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高層建築營運時之防火管理機制
5.1 政府機關
在本機制中政府機關主要為監督者之角色,但同時也需扮演輔導者 之角色,相關敘述如下:
(一) 落實性之工作與內容
(1)高層建築自主性管理部分
政府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對於高層建築應確 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註一要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 或建築使用行為人組織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確實落 實高層建築自主性管理組織,以利後續防火管理相關工作之執行 與推動。
另外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也應於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 第四章 罰則 予以增列未組織管理委員會或推選 管理負責人之大樓罰則,相關建議內容如表 5.2 所示。
(2)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檢修申報制度部分 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政府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消防單位)對於高層建築應確實 依照消防法 第九條註二予以落實消防申報檢修制度。而地方縣市 政府消防單位也應對完成檢修申報之高層建築確實派員予以複 查,如相關人力有不足亦可利用代檢制度,以非原建築所委託 之專業機構進行相關檢修申報項目之複查,並對於申報不實之 高層建築與專業機構依消防法 第三十八條予以處罰。
註一: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 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 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 集人時,住戶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註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 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
2.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
政府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對於高層建築應確實 依照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 第三項註三予以落實公共安全申報檢修 制度,而地方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對於未按規定申報、逾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高層建築應依建築法 第九十一條處以不同之罰則。
(3)增列建築防災管理計畫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建築法中,對於日後新建及申請變更用途 之高層建築(及超高層建築),應於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時增列使 用防災管理計畫審查,其內容應涵蓋建築之營運使用管理、日常 防災計畫、緊急應變等項目。且亦應定期審查建築物防災管理計 畫並評估其實施成效,且端視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之情況,建議其合適之使用強度,而對於情況不理想 之高層建築應予以處罰或斷水斷電。
(4)落實管理與提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之素質 中央主管機關應確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七 條及第八條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資格予以審核分級管理 並建立相關評鑑制度。另外為提昇管理維護公司之災害管理與應 變之成效,本研究建議應要求管理維護公司擬定災害預防、應變 相關標準作業之程序,並於申請許可時一併提出。
而對於高層建築中之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公寓大廈技 術服務人員也應確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三條及 第四條予以審核其資格,另外主管機關也應明定相關從業人員之 防火管理教育訓練內容與頻率,對於未配合之相關從業人員可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予以撤銷其認 可證。
註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 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5)規劃高層建築強制保險機制
目前我國政府機關對於高層建築或超高層建築皆無強制之 保險規定,僅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註四規定建築物有特 殊營業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並未規定一定樓層以上之高樓 層建築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因此往往喪失災前預防與災害 後降低災損之成效。因此本研究建議中央相關主管單位應於建築 法、消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劃相關強制保險機制,初期 對於超高層建築(即樓層數達 25 層或樓高超過 90 公尺之建築)
應納入相關法規中予以強制保險,藉此以保險制度對建築使用人 賦予維護安全之責任。
(6)落實建築、消防延伸相關法令
而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與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制度外,政府相關單位也應以建築法、消防法之延伸法令 所規定之相關內容要求高層建築物予以配合與進行改善。以建築 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為例,雖有此法令但常礙於人力不足因此而 無徹法底執行,而造成危害建築物安全之最主要原因,本機制中 即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未來在高層建築中應落實此項法令之督導 與審查,如有人力不足之情況,亦可由代檢制度予以落實。
表 5.1 建築、消防相關之延伸法令
母法 相關法令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辦法 消防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消防設備師及設備士管理辦法
註四: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 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財政部定之。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
(二) 輔導性之工作與內容
(1)成立專業輔導團
地方縣市政府應就高層建築之情況予以普查、督導,並定期 舉辦建築防火管理教育宣導,且對於缺乏改善能力之高層建築應 提供專業之協助。由各局室組成高層建築防火管理之輔導組織,
分別藉由各領域之專業人員就不同層面所存在之問題予以輔導 大樓。
(2)建立建築物評鑑制度
地方縣市政府應建立高層建築防火管理成效之評鑑制度,對 於防火管理工作成效優良之高層建築給予認證與公開表揚,如係 委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經營管理維護專業事務,應將一併表 揚該公司。對於防火管理成效不佳之高層建築也應上網公開讓民 眾瞭解自身所處之場所是否安全。
(3)提昇大樓自主管理組織發展與管理能力
政府相關單位應加強對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發展與管理能力 之培育輔導,成立社區管理的諮詢機構,並應定期辦理大樓主委 培訓班且編印相關手冊,提供行政文書檔案範本等事項,以使大 樓之管理組織能更輕易取得執行管理事務所需之資訊,藉以提昇 管理能力與效率,也提高建築使用行為人擔任管理委員、參與管 理事務的意願。
(4)落實與擴大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政府相關單位應對防火管理成效良好之建築物具體規劃相 關優惠配套措施,結合各單位提供資源協助及給予各項優惠,如 補助防火標章申請費用、減稅優惠、降低保險費率、補助大樓管 理費用……等。
表 5.2 建議修正事項-政府機關部分
表 5.2 建議修正事項-政府機關部分(續)
表 5.2 建議修正事項-政府機關部分(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