊詮中,曾引用本經的《雜》

本,撰成頌文:「先得法住智,後得涅槃智」325。詮釋說:「法住智 是對於因果緣起的決定智326。……法住智知流轉,知因果的必然

325 《印順 12》頁 224。

326 對緣起的「決定智」,類同於《S12:20》:「法的決定性(dhamman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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