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兼論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適法性問題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兼論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適法性問題"

Copied!
23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兼論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適法性問題. 研 究 生:林 慶 宗(學號 L0922109) 指導教授:林超駿博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兼論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適法性問題 指導教授:林超駿博士 研 究 生:林 慶 宗(學號 L0922109)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摘. 要. 新聞媒體具備「第四權」(the forth estate theory)之特性,負有報導訊 息、監督政府、揭發時弊等等作用,故新聞媒體是現代民主國家所必要之機制, 故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之保障。而各國維護新聞自由之方法眾多,保障「新聞來源 保密」與「拒絕搜索扣押」的權利,便是其中重點之一,此乃因提供資訊者信賴 新聞媒體不致洩露其身份,始願意進一步提供資訊,是以新聞記者對消息來源的 保密,才能確保自由資訊的流通。憲法既是保障言論、出版自由及新聞自由,為 了讓新聞媒體具有「第四權」 (the forth estate theory)所發揮表達自由及「制 度性權利」得以發揮,而得以達致監督政府、揭發時弊等功能,新聞記者之拒絕 證言權必須正視。 惟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理論基礎及其重要性何在?本文認為新聞記者不揭 露秘密消息來源之拒絕證言權,係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所衍生的權利,且認為保護 秘密消息來源具有監督與揭弊功能--防止政府濫權與監督社會、避免新聞來源枯 竭,並避免新聞媒體寒蟬效應(Chilling offect)自我設限、促進資訊自由流 通,落實民眾知的權利等等重要性及其保護之價值,故應賦與新聞記者的拒絕證 言權。 另如政府部門繞過拒絕證言權之棘手又敏感問題,直接以搜索、扣押、監聽 等強制處分權的方式,得到相同效果而取得秘密消息來源或其他秘密事項時,新 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將形同虛設或減損其功能,故亦應一併探討是否賦與新聞媒體 之拒絕搜索扣押的豁免特權,以完全維護秘密消息來源或其他秘密事項不被揭露 之權利及其目的。.

(3) 保護秘密消息來源,既係衍生於憲法上新聞自由的基本權利,則新聞記者為 了不揭露秘密消息來源,而可能面臨與其他憲法上基本權利之衝突,諸如:與法 院發現真實、公平審判之司法權間之衝突,或與人民作證義務、對質詰問訴訟權 間之衝突;又如:與犯罪調查之搜索扣押的衝突。如遭遇上述憲法上基本權利間 之相互衝突時,何者應退讓或減縮?其利益權衡標準何在?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 及其豁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權利,究係絕對性權利?抑或僅係相對性權利?故 有必要分別探討外國與我國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問題之學者見解、立法例及 法院實務運作情形,作為本文研究對象,以利思考新聞記者應如何行使保護秘密 消息來源的權利及其限制,以及遭遇上述憲法上基本權利間之相互衝突時,如何 調和衝突?如何利益權衡及其標準何在?作為未來立法或法院實務運作之參考 依據。 但在作為法院實務運作參考或未來立法建議之前,先應釐清之相關問題,諸 如:新聞記者與新聞媒體之定義困難,如何求得適切標準與範圍?以免過於寬 鬆,將造成新聞記者濫用拒絕證言權,影響法院發現真實、公平審判之裁判功能, 如限制過於嚴格,將妨礙新興型態媒體的發展。故借鏡外國,尤其是美國聯邦最 高法院實務見解及各州新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之立法例,甚至近一、二 年來,受到世界矚目與美國新聞界共同關注焦點的美國「資訊自由流通法」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之立法發展,供作我國實務運作及將來立法參考。 又委由法院個案中作利益權衡判斷,固不失解決衝突爭議之彈性,惟全由法 院作個案認定,常因當事人因素或法官個人喜好標準不一,引發新聞記者與秘密 消息來源者間陷入猜謎遊戲中,可能使秘密消息來源投鼠忌器地選擇沈默,不願 提供敏感又有價值之新聞資訊,導致新聞消息的枯竭,另如新聞媒體不能確保消 息來源身分的不被揭露,又礙於新聞截稿的時空壓力,無法及時查證,將使新聞 記者或媒體面臨刑事調查、追訴或審判等恐懼或窘境,亦可使新聞媒體產生寒蟬 效應,自我設限,將無法確保其新聞資訊的自由流通及揭發弊端,監督政府、社 會功能。故基於「法律安定性」,即有立法之必要性,期望藉由法制化,才是治.

(4) 本之道,以規範新聞記者擁有不揭露秘密消息來源或其他秘密事項的拒絕證言權 利及拒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利的原則與例外情形。. 關鍵字:拒絕證言權、新聞自由、基本權之衝突、消息來源。.

(5) ──謝. 詞──. 精進是萬善的根本。當初報考研究所是在彌補司法實務的不足,並期能增廣 見聞。如今終於完成論文,有如釋重負般的輕快,也有苦盡甘來的喜悅,相信每 一位研究生都有相同的感觸與喜悅。 學問是智識與經驗的累積。因研一研二連續二年,選修林超駿老師的美國憲 法課程,由於林老師課堂上的提問與引導,以及精闢的解說,引發本人對美國「保 障人權」方面的相關學術上或法院實務上見解之好奇與興趣,又適逢新聞記者因 拒絕作證,遭受台北地院裁罰,而引起輿論與媒體的攻訐,同是檢審之一員,既 同情承審法官的用心與壓力,以及受到曲解的遭遇與無奈,所以想透過法律的研 修,適時給予法界人士溫暖與支援,終究檢審人員同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 守護員。 在撰寫論文期間,指導老師林超駿不論在論文架構、論文內容是否兼顧理論 與實務,以及在外國文獻的蒐集加強方面,均有嚴謹與堅定的要求,雖有增添不 少壓力,但為避免流於形式的討論與文獻的堆砌,無益於學問的養成,亦無助於 司法實務運作的參考,林老師務實的研究方向與作學問的精神,對於久未進修的 本人堪稱難度, 但卻是學習與效法的最佳風範。另外,感謝口試委員法律學系系 主任紀振清老師,在「公開發表」課堂上的機會中,提出數個關鍵性的問題,及 時指導與批判,使本人能夠繼續以不同角度思索或正視問題,而能適時修正論點 與寫作上的缺失,所謂「薑還是老的辣」,本人真心感佩。也要特別感謝另一口 試委員政法系教授姚朝森老師,在研一期間,本人曾選修「憲法基本權的衝突」 課程,而有幸認識授課的姚朝森老師,當時姚老師雖是以前大法官吳庚的書籍為 網本教材,但另外輔以最新案例的見解,是引發本人撰寫本文的興趣與動機之 一,姚老師想必花費很多時間與精神,從頭到尾地就本文疏漏或重要諺語,不吝 一一指正與提醒,姚朝森老師的諄諄教誨與細心指導,以及其人格素養,如沐春 風,亦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值得學習。.

(6) 撰寫論文起頭真難,這要特別感激高雄高分院法官李政庭的鼓勵與督促,除 了一再提醒畢業年限,並提供撰寫論文的經驗,讓本人受益良多,受到鼓舞與鞕 策,尤其遇到瓶頸時候,總成為本人跳脫困難,繼續完成的動力。最後更要特別 感謝太太無私的付出與全力的支持,照顧、教育小孩的工作一肩挑起,並且三不 五時地,溫馨加油與鼓勵,深夜更端出熱騰騰的宵夜,使本人專心撰寫,終於完 成論文,並取得學位,在此由衷感激。. 林慶宗. 謹誌. 民國 97 年 6 月 8 日于高雄.

(7) 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兼論對新聞媒體搜索扣押適法性問題.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壹、從挖掘美國水門弊案之「深喉嚨」(消息來源)談起: ...............1 貳、從烏龍爆料之負面報導談起:……………………………………….4 參、新聞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journalist'privilege] :........................5 肆、新聞媒體或記者是否得拒絕搜索扣押:…………………………….8 伍、法院實務運作時之權衡標準如何,以填補法律漏洞:……………8 陸、研究法制化,以供檢警調、司法機關及新聞媒體遵循參考:……9. 第二節 研究範圍……………………………………………………11 第三節 研究方法……………………………………………………12 第四節 本文之觀點與本文之架構…………………………………13. 第二章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之基礎理論…………………………16 第一節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是憲法保障新聞自由所衍生的權利 ………………………………………………16 第一目 問題的提出…………………………………………………………..16 第二目 新聞自由之本質……………………………………………………..16 壹、概說與其發展沿革:………………………………………………16 貳、小結………………………………………………………………… 23 第三目 知的權利 ……………………………………………………………24 壹、概說: ………………………………………………………………24 貳、小結…………………………………………………………………..29. 第二節.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可確保新聞自由之價值…………......30.

(8) 第一目. 為何要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30. 壹、具有監督與揭弊功能—防止政府濫權與監督社會:………………30 貳、避免新聞來源枯竭,並避免新聞媒體寒蟬效應自我設限:………33 參、促進資訊自由流通,落實民眾知的權利:…………………………36 第二目.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來自新聞倫理的規範. ……………………36. 壹、保護新聞消息來源是新聞倫理規範的業務上要求…………………36 貳、保護新聞消息來源有助於建立新聞記者與新聞消息來源間的信賴關 係………………………………………………………………………38 第三目.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可能存在的負面影響…………………………40. 壹、可能造成負面的情形:……………………………………………….40 貳、謹慎運用秘密消息來源:…………………………………………….43 第四目 小結 ………………………………………………………………….45. 第三章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可能面臨的衝突……………………47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與公平審判之衝突……………………48. ……………………………………………………………47. 第一目 人民作證義務的法規範……………………………………………49 壹、人民有作證義務 ………………………………………………………49 一、憲法位階之規範:…………………………………………………49 [一]美國:…………………………………………………………50 [二]我國:…………………………………………………………50 二、法律位階之規範:…………………………………………………51 [一]我國:…………………………………………………………51 [二]美國:…………………………………………………………52. 第三節 保護新聞消息來源與犯罪調查之搜索扣押的衝突………...52 壹、概說:……………………………………………………………………52 貳、小結---本文意見……… …………………………………………………54. 第四章 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57 第一節. 概說…………………………………………………………………57.

(9) 第二節. 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57. 第一目 學說見解:……………………………………………………………57 第二目 立法考量:……………………………………………………………60. 第五章 新聞記者應否賦予拒絕證言權……………………………65 第一節 我國法制現況………………………………………………………65 第一目 無明文規範……………………………………………………………65 第二目 曾經提案修法卻未通過………………………………………………65 壹、曾在民國 89 年間,針對拒絕證言及搜索扣押等問題提案增修: 貳、曾在民國 95 年間,針對拒絕證言權等問題提案增修: 第三目 曾經聲請釋憲遭程序駁回……………………………………………67 第四目 小結……………………………………………………………………68. 第二節 我國學者見解………………………………………………………68 第一目 通說---認新聞記者應有拒絕證言權.………………………………68 一、避免阻礙資訊流暢: 二、達到監督政府的功能: 三、不得侵犯媒體獨立性: 第二目 通說---認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係相對性的權利…………………71. 第六章 外國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法院實務運作及其 立法沿革……………………………………………………………73 第一節. 美國…………………………………………………………………73. 第一目 概說……………………………………………………………………73 第二目 美國學者之意見:……………………………………………………76 [1]否定新聞記者得主張拒絕證言權之理由:…………………………77 [一]. 有礙法院之發現真實:. [二]. 剝奪人民獲得一切有利證據的訴訟權益:. [2]肯定新聞記者得主張拒絕證言權之理由:…………………………79 第三目 美國立法沿革與法院實務運作情形:………………………………81.

(10) 壹、概說……………………………………………………………………81 貳、美國立法現況與法院實務運作情形:………………………………82 一、在Branzburg v. Hayes 案之前,各州下級法院之見解………82 二、在Branzburg v. Hayes案之聯邦最高法院見解………………85 [一]事實(Fact)………………………………………………85 1.Branzburg案中的第一案(Branzburg v. Hayes) 2..Branzburg案中的第二案(Branzburg v. Meigs) 3..Branzburg案中的第三案(Caldwell v. United States) 4..Branzburg案中的第四案(In re Pappas) [二]新聞記者主張與抗辯:…………………………………………91 [三]本件爭論點[Issue] :…………………………………………92 [四]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並無憲法第一修正案之適用 (1)判決理由---多數意見 ………………………………………92 (2)協同意見---Powell大法官……………………………………94 (3)不同意見---…………………………………………………95 [1]Stewart、Brennan,以及 Marshall 三位大法官 [2]Douglas 大法官 第四目 本案之影響:…………………………………………………………96 壹、傳訊與搜索的自制……………………………………………………96 貳、美國各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之相續制定及聯邦政府「聯邦 證據法」之制定與《資訊自由流通法》 (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 之眾議院通過立法草案……………………………………………..98 [一]美國各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之制定:……………98 [二]美國「聯邦證據法」及《資訊自由流通法》相繼制定或草擬 ……………………………………………………………102 參、各級法院目前處理原則: 利益權衡標準…………………………105 ---先以Powell 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所提的「利益平衡」原則為分析出 發點,然後再以Stewart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上所提的檢驗三原則作 為個案判斷之方式。. 一、利益權衡標準:………………………………………….…..105 二、法院目前的處理原則…………………………………………109.

(11) 肆、改採有限度之拒絕證言權—政治環境與揭弊功能…………110. 第二節 日本:……………………………………………………111 第一目 日本法制現況………………………………………………………..111 第二目 日本法院實務見解-----【石井記者案】……………………………111 第三目 日本學者見解:……………………………………………………113. 第三節. 德國………………………………………………………………113. 第四節 英國…………………………………………………………………115. 第七章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118. 第一節 概說……………………………………………………………………118 第二節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股市禿鷹」案遭連續裁罰案………120 第一目 事實…………………………………………………………………120 第二目 判決意見:…………………………………………………………121 一、屬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而產生之法律漏洞: 二、法律漏洞之填補,應參考美國 Stewart 大法官在 Branzburg 案所主張的 三項權衡標準: 三、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係相對性權利而非絕對性權利: 第三目 社會輿論及新聞媒體之反應:………………………………………123 第四目 曾經提案修法卻未通過:…………………………………………….125 壹、曾在民國 89 年間,針對拒絕證言及搜索扣押等問題提案增修: 一、立委陳其邁提案 二、立委賴士葆提案 三、立委陳儒傑提案 貳、曾在民國 95 年間,針對拒絕證言權等問題提案增修: 一是國民黨團版 二是雷倩版 第五目 曾經聲請釋憲遭程序駁回…………………………………………….128.

(12) 第六目 小結—本文意見……………………………………………………….129 壹、依美國法制,可以連續裁罰或拘禁至證人願意作證為止: 貳、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僅係相對性權利,應依利益權衡標準判斷: 參、檢察官高度懷疑被告洩密給記者,且利用媒體從事犯罪情況下,記者 不透露消息來源,會造成保護犯罪的結果,與憲法保護新聞自由之意 旨有違:. 第八章 新聞媒體之拒絕搜索扣押權...............................................132 第一節 概說…………………………………………………………………132 第二節. 美國…………………………………………………………………132. 第一目 美國Stanford Daily案之法院實務見解………………………………132 一、事實摘要:……………………………………………………………132 二、新聞媒體之主張:……………………………………………………133 1..關於違反新聞自由: 2..關於不自證己罪 三、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意見:…………………………………………133 四、不同意見:……………………………………………………………134 第二目 美國Stanford Daily案判決後之影響 ---隱私保護法(Privacy Protection Act)之制定………………………135. 一、概說…………………………………………………………………… 135 二、隱私保護法之規定.……………………………………………………135 (一)工作成果 (二)非工作成果 第三目 小結……………………………………………………………………136. 第三節 德國…………………………………………………………138 第一目 現行法制………………………………………………………………138 一、在拒絕證言權方面 ……………………………………………………138 二、在搜索扣押方面…………………………………………………………139 三、在通訊監察方面…………………………………………………………140 第二目 德國法院實務見解---【明鏡週刊案】:………………………………141.

(13) 第四節 日本法院實務與學者見解:…………………………………143 第一目 第二目 第三目 第四目. 日本法制現況…………………………………………………………143 日本法院實務見解---【博多車站案】………………………………143 日本學者見解…………………………………………………………145 日本博多車站案之影響:…………………………………………147. 第五節 我國……………………………………………………………………148 第一目 我國搜索扣押新聞媒體的案例及法院實務見解……………………148 壹、案例研究:………………………………………………………………148 (一)駱志豪洩密案---因公務員洩密而搜索中國時報與今週刊案 (二)璩美鳳性愛光碟案---因販售偷拍性愛光碟而搜索獨家報導雜誌社案 (三)偵訊筆錄外洩案--因刊登前國安局劉冠軍洗錢案偵訊筆錄而搜索中時晚報案 (四)國安密帳外洩案--因刊登國安密帳「奉天專案」資料而搜索壹週刊案 貳、小結…………………………………………………………………………152 第二目. 我國現行法制、法院實務見解及學者見解……………………………153. 第三目 小結---本文意見…………………………………………………………155 一、發動搜索新聞媒體之原因不一: 二、新聞媒體並非搜索之禁地: 三、發動搜索扣押時,應參考美國「隱私保護法」(Privacy Protection Act) 之限制,並慎重為之,以維護新聞自由之監督政府與社會的功能: 四、法院權衡之依據與標準: 五、修法解決爭議及防範未來,為治本之道:. 第九章 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所衍生之相關問題……………161 第一節. 新聞記者定義的困難……………………………………161. 第一目 概說…………………………………………………………………161 第二目 我國相關新聞法規之現況…………………………………………163 第三目 美國各州立法現況…………………………………………………164 壹、概說:…………………………………………………………………164 貳、各州立法現況:………………………………………………………165 [一]賓州(Pennsylvania):.

(14) [二]俄亥俄州(Ohio) : [三]阿拉斯加州(Alaska)、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路易斯安 那州(Louisiana): [四]伊利諾州(Illinois) : [五]德拉瓦州(Delaware): [六]羅德島(Rhode Island) 、北卡羅萊納州(North Carolina) : [七]加州(California) : [八]科羅拉多州(Colorado) : [九]北達科搭州(North Dakota): [十]紐約州(New York) : 參、小結:……………………………………………………………………167 第四目 美國聯邦法院對新聞記者之解釋…………… …………………169 壹、概說:…………………………………………………………………169 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之見解:………………………169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169 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之見解………………………………………169 [一]Silkwood v. Kerr-McGee Corp.案:……………………169 ---著眼於全面性資訊流通的社會利益. [二]Shoen v. Shoen 案:……………………………………170 ---建立「內容重於形式」的規則(content-over-form). [三]von Bulow v. von Bulow 案:………………………….171 ---建立「意圖散布於眾」的規則 (intention-for-public-dissemination standard). [四]In re Madden 案:………………………………………172 ---「活動、意圖、產品」(Activity, Intent, and Product)要素 ---自由撰稿人、網際網路等新型媒體亦可包含在內. [五]O'Grady v. Superior Court 案:…………………………174.

(15) ---網路上的部落客(blogger)也同受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的保障. 參、小結:---本文意見……………………………………………….174 一、新聞記者的定義,立法範圍不宜過廣,必須有所限制,又 不宜過窄: 二、得主張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三要素: [一]必須從事調查 報導性質的工作;[二]要有蒐集新聞的事實;[三]在蒐 集新聞的過程一開始時,就要有對公眾散播新聞的意圖 ---自由撰稿人、具有調查性質之書籍作者亦可包含在內. 三、網路部落客(blogger)也同受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的保障 四、現代電腦網際網路科技發展下之新聞記者應有的定義:. 第二節. 新聞媒體之定義 ………………………………………………177. 第十章 結論---兼論我國未來法制化之建議…………………179 第一節. 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拒絕搜索扣押權之立法建議…179. 第一目 增訂新聞記者就其業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事項,有拒絕證言權之原與 例外情形:…………………………………………………………179 壹、曾經提案修法增訂,卻因故未能通過:…………………………179 貳、曾聲請釋憲,卻因程序上不受理:………………………………181 參、應否立法增訂,賦予保障規定:…………………………………182 [一]學者意見(否定說)---委由法院依理性與經驗為利益權衡…182 [二]本文意見:……………………………………………………183 一、新聞記者對消息來源的保密,才能確保自由資訊的流通,並 能使新聞媒體具有「第四權」 (the forth estate theory)的監督 政府、揭發時弊等功能得以發揮:……………………183 二、匿名的秘密消息來源有其存在的必要:………………185 三、揭露秘密消息來源並非法院發現真實的唯一途徑:…186 四、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間衝突的調和:…………………186 五、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並非絕對性權利,而僅是相對性權利:.

(16) …………………………………………………187 六、新聞記者得主張拒絕證言權的範圍:…………………188 七、假新聞或假訊息,或記者本身為涉案人時,則無適用拒絕證 言權的餘地:…………………………………………….190 八、修法解決爭議及防範未來,才是治本之道:…………191 九、權利主體(新聞記者)的定義及其範圍:……………191 十、同時規範拒絕證言權的原則與例外情形,以兼顧法院發現真 實與公平審判:…………………………………………193 十一、增訂專法保護?抑或在刑事訴訟法中增修保護:…193 十二、立法建議:……………………………………………195 第二目 增訂新聞媒體人員對其因業務而製作有關他人秘密之文書、物件及 電磁記錄,得拒絕搜索、扣押之原則與例外情形:……………195 第三目 增訂新聞媒體與新聞記者之定義…………………………………199. 第二節 結語…………………………………………………………………200. 參考文獻………………………………………………………………………202 壹、中文部分 一、書籍: 二、期刊: 三、學位論文: 四、報章及網路報導: 貳、西文部分 參、司法裁判書類 一、我國部分 二、美國部分 肆、網路資源.

(1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從挖掘美國水門弊案之「深喉嚨」(消息來源)談起: 一、當年(一九七二年)轟動全球之美國[水門案]中,提供內幕消息的所 謂「深喉嚨」,在 2005 年 5 月 31 日終於在刻意掩蓋三十三年後謎底揭曉。前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職位位居第二[副局長],如今已高齡九十一之費爾特 (W. Mark Felt)向《浮華世界》(Vanity Fair)雜誌坦承,確是當年導致尼克森 總統下台的水門案消息來源。當年率先報導水門案的華盛頓郵報記者伍德華 (Bob Woodward)、柏恩斯坦(Carl Bernstein)和總編輯布萊德利(Ben Bradlee), 在水門案發後,曾向費爾特保證,在費爾特死前不會透露其「深喉嚨」的身份, 但費爾特既已先行承認,加上他的健康狀況不佳,飽受中風症狀之苦,華盛頓郵 報記者伍德華、柏恩斯坦和執行編輯布萊德利決定披露真相,並證實此項消息。 「深喉嚨」號稱新聞史上保存最久的秘密1。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八日,華盛頓郵報登出第一篇關於當時尼克森總統涉嫌唆 使竊聽民主黨競選總部的報導,開啟了著名[水門案]之序幕。「深喉嚨」 (Deep Throat)2是一個代號,他是《華盛頓郵報》記者伍華德(Bob Woodward)當年 採訪水門醜聞案時最重要的匿名消息來源。伍華德從開始接觸「深喉嚨」起就答 應他,除非他自己願意公開,否則一定替他的身分保密。 「深喉嚨」 (Deep Throat) 者,此人真正身分,除直接與之接頭採訪的兩位記者及總編輯等三人外,連發行 人葛蘭姆女士( Katharine Graham)都不知道。一九七三年一月法院傳喚包括發 行人、總編輯,及其他三位記者出庭作證,並要求必須提出所有採訪相關文件。 1. 參見美國大紀元時報報導,[前 FBI 官員費爾特證實為美水門事件消息來源],引用 2005 年 6. 月 1 日美國大紀元時報報導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716/716-070.html 2. 「深喉嚨」原來是一部描寫一個性快感部位長在喉嚨深部的女子,她為了尋求真正的性快感而. 自我解放,並以此來反映 70 年代初期美國婦女追求男女在性事上的平等,至今被女權主義者視 為經典大片。爾後, 「深喉嚨」就被拿來成為匿名人士爆料的代號,起源於《華盛頓郵報》33 年 前(1972 年)記者伍華德採訪美國白宮涉及之水門案醜聞時,接觸了代號為「深喉嚨」的人, 才得以擁有許多揭發醜聞的消息來源,至今,就被許多人士拿來當成[爆料者]的共稱。. 1.

(18) 華盛頓郵報當時將記者所採訪之筆記封存交給發行人保管,華盛頓郵報總編輯布 萊德利 Bradlee 在法庭上拒絕供出秘密消息來源,並在法院傳喚為水門案作證 時,對當年採訪記者堅定表示:「如果法官要把你們誰關進監獄,葛夫人自是第 一個。……門開處,我們的女士走出來,走進監獄,以維護我們的憲法第一修正 案。……一場革命就要爆發了」3,這段對話即是出庭作證前總編輯對記者的談 話,以展示保護消息來源之決心。多年來,各界對「深喉嚨」真實身份的猜測始 終不斷,許多人諸如季辛吉、海格或聯調局長葛瑞(L.Gray)等人,均被媒體點 名為「深喉嚨」,包括費爾特在內,但費爾特矢口否認,但不管猜對或猜錯,伍 華德從未主動說明,也從未被動證實或否認,如今「深喉嚨」的真實身分保存了 33 年謎題,至 2005 年 5 月謎題才揭曉,之前,包括華盛頓郵報發行人葛蘭姆女 士直至過世前都不曾知曉。 歷史上雖然把揭發醜聞的功勞歸給兩位《郵報》記者,但真正改變美國歷史, 並且把總統拉下馬的頭號功臣,卻應該是代號叫「深喉嚨」的那個神祕消息來源。 水門醜聞從案發到尼克森辭職下台,前後歷經 26 個月,其間雖也有白宮放出「民 主黨媒體」打擊「共和黨總統」這樣的陰謀論,但多數美國人卻不做如此想。更 重要的是,水門醜聞雖然造成華府政壇兩年多的紛擾不安,牽連的對象又高到總 統與他的親信幕僚,最後甚至逼得總統辭職下台,多位親信入獄,但從頭到尾沒 有人以總統形象受損、政局動盪不安或國家利益高於保護消息來源的個人利益等 理由,要求《郵報》公開「深喉嚨」的身分,或者公布採訪的證物來證明《郵報》 的報導為真,即使連視媒體如寇讎的尼克森也不敢提出這樣的要求。所謂民主, 所謂新聞自由,所謂新聞倫理,在水門醜聞一案中盡皆表現無遺。因為有了這些 條件,真相才得以大白,媒體才得以免於恐懼,「深喉嚨」也才得以隱姓埋名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4。新聞媒體具有揭發弊案、監督政府、對抗強權之功能,而「深. 3. 參見 K. GRAHAM 著,尹萍譯,「個人歷史— 全美最有影響力的女報人葛蘭姆」(下),頁 213,. 1998 年。 4. 參見美國大紀元時報,[深喉嚨現身,老布希鬆口氣],引自美國大紀元時報 2005 年 6 月 3 日之綱路報導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716/716-070.html. 2.

(19) 喉嚨」提供之秘密新聞資訊,則使新聞媒體發揮揭發弊案、監督政府、對抗強權 之重要資料與支柱。 二、另在我國,新聞媒體亦在司法權之外扮演偵查角色,所謂「消息人士指 出」或「深喉嚨」一詞,成為熱門話題,自民國 89 年以來,政黨輪替導致台灣 政治對立、藍綠分明之情勢之下,甚或引發政治風暴。民國 94 年 8 月 23 日,高 雄捷運公司泰國籍外勞因不滿待遇被剝削、生活環境欠佳,而發生暴動,引發社 會大眾關注及檢調機關調查,高雄捷運公司與華磐管理顧問公司引進泰籍外勞, 是否涉及不法利益輸送之弊案,無論是民意代表交相指責,被點名之關係人,為 撇清涉入,紛紛出面「報料」背後操控整個事件之「有力人士」及實際內幕,其 中尤其具爆炸性之話題,就是立法委員邱毅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在TVB S電視台「2100 全民開講」節目中,提出一張自稱由「深喉嚨」人士提供之照 片,顯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時任國策顧問陳哲男與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陳敏 賢共赴韓國濟州島賭博玩牌,引起全國譁然,令陳哲男捲入高雄捷運弊案中,並 經多日連續報導,在輿論壓力及民眾知的權利要求之下,引起檢調之重視,並深 入追查起訴多件(但法院嗣後判決部分之案件無罪確定,其餘案件仍在審理中, 尚未確定) ,在我國實際案例中, 「深喉嚨」提供之秘密消息來源,而使新聞媒體 發揮其揭發弊案、監督政府之功能,亦扮演相同重要的角色。5 另外,最近在 2008 年 2 月間總統大選前,爆發國防部擬組織成立軍火交易仲介公司之[鐽震公司 案],經新聞媒體大肆批判及立法委員連番砲轟該鐽震公司的成立目的,主要在 迴避國會監督及圖利特定人士的不法陰謀或計劃,引起輿論譁然,最後行政院自 動讓鐽震公司無法籌集資本而宣告解散,並導致國防部長李天羽被迫辭職下台。 更有甚者,在 2008 年 5 月初,爆發台灣與[巴紐金錢建交醜聞]弊端,台灣不 僅被詐騙約 10 億台幣(美金 2980 萬元) ,還衝擊台灣的國際形象,可能有使台 灣[金援外交]汙名化為[金錢外交]的負面觀感。實際上,台灣於 2006 年 8 月間,擬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國家建立外交關係,但該建交案早在 2007 年間已知 無法建交,外交部經透過各種管道,向中間人金紀玖、黃思材等人私下追討仲介 費用(或工作費用)未果而隱匿近一年,外交部始向新加坡法院聲請查扣中間人 黃思材等人在新加坡銀行帳戶,經國內新聞媒體引自新加坡報導有關台灣查扣中 5. 參見王瑜玲, 「論新聞從業人員之拒絕言權」 ,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6 年 7 月,頁 1-2。 3.

(20) 間人黃思材等人在新加坡銀行帳戶的新聞報導後,而揭露引爆該案外交醜聞,引 起檢調注意偵查,進而搜索行政院副院長、外交部長、國防部副部長等人辦公室 及其官邸,最後導致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外交部長黃志芳、國防部副部長柯承 恩等人的辭職下台,亦為新聞媒體揭發政府濫權或弊案的最佳寫照。. 貳、從烏龍爆料之負面報導談起: 雖新聞媒體有促進資訊流通、揭發弊案、監督政府與社會之功能,但是如果 讓新聞記者擁有拒絕證言的豁免權,永遠不必在法庭中說出消息來源的身分,除 了有[法院能否發現真實、其公平審判能否踐行]的疑慮外,更讓外界擔心的是, 媒體會不會濫用這種特權,反而斲傷了新聞自由?一向新聞記者自律功能不佳的 我國,在實際案例中,聯合晚報曾於民國 95 年 3 月以危言聳聽之標題,刊載「檢 察官殺人」,導致「南迴搞軌案」6之主嫌李雙全,可能是「畏罪自殺」,造成檢 警蒐證困難,調查其他共犯之犯罪證據發生瓶頸,增加辦案人力物力的浪費。另 外,民國 95 年間,引起人心惶惶,自助餐館業者義憤填膺的[腳尾飯--造假事件] 7. ,即是由電視台節目製作人與工作人員疑以事先串同排演的鏡頭畫面,故意捏. 造有人將台北市第一殯儀館內祭拜死者後之魚、肉、雞之三牲或五牲供品,低價 轉賣給附近的自助餐店加工烹煮後,再出售給用餐客人,此件[腳尾飯--造假事 件]造成台北市第一殯儀館附近自助餐店生意清淡之損失,令人餘季猶存,國內 新聞界又發生[周政保擁槍影帶--造假事件] , 於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晚間 7 時. 6. 參見[南迴鐵路意外死者丈夫李雙全今晨上吊身亡,張冠李戴莫虛有之罪,害死人了吧---警察. 不會辦案,媒體不會檢討]之網路報導,引自雅虎奇麼網站 2006 年 3 月 23 日網站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060323/43/2yrki.html 7. 腳尾飯事件源由:2005 年 6 月間,臺北市親民黨籍議員王育誠利用錄影帶拍攝殯儀業者把腳尾. 飯用作自助餐菜餚與製作成豆腐乳的片段,該片段於 2005 年 6 月 2 日於 TVBS-N 新聞台播出。腳 尾飯現象經王育誠議員提出後引起台灣社會的普遍關注,但疑點也逐漸浮現,經媒體追查,該卷 錄影帶已被證實是王育誠議員的議會助理們聯同王議員所主持「社會追緝令」節目的一位曾於東 森新聞 S 台任職的攝影組副組長以及一位臨時演員所共同參與製作的,被輿論說成是:「一場自 編、自導、自演的造假揭弊案」 。此事並成為東森新聞S台被行政院新聞局撤銷牌照(現已復播) 的導火線之一。. 4.

(21) 30 分許,TVBS 電視台在新聞時段中播出一則長達數分鐘的聲明,承認兩天前 (26 日)獨家率先播出的「周政保擁槍影帶」 ,並非如一開始對觀眾所言,是不 明人士寄放到該台中部新聞中心的,而是由該 TVBS 電視台之南投駐地記者史鎮 康自行為周政保拍攝,TVBS 對此向全國觀眾道歉。這則聲明一發出後,立刻震 驚全國, 「媒體記者為黑道掌鏡」的指責交相而至。更令人擔心的是,如果 TVBS 電視台是一家不知反省、認錯的媒體,在發現事實真相後,卻意圖繼續欺瞞,甚 至面對外界質疑時,還祭出「憲法保障之新聞自由」 、 「記者必須為消息來源保密」 的大帽子,那麼,是不是事件的真相永遠沒有見得天日的一天?當這種「為消息 來源保密」或是「拒絕證言特權」[journalist'privilege]的論點,卻成了媒體掩 護自己過錯或罪行的藉口,甚至作為護身符時,誰又能對新聞媒體的行為作出有 效的監督?8. 參、新聞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journalist'privilege] : 又於民國 95 年 3 月間,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經台北地方法院傳喚,須為股市 禿鷹案[勁永股票內線交易案]作證時,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遭法院合議庭連 續裁罰三次,引起輿論譁然與媒體批評9,其中[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立即發 表聲明,表達支持新聞記者高年億拒絕證言的立場,而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發表 四點聲明,重點為:「一、禿鷹案無關國家安全,記者證言非本案發現真相的唯 一方法,檢察機關捨龐大行政資源不用,及台北地方法院採連續裁罰方式,硬逼 記者揭露消息來源,皆有違比例原則。二、摘奸發伏是檢察機關職責,記者採訪 撰稿動輒被認定是協助犯罪,將損及民眾知的權利,喪失媒體監督功能。三、保 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強迫記者洩漏,實際上無助於發現事實真相,徒增司法 機關與媒體間的緊張關係。四、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堅持記者應有拒絕證言 權,本會對台北地方法院以違反比例原則,限制記者拒絕證言,表達嚴正抗議。」. 8. 參見范立達, 「記者拒絕證言權之研究」 ,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7 月,頁 5。. 9. 參見中央社, [四傳高年億?院檢各持己見],2006 年 4 月 27 日; 聯合報, [不論罰幾次,絕. 不證言]2006 年 4 月 27 日,A2 版。. 5.

(22) 10. 台灣記者協會以及記者無疆界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11也都提出抗議. 聲明,認為司法機關不應強逼記者作證,其中台灣記者協會在民國 95 年 4 月 24 日發表 3 點聲明,如下: 「一、 承審法官於裁定書中肯認, 『為發揮新聞自由之 公共監督功能,有時必須犧牲刑事訴訟中真實發現之目的』,而賦予記者為保障 消息來源之『拒絕作證』權利,並就此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尚未就此加以規定(亦 即尚未賦予記者法定明文之拒絕作證權) ,乃屬於『法律漏洞』 。台灣新聞記者協 會(簡稱記協)對於法官此項認知,誠表贊同,並亦呼籲立法機關應速修法改正 此一缺失。二、 在我國法律對於記者拒絕證言之權利尚無明文保障前,如何權 衡新聞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衝突,記協認為應透過更廣泛的社會討論 以形成共識。三、 本案法官在肯定記者應有拒絕證言權利之餘,復又針對本案 認為『洩漏公務機密之公共利益,將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之利益』,故裁 定處罰。記協對於本案如何與該記者相關部分,認為乃屬司法調查範圍,不予評 論,但就記者拒絕證言之權利,既係為法官肯認,且證諸國外實例亦多尊重記者 本身決定出庭與否之判斷,因此,希望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前,仍能對 記者之決定加以尊重。」12,立法院部分立委也醞釀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 規定,增列記者對於消息來源有拒絕證言權。新聞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 [journalist’privilege] ,引起國人注意及熱烈討論13;在此同時,美國也發生類似 案例,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記者 Judith Miller 因為拒絕在大陪審團 (grand jury)面前供出秘密消息來源,被承審法官依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10. 參見美國大紀元時報, 「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記者應有拒絕證言權」 ,2006 年 4 月 25 日之網. 路 報導。http://www.epochtimes.com/b5/6/4/25/n1298476.htm 11. 參見記者無國界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則在聲明中指出:"The judicial system. must guarantee journalists the right to protect their sources so that they can work freely," …“The government must include journalists in the list of professions that enjoy the right to professional secrecy under the law."引自 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2006.4.27. "Daily fines for reporter who refused to disclose his sources," http://www.rsf.org/articl 12. 參見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網站。網址:http://www.atj.org.tw/newscon1.asp?number=1794。. 13. 參見聯合晚報,[這起司法首例,不該這樣發展],2006 年 4 月 25 日,A2 版;中國時報,[請. 善體新聞專業倫理的價值] ,2006 年 4 月 26 日,A2 版;聯合報, [記者拒證權:天職與刑罰的 交戰] ,2006 年 4 月 27 日,A2 版。. 6.

(23) court)判決入獄直至願意合作吐實或大陪審團解散為止。Miller 為此也在監獄中 待了足足 85 天,最後終於鬆口,才獲得釋放14。從台灣之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 拒絕證言而被法院連續裁罰案與美國紐約時報記者 Judith Miller 因拒絕證言而被 法院羈押案以觀,這兩件案子都牽涉到所有媒體從業人員都關切的一個問題,即 是:新聞記者在法庭中有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很遺憾地,經過這兩件司法判決 結果,都不能有效而徹底的解決或解答這個問題。在美國紐約時報記者 Miller 案 中,美國法院雖然引用 1972 年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的 Branzburg v. Hayes 案15作為 依據,認為依據該 Branzburg 案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看法,就是認定新聞記者 沒有超越一般人的特權,在大陪審團面前,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對於 當年這件以五比四票之些微差距所作出的判決,直至今日是否仍然牢不可破,有 沒有修正的必要?從 Miller 案的判決中並無法讓人民得知。而高年億案更是吊 詭,台北地方法院傳喚他出庭,並予以裁罰的原因,是認為他的證詞與案情有重 大而密切的關聯,似乎缺少了高年億的證詞,案子就無法再辦下去。然而,在高 年億三度拒絕作證後,法院最後還是形成心證,作出有罪判決。這不免讓外界懷 疑,如果缺少了記者的證詞,法院仍能審理、判決,那麼,傳訊記者、逼問消息 來源,是否有其必要?或者只是法官們另一場「維持法相莊嚴」的秀劇?16. 14. 參見紀延陵, 「『事情怎麼會變成這樣』的來龍去脈,Miller 記者坐牢記」 ,新新聞周報,2006. 年 958 期,頁 54-58。 15. 16. Branzburg v. Hayes,408 U.S. 665 (1972). 參見范立達,同前註 8 文,頁 5。但實際上,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在偵訊高年億時,採一一排除. 法之偵訊技巧,並依高年億之訊問筆錄所供之證詞,將聯合報 A5 版關於[交易對象電話地址竟 同勁永]報導,可能之消息來源,例如:查黑中心、北機組、證期局、北機組主任秦台生、調查 局魏建財、金檢局劉淑芳、查黑中心檢察事務官呂坤宜、查黑中心人員、北機組人員、證期局人 員及銀行行員等曾經經手向銀行調查勁永公司資金流向之明細表或金檢局內部簽呈之人員,均因 高年億明確指出並非其消息來源而一一予以排除,而於檢察官最後訊問到其消息來源是否為被告 李進誠時,高年億供稱新聞來源我不能說等語,由該間接事實之推論,該消息來源應係被告李進 誠,請詳見高檢署查黑中心卷(七)第 150 頁以下、查黑中心卷(九)第 268 頁以下以及台北地院 95 年 6 月 6 日 94 年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書理由三之(二)(司法院單一窗口網路版判決書第 17 頁至 19 頁),又因被告辯護人質疑檢察官陳瑞仁之偵訊,涉及恐嚇脅迫之非法取得口供而抗 辯無證據能力,公訴檢察官李傳侯亦懷疑高年億之消息來源是被告李進誠,而聲請交互詰問,被 告辯護人亦聲請傳喚對質,因高年億到庭卻拒絕揭露其消息來源,經法院連續裁罰三次後,檢辯 7.

(24) 肆、新聞媒體或記者是否得拒絕搜索扣押: 另因搜索新聞媒體所引發刑事追訴、審判與新聞自由間的衝突,在國內也已 有多起前例。例如涉及獨家報導雜誌夾帶璩美鳳性愛光碟一起販售,涉及刑法之 散布猥褻物品罪,遭檢警搜索獨家報導雜誌社,並偵辦獨家報導雜誌社負責人一 案,獲得社會支持與肯定。但如民國 88 年間因報導「華航大園空難之空難通話 記錄」與「台港航運協商」的相關訊息,中國時報記者住處及今週刊編輯部即遭 到檢調單位的大肆搜索,並扣押相關帳冊及書面資料。嗣後又於民國 89 年 10 月 間,中時晚報因刊登「國安局劉冠軍洗錢案」關係人的偵訊筆錄,台北地檢署也 大舉搜索中國時報大樓及記者住處,並帶走記者的稿單;嗣在民國 91 年 3 月間, 又因壹週刊準備刊登「國安局劉冠軍洗錢案」相關疑涉國防機密的資料,涉嫌洩 露軍事機密一案,台灣高檢署亦帶隊搜索壹週刊所委託的印刷廠及記者住處,事 後並扣押該期尚未出版的全部雜誌及記者的私人文件、筆記本。上述因涉嫌洩露 公務上或軍事上機密案而分別搜索中國時報及壹週刊,遭受新聞媒體紛紛指責檢 調單位侵害新聞自由,新聞媒體是否得拒絕搜索扣押,亦引起廣泛爭論。17. 伍、法院實務運作時之權衡標準如何,以填補法律漏洞: 反觀美國、德國、曰本的法制及其法院實務見解後,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在法 制方面雖然並無一致的規定,但經由法院實務運作的結果,原則上均認為必須採 取利益衡量的方式,由法院在個案中斟酌刑事追訴的利益與新聞自由的價值,而 審慎為之。亦即,法院在個案中必須透過個案權衡的結果,決定是否賦予新聞記 者特權,值得我們借鏡參考,故上述「國安局劉冠軍洗錢案」引發搜索媒體的檢 討與反省,雖是民國 91 年新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搜索票改由法官核發的主要原因 之一。不過,由於社會各界對此並未形成共識,在民國 91 年新刑事訴訟法修正 時,所提賦予新聞記者特權的草案未能完成立法,故我國現行法制上並未明定新 聞記者享有拒絕證言及不受搜索扣押的權利,但可參考美國、德國、曰本的法制 雙方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均放棄對質或詰問之聲請,始由法院自行認定。故范立達論文此部分所 指,是否正確,尚非無疑。 17. 參見林孟皇, 「新聞自由與媒體特權[上]---以新聞記者的刑事訴訟上特權為中心」 ,刊於台灣. 本土法學雜誌,2007 年 6 月,95 期,頁 20。. 8.

(25) 及其法院實務運作的結果,並體察曾經修法意旨,以積極的填補漏洞,透過司法 實務在個案中所闡述的相關見解,加以分析、歸納後,整合出多數的共識,相信 也可以逐步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且適合國內環境的權衡標準。18. 陸、研究法制化,以供檢警調、司法機關及新聞媒體遵循參考: ---美國各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相續制定及聯邦政府《資訊自由流通 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眾議院通過立法草案,可供借鏡參考: (1)美國在 1972 年 Branzburg 案判決之前,有 17 個州設有記者保護法 (Shield Law) , 其中,又以馬里蘭州(Maryland)最早,該州議會早在 1896 年 就成為全美國第一個承認記者有拒證特權(testimonial privilege)的立法機關,過 了 37 年之後,直到 1933 年,才有第二個州跟進。Branzburg 案判決時,聯邦最 高法院雖然不認為記者有高於一般人民的拒絕證言特權,但大法官在判決書中也 暗暗的指出一條明路。在判決書中,大法官指出,「在聯邦政府層級,國會可以 自由決定是否有必要賦予記者法定的特權,以建立起寬或鬆的標準或規則,同 時,根據經驗一次又一次的修正這些原則。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範圍內,各 州議會也可以在考量各州執法機關和報社之間的關係所生的相關狀況和問題而 自由地訂定各州自有的標準。當然,這也意味著州法院運用他們自己的方式以及 解釋州憲法而肯認記者相對性或絕對性特權時,聯邦最高法院無權審判。」易言 之,大法官肯認,如果國會或州議會立法制定出相關條款,賦予記者得於法庭中 拒絕證言的特權,在不牴觸憲法原則下,聯邦最高法院會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形 成。也因此,在這件判決出爐後,美國各州立法機構紛紛跟進,之後 6 年,有 9 個州完成立法,至 2000 年,美國有 31 個州和華盛頓特區都採用了記者保護法, 承認記者在法院中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時至今日,美國的 49 個州(即 31 個州有 立法保護及 18 個州未立法,但州法院承認保護)和華盛頓特區,其實都或多或 少承認新聞記者有拒絕證言權。雖然美國各州多已為記者提供拒絕證言的保障法 則,但各州制定記者護法的方式不一,唯一以州憲法(State Constitution)提供保 障的,是加州,其餘各州多以普通法(common law)或是法院程序規則(court rules). 18. 參見林孟皇,同前註 17 文,頁 20。. 9.

(26) 等方式加以保護。而各州賦予記者特權的性質也有不同,若以「絕對權利」 (absolute privilege)或「相對權利」 (qualified privilege)區分,在立法明文賦予記者特權的 31 州中,有 13 個州和華府特區認為記者特權是屬於絕對權利,18 個州認為是 相對權利;至於以判決承認記者特權的另外 18 個州,也認為此一權利是屬於相 對權利。19 (2)美國有 31 州和華盛頓特區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有法律的明文保 障,但聯邦原本並無類似法律。僅於西元 1975 年公布施行之聯邦證據法中,僅 於該法第五章第 501 條設有拒絕證言權之通則規定。該條文內容為:除美國聯邦 憲法、國會所制定法律或聯邦最高法院依法定職權制定之規則另有規定外,有關 證人、自然人、聯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下級機關之拒絕證言權,應由美國法院依 [理性及經驗]解釋適用之…。故美國國會既將有無拒絕證言權之問題委由法院 依[理性及經驗]處理,則法院乃透過個案處理所累積極之實務見解來產生規範。 直至 2007 年 10 月 16 日美國聯邦眾議院以三九八票對廿一票的懸殊比數,表決 通過一項支持新聞記者在大多數聯邦法院案件中有保護消息來源權利的《資訊自 由流通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20。這項法案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仍有 限制,如果透露消息來源有助於防止恐怖主義行動或避免危害國家安全,記者還 是必須被迫透露。但白宮不以此為滿足,宣稱賦予記者這種特權將嚴重妨礙,甚 或完全剝奪政府偵查恐怖主義行動或國家安全威脅的能力。但白宮事前就警告 說,此一法案會鼓勵洩漏機密,總統將予以否決。支持此一法案的人說,記者需 要一個法律保護盾,以免淪為執法者的幫凶,如果記者不能承諾對檢舉者的身分 保密,很難讓政府的錯失曝光。目前美國有 31 州和華盛頓特區對記者保護消息 來源的權利有法律的明文保障,但聯邦至今仍無類似法律。如果當初司法部在調 查普萊姆身分洩密案時,已經有類似的法律存在,副總統錢尼的前幕僚長李比可 能逃過被起訴的命運。李比把普萊姆的身分告訴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 女記者 Judith Miller,結果 Miller(米勒)被檢方傳喚,雖然 Miller(米勒)起先 寧可坐牢也不肯透露消息來源,但 Miller(米勒)則坐牢八十五天後,仍供出其 消息來源即是李比,李比因此被以洩露機密之重罪起訴。美國「專業記者協會」. 19. 范立達,同前註 8 文,頁 120-122。. 20. 但美國迄至 2008 年 3 月 20 日參議院仍未通過立法,故尚未送請總統公布生效。 10.

(27) 會長布魯爾說,美國不是一個記者應該坐牢的國家,這項法案讓媒體與記者得以 在無須擔心檢方報復或干擾的情況下服務社會。2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新聞媒體是現代民主國家所必要之機制,故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之保障。而各 國維護新聞自由之方法眾多,保障「新聞來源保密」與拒絕「搜索扣押」的權利, 便是其中重點之一,此乃因提供資訊者信賴新聞媒體不致洩露其身份,始願意進 一步提供資訊,是以新聞記者對消息來源的保密,才能確保自由資訊的流通。惟 政治學有云:「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在討論新聞自由之際,也必須注意 到「新聞自由」此一權利,若無限上綱至極致,所可能造成對其他同樣受憲法保 障之基本權利的迫害。自香港雜誌壹周刊及蘋果日報進入台灣之後,血腥、情色、 暴力佔據版面,以挖糞或爆料等社會上公眾人物負面新聞為主,並以跟監式採訪 與完全不設限之報導風格,使得原本即已面臨相當多市場競爭壓力之台灣媒體更 形混亂,個人隱私與國家安全之維護常發生窘態。新聞記者因其工作的關係,常 常可以獲得一些檢察官所希望獲得之資料,此時檢察官可能會要求新聞記者出庭 作證,甚至要求取得其所報導過或是尚未發表過之採訪資料或是其新聞消息來 源,以作為辦案之佐證或參考,而新聞記者多會以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為由拒絕。 而我國現行法,並無新聞記者就其新聞來源得主張拒絕證言之規定,目前除了德 國與瑞典、挪威等北歐國家之外,大部分國家並不承認新聞記者與律師、醫師等 專業人士一樣享有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包括美國亦只承認新聞記者有「有限度 的拒絕證言權」(qualified privilege)。 因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爭議,牽涉範 圍廣泛,故本文擬限縮僅就刑事訴訟法上之〈新聞記者保密義務〉與〈刑事案件 之發現真實〉,作權衡評價,探討賦予新聞記者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必要性, 且建議立法增列有關新聞媒體之採訪、編緝及佐理人員就其業務所知悉有關新聞. 21. 參見中國時報,[通過「資訊自由流通法」,美眾院支持記者保護消息來源權利],2007 年 10 月 18 日,A12 版。. 11.

(28) 消息來源或其他秘密之事項,得拒絕證言之規定,以保障「新聞自由」與維護人 民「知的權利」。而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又與新聞媒體的「拒絕搜索扣押權」 息息相關,因為縱使法院命新聞記者作證,新聞記者仍可拒絕作證以保護其消息 來源或保護其所獲得之秘密資料不致曝光;又新聞記者得主張拒絕證言權之情 形,但檢警調人員如果繞過以傳訊作證的途徑,而直接採取搜索扣押行動,則新 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將形同虛設,毫無實益。前幾年檢察官因大舉搜索報社是否適 當,引起社會輿論關切與指責,導致檢察官搜索權回歸法院之原因之一22,然檢 察官搜索壹周刊報導國安局密帳案,檢察官則是未經傳喚記者作證,逕向法院申 請搜索票直接進行搜索扣押行動。關於這些問題,新聞媒體多將重點放在搜索權 歸屬等問題,卻未藉此機會進一步討論記者是否有拒絕證言權、媒體是否有拒絕 搜索扣押權等根本爭議,因此本文將以美國、德國、日本等國之法院實務運作情 形及其法律之發展為例,對此做進一步之討論,並研議作為我國立法之可能性。.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將採用比較法研究與案例分析研究之方法,作為主要研 究方法],而其中採用比較法研究方式,係依文獻分析法之研究模式,從官方文 獻、司法實務資料或學者論述中整理,並評析相關議題,又因美國無論在言論、 出版及新聞自由方面,不僅法院判決及學術討論的數量及內容豐富度均遠遠優於 他國,美國公民實際所享有的基本權的自由及保障程度,亦遠較他國為高,足供 我們參考,故選擇美國法制作為借鏡的主要對象之一,美國官方文獻、司法實務 資料及學者論述,均是重要之參考依據。另衡量我國係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 為主,故亦參酌同係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之法制,與學者論點及法院實 務運作情形。 案例分析法是蒐集我國與外國(尤其是美國)司法界所作的判決,分析其中. 22. 另一重要原因為檢察官因偵辦前立法委員廖福本假股票買賣案而於民國 89 年間搜索立法院, 及因偵辦 MP3 網路盗錄案而於民國 90 年間搜索成功大學校區及學生宿舍。 1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曾擔任以國家、重要城市為名,至少以二個版面以上刊登國際 新聞,且發行對象以全國或全球讀者為目標之平面媒體或通訊 社(例如:《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企業 指單一的法律實體 具有組織主權及擁有運用資源的決策權 在一個或多個地點從事經濟活動。當 同機構單位存在於 同一地點 但只要每一個機構單位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4.涉及一個以上機關權責事項,除本機關權責部 分積極處理外,並主動協調相關機關,配合辦

Sammodanīyaṃ kathaṃ sāraṇīyaṃ vītisāretvā ekamantaṃ nisīdi.Ekamantaṃ nisinno kho ujjayo brāhmaṇo bhagavantaṃ etadavoca –“mayaṃ, bhogotama,

在締約國需要特定服務之提供授權之情況下,締約國合格之管理

二、經直轄市、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接受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