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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新聞記者拒絕證言及拒絕搜索扣押權之立法建議

第一目 增訂新聞記者就其業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事項,有拒絕證言權 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誠如前面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 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 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 拒絕證言。」依國內學者見解認為該條係採列舉規定,並無明文列舉包括因業務 上知悉秘密消息來源之新聞記者在內,故新聞記者並無拒絕證言權。427但學者通 說認為應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及拒絕搜索扣押權,新聞媒體業者與社會各 界,以及立法委員均曾努力提案修法或聲請釋憲,但終究失敗,令人遺憾及扼腕 痛惜,其經過如下:

壹、曾經於民國 89 年間、95 年間提案修法增訂,卻因故未能通過:

我國曾於民國 89 年 10 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偵辦國安局職員劉冠軍洩 密案之筆錄被刊登在中時晚報上,遂指揮調查員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中時 晚報。嗣同年月[勁報]記者又因報導軍事演習內容,被以洩密罪移送法辦。同 年年底,有立法委員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提出了三個版本的修正案428,擬在 特定範圍內,賦予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與 90 年 1 月的搜索票審核權回歸法院 大修法的草案併案審查429。其中前立法委員陳其邁等三十二人提案增訂第 2 項及 第 3 項:「II.新聞媒體的採訪人員,就其因採訪或為採訪之準備所知悉有關他

427參見吳巡龍,同前註 95 文,頁 125。

428 除(一)陳其邁等三十二人提案增訂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提案外,尚有(二)賴士葆等四 十人提案增訂第二項之提案,及(三)陳傑儒等三十九人提案修改第一項之提案;參見立法 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273~276。

429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164 以下。

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III.新聞媒體之編輯 人員,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準用前項規定。」本修 正案對於新聞媒體之採訪、編輯人員,分列兩項規定,係因二者工作性質不完全 相同。而編輯工作又可分為對新聞之刊登、播報有決定權者,與從事編排、潤飾 工作者,為免拒絕證言權過度擴張,由於後者對訊息來源並不知悉,故不為本條 保障所及。另前述三個提案中,草案說明較為詳細的陳其邁版,主要有以下幾點 論據430

1. 為表示對於新聞自由之充分尊重,實有必要在法條中將新聞媒體人員應享有 之拒絕證言權予以具體化。保障新聞自由,應從保障新聞來源自由開始,此 乃提供資訊者因信賴新聞媒體不致洩露其消息來源,進而提供資訊。是故,

為維護此一信賴關係,應賦予拒絕證言權。

2. 賦予此一拒絕證言權,確保新聞媒體能夠無虞提供社會大眾發現事實真相之 機會,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媒體具有第四權特性,考量其維護公益之性質與 從業人員之職業倫理,應有拒絕證言權。

3. 以美國及德國之立法例佐證。並且以立法與我國相同之日本為例,表示其法 律雖未明文,但實務見解有肯認新聞記者得拒絕陳述新聞來源。

4. 本修正案對於新聞媒體之採訪、編輯人員,分列兩項規定,係因二者工作性 質不完全相同。而編輯工作又可分為對新聞之刊登、播報有決定權者,與從 事編排、潤飾工作者,為免拒絕證言權過度擴張,由於後者對訊息來源並不 知悉,故不為本條保障所及。

但令人遺憾地,在修法的結論上,並未採其中任何一個版本,選擇維持第 182 條原條文,一字未動。至於維持原條文的理由,在立法委員堅持「先協商再 開會」、「沒有經過朝野協商、未經各黨派簽字的案子不能偷渡」之下431,依「協

430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176~177、272~274、298~299

431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一),90 年 1 月 17 日,頁 300~303。

商結果」,維持原條文,理由不詳。432故是否為立法怠惰?抑或立法上有意省略?

不得而知。

95 年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禿鷹]案,傳喚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作證,

新聞記者高年億拒絕揭露消息來源是否為被告李進誠,遭法院連續 3 次裁罰各新 台幣三萬元,受到多方矚目。立法院立法委員再度針對新聞記者的拒絕證言權,

提出了兩個版本的修正草案433,但最終仍不了了之。

另外,如前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目之貳中曾論述,最近在 2008 年 2 月間總統大 選前,爆發國防部擬組織成立軍火交易仲介公司之[鐽震案],經新聞媒體大肆批 判及立法委員連番砲轟該鐽震公司的成立目的,主要在迴避國會監督及圖利特定 人士的不法陰謀或計劃,引起輿論譁然,最後行政院自動讓鐽震公司無法籌集資 本而宣告解散,並導致國防部長李天羽被迫辭職下台。但國防部為追查洩密案,

軍事檢察官曾傳訊撰稿記者調查其消息來源,而引發新聞媒體的批判,認為軍方 藉傳喚之目的,強令新聞媒體噤聲閉嘴,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志揚於 2008 年 4 月 間,醞釀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新增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權 的規定,而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避免新聞記者因作證而洩露消息來源,動 搖新聞媒體的公信基礎,其提出的修改版本,考量到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多元化,

將拒絕證言權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依法具有保密義務之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並 將新聞從業人員與其採訪對象間,準用文字一併加入。434修法成功與否,有待新 聞媒體與社會各界的努力。

貳、曾聲請釋憲,卻因程序上不受理:

432參見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32。

433 (一)國民黨團版:修改第 182 條第 1 項之提案,請見立法院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6927 號,立法院第 6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006 年 5 月 3 日,頁 71 以下;及

(二)雷倩版:維持第 182 條第 1 項,增訂第 2 項之提案,請見院總第 161 號委員提案第 6956 號,立法院第 6 屆第 3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06 年 5 月 17 日,頁 93 以下。

434 參見中國時報,「鐽震查洩密-軍檢竟然約談記者」,2008 年 4 月 10 日,A2 版﹔中國時報,「嚇 阻媒體目的-在掩蓋真相」,2008 年 4 月 10 日,A2 版﹔中國時報,「軍方藉傳喚-要媒體噤聲閉嘴」 2008 年 4 月 11 日,A4 版﹔中國時報,「因應鐽震案-藍委提案修法記者可拒作證」,2008 年 4 月 17 日,A8 版。

在發生搜索中時晚報及移送勁報記者事件之後不久,曾有七十七位立法委員 連署,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主張「為於相關法 律未明定對媒體進行搜索、扣押之必要要件前,對於傳播媒體採訪及編輯人員要 求提供資訊來源,並搜索扣押與資訊來源相關之文件,有違憲法第 1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請求大法官就刑事追訴機關就新聞來源之取得的各種方式,包 括:證言、搜索、扣押,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惟本件聲請案在形式審查階段時,

曾就「本案係行使何項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何種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函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但未獲函覆,因此大法官並未受理435。本聲請 釋憲案,誠如學者指出,立委諸公此舉不免輕忽本身立法權限與義務,畢竟,大 法官釋憲功能原在維護人民基本權利、釐清國家機關公權力應有規範,並非朝野 立法委員的法律顧問436

參、應否立法增訂,賦予保障規定:

[一]學者意見:是否應立法明文規定賦予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有人認 為437:當新聞記者定義尚且不清、專業爭議亦無定論,而新聞界本身的自律尚未 完全建立之際,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實不宜貿然以法律條文定死,而宜以[概 括的方式]由個案認定。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針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九 三條「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對於所謂「正當理由」採實質解釋,

而非形式解釋僅限於同法第一七九至第一八二條所規定之情形,或可稍減類似爭 議。因為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年Trammel v. United States案的一項判 決中,在解釋何以國會不採取聯邦證據法草案的九項列舉式拒絕證言權,而另行 制訂第五○一條[委由法院依理性與經驗處理]之概括條款時指出,國會並無凍 結拒絕證言權之意思,其目的「係以逐案逐案(Case by Case)為基礎,使法院能

435 參見 90 年 2 月 9 日第 1159 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二。

436參見石世豪,〈新聞自由的理念與實踐 —從檢警搜索中晚與軍方移送勁報記者談起〉,目擊者 雙月刊,2000 年 11 月(20 期),頁 25。

437參見徐子婷,同前註 28 文,頁 142-143。

夠彈性發展出拒絕證言權之規定」438

對於新聞媒體的搜索扣押是否應受限制的問題,立法委員沈智慧在2001年曾 提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限制司法機關對新聞媒體、記者的搜 索、扣押權439。參照該修正條文草案內容,應係參考上述美國隱私保護法規定,

該草案之內容為:

司法機關對於媒體或記者的搜索或扣押,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有下列情形 之一,並經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才可搜索:

一、 被搜索者持有與犯罪有關之物品或資料,

二、 非立即處分無以防止死亡或傷害之情事,

三、 非立即調查無以避免證物之偽造、變造、毀損或隱匿,

四、 已用盡一切法定程序經傳喚調查,延緩搜索將損及司法正義。

但包括法務部及司法院皆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法官核發搜索票,對檢 察官之權限已作相當設限,不必再針對媒體或記者另設特別規定,而台灣記者協

但包括法務部及司法院皆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法官核發搜索票,對檢 察官之權限已作相當設限,不必再針對媒體或記者另設特別規定,而台灣記者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