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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相關復健給付法制現況

第五節 工作券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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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兩院協調會協調雙方差異部分,後於 1999 年 12 月 17 日透過總統簽屬正式生效 成為法律249,並成為社會安全法往後提供復健給付之新實施方法。

根據該法案所進行的最終評估報告,其預測在工作券計畫底下,將會因為其他 新服務提供者的加入,而可望會有百分之 7 的新失能給付受領者可參與其中,並 且最終參與率大約會落在約百分之 5 區間,而這幾乎會比過去州復健機構時期的 百分之 1 參與率還高出許多250;並且到 2009 年時,該法將可為社會安全制度失能 給付帶來合計 8500 萬美元的費用精簡,其精簡原因,據估計將會是自法規所實施 之雇用網絡復健服務費用核銷模式新規定,以及自受領者重回工作所導致的失能 給付減付及終止所節省下來251

第五節 工作券制度介紹

第一項 緒論

雖然過去所採取復健給付作法,因透過數據呈現之服務人數不算理想,然而因 失能給付人數及費用支持持續上升,故為透過復健給付使受領者重回工作並脫離 給付依賴,從而作為此後解決方案,即有前揭 1999 年制定的「工作券及工作動力 改善法案」。

該法建立的工作券計劃,是為解決過去州復健機構服務比例過低的問題,另著 眼過去轉介程序並沒有達到促進服務使用及脫離失能給付之效果,故對先前將申 請者轉介至州復健機構之規定,透過該法規定,刪除社會安全部轉介權限,除此之 外,該法亦一併刪除社會安全部對給付受領者在未具適當理由即逕自拒絕職業重 建服務時的終止或減少給付權限252。另一方面,作為原先轉介復健服務與終止、減 少給付權限的替代,在工作券計畫底下,只要處於參與復健服務期間,即便失能情 形已消失,個人仍能維持失能給付資格,直到參加的復健服務結束為止,在此之下 的年金給付不再以因未參加復健而中斷,反之將因參與復健服務而可繼續維持。

249 Ticket to Work and Self-Sufficiency program: Overview and current issues, Morton, W.

R., p.4,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2013.

250 Pay-As-You-Go Estimate: H.R. 1180 – 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s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As cleared by the Congress on November 19,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p.8, 1999.

251 Pay-As-You-Go Estimate: H.R. 1180 – 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s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As cleared by the Congress on November 19,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p.11, 1999.

252 the Ticket to Work and Work Incentives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Sec. 101(b)(1)(B), 101(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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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該法規定253,其要求並授權社會安全法建立工作券及自給自足計畫

(Ticket to Work and Self-Sufficiency Program,通常僅稱 Ticket to Work Program,簡稱 TWP),該工作券計畫則提供給付受領者各種接觸服務提供者之管道。在工作券計 畫下,社會安全部以郵寄方式,提供所有具備失能給付受領者(SSDI 及 SSI 兩種 型態都有)資格者「工作券(Ticket)」,給付受領者可憑工作券「自願」至服務提 供者處取得免費的職業重建、雇用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工作券計畫於 2001 年正 式公開,並自 2002 年分成三階段實施,從一開始的 13 個州實施計畫,後於 2004 年 9 月正式擴及至美國所有州。

第二項 工作券計畫管理組織

社會安全部並未直接管理工作券計畫,取而代之的,是透過與其他公共或私人 部門締結「計畫管理契約」委外管理。社會安全部自 2000 年 9 月起開始與民間組 MAXIMUS 公司締結五年一期的計畫管理契約,由該公司負責諮詢及管理工作券計 畫等業務。自 2010 年 9 月起,社會安全部改與 Booz Allen Hamilton 政策技術顧問 管理控股公司締結契約並將一部工作券計畫管理業務交付其管理,惟自 2015 年 9 月締結之計畫管理契約起,該管理契約又再次合併「經營支持管理(Operations Support Manager)」及「給付受領者服務取得與支持(Beneficiary Access and Support Services)項目」業務,並再次統一交由 MAXIMUS 公司執行254

根據規定,該計畫管理組織可為私人或公共部門,惟該部門組織必須具有職業 重建或雇用服務相關領域專業及經驗,並且該計畫管理業務必須採競標程序決定 管理服務提供商255。同時,根據規定,為避免利益衝突,該參與競標之管理服務提 供商不得直接作為提供給付受領者職業重建、雇用及其他支持服務等服務之提供 者,又在其所管理的區域範圍內,該管理服務提供商亦不得對計畫下對服務提供者 握有經濟利益256。另計畫管理提供商尚必須確保適當的雇用網絡的可近性,同時必 須確保在計畫下各給付受領者皆可就近獲得相關服務,而在此服務應包含個案管 理、雇用促進計畫、支持性雇用、生涯規劃、生涯計畫發展、職業評量、職業訓練、

就業安置、就業後追蹤服務及其他由社會安全部所指定之服務類型257。另外,計畫 管理提供商尚需負責招募及管理雇用網絡,並須管理雇用網絡給付申請程序及解 決給付受領者與雇用網絡間之爭議258

253 42 U.S.C. § 1320b-19(j).

254 Ticket To Work Program Managers,https://www.ssa.gov/work/contracts.html,最後 瀏覽日期:2018 年 3 月 22 日。

255 42 U.S. Code §1320b–19(d)(1).

256 42 U.S. Code § 1320b–19(d)(3).

257 42 U.S.C. § 1320b-19(e)(5); 42 U.S.C. § 1320b-19(e)(4).

258 General Questions about the Program Manager's (PM's) Role in the Ticket to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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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雇用網絡(Employment Network, EN)

除了計畫管理非由社會安全部直接執行外,在服務提供上亦係如此,服務的提 供是由雇用網絡及原先的州復健機構為之。雇用網絡由可直接提供,或者與他組織 或機構合作提供有關雇用、職業重建及其他支持服務的公共部門及私人部門機構 擔任259,除原先基於復健法所設立之州復健機構可成為雇用網絡一員外260,基於 1998 年工作力投資法所設立的 One-Step Systems、Workforce Boards、American Job Centers 等、公私立學校、有提供工作訓練計畫及其他雇用支持服務的事業單位、職 業介紹公司(Staffing Company)、保險公司等,皆可成為雇用網絡。對此,除州復 健機構及依工作力投資法所設組織261無須再行遞交申請請求而可當然作為雇用網 絡外(Request for Application),其餘可透過向計畫管理服務提供商提出申請請求,

並經初步審查及向社會安全部遞交審查建議後,由社會安全部作出決定,並經與社 會安全部締結服務契約後成為雇用網絡262

在成為雇用網絡所應滿足的要件上,依申請請求相關審查規定,申請單位須須 具備以下積極要件:

1. 相關申請單位必須在提出申請時點前具有 2 年,或者在近 5 年內具備 3 年以上提供身心障 礙者有關雇用、職業重建或其他支持服務經驗;

2. 申請單位必須具備保護給付受領者尋求或接受服務時所留下之個人隱私資料相關系統;

3. 具備提供或安排個案使用申請單位所選定服務領域內之核心服務項目能力。該審查規定另 規定所有雇用網絡一律皆須具備之服務項目包含:生涯規劃服務(如相關社會給付諮商、工 作目標設定、職業指導、職業發展及訓練等服務項目)、工作安置協助服務(如工作協尋、

工作調適服務、就業安置等服務項目)、就業後支持服務(如日常工作狀態追蹤、協助穩定 維持及發展工作生涯);

4. 申請單位應透過各種措施維持其服務在實體上及程序上對給付受領者於尋求或接受服務時 之可近性,如應能以多種媒體形式提供文件及資訊、確保資訊系統能讓身心障礙者在獨立使 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在工作人員無法及時接聽電話提供服務時,提供語音應答服務,及以 電子郵件提供諮詢或至少在網站上提供聯繫方式及服務內容等;

5. 在服務的提供上不得予以歧視;

Program, DI 55005.001, Program Operations Manual System; 20 CFR 411.245.

259 20 CFR. 411.305(a); 42 U.S.C. § 1320b-19(f)(1)(A).

260 在此係指州復健機構也可透過選擇適用雇用網絡的費用核銷模式以雇用網絡 身分提供服務。

261 但工作力投資法所設組織仍尚須與計畫管理提供商締結服務契約才能成為雇 用網絡,而非如州復健機構僅需於提供服務時向計畫管理提供商表示即可當然為 之。See: 20 CFR 411.310(d)

262 20 CFR 411.310; General Policy About Employment Networks, DI 55010.001, Program Operations Manu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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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必須具備及維持申請單位所選定之服務領域相關資源(如相關人員及設施等)以提供或安排 給付受領者相關服務263。上開一般要件在具體要求上,有要求雇用網絡必須雇用具備證照、

認證或已註冊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是雇用受有相關教育或具相關經驗的工作人員264

至於在消極要件上,前揭審查標準規定聯邦政府機構不得擔任雇用網絡,另若 個人為失能給付受領者的話亦不可作為雇用網絡負責人,並亦禁止以明顯係為服 務家屬作為目的而成為雇用網絡之申請,又若個人受雇用於雇用網絡的話亦被禁 止與社會安全部締結服務契約。另呼應前述禁止計畫管理提供商涉入雇用網絡營 運,在此亦規定雇用網絡不得與計畫管理提供商形成承包或服務提供之夥伴關係 並進而提供服務265。而經符合前開資格要件後,申請者可在計畫管理提供商確認及 社會安全部選擇下,與社會安全部締結服務契約成為雇用網絡。在契約當中,雇用 網絡必須先行設定自身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除此之外,後述的服務費用核銷方式 的選擇,亦同樣需一併訂定在協議內266

第四項 工作券的使用 第一款 工作券相關要件

第一目 工作券的取得

工作券(Ticket)係由社會安全部發行,符合資格的給付受領者可用以向雇用 網絡或州復健機構請求提供服務。在此所稱符合資格的給付受領者,於工作券及工 作動機改善法 2008 年修法前僅限於:

1. 具有永久性失能;

2. 雖不具備永久性失能並經診斷具有醫療治癒可能但卻無法預期醫療效果;

3. 具有被預期得以治癒之失能但至少經過一次持續性障礙審查(continuing disability review, CDR)

並經判定障礙將持續之「個人」,始得領取工作券267

但此後經 2008 年修法後,工作券適用範圍已擴及至所有正在領取失能給付及

263 Employment Network: Request for Application,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9-11, 2018.

264 20 CFR 411.315.

265 Employment Network: Request for Application,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17, 2018.

266 42 U.S.C. § 1320b-19(f)(2).

267 Ticket to Work and Self-Sufficiency program: Overview and current issues, Morton, W.

R., p.6,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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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失能所生各類給付之 18 歲至 64 歲受領者268,據此,在失能給付制度底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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