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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業公司治理與監理理論

第四節 保險公司治理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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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團隊面對眾多利害關係人,每種利益均有不同,因而將無法 對經營團隊有統一的績效指標,對於利害關係人間對經營團隊的 監督機制產生「搭便車」降低監督效果,或者過度投入監督,誘 使經營團隊將選擇利己的決策(例如:爭功諉過),也就是,對所 有人負責,等同不用負責 41

利害關係人模型的困境,將使企業無所適從,成為推諉責任理由,

因此需對企業特性做適度修正,才適合為公司治理的模型。

第三項 社會責任模型

「社會責任理論認為企業對於合於道德行為,且在致力於經濟發 展的同時,對員工及其家屬、鄰近社區及社會大眾生活品質改善的持 續承諾。也就是說,企業除了追求股東利潤的極大化外,也應同時兼 顧員工、消費者、供應商、連鎖公司、投資者及社區與環境等利害關 係人的福利 42。」

簡而言之,此模型為將可能受影響的第三人擴張為利害關係人。

第四節 保險公司治理特殊性

本節探討為什麼要治理與監理?保險公司有何特殊性需要與其 他企業不同的治理與監理?如果需要治理與監理,其目的原則為何?

41 同前註,頁 211-212。

42 劉連煜著,同註 34,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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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治理監理的特殊性來自於保險公司形態、保險商品的特 性及對社會的貢獻與一般企業的不同,因此除了一般企業治理原則外,

另外依其特殊性,而有所不同。茲先介紹其特殊,再於其他章節探討 其治理與監理。

第一項 經營形態

國際間保險公司形態可分為股份保險公司與相互保險公司,股份 保險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故其由股東依其所認之股份繳納 之股款為公司之資本,資本之屬公司所有,股東並無所有權」43,特 色係以股東投資之方式經營保險事業,追求合理利潤及全體股東之利 益為目的。而相互保險公司「係由可能因危險事故發生而受損害之保 險需求者,以相互獲得保險之保障為目的,組成團體設定契約關係。

其組成目的係以互助之方式,達成保險風險分散的目的。」44兩者的 不同為股本資金的來源,前者的股東為一般社會大眾,而後者則為保 單持有人。

我國《保險法》第一三六條第一項前段「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 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此我 國原則上並無相互保險公司,但若能經核准則可允許設立。而保險合 作社係指「由社員工同經營社務、業務、財務,共同分擔風險之社團

43 江朝國計劃主持,相互保險公司之監理問題,頁 8。

44 江朝國主持,同前註,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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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 依股份數額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 盈餘分配 依股份數額 社員人數平均 社 員 交 易 金 額

(保險額度)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所有權和保單持有人是完全分開的,這 種分離導致專業化和隨之而來的優點:例如,經理人可以選擇無限制 的發揮他的能力,以獲得他的個人財富,並願意承擔衍生的風險。然 而,這種分離也意味著經理人的利益不會完全與股東的利益對準,股 東與保單持有人間存在矛盾。

對於相互保險公司而言,股東即為保單持有人,也因此保單持有 人得直接參與公司治理,因為保單持有人即為股東,因此所有者與保 單持有人有相同且長期的利益關係,如此將可將降低道德風險,並增 加檢查效率及激勵損失防阻的研究。再者相互保險公司經理人的控制 機制較弱,例如在制定利率行使自由裁量權權利被限制,相互保險公 司應該有比較競爭優勢的商品線 47。然而相互保險公司的最大問題在 於資金的募集,其資本的來源僅限於營運的獲利,如此也將使相互保 險公司的成長受限 48

總而言之,相互保險型態最能有效解決所有者與保單持有人間的 矛盾,但受限於資金來源,本文研究之價值即在於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7 Ornella Ricci,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Insurance Industry, 22-23, (2014).

48 HENRY HANSMANN, The Organiz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Mutual versus Stock, 1 (1) JOURNALOFLAW,ECONOMICS,ANDORGANIZATION, 134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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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入保戶行動主義的制度,將可達成截長補短的效果(參詳:第五 章)。

第二項 商品特性

人身保險業的特殊性在於(1)壽險保單為長期性商品;(2)訊息不 對稱;(3)為避免逆選擇保單持有人無法自由轉換 49

一、 壽險商品為長期性商品

不確定性為長期性商品的最主要的風險,保單持有人可能須面對 保險公司準備金不足,因此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理機制也主要在此。

二、 訊息不對稱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附合契約、最大誠信契約及射倖契約,因而對 雙方當事人產生訊息不對稱。

附合契約為保險契約由保險人單方制訂,而保單持有人僅得選擇 接受或不接受。對於契約條款,保單持有人並無法能正確的理解,

產生訊息不對稱,此為對保單持有人不利益。

最大誠信契約,保險契約訂立時,保單持有人(要保人)無論為自 己或他人利益,均可能隱匿病情(稱為逆選擇),或者為獲取利益 而有故意行為(稱為道德危險),因而產生訊息不對稱,此雖對保 險公司有不利益,然而法律上將據實說明為法定義務,對於未據

49 HENRY HANSMANN, Id., at 129;徐鵬,論保險業監管,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第 9 卷,頁 6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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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說明者(又稱違反告知),也均有罰則,此也會產生訊息不對稱,

對保單持有人而言,可能在不清楚的情況下,反而成為不利益的 一方。

射倖契約,保險契約成立時,保單持有人需負擔保險費,保險公 司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才依條款承擔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 務。保險費是固定,危險事故是不確定,於是資訊的不對稱因而 產生,並對保單持有人不利益。

基於前述特性,多數保單持有人無法區分或比較保單,其意義為 保單持有人無法藉由保費及財務面選擇保單或保險公司,或者需 負擔更高的成本,以取得對等資訊。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僅得由監理機關介入其中。

三、 保單無法自由轉換

保險費計算為依據投保時年齡、職業及身體狀況等因素,若欲轉 換保單或保險公司,年齡勢必增加,身體狀況也可能為非健康體,

職業也可能改變,如此將新保單保險費將增加。再者,保險公司 因傭獎及核保的關係,其首年度費用高於續年度,為此保險公司 在計算保單價值採用所謂「修正制」計算,其結果產生所繳保險 費將遠低於解約所收回的解約金,也會增加轉換的成本。

第三項 資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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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自於長年期的保險準備金,對於保險公司 而言,自有資金與保險準備金比重的選擇不僅會影響公司價值,而且 也意味著股東和保單持有人(債權人)對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 理中不同的角色與作用。保險公司這種高比例負債的資本結構,和控 制權掌握在股東手中的現實,很可能會帶來股東與債權人間的代理問 題。這是因為債權人獲取的是固定比例的投資回報,而可以獲得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股東,為追求高額的風險回報,往往偏向於投資風 險大的項目而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並因此強化保險公司管理者從事高 風險專案的動機和能力 50

第四項 財務報表

對於保險業而言,保險公司經營的實際成本,隨保險風險在未來 的發生而在未來實現。未來總是充滿著不確定性,一個銷售行為所產 生的真實利潤無法於現時的財務報表中反映,與一般企業的利潤為銷 售商品收入減成本和稅金所計算利潤而有所不同,財務報表上的損益 數字,為企業當年度的真實盈餘,而保險公司經營利潤的核算,除要 從保險費收入中減去保險賠款、經營費用和稅金外,還要減去保險公 司各項準備金和未來的責任準備金。準備金只是對未來風險的估計值,

真實利潤需待保險商品真正到期後才能確認 51

50 羅勝(2012),保險公司治理評價與治理監管研究,未出版之博(碩)士論文,頁 59,南開大 學,商學院。

51 羅勝,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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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 政府管制

基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資本槓桿的經營和保單持有人所處的弱 勢地位,世界各國都把保險業作為高度監理的行業。國際保險監理官 協會在 2004 年首次提出將公司治理與償付能力和市場監理並列為保 險監理的三大支柱,使治理監理進入了新的階段。高度而嚴格的政府 監理往往會反而對保險公司治理產生重要的影響:對保險公司股東身 份和持股比例的限制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對保險業市場的管 制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數量和市場集中度,進而降低品市場的競爭威脅;

對併購市場的管制將使併購的成本更加昂貴,耗費的時間也會更多,

而在很多情況下,這些管制並不能有效地懲罰管理者 52

第六項 社會責任

保險業的資金具有長期及穩定性,因此將可維持金融市場的平衡 穩定性,保險商品也具有高度槓桿性,可滿足保單持有人面對未來不 可確定風險的管理工具,因此在投資方面可為國家總體經濟提供貢獻,

例如在公共政策投資 53。良好的治理機制將可維持整體產業的健康發 展,而提升全體社會的進步。

52 羅勝,同前註,頁 60。

53 徐鵬,論保險業監管,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 9 卷,頁 6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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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前述,監理機關採增加更多法規以降低此風險,然而另有學 者建議可採用前項說明的相互保險機制 54,其目的在增加保單持有人 的治理能力,如此在資訊平等下,將能有效降低風險,或者說監理強 度得以下降,此為本文所倡議之保戶行動主義(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