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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復健給付定義、範圍與相關國際基準

第三節 聯合國相關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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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職業重建基準與社會保險制度間的互動

雖然在未簽署第 102 號、第 121 號、第 128 號公約的情形下,各會員國自不受 上開公約有關在社會保險失能給付與職災給付中提供復健給付規定拘束,然而在 第 168 號建議書中則認為,前揭公約揭示之內容,在適用第 168 號建議書時仍具有

「指導」功能,從而當締約國國內具有社會安全制度時,則在可能且適當的情形下,

該社會安全制度仍應試圖在前揭公約所訂保險事故下提供其中成為致身心障礙者 有關職業訓練、就業安置及服務(包含庇護性雇用)及職業重建服務,或至少應促 進相關服務實施、相關計畫及事業發展,或提供其財務上必要支持,以利前揭職業 重建項目順利運作。

據此建議書規定,可見國勞將社會安全制度視作實施或促進職業重建的管道,

即便會員國因未簽署前開各社會安全公約規定,故無在職災給付與失能給付建立 復健給付之義務,然而透過該建議書之規定,於適用建議書時,各國社會保險仍被 要求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又或者至少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相關職業重建服務之財政 支持,以提升各該職業重建服務之質與量,並據此促進前開社會保險公約所欲達成 之促進個人重返原工作或適當替代工作之功能。由該規定觀之,可見國勞除了對職 業重建及身心障礙者重返工作職場之重視外,更可見國勞在各種層面上期待社會 保險扮演更積極的腳色,並應更加投入至透過復健服務促進被保險人恢復工作能 力之給付上。

第三節 聯合國相關基準 第一項 緒論

因國勞第 159 號公約及第 168 號建議書不僅是對國勞原第 99 號建議書的補充

48,更是配合聯合國 1981 年預作國際身心障礙者年宣示之協力結果與對身心障礙 者世界行動綱領的回應49,是故在以國勞職業重建相關基準建構內涵時,自不得忽 視聯合國在此方面所揭示之原則。故在此以下部分,亦將對聯合國相關基準進行介 紹。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政策始於 1950 年代至 70 年代間,並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合宜 照顧與服務為主,蓋此時正值二次大戰剛結束不久,許多退役軍人為了能重新回歸

No. 168, 69th ILC session, paras.15,20, 20 Jun 1983.

48 講座 ILO(國際労働機関) : 社会正義の実現をめざして,日本 ILO 協会,頁 108,日本 ILO 協会,1999 年。

49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 No. 159, 69th ILC session, Preamble, 20 Jun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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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即積極倡議提供復健服務,是在此一時期,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政策也以提供 各種協助個人重回社會生活之復健及照顧服務,雖然此時期仍將身心障礙者視作 復健服務的「客體」50,但這樣的政策發展趨向此也成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政策的 開端51

在 1971 年聯合國先是通過「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並於 1975 年再通過「障礙者權利宣言」。心智障礙者 權利宣言是聯合國首次在身心障礙者議題上以「權利」作為主訴求52;至於「身心 障礙者權利宣言」,同樣立於身心障礙者應享有權利的立場,並較前者宣言採取更 加積極態度,認為國家應更積極促進實踐權利之能力,而非僅消極保障權利實踐平 等基礎而已53

雖然二宣言皆未對復健進行定義,但「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明確表示心智障 礙者有享有「可以發展其能力和最大潛能的復健」的權利54。至於之後在「身心障 礙者權利宣言」除再次肯認此立場外,在復健給付內涵上,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則 提及應包含:「醫療與社會復健、教育、職業訓練與職業重建、援助與諮商、安置 服務與其他服務」55,而在宣言中已包含職業重建服務。在此的復健,無疑仍是聯 合國照顧政策下的產物,但至此聯合國已開始強調藉由復健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 融入社會生活的目的,且在二宣言「權利」觀點下,身心障礙者也從過去的復健「客 體」,轉換成具有享有復健權利的「主體」56

50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A

Commentary, Valentina Della Fina; Rachele Cera; Giuseppe Palmisano, Springer Verlag, p.3, 2017.

51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王國羽,頁 108-109,社區發展季 刊,123 期,2008 年。

52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 Resolution A/RES/26/2856(XXVI), para.1, December 20, 1971.

53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王國羽,頁 109,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54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 Resolution A/RES/26/2856(XXVI), para.2, December 20, 1971.

55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of Disabled Persons, Resolution A/RES/30/3447(XXX), para.6, December 9, 1975.

56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A

Commentary, Valentina Della Fina; Rachele Cera; Giuseppe Palmisano, p.5, 2017;身心 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國際觀點的分析,黃源協,社區發展季刊,頁 249-250,第 104 期,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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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復健的目的、定義與範圍

第一款 復健目的與定義

伴隨聯合國 1982 年「身心障礙者十年」宣示所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世界行動 綱領」,此後成為在身心障礙者十年期間推行身心障礙者權益的行動方針。復健亦 為世界行動綱領的目標之一,此自然是依循過去照顧脈絡下而來57,但在目標上,

同前宣言,已更為強調讓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社會生活與發展之目的58

在身心障礙者世界行動綱領中提供了明確的復健定義,其稱復健為「針對目標 與時間有限的一段過程,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生理、心理和(或)社會功能上都能 達到一種最佳程度,而提供個人可改變自己生活的工具與服務」59。至於在復健範 圍上亦提及應包含「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職業訓練、公開招聘和受到 保護的就業安置」60,在此大致與前揭「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所揭示者相互呼應。

在身心障礙者世界行動綱領之後,作為重要成果與經驗彙整,於 1994 年聯合 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61。依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復 健係指「讓身心障礙者能夠重新發揮理想肉體、知覺、心智、精神及社會功能的過 程」,並且在過程中「應提供適當工具以改善其生活品質及提高獨立性」62。該定義 與身心障礙者世界行動綱領所作定義相較,除了未特別強調復健在時間及目標的

57 Human Rights and Disability : The Current Use and Future potential of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in the context od disability, Gerard Quinn; Theresia Degener, p.31, 2002.

58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Resolution A/RES/37/52,paras1 ,December 3, 1982.

59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Resolution A/RES/37/52,paras11 ,December 3, 1982.

60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 Resolution

A/RES/37/52,paras15 ,December 3, 1982. 其餘尚包含:(1)早期發現、診斷與對 策;(2)醫護與治療;社會、心理和其他方面的輔導和協助;(3)進行自理訓 練,包括行動、交流及日常生活技能,並應為諸如聽覺、視覺有缺陷和智力遲鈍 的人提供所需的特別器材;(4)提供輔助器材和行動工具及其他設備;(5)專業 教育方面的服務;(6)後續行動等。

61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的啟示,王國羽,頁 111,社區發展季刊,

123 期,2008 年。

62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Resolution A/RES/96, Introduction 23, December 20,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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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之外,其餘在描述與目的定性大體相同,惟在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 中,則尚強調藉此提升身心障礙者的獨立性。

第二款 復健的範圍

在復健範圍上,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指出除常見的醫療復健外,其他

「目標導向」的復健服務,也應包含在復健範圍中,據此,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 準規則乃特別明示應包含職業重建63。除此之外,相較於前述聯合國相關基準,在 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第 7 條就業權益規定部分,在預防觀點上,則要求國 家應與工會、資方確保各項勞動條件及環境可確保勞工免於傷害,至於當勞工受有 職業災害時,在此即要求應採取職災復健措施64。在該規定下,亦使得對於職災勞 工的重建服務,亦包含在聯合國相關基準所倡導的復健範圍中。

至於在 2008 年生效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雖然並未提及復健的定義 與範圍,但不同以往聯合國相關基準,復健在此被分為「適應訓練」與「復健服務」

兩種。其中,「適應訓練」是指生活復健服務,亦即身心障礙者在任何社會生活場 域(教育、就業、一般日常生活等)都會需要的基礎行動、交流及日常生活技能的 習得;至於復健服務,則是指目的性較明顯(如教育或職業等)復健服務。另在第 27 條工作權規定部分,其中第 11 款規定「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工 作保留和重返工作方案」,則更是明確包含職業重建服務65

從聯合國相關基準來看,自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起,復 健的目的即在於充分發揮與維持自身能力,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社會生活,

而復健即是在此目的下,為了讓身心障礙者能夠重新發揮理想身體機能及社會功 能的服務過程。至於在範圍上,前述基準亦皆認為應包含對之施以包含職業重建服 務等各種有利上述目的達成的復健措施,並在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中,其 內涵上尚明確指出應包含對職災勞工的重建服務,而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部分 則將復健本身分為促進個人一般基礎行動能力的適應訓練,及以目標為導向的復 健訓練,然而即便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此分類底下,此亦無礙包含職業重建服務。

第三項 復健的基本原則

63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Resolution A/RES/96, Introduction 23, December 20, 1993.

64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Resolution A/RES/96, Rule 7, December 20, 1993.

65 適應訓練與復健服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廖福特、孫迺翊主編,周怡君 著,頁 441,2017 年,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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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聯合國相關基準中,對於復健服務的原則有以下揭示:

一、應以自立、充分發揮與維持自身能力,以及達到全面社會參與為目的。

於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先是提及復健是為發展個人能力和最大潛能,並在身 心障礙者權利宣言再提及復健係為促進融入整體社會中。此後的身心障礙者世界 行動綱領及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在復健定義中及其基準訂定目的上也同

於心智障礙者權利宣言先是提及復健是為發展個人能力和最大潛能,並在身 心障礙者權利宣言再提及復健係為促進融入整體社會中。此後的身心障礙者世界 行動綱領及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在復健定義中及其基準訂定目的上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