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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第五節 我國

第一目 我國搜索扣押新聞媒體的案例及法院實務見解 壹、案例研究:

(一)駱志豪洩密案

---因公務員洩密而搜索中國時報與今週刊案

民國 88 年 7 月 28 日為調查前交通部長的機要秘書駱志豪是否涉及將國防 以外應秘密事項(諸如:將航權談判、航空站甄選須知),洩漏給新聞媒體,調

352參見橫田耕一,〈取材フィルムの提出命令と取材の自由—博多駅事件〉,.部信喜等編《別冊 ジュリスト憲法判例百選I》,頁 149,引自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30。

353參見鴨良弼,《刑事証拠法》,頁 122~123,引自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30。

354參見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27-131。

查局大舉搜索中國時報與今週刊,並扣押相關帳冊,可算是近年來國內搜索媒體 的首例。嗣後駱志豪被以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提起公訴,在本案 審理時,中國時報記者陳如嬌、工商時報記者林俊輝、與今週刊總編輯蔡致中等 多人均被傳訊到庭作證,但因為檢調單位事先已透過[監聽]方式,查得駱志駱 與記者間有通話、傳真的內容,新聞記者即無從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而拒絕作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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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駱志駱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判決認定洩密的內容包括航權談判、航空站 甄選須知等,至於洩漏「華航大園空難通話記錄」與「台港航運協商」的相關訊 息,則被認為並非機密文件而不構成犯罪,這主要涉及國家機密的核定問題,在 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施行後,類似問題應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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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璩美鳳性愛光碟案

---因販售偷拍性愛光碟而搜索獨家報導雜誌社案 女性政治人物璩美鳳遭其友人郭O玲在臥室內安裝秘錄攝影機而偷拍其與男 友性愛光碟,獨家報導雜誌社竟採取「買雜誌附贈光碟」的方式銷售,因此新聞 局、台北地檢署分別前往各地搜索扣押該批光碟。新聞局是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 九條之一,主張該批光碟內容侵犯隱私權,且未經送審取得許可,依法不得販售,

而雜誌部分則因現行法並無明文,新聞局未予查扣。至於台北地檢署指揮員警搜 索獨家報導雜誌社部分,則是因為雜誌社販售該色情的性愛光碟及雜誌,涉及刑 法第二三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一五條之二的妨害秘密罪等罪嫌,依 法屬於可為證據及得沒收之物,而加以搜索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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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發生之初,獨家報導雜誌社主張該社是站在報導新聞事實的立場,新 聞局的搜索扣押於法無據,還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新聞局涉嫌妨害自由及瀆 職。因為獨家報導雜誌社濫用新聞自由,因此各界對於這次的搜索扣押行動,咸

355參見林孟皇,同前註 82 文,頁 14,並參見聯合晚報,「見光死?駱志豪洩密案調局暫休兵」「檢 調否認查辦新聞界」,1999 年 7 月 28 日 3 版、聯合晚報,《聯合論壇》搜索媒體作法可議」,1999 年 7 月 28 日 2 版。

356 參見台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訴字第 189 號、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1840 號刑事判決。

357參見林孟皇,同前註 82 文,頁 15。

表贊同。最後,本案經過法院的審理,除璩美鳳的友人郭O玲遭判刑 4 年 8 月確 定外,獨家報導雜誌社的女發行人沈O及其他人員,也分別遭法院判刑 2 年 6 月 不等刑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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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偵訊筆錄外洩案

--因刊登前國安局劉冠軍洗錢案偵訊筆錄而搜索中時 晚報案

本件起因於中時晚報在 2000 年 9 月 30 日刊登前國安局劉冠軍洗錢案相關證 人的偵訊內容,而經檢察官以偵辦洩密案為由,於 10 月 2 日傳訊中時晚報相關 記者,並於 10 月 3 日前往中國時報及記者宋O欽家中搜索,最後在宋O欽辦公 室扣得稿單一張,引發檢察官搜索權是否應回歸法官,以及新聞自由的認定爭 議。對此,中國時報及其記者宋O欽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提起準抗告。因為當時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搜索票的簽發應由法官為之,因此聲 請人援引美國法制,提出的準抗告理由包括:檢察官可依職權搜索的規定違憲、

在久缺相當理由要件下對第三人處所的搜索違法、搜索逾越必要程度、扣押該稿 單於法無據及其他程序違法等。

359

台北地院 89 年聲字第 1564 號裁定於民國 90 年 9 月 7 日宣示時,搜索權早 已因修法而回歸法院。不過,法院仍就抗告理由詳予論述,認定檢察官具搜索權 及職權搜索的合憲性、本件搜索與扣押的程序為合法,因此駁回聲請人所提違 憲、違法的主張。至於扣押稿單部分,法院則從美國、德國有關新聞自由與搜索 扣押相關的法制,認為在面臨新聞自由與國家偵查權力間衝突時,應依比例原則 作利益權衡。最後,法院參照美國法制隱私保護法(Privacy Protection of Law)規 定,認為本件扣案稿單屬於宋O欽記者的新聞工作成果,檢察官所為扣押稿單之

358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86 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訴字第 2892 號刑事判決。

359參見林孟皇,同前註 82 文,頁 16。並參見聯合報,「搜索事件中時晚報提準抗告」,2000 年 10 月 18 日 4 版﹔聯合報,「陳瑞仁指媒體非搜索禁地」,2000 年 10 月 4 日 4 版﹔聯合晚報,「立委 促取消檢察官搜索權」,2000 年 10 月 6 日 4 版。

強制處分的部分應予撤銷,並諭令發還記者宋O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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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機關似乎未能從 中記取教訓,仍過於偏重所謂國家安全、偵查秘密的維護,不僅主嫌國安局劉冠 軍迄今仍逃亡通緝在案,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即前國安局會計長徐O強涉犯貪汙 治罪條例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也被判無罪確定361,後來還因 本件的後續發展又因國安秘帳外洩而搜索壹週刊案。

(四)國安密帳外洩案

--因刊登國安密帳「奉天專案」資料而搜索壹週刊案 國安局前會計職員劉冠軍因前述案件被通緝逃往海外,為求自保而將國安局 密帳的「奉天」、「當陽」專案等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提供給國內新聞媒體,中 國時報於 2002 年 3 月 19 日與偵查機關聯繫後,即於 20 日大幅報導,並於當日 檢具相關資料向台北地檢署告發362,因而免去搜索扣押的強制處分。至於預定於 21 日出版的壹週刊第 43 期,對相關內容有更詳盡的報導,因此檢調機關在該週 刊尚未出版的 3 月 20 日,即以當事人涉嫌洩漏國防秘密罪為由,向台灣高等法 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搜索壹週刊所委託的秋雨印刷廠及記者謝O良的住 處,並查扣壹週刊記者謝O良的私人文件、信函與十餘萬本壹週刊的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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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及記者謝O良也針對檢察官當日執行搜索扣押的處分聲請法院裁定 撤銷,並請求發還扣押物,結果台灣高等法院亦以搜索、扣押合法,且該案尚未 起訴,則扣案證物得否做為證據及應否留存,應由檢察官及日後實體審理法院決 定,因而駁回記者謝O良的聲請。至於壹週刊部分,法院則認為壹週刊並非受搜 索人,且非扣押雜誌半成品的所有權人,因而駁回其聲請。當事人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核發搜票的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以 91 年 台抗字第 198 號裁定駁回,最高法院認為:「按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

360 台北地院 90 年 9 月 7 日 89 年聲字第 1564 號刑事裁定書,引自林孟皇,同前註 82 文,頁 16-17。

361參見台北地院 92 年曯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書。

362 參見中國時報,2002 年 3 月 21 日,A3 版。

363參見林孟皇,同前註 82 文,頁 16-17。

之搜索,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為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 條之規定自明。質言之,法院所審查者,僅為聲請之合法性,並不涉及搜索之合 目的性範疇。此項要件,以經釋明而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是否成立犯罪,其持有扣押物之原因及動機如何,該扣押物在證據上有無證明 力,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並非法院核發搜索票應審查之要件。抗告意 旨以本件搜索票核發前,國內各大媒體及政黨均已披露『奉天專案』相關資料,

監察院公布彈劾前後兩任國安局局長之彈劾文亦已詳載相關內情,早已非屬『秘 密』。且『壹週刊』刊登之內容係國家外交上或內政上違法運用經費之文件,與 國防秘密無涉,亦無影響國家安全之情事;此項報導,適足以突顯國安局情報管 制之嚴重疏漏,實為善盡媒體責任之表現,基於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本旨,自應 予以最大之保障。何況謝O良係輾轉自他人取得上開資料,充其量僅屬被洩密的 對象,並非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犯罪行為人等語。徒就原法院所為強制處分裁量 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實體上是否成立犯罪等問題,憑已見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

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364

貳、小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 Zurcher v. Stanford Daily 案中認為,憲法雖未規 定對新聞媒體的搜索,必須有不同於其他處所的規範。憲法對搜索扣押一般原理 原則的要求:相當理由、明確描述所欲搜索處所及所欲扣押之物、執行搜索扣押 行為的合理性,若切實遵守已足以保護新聞自由。搜索令狀由法官或治安法官核 發,在核發時,法官即會考量到令狀執行可能對報社發行報紙時間性的影響,得 限制搜索扣押的類型、範圍及方法。因此,只要有相當理由,法院即得對媒體進 行搜索。故從該案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新聞媒體並非搜索之禁地。

在前述我國最高法院 91 年台抗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書之裁定理由中,最高

364參見最高法院 91 年台抗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搜索,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

法院認為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搜索,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