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路徑、架構及方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六、 利害關係人係指保單持有人、監理官、投資人(非控制股東與債權 人)、信評人及經理人。
保單持有人繳付保險費與保險公司,投資人以資金挹注,經理人 提供勞務,因此三者對於保險業而言為直接利害關係人,其他人 則為協助保單持有人或投資者因此為間接利害關係人。
七、 第三人泛指非控制股東外的所有人。
第二項 研究限制
本論文研究限制主要如下:
一、景氣循環可能會影響公司治理與監理策略,唯本研究假設景氣情 況維持正常狀態。
二、董事酬勞理應影響專業人才的就任意願,尤其是金融專業人才,
然本研究並未深究其數額,並假設選任之人均有就任意願。
三、本研究個案分析中,採用已發生的個案為對象,因而不免產生先 射箭後才畫靶之情事。
第四節 研究路徑、架構及方法
第一項 研究路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本研究問題的起點為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目標為兼顧利害關係人 利益,追求股東最大價值。而保單持有人的地位為直接利害關係人,
其利益應該如何保障?然而依據現行法律規範,包含監理措施,或採 用提撥基金機制,均無法完全保障保單持有人。保障機制不完全主要 原因為,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間的資訊不對稱。如何對於保單持有 人公開透明與資訊完全揭露,為本研究邏輯的思考起點。
相對於「股東行動主義」為公司治理中解決資訊不對稱的方法論,
因而本研究倡議「保戶行動主義」作為對保單持有人資訊不對稱的解 決方案,其制度規劃與效率則為研究的終點。
第二項 研究架構
本研究架構為以前項起訖點間的路徑選擇,依據邏輯架構所演繹 的討論順序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為保戶行動主義的必要性及其國際比 較,於第二章、0 及第四章說明;第二為保戶行動主義的制度規範及 架構設計,於 0 中說明;最後則對於採用保戶行動主義的效益,在實 證方法上的建議(第六章),及保戶行動主義應用於兩岸(0)之說明,詳 細說明如下:
一、 保險業公司治理及監理的必要性(第二章)
公司治理的目的為解決公司設立經營所產生的弊端,因此將先經 由文獻分析法整理關於公司營運與治理監理的相關理論,分析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險業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依據監理理論而確認對保險業治理及 監理的必要性。除此之外,也比較相互型與股份型保險業公司治 理的差異,並整理關於現行公司治理的模型,做為保險業公司治 理模型的探討。
二、 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本研究的邏輯性基於兩個論證主軸,第一,經由探討現行制度,
也就是保險業的治理與監理,得出其並不足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 利益(0);第二為,保單持有人參與公司治理能否解決?經由文獻 分析,整理現行公司治理對利害關係人的保護機制,及現行法規 與學說關於保單持有人的保護機制,進而再分析公司治理失靈而 不足之處,也就是確認論證第一點,現行制度對於保單持有人的 保護機制不足。
三、 國際間對於保險公司治理監理的規範(第四章)
經由比較國際間所採用公司治理與監理的軟性規範,對於對於保 單持有人的保障方式,做為改善公司治理的參考,也做為前述第 二點的佐證之一。
四、 本研究的制度設計及法理基礎(0)
前面的分析佐證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公司治理為一解決方案,然 而應如何設計其制度,0 則在討論其制度規範及架構的設計。
五、 本研究效益論證(第六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制度設計除了提出問題解決方式之外,也應思考其實行的利弊得 失,第六章則針對本研究所倡議的制度,若導入制度後,分析的 方法,及經濟性,將可作為參與必要性的堅實論證。
六、 兩岸現況比較(0)
比較兩岸保險業公司治理的歷史沿革,及與國際間的差異,以為 個案分析使用。
第三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研究方法,擬採邏輯之演繹與歸納方法,藉由文獻之整理 分析,分從各不同領域的法學觀點綜合比較,進而提出保單持有人參 與治理制度之建議,並於兩岸各選擇一弱體保險公司為個案分析之對 象,演繹其發生之可能原因及歷程,進而對於採用保戶治理強化其經 營及預防不當利益輸送之功效分析,說明如下:
一、 邏輯演繹法
邏輯為一若則架構的推論過程,而演繹則以目的反推論各種原因,
並一一的排除,而尋找出如何達成目的的原因。
本研究的行動主義,為以保單持有人參與保險業公司治理為目的,
因此「為何需要保單持有人參與?」將是研究路徑選擇的起點,
反推至而最初的問題為「為何保險業需要公司治理?」也就是,
論證「保險業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將為邏輯推論的起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演繹過程中,將探討利害關係人與股東的共同利益,及保單持有 人之保護方式或確保指標之研究。因而分析現行對於保單持有人 利益確保之監督方式及其限制,進而以法理及經濟的跨領域分析,
提出保單持有人參與新典範方式。
二、 文獻分析法
公司治理的目的,為解決企業演進過程所衍生的問題,而保險業 又是被高度監理的產業,除此之外本論文也涉及因社會改變所產 生的典範移轉,因此除了需分析公司治理及保險監理相關的歷史 文獻外,進而也涉及法社會學及法經濟學的文獻分析。
三、 綜合法學法
公司治理側重於自律性質,自律規範產生過程的法理,本論文將 以反思法為基礎,綜合民法與財經法的學說,進而利用法經濟的 方法分析新典範的有效性。
四、 個案研究法
兩岸各選擇一弱體保險公司,首先分析其發展歷程及發生原因的 異同,進而對於採用治理新典範,強化其經營及預防不當利益輸 送之功效。
五、 比較法學法
本論文比較分析國際間與兩岸對保險業治理及監理之學說與相 關法令規範。
六、 歸納建議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本論文之結論,係對兩岸立法者及監理機關,提出建立治理制度 之建言,及對於弱體保險公司監理之檢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