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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文檔中 復歸佛陀的教導 (頁 73-76)

第二章 《須深經》之研究──兼論印順法師的詮釋

1 結論

本附錄中,以《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為核心,譯註與研究 佛陀在律典中的契機之教。《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中,7 個未來 被動分詞活現五個情境的僧俗互動。我們對讀巴梵漢(藏)的戒本,

體察佛陀對各情境的教導,發微中道戒法,釐清其中的僧俗運作分

259 SPm II 頁 254。

260 大 24 頁 775 下。

261 《B & H 1970》已指出不同(頁 428 註 3)。

262 緬文羅馬化是 ya mi。

263 緬文羅馬化 taik。

138 第一章 總論

際。而佛陀教導的菩提正道之中,比丘(原則上包含所有出家人)

不得捉持(與貿買)金銀。細尋聖典,《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是 最直接的典據,其中還充分應用不捉持金銀戒與不買賣金銀戒。

解釋此戒,稍微補充本書戒學之乏,以明佛陀教示的菩提道之 基礎,及戒法的生活藝術如何導向於解脫。在第二與三目中,嘗試 重現佛陀教導的研究方法。釋律之學主要在第二目的註解;基於釋 律的進一步研究,主要在第三目。註解與研究中,引用國際學者的 名著與上座部的傳統教學成果,並加評比,證明後者的參考價值。

從比較的研究方法來說,我們對讀了巴、梵、漢(、藏)戒本 的《捨墮第 10 條》。其結構與意旨在巴利與兩個梵本幾乎完全相同,

古代的漢譯本(與較晚的藏譯本)也大體皆同。

從引釋文獻的方法來說。(1)戒條之間彼此支持與證明。《捨 墮第 10 條》中,段落 2 與 4 是不持金銀戒的案例,段落 3 與 5-8 是不從事金銀交易戒的案例。(2)佛陀對這三條戒的教導,也是尼 戒中的共戒。現存的各部尼戒中,《比丘尼戒巴》264與《比丘尼戒 梵》相同265,乃至所有尼眾戒本都是相同的266。即使各部尼戒中都 還相同,就可旁證這些戒法在《比丘戒》的原始共通性。(3)以經 分別為主,觀察施行的方式。其例子可見於《律藏巴》對段落 3 &

264 《P & K 2003》頁 154-5。

265 《Roth 1970》頁 165 & 183。

266 《Kabilsingh 1984》頁 76,《平川彰 1982》頁 194 註 9、頁 197 註 12、

頁 222 註 54,《平川彰 1998》頁 322。

【附錄】中道戒法之發微(釋律之一滴)──以未來被動分詞為線索 139

5 的說明。(4)以犍度為主,作為進一步的案例。例如,淨人

(kappiyakAraka)的名稱未出現在《捨墮第 10 條》的段落 3,但 在犍度中佛陀允許比丘使用淨人(kappiyakAraka)267。(5)經律合 釋。例如,《長阿第 21 經》268與《D1》269都有共同教導:比丘不得 持有金錢。再例如,《雜第 911 經》270與《S42:10》271中,有位村長 力主釋迦子不得捉持金銀而與王臣辯論,佛陀讚美其「作獅子吼」。

(6)使用註解書,歸納實施方案。例如,如何確認淨人的形成方 式?《律藏巴註》又詳分為十種272。也可以澄清模糊或釋疑,例如,

段落 8.2c 中,「適宜 sAmIci」往告施主,《律藏巴註》註解說:自 往或遺使往告乃「責任(vatta)」,比丘若「破壞責任,犯惡作」。

透過比較研究巴梵的印度本與漢(、藏)的古代譯本,並使用 六重引釋方法,可以證明《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是佛陀教導不 持與不交易金銀的堅固教證。佛陀在世制定戒法,佛滅後停止制 戒,才由聖弟子編定,傳承為現今的各部《比丘戒》本。但是,時 歷超過二千五百年,即使至今,世界各地見到的各部戒本條目要旨 都極為一致。不禁引人隨喜《印順 1971a》的讚說,同聲仰歎:《比

267 《律藏巴》I 頁 244、《律藏五》大 22 頁 151 中。

268 大 1 頁 89 上。

269 D I 頁 5。

270 《雜會下》頁 593-4。

271 IV 頁 325-7。

272 SPm II 頁 254。

丘戒》(也稱作《波羅提木叉經》)乃佛弟子「半月半月誦說」,口 誦傳承,「部派那麼多,流行的區域那麼廣,時間又那麼久,而《波 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只差三條──波逸提二條,眾學法一條。

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 憶持力的堅強」273。如果進一步研究巴、梵戒本,學以致用,讚聲 必當更加堅實宏亮。

在《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中,佛陀的教授環環相扣,非常 巧妙。整個過程中,錢一直在居士的手中,出家人未涉入金錢交易,

出家人適時受用居士供養的物資。七個未來被動分詞活現五情境的 僧俗互動,體現佛陀對各情境的智慧教導,展現中道戒法的生活藝 術以向於解脫,釐清其中的僧俗運作分際。在其中,僧俗如何完成 互動呢?比丘善加持守中道的戒法,居士以中道方法護戒,僧俗相 融,共同守護中道的教法。

在佛陀啟動的教團中,在家居士的地位與角色為何?於整本

《比丘戒》,甚至在整部律藏中,《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有直接 而豐富的展現。當代(臺灣為主的)海外華語系佛教有很大的發展,

慈愛光照世人,居土的護持參與功德顯著。因此,值得依據《比丘 戒.捨墮第 10 條》,將居士的貢獻植根在佛陀的教導中。如果擴大 研究聖典中的居士(聖者)之護教行誼,建立居士的生命典範,必

273 《印順 1971a》頁 157。

可汲取源頭活水,更加成長茁壯,護持教法,福蔭世間274。 在註解與研究過程中,參考三本南傳上座部比丘的著作與六本 國際著名學者的翻譯(與解說)。這六本學者的名著大多只是譯出 文法的字意,幾乎完全沒譯出實際情境的應用分際,更未傳達出戒 法的精神。如果讀者依之學戒或護戒,結果可想而知。第一、四與 五本書較早出版,未及參考第七至九本書。第二與三本書參考 Bhikkhu Banamoli 的《比丘戒巴英譯》,第六本書還參考《ThAnissaro 1994-01》。但是,都未參考最好的譯註──緬文的《Janaka 1960》。

第七本書的作者是 Bhikkhu Banamoli,乃在錫蘭受戒的英國比 丘,對巴利佛典的現代英譯貢獻卓著。在南傳佛教國家語言之外的 同類著作中,第八本書可能是最高品質的,解說善巧,深入又實用。

踏實(ThAnissaro)長老不只熟悉巴利註疏,且通透泰文,並深入 其戒法的教學傳承。第九本書的作者是緬甸當代大學僧 JanakA- bhivaMsa,用緬文譯註研究巴利三藏、註疏及古典的文法書,遇難 便釋,逢異則評釋或抉擇,精細且系統。以《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的未來被動分詞為例,就可以看出它的參考價值。但是,該書

274 近來(佛教)非營利事業受到研究與關注(可參見《鄭志明 2000》),

確實是佛教在現代社會的弘化妙方。《Putuwar 1991》中,以「人類理想社會 的典範」來詮釋「佛教僧團」。同理,若依佛陀在《比丘戒.捨墮第 10 條》

的教導,可以詮釋出「(佛教)非營利事業的典範」,由此設計出中道教團的 弘法利生機制。黃侃如將以專文研究該主題,「從淨人角色出發」,探討《比 丘戒.捨墮十》的現代意義,反思當今的台灣佛教,提出建言。

142 第一章 總論

只是針對戒本的著作,如果進入他對《律藏巴註》的譯註,就更精 詳了。例如,譯註研究《律藏巴註》共有十餘冊;至《捨墮篇》的 部分,就有四大冊,約三千頁。第一至六本名著的作者包含東西方 的領導性學者,如果他們進一步參考上座部的教學成果,必定促成 學界不同的研究態度與成果,法施國際善心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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