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新聞記者拒絕證言及拒絕搜索扣押權之立法建議
第一目 增訂新聞記者就其業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事項,有拒絕證言權 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誠如前面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 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 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 拒絕證言。」依國內學者見解認為該條係採列舉規定,並無明文列舉包括因業務 上知悉秘密消息來源之新聞記者在內,故新聞記者並無拒絕證言權。427但學者通 說認為應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及拒絕搜索扣押權,新聞媒體業者與社會各 界,以及立法委員均曾努力提案修法或聲請釋憲,但終究失敗,令人遺憾及扼腕 痛惜,其經過如下:
壹、曾經於民國 89 年間、95 年間提案修法增訂,卻因故未能通過:
我國曾於民國 89 年 10 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偵辦國安局職員劉冠軍洩 密案之筆錄被刊登在中時晚報上,遂指揮調查員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中時 晚報。嗣同年月[勁報]記者又因報導軍事演習內容,被以洩密罪移送法辦。同 年年底,有立法委員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提出了三個版本的修正案428,擬在 特定範圍內,賦予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 90 年 1 月的搜索票審核權回歸法院 大修法的草案併案審查429。其中前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三十二人提案增訂第 2 項及 第 3 項:「II.新聞媒體的採訪人員,就其因採訪或為採訪之準備所知悉有關他
427參見吳巡龍,同前註 95 文,頁 125。
428 除(一)陳其邁等三十二人提案增訂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提案外,尚有(二)賴士葆等四 十人提案增訂第二項之提案,及(三)陳傑儒等三十九人提案修改第一項之提案;參見立法 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273~276。
429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164 以下。
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III.新聞媒體之編輯 人員,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準用前項規定。」本修 正案對於新聞媒體之採訪、編輯人員,分列兩項規定,係因二者工作性質不完全 相同。而編輯工作又可分為對新聞之刊登、播報有決定權者,與從事編排、潤飾 工作者,為免拒絕證言權過度擴張,由於後者對訊息來源並不知悉,故不為本條 保障所及。另前述三個提案中,草案說明較為詳細的陳其邁版,主要有以下幾點 論據430:
1. 為表示對於新聞自由之充分尊重,實有必要在法條中將新聞媒體人員應享有 之拒絕證言權予以具體化。保障新聞自由,應從保障新聞來源自由開始,此 乃提供資訊者因信賴新聞媒體不致洩露其消息來源,進而提供資訊。是故,
為維護此一信賴關係,應賦予拒絕證言權。
2. 賦予此一拒絕證言權,確保新聞媒體能夠無虞提供社會大眾發現事實真相之 機會,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媒體具有第四權特性,考量其維護公益之性質與 從業人員之職業倫理,應有拒絕證言權。
3. 以美國及德國之立法例佐證。並且以立法與我國相同之日本為例,表示其法 律雖未明文,但實務見解有肯認新聞記者得拒絕陳述新聞來源。
4. 本修正案對於新聞媒體之採訪、編輯人員,分列兩項規定,係因二者工作性 質不完全相同。而編輯工作又可分為對新聞之刊登、播報有決定權者,與從 事編排、潤飾工作者,為免拒絕證言權過度擴張,由於後者對訊息來源並不 知悉,故不為本條保障所及。
但令人遺憾地,在修法的結論上,並未採其中任何一個版本,選擇維持第 182 條原條文,一字未動。至於維持原條文的理由,在立法委員堅持「先協商再 開會」、「沒有經過朝野協商、未經各黨派簽字的案子不能偷渡」之下431,依「協
430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176~177、272~274、298~299
431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300~303。
商結果」,維持原條文,理由不詳。432故是否為立法怠惰?抑或立法上有意省略?
不得而知。
95 年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禿鷹]案,傳喚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作證,
新聞記者高年億拒絕揭露消息來源是否為被告李進誠,遭法院連續 3 次裁罰各新 台幣三萬元,受到多方矚目。立法院立法委員再度針對新聞記者的拒絕證言權,
提出了兩個版本的修正草案433,但最終仍不了了之。
另外,如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目之貳中曾論述,最近在 2008 年 2 月間總統大 選前,爆發國防部擬組織成立軍火交易仲介公司之[鐽震案],經新聞媒體大肆批 判及立法委員連番砲轟該鐽震公司的成立目的,主要在迴避國會監督及圖利特定 人士的不法陰謀或計劃,引起輿論譁然,最後行政院自動讓鐽震公司無法籌集資 本而宣告解散,並導致國防部長李天羽被迫辭職下台。但國防部為追查洩密案,
軍事檢察官曾傳訊撰稿記者調查其消息來源,而引發新聞媒體的批判,認為軍方 藉傳喚之目的,強令新聞媒體噤聲閉嘴,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志揚於 2008 年 4 月 間,醞釀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新增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權 的規定,而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避免新聞記者因作證而洩露消息來源,動 搖新聞媒體的公信基礎,其提出的修改版本,考量到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多元化,
將拒絕證言權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依法具有保密義務之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並 將新聞從業人員與其採訪對象間,準用文字一併加入。434修法成功與否,有待新 聞媒體與社會各界的努力。
貳、曾聲請釋憲,卻因程序上不受理:
432參見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32。
433 (一)國民黨團版:修改第 182 條第 1 項之提案,請見立法院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6927 號,立法院第 6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006 年 5 月 3 日,頁 71 以下;及
(二)雷倩版:維持第 182 條第 1 項,增訂第 2 項之提案,請見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6956 號,立法院第 6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06 年 5 月 17 日,頁 93 以下。
434 參見中國時報,「鐽震查洩密-軍檢竟然約談記者」,2008 年 4 月 10 日,A2 版﹔中國時報,「嚇 阻媒體目的-在掩蓋真相」,2008 年 4 月 10 日,A2 版﹔中國時報,「軍方藉傳喚-要媒體噤聲閉嘴」, 2008 年 4 月 11 日,A4 版﹔中國時報,「因應鐽震案-藍委提案修法記者可拒作證」,2008 年 4 月 17 日,A8 版。
在發生搜索中時晚報及移送勁報記者事件之後不久,曾有七十七位立法委員 連署,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為於相關法 律未明定對媒體進行搜索、扣押之必要要件前,對於傳播媒體採訪及編輯人員要 求提供資訊來源,並搜索扣押與資訊來源相關之文件,有違憲法第 1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請求大法官就刑事追訴機關就新聞來源之取得的各種方式,包 括:證言、搜索、扣押,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惟本件聲請案在形式審查階段時,
曾就「本案係行使何項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何種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函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但未獲函覆,因此大法官並未受理435。本聲請 釋憲案,誠如學者指出,立委諸公此舉不免輕忽本身立法權限與義務,畢竟,大 法官釋憲功能原在維護人民基本權利、釐清國家機關公權力應有規範,並非朝野 立法委員的法律顧問436。
參、應否立法增訂,賦予保障規定:
[一]學者意見:是否應立法明文規定賦予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有人認 為437:當新聞記者定義尚且不清、專業爭議亦無定論,而新聞界本身的自律尚未 完全建立之際,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實不宜貿然以法律條文定死,而宜以[概 括的方式]由個案認定。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針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九 三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對於所謂「正當理由」採實質解釋,
而非形式解釋僅限於同法第一七九至第一八二條所規定之情形,或可稍減類似爭 議。因為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年Trammel v. United States案的一項判 決中,在解釋何以國會不採取聯邦證據法草案的九項列舉式拒絕證言權,而另行 制訂第五○一條[委由法院依理性與經驗處理]之概括條款時指出,國會並無凍 結拒絕證言權之意思,其目的「係以逐案逐案(Case by Case)為基礎,使法院能
435 參見 90 年 2 月 9 日第 1159 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二。
436參見石世豪,〈新聞自由的理念與實踐 —從檢警搜索中晚與軍方移送勁報記者談起〉,目擊者 雙月刊,2000 年 11 月(20 期),頁 25。
437參見徐子婷,同前註 28 文,頁 142-143。
夠彈性發展出拒絕證言權之規定」438。
對於新聞媒體的搜索扣押是否應受限制的問題,立法委員沈智慧在2001年曾 提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限制司法機關對新聞媒體、記者的搜 索、扣押權439。參照該修正條文草案內容,應係參考上述美國隱私保護法規定,
該草案之內容為:
司法機關對於媒體或記者的搜索或扣押,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有下列情形 之一,並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才可搜索:
一、 被搜索者持有與犯罪有關之物品或資料,
二、 非立即處分無以防止死亡或傷害之情事,
三、 非立即調查無以避免證物之偽造、變造、毀損或隱匿,
四、 已用盡一切法定程序經傳喚調查,延緩搜索將損及司法正義。
但包括法務部及司法院皆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法官核發搜索票,對檢 察官之權限已作相當設限,不必再針對媒體或記者另設特別規定,而台灣記者協
但包括法務部及司法院皆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法官核發搜索票,對檢 察官之權限已作相當設限,不必再針對媒體或記者另設特別規定,而台灣記者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