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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第四節 日本法院實務與學者見解:

第一目 日本法制現況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醫師、牙科醫師、助產士、護士、律師、代辦 人、公證人、宗教在職人員或曾任上述職務之人,對於業務上之委託而保管或持 有關於他人秘密事項之物品,得拒絕扣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賦予有 拒絕證言權之人亦有權拒絕扣押,但記者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列舉]

保障的範圍,所以,日本學者通說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條文屬於[列舉 限制]規定,不是[概括例示]規定,因此新聞媒體並沒有拒絕扣押的權利。不 過,司法機關對新聞媒體為扣押許可時,仍應十分慎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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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監聽部分,

日本在 2000 年 8 月 15 日開始實施的「監聽法」則規定,監聽的對象包括律師 和新聞記者。該法還特別指出,只有嫌疑與醫師、嫌犯與他的辯護律師間的談話 不受監聽,而新聞記者與嫌犯間的對話就沒有這樣的特權,這些對話內容有可能 作為法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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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日本法院實務見解---【博多車站案】 337

昭和 43 年 1 月,全學聯學生,為了阻止美國核子動力航空母艦停靠長崎縣 佐世保港而前往目的地途中,於 JR 博多火車站下車時,遭受警察機動隊將其趕 出站外,並且在剪票口外受到調查及檢查行李,參加反對運動的學生與鎮暴部隊 在博多火車站發生衝突,並對此警備狀態,護憲聯合等團體,以相關警察官犯有 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濫用職權罪之行為提出告發,惟經地檢廳不起訴,告發人乃 依刑事訴法第 262 條規定,請求交付法院審判。受理審判的福岡地方法院即依

335參見朱朝亮,「對新聞媒體之扣押─兼評日本容許扣押採訪載體之案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2006 年,86 期,頁 278。

336程宗璋,論新聞取材來源隱匿的法律問題,媒體安都。

http://www.mediaundo.com/blog/A8341-16/index.htm,引自范立達,同前註 8 文,頁 155。

337參見吳煜宗譯,〈法院命電視媒體提出在 JR 博多站拍攝錄影帶案件 —採訪自由的限制〉,收錄 於司法院編《日本國最高法院裁判選譯 (第一輯)》,2002 年 12 月初版,頁 342-344。

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338,命令 NHK 等四家電視媒體提出案件當日的新 聞錄影帶,以供證據之用,電視公司認為此舉會侵害新聞自由,而拒絕法院之提 出命令。四家電視媒體雖提起抗告,亦經福岡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因而提起本件 特別抗告。最高法院在昭和 44 年的判決中,認為本案必須針對基於公正審判的 要求下而提出命令的必要性、採訪自由受妨害的程度、此種命令對新聞自由產生 影響的程度等情事,加以比較衡量而作定,並判定本案提出命令為合憲。日後,

最高法院在平成一年、二年分別針對檢警機關搜索扣押日本電視公司、TBS錄 影帶的判決中,亦認為只要是實現公正裁判所不可或缺,於有「實施適當、迅速 之搜索的要求時」,應予准許。339

在博多車站案中,法院判決理由認為:「傳播媒體的報導,在民主主義社會 中,於國民參與國政方面,乃是提供重要的可資判斷之資訊,為國民『知的權利』

服務。因此,與思想的表現自由並列,報導事實的自由亦在憲法第 21 條規定表 現自由的保障範圍。又為傳播媒體的報導得獲正確的內容,與報導自由同為報導 目的之採訪自由,參照憲法第 21 條規定的精神,亦值得充分尊重。然而,採訪 自由並非不受任何限制,例如為實現公平裁判之憲法上要求,則不能否定其應受 某程度的限制。亦即為保障實現公正的刑事裁判,傳播媒體因採訪活動所得資 料,如認有採為證據之必要時,採訪自由即受相當限制。此際,一方面須考慮審 判對象的犯罪性質、態樣、輕重及採訪內容作為證據的價值,進而考慮其在實現 公平的刑事裁判上有無必要性;另一方面應比較衡量以採訪內容作為證據而命其 提出時,傳播媒體之採訪自由所受妨礙的程度以及對於報導自由所致影響如何,

並其他各種情形來加以決定。於認定使用其作為刑事裁判之證據乃屬於不得已的 情形下,亦應慮及傳播媒體因此所受不利益勿超過其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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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參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I.法院於必要時,得扣押得為證據或應沒收之物。但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法院得指定應扣押之物,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該特定物。」

339參見日本蘆部信喜著,李鴻禧譯,憲法,1995 年 1 月,頁 178-180,引自林孟皇,同前註 82 文,頁 8-9。

340參見吳煜宗譯,同前註 337,頁 342-344。

在博多車站案的結論上,日本最高法院認為:「本件中,傳播媒體基於中立 之立場,而拍攝下現場狀況的本件錄影帶,在證據上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對於 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責任的判定上,則被認為是處於幾乎是必須之物的狀況。又 另一方面,本件錄影帶包括業已播放完畢的部分在內,乃是為了放映而準備之 物,因其作為證據使用而使得媒體遭受到的不利益,並非報導自由之權力本身,

而應該解釋其僅只是對於將來的採訪自由可能帶來危害而已……對於此一程度 的不利益,即使是立於應該充分尊重傳播媒體之立場的觀點,應該說是尚在必須 忍受的程度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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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日本學者見解:

由此可知,表面上日本法制與實務見解並未賦予媒體刑事訴訟上拒絕證言與 拒絕搜索扣押的特權,不過日本最高法院在博多火車站案件中所採取利益衡量的 判斷方法,經常為日後該院的相關判決所承襲,可見法制上雖未賦予記者特權,

但該國實務見解亦考量到新聞自由所扮演的公益監督功能,必須在個案中衡量公 平審判與新聞自由間利益衝突的問題,並讓法官有實質判斷的餘地。至於個案衡 量判斷的因素,日本學界的意見認為應包括:所要實現司法利益的實質內涵、所 要保障新聞自由利益的實質內涵、該新聞報導的證據價值、是否為追訴犯罪所不 可或缺、對報導自由的實質影響、對採訪自由實質影響、值得保障的採訪取材方 式及有其他會影響將來採訪自由的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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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在博多車站案,並非直接以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為前提,而 是以憲法第 21 條為理由的超訴訟法觀點出發,作出具體個案中可能有拒絕扣押 權的判決意見。本案判決首先確立對於媒體為強制處分,應受憲法上的限制,這 一點在學說上亦無異論343,進而就對媒體為提出命令與扣押的具體處分,建立了

341參見吳煜宗譯,同前註 337 書,頁 344。

342參見朱朝亮,同前註 335 文,頁 286-289。

343參見上口裕,〈報道機関に对する搜索‧差押〉,松尾浩也等編《ジュリスト增刊 —刑事訴訟

「比較衡量說」,認為法院在判斷能否扣押媒體所持有的採訪影帶,應衡量 (1) 為了實現公平審判之必要,及(2)傳播媒體之採訪自由所受妨礙的程度以及對於 報導自由所致影響如何,並應符合比例原則。不過最高法院並未就具體應衡量的 事項加以詳述,但在後來的日本電視台事件及 TBS 事件,法院均承襲博多車站 案所採取的比較衡量說,這同時也是日本學界的有力說344

在實現公平審判方面,討論的焦點在於,什麼情況下採用採訪資料作為證據 的必要性高。包括:犯罪的重大與否、犯行的態樣、偵查進行的情況。首先,學 說上認為為澄清重罪或為證明被告無罪時,採用採訪資料作為證據的必要性高

345。多數學說要求必須滿足補充性原則,或謂證據的不可欠缺性,但證明力高,

不足以充分說明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或缺性不是靜態認定,而須動態認定,考 慮迄今的細節,包括「是否有取得其他有力證據之可能」、「是否已經窮盡相當努 力蒐集證據」,特別是在偵查中的扣押。如果考慮到是被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的唯一證據,得以報導之方式使一般人看到,卻不能在審判中使用的話,將保密 資訊全部不予揭露,因而無法確認事實,相比之下,拒絕證言權、拒絕扣押權的 不正義就變得顯著346。不過,犯罪重大性,其實難以定出一個明確的標準。法定 刑或是預想的量刑較常被用來當作犯罪重大與否的參考,在個案中,最高法院亦 曾將國民對案件的關心程度,列為考量的因素之一。至於作為無罪證據的部份,

強調「避免不適切的處罰」347

其次,犯行的態樣,例如:在密室中進行的犯罪、組織犯罪,以及偵查進行 的情況,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特定與否、犯罪嫌疑人是否否認犯行、有無

法の爭点 [新版]》,頁 86,引自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28。

344參見田中開,〈報道機関に对する搜索‧差押え〉,松尾浩也等編《ジュリスト增刊 —刑事訴 訟法の爭点 [第三版 ]》,頁 80;並參見上口裕,〈報道機関に对する搜索․差押〉,松尾浩也等 編《ジュリスト增刊 —刑事訴訟法の爭点 [新版]》,頁 86,引自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28。

345參見鈴木茂嗣,〈報道の自由と公正な裁判─ラレビフィルム提出命令事件〉,伊藤正己等編《マ スコミ判例百選(第二版),頁 19 ,引自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28。

346同前註。

347參見田中開,〈報道機関に对する搜索‧差押え〉,松尾浩也等編《ジュリスト增刊—刑事訴訟 法の爭点 [第三版]》,頁 81,引自吳絮琳,同前註 26 文,頁 129。

目擊者等情況,都應該被考慮進來348

在媒體所受不利益方面,則考量對將來採訪自由的影響、採訪方式、採訪的 資料是否還要使用等情事。若採取對被害人之自由權利不當侵害的採訪方法時,

此時,原則上這種採訪、報導自由不值得保護。另外,關於未放映的母帶部分之

此時,原則上這種採訪、報導自由不值得保護。另外,關於未放映的母帶部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