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戶行動主義制度之倡議
第八節 保戶行動主義與股東行動主義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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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保戶行動主義與股東行動主義的對話
保戶行動主義與股東行動主義主要為經由代理人的對話,也就是 保戶董事與股東董事間的對話,也因此兩邊利益的競合即為對話的重 點。
保戶董事也是獨立董事之一,對於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等也與股 東利益有關,在行為上與股東董事並無二致,因此並無競合問題。而 涉及股東與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均衡,主要在於資本的使用衝突,股東 利益目標以越少的資本獲得最大的報酬,資金使用效率為主,而保單 持有人利益目標則以資金安全為主。此一矛盾即為原本監理干預之所 在(參照「保險監理原則」頁 47),例如:某一部分的資金投入高風險 資產,或超過風險管理限額。
首先,先說明保單持有人、監理機關與股東間的平衡資金使用平 衡的理論 358:
一、利益平衡係指各種利益都依附於公司上的經營實體。股東與債權 人均受資本的影響。
二、平衡是產生於相互對立的利益主體間,沒有對立就無須平衡。股 東與債權人就對公司資本功能的需求存在相互衝突。
三、平衡狀態為相互對立的雙方或勢均力敵的各方,不存在單方勢力,
此為權利義務的平衡。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利益,並享受使用資
358 仇京榮著,公司資本制度中股東與債權人利益平衡問題硏究,頁 20-22,2008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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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資的權利,因此應承擔投資風險及出資義務;債權人享受收 益穩定,而不受經營績效影響的,以及優先於股權的權利,因此 應接受資產由股東控制的義務。
四、平衡為一種穩定狀態,法律在賦予利益主體的權利和設定利益主 體的義務必須適度,也就是法律的寬嚴對於利益平衡具有重要作 用。因而法律若修改頻繁或者容易產生規避行為,將產生不穩定 狀態。
再者,自有資本為公司償債能力的保證,因此保單持有人、監理 機關與股東間對於資本的賽局,其平衡點為償債能力的要求,換言之,
公司償債能力足夠,則可分配股利,及使用資本。
對於保險業而言,且對於保單持有人而言,所持有的保險為一長 期契約,因此不能僅由當年度的資本來決定償債能力,而必須反映經 營上的風險,且保證至保單到期日的清償能力。
風險資本,可作為一反映風險的計量方式,而監理機關對於清償 能力訂有不同的資本要求(參照頁 64 及「政府監理制度」頁 107),且 應維持一穩定且不會產生資本套利或法規套利的機制,原則上股東可 使用多餘的資金為股利或激勵管理人員,然而必須此一法定風險資本 要求必須能完全反映公司的未來風險。
事實上,兩岸保險業對於法定風險資本要求,並未完全反映各自 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理想上,賽局的平衡點為保險公司依公司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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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計算風險資本,這並非為容易之事,對此也是為何保戶董事最好 有精算實務方面經驗的原因。
然而究前所述,反映未來風險是艱難的事,若有保戶公民質疑,
因而將涉及保戶董事代理人的責任,究竟是忠實義務,或是經營判斷 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雖然保戶董事有其注意義務,然而假使 保戶董事過於擔憂風險的判斷,且若需負擔責任,則此時需要獲得更 多的風險資訊,將增加訊息成本,或者保戶董事將趨向風險厭惡,以 致於保險業反而喪失投資的機會,也將直接反映於分紅保單或間接反 映於保險費率,對於保單持有人反而不利,因此若保單持有人能豁免 符合經營判斷法則的保戶董事之責任,將可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359。
「經營判斷法則」分為程式與實體,就程序而言,當股東對董事 起訴時,除非符合一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拒絕為實體的審查 360,同 樣之法理,股東對於保戶董事起訴,也應符合定要件 (1)為一項經營 決 策 ( a business decision ); (2)不 具 個 人 利 害 關 係 即 須 獨 立 自 主
(disinterested and independence);(3)合理適當注意(due care);(4)善 意(good faith);(5)無濫用裁量權(no abuse of discretion)361。對於保 戶董事而言,其要件與股東董事相當,差異為對於資本使用風險的判 斷,因而保單持有人對保戶董事的要件僅(1)需調整為:對於經營產生 風險判斷決策,此時舉證責任則在於保單持有人,保單持有人若能證
359 Easterbrook & Fischel, see supra note23 at 98-100.
360 曾宛如著,同註 338,頁 230。
361 劉連煜著,同註 34,頁 128-129,參閱本文及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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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則將推翻董事之決定係基於善意且於充分資訊下為符合保單持有 人之利益而做成之推定,法院方可實質審查董事會之決定,此時舉證 責任將轉至被告董事 362。
最後基於上述之說明,解決此爭議可分為三步驟:
一、 風險的判斷應保留檔,且確認基於事實而判斷。
二、 基於風險調整後的績效,作為經營團隊的績效。風險調整後績效 係指將高風險所必須增加的資本及資本必要報酬計入績效的計 算
三、 去除衝突客體(標的)識別性後(可以代碼表示),並將董事會或與 經營團隊對會議結論,以及所採用的各項假設及說明,揭露於治 理網站中。
第九節 小結
保戶行動主義為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業公司治理的方式,其規範 制定的法理基礎,經分析幾個主要法學主義後,採用寇恩改良後反思 法為法理基礎,原因為自反性 363、同源互生性及原則性。
保戶行動主義與股東行動主義相同之處,為著重溝通與對話的機 制,
362 曾宛如著,同註 338,頁 231。
363 自發產生再經由反思修正,或反思後又自發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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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的機制上採用史特姆教授所倡議的制度公民及仲介團體架 構,仲介團體上則以專家取代專業人士,稱為核心專家群,然而仍需 維持多面向性。溝通及對話的平台則參考陳起行教授的電子參與方式,
多面向性、反思脈絡及對話品質為成功的關鍵因素。
保戶制度公民以選任保戶獨立董事為與保險公司的對話機制,對 於保戶董事而言,有兩種委任代理關係,一為受公司委任,另一為受 保戶制度公民的委任,其受任人義務應與區分。
同樣地,保戶制度公民與核心專業群間也為委任代理關係,但卻 有兩類的委任事務,治理網站管理與提供專業意見,因而其受任人義 務仍應有所區分。
對話管理為保戶行動主義最基本的功能,本章並討論保單持有人 於治理網站對話品質的衡量與管理方式。
保戶行動主義的目的為加強公司治理,降低監理強度,公司治理 規範以自律規範為主,因此應如何設計監理制度?本章採用艾瑞克的 監理策略矩陣作為監理制度設計的方向。
最後則提到保單持有人、股東間平衡的機制,多數情況保單持有 人的利益與股東相同,然而對資本的使用為雙方利害衝突之處,因而 提出關於利害衝突的解決方案,以及保戶董事應如何處置。
最後,保戶行動主義與股東行動主義,最大的相異之處,為保戶 行動主義可利用治理平台及消費者保護的法規為爭議的處理,因而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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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視對內部人的團體訴訟機制,因資本適足為主要關注之處,且若 有資本不適足則監理法規另有追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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