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高層建築營運時之防火管理機制
5.4 保險機制
我國目前高層建築保投火險之比率與歐美國家比起普遍偏低,其原 因主要為民眾尚未建立風險損失之觀念,而相關保費費率過高亦是其投 保火險比率偏低的原因。一般而言在歐美國家,保險制度往往強力主導 建築及消防安全標準之訂定,且基於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愈完備保費愈 低之誘因,因此建築使用權人都願意積極配合保險公司之建議,並確實 改善建築自身之消防安全與建築相關條件,一方面可獲得較低之保險費 率,一方面又可以使所處之環境安全條件提昇;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可以 降低承受保單之風險;對於政府部門而言不僅能減少相關人力之支出,
降低社會成本,更可以大幅提昇都市環境之安全。如此環環相扣、緊密 聯繫便創造了所謂政府部門、建築使用行為人、保險業者三贏之局面。
而在本機制中亦秉持一樣之概念,將保險機制融入現行之高層建築管理 中。
(1)落實推動損害防阻技術
一般說來政府機關所謂的合格通常都為最低之標準,因此在 機制中即希望藉由保險業所要求之較高標準即專業之安全檢查能 力、事前之預防與矯正措施,來提昇高層建築物之安全。
在本機制中建議能將火險納入高層建築物強制險,且與政府 部門現行之檢查申報機制予以結合。建築使用行為人依程序向保 險公司提出投保要求,而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要求後即予以評估 要保建築物之防火管理情況,評估後即可依建築實際之情況,對 建築使用行為人提出相關改善意見,並藉由保險費率之加費與減 費之手段,來要求建築使用行為人予以改善不合標準之相關情 況,保險業者更可與建築使用行為人共同監督或提供防損技術給 予建築使用行為人所委託之相關專業人員(如專業維護管理公 司、消防設備師),藉此亦可落實委託專業人員之保證責任,且在 無形之中更能有效提昇高層建築物之防火管理成效與使用建築環 境之安全。
(2)擴大火災保險減費之範圍
在財政部於 91 年 3 月 29 日以台財保字第 0910702651 號函核 准產險公會所報「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中可發現防火 管理部分僅就<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其防災中心內備有各種防 災及相關設備之監視、控制裝置並日夜二十四小時有消防人員二 人以上執勤>予以減費比率 5%。
建議未來在防火管理減費部分,可將該建築之實際管理情況 納入減費之評估,建議項目如下:
1.是否委託專業管理維護公司予以管理。
2.是否落實防火防煙區劃之管理。
3.是否予以管理室內裝修材料。
4.是否落實相關演習訓練。
5.是否落實防火宣傳或教育。
表 5.10 建議修正事項-保險部分
減 費 項 目 減費比率 說明
防火管理
(一)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其防災中心內備有各種防災及相關設 備之監視、控制裝置並日夜 24 小時有消防人員二人以上執 勤。
(二)建築物委託合法之專業管理維護公司予以管理。
(三)建築物依法落實防火防煙區劃之管理。
(四)建築物依法予以管理室內裝修材料。
(五)建築物使用者定期予以落實相關演習訓練。
(六)建築物使用者或管理者具體落實防火宣傳或教育。
5~10%
現行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中僅就<建築物 設有防災中心,其防災中心內備有各種防災及相關 設備之監視、控制裝置並日夜二十四小時有消防人 員二人以上執勤>予以減費比率 5%,其減費範圍應 予以擴大,以藉此提高建築使用者之投保意願,並 藉此機制改善建築防火管理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