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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可確保新聞自由之價值

第二章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之基礎理論

第二節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可確保新聞自由之價值

第一目 為何要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壹、具有監督與揭弊功能--防止政府濫權與監督社會:

新聞自由為民主社會之重要基石,保障新聞記者與消息來源之私密溝通又是 新聞自由之重要環節,且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的基本權利,是憲法為保障 新聞媒體扮演現代社會一種重要的制度,而給予新聞媒體一種基本權利的保障,

以使新聞媒體能發揮其應有的制度性功能。學說上常引用[第四權理論]來說明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不同。而所謂的第四權理論,是指憲法之所以保障新聞自 由,是為了一個有組織的新聞媒體能夠成為政府行政、司法、立法三權之外的第 四權,以發揮制度性功能,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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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聞媒體要發揮這種 制度性的功能,就必須要有取得資訊,且確保秘密消息來源身分不致被迫揭露的 權利,因此論及保護消息來源的理論基礎時,即須從[新聞自由權]切入。

在外國新聞史上,因嚴格保護消息來源身分,而挖掘出重大弊案,使美國政 府要員入獄服刑,並迫使當時之美國總統尼克森辭職下台,而改變政治、改變歷 史的最佳典範例證,應該就是「水門事件」(Watergate sca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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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門案」中

73林子儀,同前註 31 文,頁 73-96。

74 1972 年 6 月,尋求連任的美國總統尼克森,以 25 萬美元的經費要求前聯邦調查局幹員,同 時也是他競選總部財務顧問的李迪找來五人潛入位於水門大廈的民主黨總部,準備安放竊聽器並 竊取機密文件,結果當日凌晨警衛發現異常並報警將這 5 人一網成擒。當時華盛頓郵報伍華德 和柏恩斯坦負責採訪此新聞,伍華德在法庭採訪嫌犯出庭新聞時,法官要其中一人自報身分,當 伍華德聽到「中央情報局」時,直覺此案不單純,進而深入追查。此時自稱「深喉嚨」的爆料者 開始出現,伍華德和柏恩斯坦依據深喉嚨所提供的線索開始查證竊賊身分,結果查出被捕的五人 包括當時中央情報局技術人員麥寇德,以及由前中央情報局幹員韓特招募的四名古巴裔美國人。

兩人再深入採訪,發現存入其中一名嫌犯的銀行戶頭支票上,有共和黨總部的記號,並查出麥寇 德是共和黨總部的安全警衛。華盛頓郵報上連續報導這些奇怪巧合,開始引起全美注意。水門案 占據全球媒體頭條達數月之久,尼克森總統一開始否認知道官方掩飾竊賊闖入民主黨總部的事 件,但隨後他的欺瞞行為曝了光,被迫於 1974 年 8 月 9 日辭職下台。為了回應大眾的壓力,

的「深喉嚨」(Deep Throat)幾可被認為是秘密消息來源的代表人物,而事實上,

水門事件也是新聞記者與秘密消息來源合作的最佳典範。

2005 年 5 月 31 日,經由美國雜誌「浮華世界」(Vanity Fair)的專訪,時 年 91 歲的馬克.費爾特(W. Mark Felt)自承,他就是水門事件中的深喉嚨。水 門事件爆發時,費爾特是聯邦調查局(FBI)副局長。他聲稱,在發覺水門事件 的陰謀後,為了要把國家從不公不義中拯救出來,他不惜冒著巨大的風險,與華 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 兩名記者伍華德(Bob Woodward)及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秘密接觸,提供記者許多重要的情報或內幕訊息,才讓水門事件全面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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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門事件發生在 1972 年,但費爾特的深喉嚨身分保密了 33 年,直到 2005 年才曝光。這 33 年中,知道深喉嚨真實身分的,只有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伍華德、

伯恩斯坦、總編輯班尼(Benjamin C. Bradlee)以及費爾特自己。按照伍華德、

伯恩斯坦等人原本和費爾特的約定,這項重大的秘密將保持到費爾特自己願意公 諸於世或是直到他死亡為止。而事實上,伍華德、伯恩斯坦,不論多少人的質問 或法院傳喚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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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一直信守承諾。在費爾特選擇站出來向媒體揭露其係[深

尼克森於 1974 年 4 月公布經過編輯的水門案相關錄音對話書面記錄,但仍無法阻止外界對尼克 森政府的抨擊,民調顯示大多數美國人相信尼克森涉及掩飾水門案。 1974 年 7 月 24 日,最高 法院下令尼克森交出關於掩飾水門案的錄音帶。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完成調查,針對尼克森提出三 項彈劾指控。同年 8 月 5 日,尼克森公開三份錄音對話的書面記錄,承認在竊賊闖入水門大廈 後,他就知道官方掩飾這起事件,並承認他曾試圖阻止聯邦調查局展開調查。四天後,尼克森辭 職,由副總統福特接任。

http://www.hi-on.org.tw/article0.asp?Serial=01200506024916(2007.10.8 visited);關於 從華盛頓郵報的觀點記述的水門案始末,請參見 K. GRAHAM 著,尹萍譯,同前註 3 之「個人歷史—

全美最有影響力的女報人葛蘭姆」(下)一書,頁 137-238。

75見(中央社華盛頓一日綜合外電報導),引用 2005 年 6 月 1 日美國大紀元時報報導。

76一九七三年一月法院傳喚包括發行人、總編輯,及其他三位記者出庭作證,並要求必須提出所 有採訪相關文件。郵報當時將記者筆記交給發行人保管,華盛頓郵報總編輯布萊德利 Bradlee 在法庭上拒絕供出秘密消息來源,並在法院傳喚為水門案作證時,對當年採訪記者堅定表示:「如 果法官要把你們誰關進監獄,葛夫人自是第一個。……門開處,我們的女士走出來,走進監獄,

喉嚨]身分後的翌日,華盛頓郵報才在頭版用了巨大的標題:「FBI's No.2 Was

`Deep Thr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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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實了深喉嚨的身分。如果華盛頓郵報當年沒有提供完全的 保證,費爾特應該不敢將水門事件如此機密的內幕消息洩漏給新聞媒體,從而一 場政治大陰謀也就不可能被媒體揭發。由此可知,保護消息來源的好處最重要之 一,即是防止統治者的濫權、實現監督政府的功能。保護秘密消息來源,能使得 新聞記者的獨家新聞來源不虞匱乏,這只是從本位主義思考的「私利」,可能還 不足以說服國人認同;但是若因秘密消息來源,能在安全受到保障的情形下,勇 於出面揭發國家或政府施政的重大弊端,而促使國家邁向民主化,並讓媒體監督 政府的功能更形發揮,則此一「公共利益」的好處即足以在眾多利益衡平的考量 中佔據較優位的地位,而值得眾人支持。

如前所述,在我國 2005 年間 TVBS 電視台「2100 全民開講」節目中,國 民黨籍立法委員邱毅從秘密消息來源取得獨家照片,披露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陳 哲男與商界友人陳敏賢共赴日本濟州島賭場賭博,證明二人政商關係良好,可能 涉及高雄捷運工程官商勾結之情形,進而引起一連串政治醜聞揭弊風潮,就是明 顯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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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最近在 2008 年 2 月間總統大選前,爆發國防部擬組織成立軍火 交易仲介公司之[鐽震案],經新聞媒體大肆批判及立法委員連番砲轟該鐽震公 司的成立目的,主要在迴避國會監督及圖利特定人士的不法陰謀或計劃,引起輿 論譁然,最後行政院自動讓鐽震公司無法籌集資本而宣告解散,並導致國防部長 李天羽被迫辭職下台。更有甚者,在 2008 年 5 月間,爆發台灣與[巴紐金錢建

以維護我們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一場革命就要爆發了」76這段對話即是出庭作證前總編輯對 記者的談話,以示保護消息來源之決心。見 K. GRAHAM 著,尹萍譯,「個人歷史— 全美最有影 響力的女報人葛蘭姆」(下),頁 213,1998。

77 同前註 1 之【大紀元時報 6 月 3 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彥傑綜合華盛頓報導]綱路報導 http://www.epochtimes.com/b5/6/4/25/n1298476.htm 及 Washington Post cover for June 1, 2005. Source: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srv/WPlate/fpImages/fp_front.jpg

78參見王瑜玲,同前註 5 文,頁 1。

交醜聞]弊端,台灣不僅被詐騙約 10 億台幣(美金 2980 萬元),還衝擊台灣的 國際形象,可能有使台灣[金援外交]汙名化為[金錢外交]的負面觀感。實際 上,台灣於 2006 年 8 月間,擬與巴幾亞紐幾內亞國家建立外交關係,但該建交 案早在 2007 年間已知無法建交,外交部經向中間人金紀玖、黃思材等人追討仲 介費用未果而隱匿近一年,始經國內新聞媒體引自新加坡報導有關台灣查扣中間 人黃思材等人在新加坡銀行帳戶的新聞報導,而揭露引爆該案醜聞,引起檢調注 意偵查,進而搜索行政院副院長、外交部長、國防部副部長等人辦公室及其住處,

最後導致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外交部長黃志芳、國防部副部長柯承恩等人的辭 職下台,亦為新聞媒體揭發政府濫權或弊案的最佳寫照。至於社會相關民生消費 的議題,常常關係到人民日常生活及身心健康,例如米糧、麵粉、蔬菜、水果等 民生物質因受壟斷致其價格波動、消費紛爭、產品瑕疵、誇大療效的健康食品、

病死豬、狂牛症、黑心食品、冒充有機食品及不實之專業檢驗資料訊息的提供等 等內幕又見不得人的弊端,社會民生議題雖不見得均關係政府公部門權力的行 使,反而與私經濟領域或商業活動有較密切的聯繫,但因其隱藏的危害,影響民 眾生活及其健康安全甚鉅。而這些議題,常隱藏著當事者不願人知的弊端或決 策,如果新聞媒體能努力發拙此類新聞素材,並鼓勵當事者內部人員秉持良心與 良知,提供必要而正確的訊息,成為新聞消息來源,並給予新聞專業承諾與制度 性保護,不揭露其真實的身分,以免其遭受雇主報復或傷害,將有助於社會上重 要民生議題弊端的揭露,新聞媒體適時報導,使新聞媒體監督社會的功能,即能 充分發揮,導正社會[正派經營]風氣。

貳、避免新聞來源枯竭,並避免新聞媒體寒蟬效應自我設限:

新聞自由作為制度性的憲法上權利,且以監督政府職責為主要功能,自然應 該排除政府對於編輯採訪等新聞事業活動的干涉或侵害,因為唯有保障新聞媒體 獨立性及完整性,才能以維持新聞媒體的自主性,使其提供未被政府控制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