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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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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非金融業的資金來源基本上分為股東與貸款,或者說,非金融業 的利害關係人主要為股東與貸款者,且其資金主要用於生產,借款者 在提供貸款前基本上會有所查核,也會要求保證人或者抵押品。在貸 款未獲清償時,除了對抵押品可強制執行,也可對保證人提出債務清 償的要求之外,對於企業的剩餘價值,債權也有優先受償權,或者說 債權人有較高的保護,因而監理與治理的主要目標為保護股東權益及 預防內線交易。

金融業以銀行為例,其資金來源則包含不確定的存款大眾,依據 巴賽爾資本協定對於資本適足率的規定,來自股東權益的資金大約為 全部資金的 8%~15%,或者說,存款大眾占了絕多數的資金來源,再 加上其資金運用中放款或其他金融工具,均隱含程度不一的風險。

因此,對於金融業的監理要求就高於非金融業,而監理保護的目 標包含:股東權益、存款戶與關係人交易,再者也須符合國際的監理 規定,也就是新巴賽爾資本協定,而存款戶的特質多為短期性,並在 存款金額 300 萬以內受全額保護。監理範圍,對於不特定人已有一定 的保護,於是公司治理則與非金融業相同以保護股東權益及預防內線 交易為主。

對於人壽保險公司而言,負債則為最主要的資金來源,而負債中 則以保險契約的準備金為主,約占全部資產的 95%。原因為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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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保險設計費率依生命表(死亡率)、折現率與費用率而 有所不同。縱然保險費受全額保護,但若轉換保險公司,因年齡增長,

身體狀況將使其費率有所增加,甚至會有無法承保的情事,其對於保 戶相當的不利。

基於以上保險業的特性,保險業的監理要求也高於其他產業,監 理主要目標包含:股東權益、資產運用風險、消費者(投保人)保護、

關係人交易等,其中保險業償付能力一直以來則是監理的重點。

除了清償能力的要求之外,保險業經營對於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健 也有著重要影響,這再次說明保險業為一高度被監理的行業,國際保 險監理官協會(IAIS)於 1997 年首次發表保險監理核心原則(ICPs,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並於 2005 年確立將保險治理、償付能力與 市場行為列為監理的三大支柱,並以此作為監理行動的基礎。

台灣國華人壽由保險業安定基金補償 883.68 億後,由全球人壽 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大陸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也曾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然而清償能力不足的情形在核准進入並無法預先得知。

弱體保險公司在退場或重整前的監理措施,若限制過多,很可能 導致體質更弱,但若限制過少,則讓股東可能藉機移轉資產,兩者均 可能導致保戶權益嚴重受損。究竟應採用何種方式監理為最適當?

保戶或保單持有人在危機發生前,難道不應有所行動,以防止權 益的受損?本文嘗試提出以保單持有人行動主義的理念,以參與保險 業公司治理,及選任獨立董事做為健全保險業經營,以輔助監理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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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處,也可避免造成監理限制阻礙業者成長的情事,並以兩岸保險業 各選一家弱體保險業為個案研究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