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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利害關係人保護機制與有效性

第二節 治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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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治理有效性

第一項 外部監理

外部監理有效性,主要以評估企業對於投資人(包含股東及債權 人)的保護是否有效?其評估標準為何?L.L.S.V.四人 143對於不同法 源體系的國家中公司治理對於投資人的權益,提出質化及量化的方法,

分為股東權利、債權人權利及法規執行能力,分別有六項、四項及五 項關鍵變數指標,並量化其指標,如下 144

表三-1 投資人權益衡量變數

變數指標 量化描述

允許通訊郵寄委託書 若法令允許股東以郵寄方式遞送委託書,則列 為 1,否則為 0。

未 限 制 股 東 大 會 前 股 票移轉

若該國《公司法》或《商事法》中,禁止「公 司限制股東,在股東常會召開前移轉過戶他們 的股票,以防止登記作業上的困擾,則列為 1,

否則為 0。

採累積投票制 若法令允許「股東可將每股的所有票數集中投 給一個董事候選人」或「少數股東(小股東)可任

143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Robert W. Vishny 等四人常以 L.L.S.V.稱之

144 Rafael La Porta, et al., Law and Finance, 106 (6)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122-1125 (1998);葉銀華著,同註 94,頁 227-228。

抗董事的權利(anti-director rights) ,因此這個指 標的範圍為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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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衡量一國法律與治安的常規(tradition),分數由 0 到 10 分,分數越低代表該國法律與治安較無 常規。

貪汙程度 代表各國政府官員收受賄賂的程度(藉由進出 口執照的核發,外匯管制、政策保護等方式行 賄) ,其分數由 0 到 10 分,分數越低代表貪汙程 度越高。

財產被強制徵收風險 評估公司資產大政府強行徴收的可能性,風險 值由 0 到 10,越低代表風險越大。

政 府 拒 絕 履 行 契 約 的 可能性

因為政府預算減少以及財政、經濟、社會政策 的改變,而造成公司已訂定的契約必須面臨修 改、延期或片面終止的風險。分數由 0 到 10 分, 分數越低代表風險越大。

會計準則 這個指標用來衡量及評比各公司在 1990 年會 計年報中是否有包含 90 個特定會計項目。每 個國家至少選出三家公司為代表,70%為製造 業,30%為金融業。

各法系的調查結果參詳附錄二(頁 230)

各法系在公司治理的成效上,若以達成滿分的 70%為標準,對股 東權益保護滿分為 6 分,除了英美法系國家勉強接近外,其餘均未超 過 3 分,也就是未達一半的保護;債權人權利保護滿分為 4 分,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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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系高於 3 分,其他均低於 2.5 分;對於法規執行情形滿分為 50 分,除了法國法系未達 35 分,其餘執行情形均有達標。然而也發現 在保護力較弱的國家中,該國會發展出一些替代機制,也就是增加監 理管制以作為彌補 145,或者將監理加諸於治理規範,抑或為治理監理 制度,反之若欲減低監理的強度,應加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項 獨立董事

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下,對企業的控制權可分為五種樣態:完整 所有權者所有(所有權與控制權不分離)、掌握多數股權所有、金字塔 方式所有、掌握少數股權所有及經營團隊控制 146,其中掌握少數股權 所有與經營團隊控制也可歸類於經理人控制的方式,美國在 1930 年 代幾乎三分之二的大型企業被經理人所控制,甚至一些非常大的公司 中,幾乎所有的董事都是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員工 147,(經營層霸權 理論,參照頁 22),於是名義上應該被監督的經理人是董事的主控者,

如此等同經理人是不受監督。此時弊端、倒閉再加上經濟大恐慌,形 成董事會制度改造的契機,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於 1934 年提出「由與公司經營較無利害關係之人擔任董事」,其後,1976 年邁爾芬‧艾森堡格(Melvin Eisenberg),1981 年羅伯特‧哈福特(Robert Haft),1994 年詹姆士‧托賓(James Tobin) 等學者均倡議獨立董事制

145 葉銀華著,同註 94,頁 229-230。

146 Adolf A. Berle, et al.,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70, (1940).

147 Adolf A. Berle, et al., Id, at 94.

(managerial hegemony) (參閱:頁 22)」另一為響應股東利益的「管家 理論(stewardship theory)」152管理主導理論,認為獨立董事依然不可避 免的被管理者控制;管家理論 153(參閱:頁 21)則認為獨立董事會履行

152 THOMAS CLARKE,THEORI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8 (2004);馬更新著,獨立董事制度研究,頁 73-75,2004 年第一版。

153 管家理論與代理理論主要差異為前者的激勵為內在性回饋,而後者的激勵來自於外在的回

饋,參閱:CAROL PADGETT,CORPORATE GOVERNANCE : THEORY AND PRACTICE 47 (2012);代理人

上,麥里斯‧麥斯(Myles L. Mace)認為美國中大型企業的執行長(CEO) 掌控董事會,而董事沒有能力代表任何利益方 155;2002 年對美國取 化,參閱:James H Davis, et al., Toward a stewardship theory of management, 22 (1)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7-38 (1997);James H. Davis, et al., in Clarke, see supra note 152, at 122-129.

154 此時為對獨立董事的效用最大化,參閱:James H Davis, et al., Toward a stewardship theory of management, 22 (1)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5 (1997);James H. Davis, et al., in Clarke, see supra note 152, at 121.

155 Myles L Mace, Directors: Myth and reality, in THEORI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107 (Thomas Clarke, 2004)

156 易明秋著,同註 6,頁 52

157 劉連煜合著,選任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頁13,2013 年,初版

158 易秋明,同註 6,頁 52-56。

159 David Mayers, et al., Board composition and corporate control: Evidence from the insurance industry, JOURNAL OF BUSINESS, 57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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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內部治理的失靈

內部治理為企業管理之一環,包括規劃、組織、領導及控制等過 程或程式。內部控制經由內部稽核,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 效運作及衡量營運之效率,包括: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出具、直屬 董事會的總稽核及內部稽核單位之制度、內部稽核作業的實施和內部 稽核報告。並配合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協助董事會監督經 營團隊履行其責任 160,欲使其功能有效發揮的核心因素,乃如何使董 事會在做決策時能充分獲得資訊的過程,藉由同步協調強化組織性、

成員組成以及監督之決策過程為關鍵的三要素 161。蔡昌憲(2012),認 為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不足可能為公司治理失靈之原因,並以四個 個案為失靈之實證 162,包含:啟耀光電匯兌損失、台灣面板廠誤觸國 外反托拉斯法、台塑六輕工安事件及富邦運彩案,探討我國企業實務 就內部控制正面臨的問題。

亦有論者認為,我國公司治理問題不外乎為以下原因:(1) 董事 會組織不健全;(2) 監察人功能未發揮;(3) 內部控制制度不嚴謹;(4) 內部控制未能落實執行;(5) 資訊透明度欠佳;(6) 財務、會計、內部 稽核主管之專業能力或誠信未能有效建立及維持;(7) 會計師等專家

160 王志誠著,現代金融法,頁 114-115,2013 年二版。

161 蔡昌憲,從內控制度及風險管理之國際規範趨勢論我國的公司治理法制: 兼論董事監督義務

之法律移植,1819-1820,2012 。

162 蔡昌憲,同前註,頁 1830-1834。

對整體市場的詐欺行為,美國法院稱為「詐欺市場理論(the Fraud-on –the-Market Theory)」164。其二為侵吞公司款項,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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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銘傑(2011)認為,交叉持股,至少具備五項功能:(1) 穩定經營 權,促使企業進行長期投資;(2) 促進經營人力資本之投資;(3) 增進 策略聯盟間的營運效力;(4) 風險分擔;(5) 資金籌措、調度的彈性化。

因為以少量資本獲得企業經營,因而產生缺失包括:(1) 不符合資本 充實原則;(2)降低支配公平理念;(3) 妨礙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也可能產生內線交易疑慮;(4)並引發企業間反競爭行為 168。力霸集 團虛設 68 家公司,葉銀華分析其架構有如 IC 版(如圖三-2圖三-2)一 般,交叉持股的缺失弊端,均具體彰顯其中。

圖三-1 疑似 IC 電路板線路圖 169

168 黃銘傑,同註 166,頁 69。

169 葉銀華,同註 94,頁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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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2 力霸關係企業圖 170

法人董監制度分為兩種,一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一項由當 選董監的法人指派自然人行使董監權利,另一為同條第二項由法人選 任代表人擔任董監事的制度。雖然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第二項排除此法條之適用,但其法人代表人選任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法人董監制度的最大問題且為學者多所批評,為同條第三項,法人無 須經由解任程式,得隨時改派董監事,「此一制度將產生以少數行多 數統治之實,且積極任事的法人代表有隨時可能被撤換的危機,此種 違反法理、比較法上未見於其他國家法制,實務運作上又只會令公司 治理益加墮落之制度,竟然可以長存於我國公司法制中,實是不可思 議。」171

170 葉銀華,同註 94,頁 315

171 黃銘傑,同註 166,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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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們認為會計師,如同守門員為球類比賽中的最後一道防線,

應在財務報表簽證扮演公司治理守門員的角色。然而力霸案中,會計 師不僅未扮演好此一角色,甚至於同流合汙,參與作假 172。重懲會計 師,對於的會計師,反而因此拒接高危險群的企業,但此種企業卻更 需要經由會計師查核,學者因而建議應由會計師選、解任著手 173,然 而落實治理機制才為治本之道。

法律遵循機制與吹哨者,力霸案在公司治理的啟示有二,一為內 部控制的全盤潰散,主管機關也因此而開始重視法律遵循機制的建置;

二為缺乏通報機制,通報若未建立機制,反而可能另知情員工通報時,

產生不法行為或權益受損,此即為吹哨者機制 174

金融監理功能,金融體系安全性與健全性為金融監理的目標,也 因此政府應維持可供金融業者自由揮灑、發展的空間,而非以政策之 名制肘其發展,藉由法律明文規定,正當化政府介入舉動,進而漠視 市場機制,輕忽企業本身自我行為責任意識,實不足取,亦幾乎未見 於其他主要工業國家相關法令規範 175

保險業公司治理失靈的個案也不遑多讓,本研究兩岸各選擇,台 灣國華人壽,大陸新華人壽,為本研究之應用對象。

172 黃銘傑,同註 166,頁 77。

173 黃銘傑,同註 166,頁 79。

174 黃銘傑,同註 166,頁 81。

175 黃銘傑,同註 166,頁 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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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不法舞弊與利益輸送

一、 不法舞弊

所謂舞弊,係指「管理階層或員工一人或一人以上,故意使用欺 騙等方法,以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之行為。」176高階管理當局利 用其權限,逾越公司所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造成從事非常規交 易、內線交易,挪用公司資產之情事,恐是近年來企業發生舞弊 之重要原因 177

何謂利益輸送?學者劉連煜認為,「利益輸送是指某一主體將其 利益或所能控制之利益,經由某種安排,移轉至另一主體之行為。

從公司法角度,利益輸送係指公司控制者,將公司之利益(包含 公司將取得或已取得之資產等利益),藉由所設計之交易安排,

從公司法角度,利益輸送係指公司控制者,將公司之利益(包含 公司將取得或已取得之資產等利益),藉由所設計之交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