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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會網絡

第三節 犯罪團體外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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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犯罪團體外部網絡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為何可以行騙天下?本研究在前一章(第四章)探討跨境 電信詐欺集團採行的犯罪地點切割模式,除了提高偵查單位的偵查難度,同時也 降低了犯罪者被查緝的風險。躲避查緝及刑責雖然是詐欺集團跨境移動的主要因 素,尋找海外據點的中介媒介,卻是其中至關重要的關鍵點。此處的中介媒介,

亦即犯罪團體的外部網絡。

由表 5-3-1 可看出中介媒介包括人脈關係及買通公關二大關鍵點,人脈關係 主要為集團首腦的個人資源,只要海外國家當地有認識的人則可設點,無人脈則 不會過去。人脈關係包括在海外的首腦本身、舊識集團老闆、同行集團老闆、黑 道幫派團體的人脈資源、通緝犯、親戚、朋友、認識的當地華人、台商、其他生 意人等;有的甚至到語言推廣中心藉機認識來台上課的外國人士,待其回國時作 為中介者(例如非洲黑人)。背景較好的首腦或金主通常可找到有力人士或有權 人士,幕後金主包含各界人士(例如黑道大哥、台商、演藝人員、政治人物、民 意代表、情治單位人員或部分國內外警察等,大多與黑道有掛勾),僅限投資而 未涉入,主要協助提供當地中介者的聯繫管道。中介者主要協助集團處理海外庶 務,包括當地租屋、電信設備、及引薦翻譯或保母處理生活瑣事;租屋主要由前 述中介者或翻譯負責,大陸部分因同是華人,集團老闆可自行找點。其中,翻譯 主要由中介者引薦,多為精通當地語言的大陸人士或當地華僑、台僑、精通華語 人士;有些集團成員在東南亞較久、學會當地語言則不需翻譯;有些為當地認識 的政府官員所引薦;歐美、非洲則找精通英語成員,或到國外請中文翻譯(非洲 找精通華語黑人)。由上可知,跨國的民族與親友關係網絡(Ianni, 1974; Bovenkerk, 2001),的確是跨境詐欺集團重要的信賴來源與關鍵機制。

他一定要找到熟悉駐在國的人去幫他拓點,一般會找台僑,但是非洲的部 分不一樣,因為非洲台僑太少,所以他們是找到會講華語的黑人。……師大訓練 出來的。……因為我們國家在推廣華語的時候,他在這邊認識(訪談紀錄,L2)。

詐欺集團得以在海外橫行無阻的另一關鍵點,即是在當地買通公關,來降低 被查緝的風險。集團首腦或黑道主要透過當地人脈關係(有力人士)牽線,利用 邀宴、政治獻金、保護費、安排駐點或其他方式買通相關政府機關(有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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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兩岸或國際刑警查緝時可事先預警通知,此類有權人士包括當地軍閥、執法機 關、行政機關等政商人士,甚至上達政府高層首長。集團首腦或核心人物以邀宴、

政治獻金方式拉攏關係不分落後或先進國家,談妥保護費買通關係的方式則大多 用在經濟落後、貪腐嚴重的國家;詐欺集團在東南亞運作多年,當地部分執法人 員察知集團內幕甚至會主動開價收取每月保護費,有時得知集團獲利甚多或官員 生活拮据時,則會變相勒索額外費用,成為另類黑吃黑現象。每月保護費各國不 同,分別為數萬至數十萬元台幣不等,泰國甚至採抽成制並派員(當地華人)進 駐機房監控。此外,打通當地有權人士協助安排駐點,除了是另類買通關係方是 外,政府高層協助安排的據點受到當地政府保護,更形成了防止兩岸查緝的保護 網。前述貪腐或尋租現象形成灰色地帶,成為犯罪團體有利可圖的漏洞(Minc, 1993; Williams & Baudin-O’Hayon, 2002);然而,因為從事犯罪活動,詐欺集團 除了容易被查緝外,也容易成為被勒索的對象。

買通公關的目的,分別為事先預警及付錢放人。事先預警方面如前所述,係 透過打通當地政商關係,以獲得查緝的事先預警通知。付錢放人方面,則是集團 被查獲時,繳交鉅額保釋金交保或直接行賄放人;詐欺集團在大陸及東南亞興盛 時期均有此類情形發生,金額以每人上百萬至上千萬台幣不等,其中柬埔寨亦有 行賄後仍不放人的黑暗情形。由此可見,詐欺集團詐騙金額之可觀,規模龐大者 甚至到達動搖當地國本的程度,大多未被查獲,印證了權力與資源的多寡有密切 關聯(王振寰,2010);跨境詐欺網絡與組織犯罪網絡相同,已擴散延伸至商業 及政府領域,不斷累積巨額利潤、降低查緝風險,犯罪者與政治經濟掌權者間的

「影響網(webs of influence)」比任何正式的結構更為重要,並使犯罪機會最大 化(Williams, 2001)。此外,詐欺集團據點遍布世界各地,但由於與當地政治利 益團體掛勾而不易被查獲(Lupsha, 1987; Martin & Romano, 1992; Castells, 1998;

Williams, 2001; Verese,2011),利用第三方中介者的人脈關係來買通關係,串連整 個犯罪網絡,連結執法機構和政府官員,通過削弱執法力度、賄買司法程序,並 中和刑事司法系統,以減少風險,來延伸網絡、覆蓋結構洞。則如同 Williams

(2001)論點,官方不一定是犯罪集團一份子,卻是犯罪網絡的重要節點,其所 提供的重要服務,包括執法行動和即時情報。

他們還花錢花到印尼的○○○那邊去幫他們找(地方),……在印尼○○○住宅 的後面租整排的,那哪抓得到。……印尼○○○也看不懂他們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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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人 價錢沒談好,導致人犯直接交給大陸公安處置。

東南亞 泰國移民局高官及海關容易買通,被查獲時可付錢放人。 C5 東南亞 落後國家被查獲常可付錢放人:菲(100 多萬臺幣/人)、

越(900 多萬臺幣/人)、泰(1000 多萬臺幣/人)。

較黑暗國家:柬埔寨付錢人照樣遣返,印尼排華,菲律賓治 安不好、華人遭搶被殺。

C4

大陸 大陸詐臺時期亦買通大陸公安或被查獲時付錢放人,海南出 事被抓 40~50 人,老闆花 2000 多萬人民幣約 1 億台幣救出 整群;陸籍女車手在大陸被抓,台籍老闆付 240 萬人民幣放 人。

C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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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犯罪得以擴散全球並橫行多年,必然有其獨特的社會網絡 連結模式,本節將針對前述集團組織結構與分工、犯罪團體內部網絡及犯罪團體 外部網絡進行綜合統整分析,其中犯罪團體內部網絡與犯罪活動牽涉性較高,外 部網絡則與犯罪活動牽涉性較低,而是影響地理節點的選擇。

一、集團組織結構與分工

詐欺集團組織結構依照作業順序,可分為前置組、國外組、電話組、金流組 及核心組五大類。其組織分工主要受到規模大小及查緝風險所影響,可分為全包 分工制與分散合作制。演變過程主要由小型全包制、小型分散合作制、中型二組 分工制、中大型全包分工制,再到中小型分散合作制。小型集團多採菁英制,五 大類組獨立運作,再透過第三方介紹進行合作;大型集團分工細膩,含括五大類 組,後期為形成斷點,由招募組招募互不認識的成員分散至各組,形成高度分工 及分散狀態。

集團組織中最為關鍵的人物,即為中介者(搭橋者)、負責人(影武者)、幕 後老闆與金主(藏鏡人)。跨境詐欺集團幕後首腦人物有其共通特點,早期以臺 中黑道角頭多角化經營佔多數,對於詐欺事業甚低調,無直接證據證明其為首腦,

因此入監前科多非詐欺罪;非屬黑道之首腦大多臺中或桃園人,極早接觸詐欺活 動,前科多為詐欺罪。首腦大多極為年輕,平均 20 多歲即自立集團,共通特徵 為擁豪宅、開名車、身價上億,並將現金屯放家中。大型詐欺集團通常分支跨越 多國,版圖極大,多角化經營者則轉為金主,詐欺活動僅為經營產業一環,避免 過度牽涉。此外,集團核心人物可找到底層成員、合作對象及國外據點,均有賴 中介搭橋者的轉介,亦即連結外圍與核心的第三方,屬於橋的連接角色(搭橋 者)。

跨境詐欺集團社會網絡概況(表 5-4-1)分別如下,核心組包括老闆、金主、

會計、帳房及各組負責人,大多為親友,彼此之間為強連帶關係,具有高信任度 和凝聚力。其中,核心組的各組負責人、前置組的找人中介者(招募組、第三方)、 國外組的找地中介者(親友、僑胞、台商),與首腦之間為強連帶關係,同時亦 是關鍵的連接結構洞角色,對內部的上層人員形成連結點、對外部的下層人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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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斷點,成為有效保護核心成員並隔離危險的間隔網絡。其餘前置組、國外組、

電話組及金流組成員則均為弱連帶關係,可不斷替換變動,透過間隔網絡與核心 人員完全隔離。強連帶支撐犯罪網絡核心成員的運作,並使犯罪團體跨越國境,

弱連帶則有助於搜尋訊息及成員,並兼具斷耦性阻絕功能以規避查緝風險,中介 者在其中則具有傳遞訊息的功能,形成一種高彈性的鬆耦合(loosely coupled systems)犯罪網絡,與跨國販毒網絡極為相似(Williams, 2001; 馬財專,2003)。 但是由於詐欺網絡成員流動率高、無需長期參與,因此非屬一般「組織犯罪」(Levi, 2008; 劉家妤,2012),僅核心組成員具有組織犯罪中特定且長期的特質,跨境 電信詐欺集團犯罪網絡無疑是社會網絡理論中強弱連帶與結構洞概念

(Granovetter, 1973, 1983; Burt, 1992)的完整體現。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運作流程的關鍵點即在於不斷切割、設立斷點,採用切割 連結及人海戰術模式,包括人員交流、電信流(通話紀錄)及現金流(轉帳紀錄);

第三方(找人、找地中介者)在過程中,則形同斷點機制。此種斷點機制,除了 第三方外,還包括成員匿名制(使用暱稱或代號)、聯絡工具使用王八機(易付 卡手機及網路電話)、洗錢層轉機制。底層犯罪者大多利用無社會經驗、不成熟

第三方(找人、找地中介者)在過程中,則形同斷點機制。此種斷點機制,除了 第三方外,還包括成員匿名制(使用暱稱或代號)、聯絡工具使用王八機(易付 卡手機及網路電話)、洗錢層轉機制。底層犯罪者大多利用無社會經驗、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