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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層建築營運管理之現況分析

3.4 建築物保險

在高層建築物保險方面,本研究以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為主 要之探討對象,火災保險為財產保險之一種,乃以動產或不動產為保險 標的,而以火災為承保之特定危險事故,此種保險,在火災不幸發生而 致保險標的遭受毀損或滅失時,使利害關係人可獲得補償,免限於經濟 生活之不安定。

在火險市場分類上,大致可分為商業火災保險和住宅火災保險兩 種,相關說明如下:

商業火災保險-

•凡是供住宅用以外之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貨物、機器設備 等有形財產均可投保商業火災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因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所致之損失,

及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所生之施救費用,依保 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另外財政部業於 91 年 3 月 29 日以台財保字第 0910702651 號函核准產 險公會所報「商業火災保險表定加減費規程」,該加減費規程除配合消 防法令修訂消防安全減費辦法外,並對於被保險標的經檢查通過取得防 火標章認證者予以減費,最多可就危險費率減費 40%。

表 3.4 高樓加費比率表

建築物樓層別 加費比率

15-24 層樓 10%

25 層樓以上 15%

說明:高樓加費係指建築物在十五層樓或 50 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25 層樓或 90 公尺以 上(超高層建築物)之建築物,其整棟建築物各樓層保險標的物均需予以加費。

表 3.5 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表

減 費 項 目 減費 比率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備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 100%者 20%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 75%者 15%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 50%者 10%

自動滅火設備

有效防護範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 25%至 50%者 5%

室內消防栓 備有室內消防栓設備 5%

有效防護範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 70%者 10%

室外消防栓

有效防護範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 50%至 70%者 5%

機動消防車 工廠設有機動消防車(包括機動化學消防車)

並備有行車執照者 5%

防火管理

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其防災中心內備有各種 防災及相關設備之監視、控制裝置並日夜二十 四小時有消防人員二人以上執勤

5%

說明:(1)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表之減費比率經保險公司依商業火險消防設備設置標準或商 業火險高層大樓消防設備設置標準檢查合格者適用之。

(2)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表之減費比率經合格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持有有效消防安全 設備暫行執業証書人員依規定檢查合格者適用之。

表 3.6 防火標章減費比率表

有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40%

經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檢查 通過取得防火標章之建築物

無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 20%

說明:消防設備減費比率與防火標章減費比率兩者僅可選擇其中一較高之項目適用之。

住宅火災保險-

•凡是供住宅用之建築物及建築物內動產,均可投保住宅火災保險。

•承保之危險事故:因火災、爆炸、閃電雷擊、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 碰撞、意外事故所致煙燻、救護損失等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現行住宅火災保險費率係由保險同業公會依據投保建築物之結

1 0 35,000 33,000 30,000 29,000 31,000 2 0 37,000 35,000 32,000 31,000 33,000 3 0 40,000 38,000 35,000 34,000 36,000 4~5 1 52,000 50,000 43,000 42,000 44,000 6~8 1 62,000 58,000 51,000 50,000 52,000 9~10 1 65,000 60,000 53,000 52,000 54,000 11~12 1 70,000 65,000 58,000 57,000 59,000 13~14 1 72,000 67,000 60,000 59,000 61,000 15~16 2 80,000 75,000 68,000 67,000 69,000 17~18 2 82,000 77,000 70,000 69,000 71,000 19~20 3 90,000 85,000 78,000 77,000 79,000 21~24 4 100,000 90,000 83,000 82,000 84,000

而在實際參訪與問卷調查中可以發現,一般來說辦公用途之高層建 築與住辦混合用途投保火險之比例比住宅用途之高層建築來的高,原因 為辦公用途之使用者對於災害風險評估之考量,為降低災害之損失,因

此通常會自行投保火險。一般住宅用途之高層建築之用戶投保火險之因 素,常為應付銀行貸款需求,而銀行通常僅要求依貸款的金額投保長期 住宅火險,但是貸款金額往往較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為低或因為包括 土地價值在內,而造成不足額或超額保險,因此使用者雖有投保火險之 實際行為,但其實質之內容與意義卻仍值得進一步探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