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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國際基準檢視美國制度現況

第四章 美國相關復健給付法制現況

第六節 依相關國際基準檢視美國制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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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依相關國際基準檢視美國制度現況

至於在以下部分,將嘗試以在第二章國際基準部分所得之社會保險復健基準來檢 視美國法上之給付現況是否已符合相關要求

第一項 提供促進重返工作之復健給付或職業重建服務

在此部分,美國社會安全法係直接經由工作券計畫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並以此 給付促進給付受領者脫離給付,重返工作職場,故在美國的制度當中不僅已提供促 進回到原工作崗位或依個人體能與能力最適合工作之復健服務,其更是已直接提 供職業重建服務,故此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所揭示意旨之要求。

第二項 提供職業輔導、職業訓練與職業安置等服務並由專門人員提供

美國社會安全法上的工作券計畫透過管理服務提供商確保給付受領者可合理 獲得個案管理、雇用促進計畫、支持性雇用、生涯規劃、生涯計畫發展、職業評量、

職業訓練、就業安置、就業後追蹤服務等服務,並且相關服務在雇用網絡必須雇用 具備證照、認證或已註冊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是雇用受有相關教育或具相關經驗的 工作人員提供服務,據此,應可認符合國際基準所揭示職業重建服務範圍及確保相 關服務係由專業人員為之的服務要求。

第三項 以現有設施並以社區為基礎維持服務可及性

美國社會安全法上的職業重建給付是以可提供一般身心障礙者重建服務之

「州復健機構」為基底,並於此輔以工作券計畫實施後所成立之「雇用網絡」來擴 大給付受領者於各地區之服務取得可能性,又上開重建服務的提供,無論是州復健 機構或雇用網絡,通常皆會藉由與地區其他服務機構合作,且因州復健機構與單一 窗口式的生涯中心已形成合作,又該單一窗口式之生涯中心亦為工作券計畫下的 雇用網絡,而此一部分雇用網絡本身即係由該可提供一般大眾就業促進服務之勞 動力促進機構兼任,故可提供現有就業促進服務,從而在此應可認符合國際基準所 要求以一般性服務為基礎及確保可及性之要求。

第四項 及早、依個人需求提供服務並依需求提供輔具及其他必要輔助

藉由在開始服務之前擬定復健計畫的方式,給付受領者可自行決定就業目標 及服務項目,據此在制度底下將可顧及給付受領者個人需求,並依此為受領者提供 個人化服務,故就此應可認已符合國際基準所揭示之依個人需求提供服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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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應及早提供服務來說,因社會安全制度上的職業重建係由個人依其意 願使用,而非強制提供,服務時點將純由個人決定,故無法確保職業重建服務可及 早提供之,是在此似即未符合此等要求。另於提供生活津貼或提供必要的輔具部分,

則因給付受領者於使用職業重建服務時即已取得失能給付,且只要於服務使用期 間依規定受領給付者即得以繼續維持給付,故就此似乎即無另為提供生活津貼之 必要;至於在輔具上,若由州復健機構提供服務時,則將視給付受領者需求提供輔 具391,然而在此,若由雇用網絡提供時,雖不會直接提供服務,但仍會協助給付受 領者經由他管道取得所需輔具392

第五項 促進個人及其家屬參與及決定

透過與雇用網絡或州復健機構簽訂個人工作計畫或個人雇用計畫,給付受領 者將可自行決定具體雇用目標及過程中使用的服務項目,並且在決定計畫過程中,

雇用網絡及州復健機構尚必須提供給付受領者必要且適當的資訊及相關選項供其 參考,以利其真正依其意志作出決定,又在往後執行過程中,雇用網絡及州復健機 構必須確實基於該計畫內容提供服務,若有需要更改尚必須與給付受領者討論並 經其同意始得為之。據此觀之,可見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復健給付乃十分注重給付 受領者在復健過程中的參與與決定。

第七節 小結

雖然社會安全法並未立即建立復健給付,但在此社會安全法一開始即透過將 失能給付申請者轉介至州復健機構接受復健服務的方式,來避免個人立即落入對 現金給付的依賴,同時並輔以對拒絕接受復健之給付受領者拒絕或中斷給付來強 制給付受領者使用服務,藉此確保給付受領者持續促進自我重返職場。在此時的社 會安全法無疑讓復健給付先於現金給付,並且以復健的使用作為現金給付維持的 要件。然而此後隨著社會安全制度開始透過提供財源支援建立復健給付,並且發現 逐漸強制方法並沒有真的有效提升服務的使用,因此在以工作券計畫來實施的新 復健給付制度後,先前將申請者轉介服務的規定,以及以給付受領者拒絕使用復健 服務為由的終止、減少給付權限皆已被刪除,取而代之的,只要處於參與復健服務 期間,個人便能維持失能給付請領資格,直到參加的復健服務結束為止,在此轉變

391 Funding of Assistive Technology to Make Work a Reality, Ronald M. Hager; James R.

Sheldon,p.11-13 , Employment and Disability Institute School of 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 Cornell University, 2001.

392 Using Assistive Technology in the Workplace,Ticket to Work,

https://choosework.ssa.gov/blog/2017-08-21-using-assistive-technology-in-the-workplace, 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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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雖然社會安全法仍然積極促進復健給付的使用,然而復健給付似乎已不再全 然優先於年金給付,並且年金給付也成為鼓勵使用復健給付的一種手段,而可因參 與復健服務而無條件繼續維持。另從美國社會安全法的復健給付來看,無論是過去 或現在制度,個人皆仍有可能在取得年金給付後使用復健給付,從而復健給付本身 與年金給付之間,雖然或有強調復健給付積極利用,然而二者並非完全不能並存。

而作為現階段社會安全法復健給付提供手段的工作券計畫,因考量到過去經 由強制轉介所建立的復健體系並未產生十足效果,且服務量亦不足,故該計畫轉而 賦予給付受領者參與復健服務的主動權,並擴大服務提供者數量,使個人可以依其 志願選擇是否接受復健並可就近接受服務,以投入職場並與社會整合。在計畫中,

透過允許公私立機構設置雇用網絡的方式,提供了給付受領者更多的服務管道,然 而正如前述檢討,因州復健機構長年以來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復健服務的重要機 構,故計畫運行至今,給付受領者仍較傾向使用州復健機構取得服務。從目前計畫 參與率多維持在 2.5%左右來看,雖然不算太高,但比起過去僅透過州復健機構提 供服務的 1%確實已有所成長。

美國社會安全制度下的復健給付著眼於促使給付受領者達到有效就業,故可 見計畫對於服務提供者的給付皆採成果主義式的核付方式。然而,相較於過去州復 健機構得對於所有提供予給付受領者的服務進行核銷的作法,在工作券計畫底下 的成果給付模式及階段-成果給付模式,卻皆僅能在特定期間內在個案達到就業目 標時取定額給付。這樣的做法,在雇用網絡為避免支出的服務成本高於可取得給付,

也導致了雇用網絡試圖避免及拒絕可能需要較多服務項目的給付受領者的工作券 指定,並亦成為工作券計畫參與率無法有效提高的部分因素。這樣的情形雖然在 2008 年透過對階段-成果給付模式給付標準放寬後,已讓部分雇用網絡更加願意接 受需要較多服務量的給付受領者,然而效果仍然十分有限,且費用核銷模式給付額 度的僵固,也讓雇用網絡所發展出的「分享給付」蔚為潮流,並對工作券計畫產生 某些不符制度目的並可能導致計畫偏離原旨之影響。

然而不可畏言的,在工作券計畫實施以前,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其實已存在諸如 前述試用工作期間等促進就業措施,然而從觀察來看,其實並未對於給付受領者產 生太大的就業誘因393。是故在給付受領者基本上會透過復健給付來重返職場的基 數已相對較少,並在費用核銷模式又採定額給付而非核實給付,且該給付尚必須在 給付受領者重返職場時才能取得之下,此亦自然促成前述分享給付發展,使得雇用 網絡將服務重點聚焦在無需過多復健服務,甚至是根本不需要復健服務即可回到 工作岡位的失能給付者394

393 Pay-As-You-Go Estimate: H.R. 1180 – 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s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As cleared by the Congress on November 19,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p.8, 1999.

394 Pay-As-You-Go Estimate: H.R. 1180 – 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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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目前制度無法提高參與率的原因,有研究認為根本因素或許植基於失能 給付的本質當中。蓋在失能給付必須經過的嚴格認定程序下,申請者必須能證明個 人已無法從事任何實質有給活動始可取得給付,此在主觀上給付受領者顯然可能 已沒有太多意願重返工作,在客觀上,多數給付受領者的損傷狀態或許也真的不允 許個人重返就業市場。在這樣前提下,於失能給付受領者間推動復健給付,顯然會 存在著內在矛盾,而這或許也是工作券計畫乃至先前復健計畫長期以來呈現低參 與率及成功率的原因之一。若不是如此,如果我們能在工作券計畫中看到大量的給 付受領者脫離對失能給付的依賴的話,或許將會引起眾人對於失能給付認定程序 的質疑,因為此時無疑將代表在程序上並未妥善判斷申請者是否確實已達失能並 無法就業之狀態。然而在目前美國社會安全制度仍可透過復健給付的提供來取得 縮減現金給付支出的收益下,預料該復健給付制度仍將繼續維持下去。

至於若以相關國際基準檢視美國制度的話,可發現其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提

至於若以相關國際基準檢視美國制度的話,可發現其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