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2.2 國內相關法規規定
2.2.3 其它法規之相關規定
涉及高層建築物防火安全的法令繁多,除了上述消防法、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建築技術規則為主要規定外,尚有舊有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辨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其它相關 法令,其內容重點如下【5】:
(一)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為維持建築物原有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檢 查,認為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 善者,應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 善。此辦法所稱舊有建築物係指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建築法修 正公佈施行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所謂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 度超過 1.2 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等。其設計應由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或具 備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室內裝修業為之;其施工應由具備專業 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為之。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辨法
此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請)人,為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若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其申報項目包括:防火避難設施類(防 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 梯、屋頂避難平台及緊急進口等)與設備安全類(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 等)。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政府於八十四年六月公佈實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加強公寓 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對於在構造或使用上可區分 為數部份之建築物均可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予以管理,其中 與消防安全相關者有【6】:
(1)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隔間、防火巷弄、
樓梯間、公共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
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 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2)第十七條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
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3)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對共有及共用部 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並對住戶違規情事 加以制止。
從上述我國相關法令中,除消防法部分條文針對影響消防隊搶救 有明顯規定外,其餘法令皆著重於建築物防火安全設計規定,其中最 大的特色是有關防火管理制度的推行,此制度可說是建築物管理權者
(使用者)落實建築物防災之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