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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本文之觀點與本文之架構

新聞媒體具備「第四權」(the forth estate theory)之特性,負有報導訊 息、監督政府、揭發時弊等等作用,故新聞媒體是現代民主國家所必要之機制,

故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之保障。而各國維護新聞自由之方法眾多,保障[新聞來源 保密]與拒絕[搜索扣押]的權利,便是其中重點之一,此乃因提供資訊者信賴 新聞媒體不致洩露其身份,始願意進一步提供資訊,是以新聞記者對消息來源的 保密,才能確保自由資訊的流通。憲法既是保障言論、出版自由及新聞自由,為 了讓新聞媒體具有「第四權」(the forth estate theory)所發揮表達自由及[制 度性權利]得以發揮,而得以達致監督政府、揭發時弊等功能,新聞記者之拒絕 證言權必須正視,並予承認其有拒絕證言權之必要。

本文將以美國[第四權]理論之揭發時弊、監督政府與社會功能的角度探討,

應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及其所衍生之拒絕搜索扣押權,以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身分,不被公權力(如以司法審訊或檢警調之搜索扣押方式)強制揭露的權利,

作為本文主要論述觀點。故本文在架構上將以保護秘密新聞消息來源為中心,逐 章分析探討:

其中第一章緒論,主要在討論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並從挖掘美國水門案之 深喉嚨(秘密消息來源)揭弊爆料談起,作為應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引言。

第二章在於探討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理論基礎及其重要性何在?本文在此 部分章節內,認為新聞記者不揭露秘密消息來源之拒絕證言權,係憲法保障新聞 自由所衍生的權利,且認為保護秘密消息來源具有監督與揭弊功能—防止政府濫 權與監督社會、避免新聞來源枯竭,並避免新聞媒體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自我設限、促進資訊自由流通,落實民眾知的權利等等重要性及其保護之價值,

故應賦與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

第三章在於討論保護秘密新聞消息來源,既係衍生於憲法上新聞自由基本權 利,則新聞記者為了不揭露秘密消息來源,而可能面臨與其他憲法上基本權利之 衝突,諸如:與法院發現真實、公平審判,人民作證義務、對質詰問訴訟權間之 衝突;又如:與犯罪調查之搜索扣押的衝突。如遭遇上述憲法上基本權利間之相 互衝突時,何者應退讓或減縮?其利益權衡標準何在?即是本文第四章所要探討 的議題[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所在。另在第五章,討論是否應賦與新聞記者 拒絕證言權及其豁免揭露新聞消息來源之權利,究係絕對性權利?抑或僅係相對 性權利?仍須由法院個案上[利益權衡]判斷。

第六章至第七章,分別探討外國與我國關於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問題之學者 見解、立法例及法院實務運作情形,作為本文研究對象,以利思考新聞記者應如 何行使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權利及其限制,以及遭遇上述憲法上基本權利間之相 互衝突時,如何調和衝突?如何利益權衡及其標準何在?作為未來立法或法院實 務運作之參考依據。

第八章主要點出,如政府部門繞過拒絕證言權之敏感問題,直接以搜索扣押 強制處分權的方式,得到相同效果而取得秘密消息來源或其他秘密事項時,新聞 記者拒絕證言權將形同虛設或減損其功能,故本章從美國、德國、日本等主要先 進國家之學者見解、立法例及其法院實務見解中,探討應否賦與新聞媒體之拒絕 搜索扣押的豁免權,以完全維護秘密消息來源或其他秘密事項不被揭露之權利及 其目的。

第九章主要探討,在立法建議之前,先應釐清之相關問題,諸如:新聞記者 與新聞媒體之定義困難,如何求得適切標準與範圍?以免過於寬鬆,將造成新聞 記者濫用拒絕證言權,影響法院發現真實、公平審判之裁判功能,如限制過於嚴 格,將妨礙新興型態媒體的發展。故借鏡外國,尤其是美國聯邦法院及各州保護 法或盾牌法(Shield Law)之立法例,供作我國實務運作及將來立法參考。

第十章本文中認為,委由法院個案中作利益權衡判斷,固不失解決衝突爭議 之彈性,惟全由法院作個案認定,常因當事人因素或法官個人喜好標準不一,引 發新聞記者與秘密消息來源者間陷入猜謎遊戲中,可能使秘密消息來源投鼠忌器 不願提供敏感又有價值之新聞資訊,致將無法確保其新聞資訊的自由流通及揭發 弊端,監督政府、社會功能。故基於[法律安定性],即有立法之必要性,期望 藉由法制化,才是治本之道,以賦與新聞記者擁有不揭露秘密消息來源或其他秘 密事項的拒絕證言權利及拒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