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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聞記者應否賦予拒絕證言權

第一節 我國法制現況

第一目 無明文規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 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 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依 國內學者之見解認為該條係採列舉規定,並無明文列舉包括因業務上知悉秘密消 息來源之新聞記者在內,故新聞記者並無拒絕證言權。150

第二目 曾經提案修法卻未通過

壹、曾在民國 89 年間,針對拒絕證言及搜索扣押等問題提案增修:

我國刑事訴訟法自民國 17 年制定後,有關基於業務上信賴關係而賦予拒絕 證言權的規定一共修正過兩次,一次是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一次是 92 年 2 月 6 日。其中,前者是把「藥師、藥商」更名為「藥劑師、藥商」,後者將「藥 劑師」再改回「藥師」,同時還把「藥商」刪除,限縮得主張拒絕證言權之人的 範圍,以利發現真實。而因民國 89 年 8 月間,檢調人員偵辦廖福本買賣假股票 一案,而搜索立法院大安會館(宿舍),及稍後又因偵辦[國安局劉冠軍洗錢]

案偵訊筆錄外洩一案,而搜索新聞媒體所引發之爭議後,立法委員在 89 年間,

曾針對搜索扣押等問題先後提出過 12 件修法議案及 1 件大法官釋憲聲請案,其 中,修法議案中有 3 案主張增訂或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以賦予新聞記者 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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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案分別是:

一、立委陳其邁提案,32 名立委連署,提案為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50參見吳巡龍,同前註 95 文,頁 120-121。

151參見立法院,民國 89 年,立法院公報,90 卷(5 期),頁 271-276、288-293、298-299。

2、3 項:「II、新聞媒體的採訪人員,就其因採訪或為採訪之準備所知悉有關他 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III、新聞媒體之編輯 人員,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立委賴士葆提案,40 人連署,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2 項:

「前項規定,於證人為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等新聞媒體之從業人員或曾 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業務上知悉之作者、投稿人之個人事項以及消息來源等事 項受訊問者,準用之。」

三、立委陳儒傑提案,39 人連署,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第 1 項:

「證人為醫師、藥劑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 師、記者或其業務上主管、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業務上所知悉有關 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

另外,有 2 件提案主張增訂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之 1 與修正第 133 條,限 定司法機關在搜索扣押新聞媒體或新聞記者時,應僅限於特定條件下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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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些議案最後都石沈大海。而在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制度下,該 屆立委任滿後,這些議案也都等於煙消雲散,從此不復見。

貳、曾在民國 95 年間,針對拒絕證言權等問題提案增修:

在民國 95 年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揭露秘密消息來源而遭台北地院連續 裁罰事件發生後,立法院又出現兩個版本的修法草案。

一是國民黨團版,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證人為醫師、

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而依法令具有保密義務,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者,除經本人允許者,或防止犯罪發生,或因業務關係涉訟外,得拒絕證言。

152提案人是沈智慧,62 人連署、賴士葆,40 人連署。參見同前註 151 之立法院,2000 年。立法 院公報,90(5),頁 208-209、240、286、288-289。

上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業之人亦同。」

二是雷倩版,增訂同條第 2、3 項:「II、前項情形,如受訊問者為新聞媒 體採訪或編輯人員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而知悉受訊問所涉資訊 之人,亦同。但同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III、前項新聞媒體採 訪或編輯人員,係指下列各款本國、外國或外國駐台新聞記者:…」不過,這 些提案最後仍都無疾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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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近在 2008 年 2 月間總統大選前,爆發國防部擬組織成立軍火交 易仲介公司之[鐽震案],經新聞媒體大肆批判及立法委員連番砲轟該鐽震公 司的成立目的,主要在迴避國會監督及圖利特定人士的不法陰謀或計劃,引起 輿論譁然,最後行政院自動讓鐽震公司無法籌集資本而宣告解散,並導致國防 部長李天羽被迫辭職下台。但國防部為追查洩密案,軍事檢察官曾傳訊撰稿記 者調查其消息來源,而引發新聞媒體的批判,認為軍方藉傳喚之目的,強令新 聞媒體噤聲閉嘴,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志揚於 2008 年 4 月間,醞釀提案修改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新增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權的規定,而賦與新聞 記者拒絕證言權,避免新聞記者因作證而洩露消息來源,動搖新聞媒體的公信 基礎,其提出的修改版本,考量到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多元化,將拒絕證言權 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依法具有保密義務之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並將新聞從 業人員與其採訪對象間,準用文字一併加入。154修法成功與否,有待新聞媒體 與社會各界的努力。

第三目 曾經聲請釋憲遭程序駁回

在發生前述搜索中時晚報及移送勁報記者事件之後不久,曾有七十七位立法 委員連署,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為於相

153 參見范立達,同前註 8 文,頁 97-99。

154 參見中國時報,「鐽震查洩密-軍檢竟然約談記者」,2008 年 4 月 10 日,A2 版﹔中國時報,「嚇 阻媒體目的-在掩蓋真相」,2008 年 4 月 10 日,A2 版﹔中國時報,「軍方藉傳喚-要媒體噤聲閉嘴」 2008 年 4 月 11 日,A4 版﹔中國時報,「因應鐽震案-藍委提案修法記者可拒作證」,2008 年 4 月 17 日,A8 版。

關法律未明定對媒體進行搜索、扣押之必要要件前,對於傳播媒體採訪及編輯人 員要求提供資訊來源,並搜索扣押與資訊來源相關之文件,有違憲法第 11 條、

第 22 條、第 23 條」,請求大法官就刑事追訴機關就新聞來源之取得的各種方 式,包括:證言、搜索、扣押,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惟本件聲請案在形式審查階 段時,司法院曾就「本案係行使何項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何種法律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函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但未獲函覆,因此大法官並未受 理,而於民國 90 年 2 月 9 日即從程序上駁回聲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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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目 小結

拒絕證言權係免除證人對國家履行證人義務之權利,因拒絕證言權之行使,

會阻礙真實之發現,甚至妨礙司法正義,故拒絕證言權的範圍應以維護基本人性 尊嚴及社會功能為限度,不宜過寬。從上述立法委員想借助社會矚目的個案衝突 之契機而提案增修的經過,卻功虧一簣,我國刑事訴訟法既未賦予新聞記者拒絕 證言權,是立法機關[有意排除],而應認為是立法機關理性思考新聞自由與真 實發現司法利益後所為之決定156?抑或是[有意不予規定]?因這次修法,在委 員會審查時,並未充分討論即決定送院會處理,而在立法院院會時,也未經過討 論即逕行朝野協商,且朝野協商未留下院會紀錄,則立法委員們如何在忽忙間,

整合 12 個版本的修法提案,即無從知曉,以致於究係[有意排除],還是[有 意不予規定],而將之委諸日後司法裁判的個案決定,亦留下解釋的空間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