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險業公司治理與監理理論
第三節 治理制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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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風險而言,我們必須另行思考發生的機率,現階段保險業 的競爭日益激烈,保險業為將本求利,可能損及利害關係人權利,
因此治理風險產生的機率提高,政府則只能採取高度監理的措施,
如此將反映於監理法規,因而增加監理成本 30,於是對於優質的企 業也同樣加上緊箍咒,反而不利驅逐劣質保險公司,經由本研究期 能降低治理的風險,因而降低監理的強度,企業因而增加競爭力。
第三節 治理制度模型
公 司 治 理 主 要 有 兩 種 模 型 , 一 為 股 東 至 上 模 型 (shareholder primacy),另一為利害關係人模型(stakeholder theory),晚近則有社會 責任模型。
第一項 股東至上模型
股東至上理論來自於企業剩餘價值論,或者說風險承擔論,依據 契約網理論及組織內契約論,現代企業為組織內契約的集合,因而有 各種債權債務的集合,而在不完全契約的情形下,對契約未規定事項 誰擁有控制權?對於企業利潤,誰應有最終請求權?稱為剩餘控制權
30 王穩;王東,同前註,頁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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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如大英國協,所採用。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35為此模 型的擁護者,認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替股東獲得最大利潤」,36 Roy Girasa,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finance law, 44, (2013).
37 Blair & Stout, see supra note 24, at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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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歸屬,所以公司董事會應代表更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38。傳 統上,若僅強調經理人對股東負責,那麼經理人可能會為了股東利益,
而侵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決策應該平衡所有利害關係 人的利益 39。
在保險業的公司治理中,從資本角度看,保險業絕大多數的資本 都來自於保單持有人,董事會理應代表他們的利益;從人才角度,保 險業產品的開發和創新需要多方面知識員工的努力,顯然董事會也應 代表員工的利益;再者保險業所提供的長期資金是經濟的核心,其涉 及國家金融安全、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問題,所以董事會還應該考國家 政府的利益。
利害關係人模型面臨兩個基本困境:
一、 利害關係人利益加總困境
利害關係人模型下,所有關係人均為企業的委託人,經理人必須 平衡不同委託人的利益,如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有所矛盾或差異 很大,均會加總而成為經營團隊的目標,產生問題,經理團隊的 決策就必須由經濟性轉化成政治性的角色,或者決策是在討價還 價的利益交換中進行,增加風險及交易成本 40。
二、 經理團隊對誰負責的困境
38 丁忠明等著,同註 25,頁 46。
39 劉連煜著,同註 34,頁 40;張維迎,同註 33,頁 206。
40 張維迎,同註 33,頁 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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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團隊面對眾多利害關係人,每種利益均有不同,因而將無法 對經營團隊有統一的績效指標,對於利害關係人間對經營團隊的 監督機制產生「搭便車」降低監督效果,或者過度投入監督,誘 使經營團隊將選擇利己的決策(例如:爭功諉過),也就是,對所 有人負責,等同不用負責 41。
利害關係人模型的困境,將使企業無所適從,成為推諉責任理由,
因此需對企業特性做適度修正,才適合為公司治理的模型。
第三項 社會責任模型
「社會責任理論認為企業對於合於道德行為,且在致力於經濟發 展的同時,對員工及其家屬、鄰近社區及社會大眾生活品質改善的持 續承諾。也就是說,企業除了追求股東利潤的極大化外,也應同時兼 顧員工、消費者、供應商、連鎖公司、投資者及社區與環境等利害關 係人的福利 42。」
簡而言之,此模型為將可能受影響的第三人擴張為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