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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 理論與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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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方法

由於當前對於全球犯罪網絡的研究極為缺乏,為透徹解析臺灣跨境電信詐欺 犯罪網絡及運作機制,本研究分別彙整國內外相關文獻進行回顧分析,並以文獻 探討法、現有資料統計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及探究。

第一節 理論與文獻回顧

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主體及被害客體跨越兩岸及其他國家國境,屬全球化 犯罪類型之一,國內學者對於跨境犯罪及詐欺犯罪相關研究極為豐富,然而對於 跨境詐欺犯罪網絡著墨較少,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類型研究更是少見於國外文獻,

足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實為源自臺灣的特殊犯罪類型。以下針對跨境電信詐欺犯 罪的犯罪特性與相關理論分述討論。

一、犯罪特性

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包括三種不同領域之犯罪型態,因此其特性可自跨境犯罪 逐步加入詐欺及電信的概念,限縮至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進行探討。

(一)跨境犯罪

「跨國犯罪」一詞,在 1975 年第五屆聯合國犯罪預防會議的「犯罪型態及 範圍的改變:跨國及國內犯罪(Changes in Forms and Dimensions of Criminality:

Transnational and National)」議程中被普遍確認(Mueller, 2001),當時主要在探 討如何防制國內及跨國企業濫用經濟影響力而產生的經濟犯罪。直到 1980 年代 跨國犯罪一詞才被用來描述廣泛的犯罪活動,如毒品販運(Smith, 1989)、非法 移民、走私武器、詐欺及恐怖主義等(MacNamara & Stead, 1982)。Bossard(1990)

將其精簡定義:「跨國犯罪是至少被兩個國家認定為犯罪的活動」,並指出跨國犯 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其主要受到世界各項進步發展的影響。本研 究因範圍涉及兩岸及其他國家,故統稱為跨境犯罪(Cross-border Crime)。

大陸學者畢武卿(1996)認為,跨境犯罪具有二種特性,1.跨越國境、邊境:

包括跨境的犯罪主體,例如甲國人民在該國犯罪後逃至他國,或甲國人民至乙國 犯罪,或甲、乙兩國人民共同實施同一犯罪;跨境的犯罪行為,例如跨境走私毒

為在甲國為犯罪,在乙國卻不屬犯罪,則非跨國(境)犯罪。此外,Martin 與 Romano(1992)在跨境犯罪的類型與特性研究中,發現其在涉及集體行為程度、

資料來源:Martin & Romano(1992). Multinational crime. Newbury Park, CA: SAGE Publications.

2001 年 911 事件之後,跨國(境)犯罪在理論及實務方面被廣泛討論,成 為政府及執法機關的關鍵性安全議題(Williams, 2001),亦是犯罪與刑事司法學 界的熱門議題(Abadinsky, 2003; Felsen & Kalaitzidis, 2005; 孟維德,2012)。跨 境犯罪活動危害程度較傳統犯罪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因涉及不同國家之司法制度,

12 洗錢係指將犯罪所得(髒錢)透過一連串交易及隱匿來源,使其層轉洗淨成為合法所得(乾 淨的錢)的過程。電子洗錢則指銀行業運用遠端通訊技術,更加有效掩飾資金來源,將不法資金 轉至合法商業投資,使洗錢活動更加興盛(Grabosky & Smith,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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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在偵查、蒐證、起訴上均遭遇重重阻力(孟維德,2001)。因此,相關研究除 了探究跨境犯罪及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外,更提出全球治理(Williams &

Baudin-O’Hayon, 2002)與國際警務合作之概念(Sheptycki & Wardak, 2005;

Reichel, 2005;何招凡,2013)。此外,Mueller(2001)認為聯合國秘書處 1994 年歸納出的 18 種跨境犯罪類型13大多與組織犯罪(Organized Crime)有關,在這 些跨境犯罪中均能發現犯罪組織的形蹤。國外學者對於跨境組織犯罪研究甚多,

近幾年亦加入了全球化(Shelley, 1998;Williams & Vlassis, 2001;Woodiwiss, 2007)

與國際執法(孟維德,2004;Edwards & Gill, 2006;Woodiwiss, 2007;Harfield, 2008;

Leong, 2007)的概念進行探討。

(二)跨境詐欺犯罪

詐欺犯罪之成立要件為被害者有移轉財產的意願,此點與一般犯罪及其他財 產犯罪違背被害者意願而實施截然不同(江信賢,2004)。詐欺成本主要透過提 高民眾不便、機會成本、商品非必要過高價格及詐欺所得累積而成,並轉嫁到社 會大眾身上,形成循環周期(Wilhelm, 2004),是一種另類的無本生利活動。跨 境詐欺犯罪在 1994 年被聯合國祕書處列入 18 種跨國(境)犯罪類型之中(Mueller, 2001:13-21),惟當時主要指詐欺型破產及保險詐欺等較為傳統的詐欺犯罪,直 到 2005 年跨國詐欺才正式浮現國際受到關注,特別是東協地區(Casey, 2010)。

14傳統跨國詐欺犯罪種類主要有 8 種:投資詐欺、貸款詐欺、倒閉詐欺、信用卡 詐欺、海運詐欺、保險詐欺、國際貿易詐欺、及奈及利亞 419 詐欺(林山田,

1987;詹德恩,2002)。其中 419 詐欺(419 scams)與我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模 式有異曲同工之妙,由奈及利亞人於 1980 年所創,主要因觸犯奈及利亞刑法第 419 條之罪而得名,此種「預付款詐騙」手法後流傳至其他國家,又稱「奈及利 亞詐騙(Nigeria Scam)」。15此類詐騙集團慣常偽造承諾回饋數百萬美元的商業 計畫,透過信函偽稱彼等有某些鉅額合約收入,可匯入收信人的銀行帳戶,收信

13 1994 年聯合國祕書處在「聯合國犯罪趨勢及刑事司法系統運作第四次調查」(The Fourth United Nationsn Survey of Crime Trends and Operations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提出 18 種跨國(境)

犯罪類型:洗錢、毒品販運、貪瀆與賄賂、滲透合法商業組織、詐欺型破產、保險詐欺、電腦犯 罪、竊取智慧財產、非法軍火販運、恐怖主義、劫機、海盜、陸上劫持、人口販運、人體器官交 易、竊取藝術及文化物品、環境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所犯下的其他犯罪。

14東協警察組織(ASEAN Chiefs of National Police, ASEANAPOL)2005 年在印尼舉行的第 25 屆 會議簽署的聯合公報中,提出該區域較嚴重且需會員國關切的跨國犯罪類型為:毒品販運、恐怖 主義、軍火走私、人口販運、海事詐欺、商業犯罪、網路犯罪、旅行文件有關之詐欺、跨國詐欺。

15國際反 419 詐騙聯盟網站:http://home.rica.net/alphae/419c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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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回信詢問時,犯罪集團即告知必須先支付部分「稅」及「費用」,方能加速 處理,並使用官方的文件來取信被害人,甚至邀請被害人至奈及利亞待(或他國)

之以上賓,歹徒則結合同夥冒充政府官員,說明款項無誤,或出具偽造的銀行存 款證明等,受害者被要求依不同目的支付所謂的預付款如處理費、執照費、登記 費等,詐騙集團的目的乃在詐騙此預付款。後續詐騙份子更衍生其手法,最常見 者為假冒國外上流社會份子以結婚為由詐騙對方匯款的愛情詐騙。

419 詐欺從早期信函往來,歷經全球化時代來臨,結合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

更是朝向全球化犯罪發展。針對 419 詐欺電子郵件訊息,Blommaert 與 Omoniyi

(2006)指出,鉅額報價的金融詐騙使被害者將銀行資料及他人個資傳輸給犯罪 者,此模式形成一種「全球化通訊」的複雜觀點,其中至少必須具備三種不同形 式的溝通能力:1.科技能力,寄件者能掌控全球電子郵件系統中的通訊機會。2.

文化能力,他們必須對收件者類型有些瞭解。3.語言能力,具備與預計交易者身 份及關係一致的語言訊息。通常前二種能力極易發展,第三種則較為困難。

Onyebadi 與 Park(2012)在研究 419 國際預付款詐騙的電子郵件通信詞彙發現,

詐騙者主要結合現實主義作為訊息主要的說服用語特點,亦即,透過語言暗示滿 足日常生活的具體需求,例如以「商業生意」計畫來掩飾其詐欺手法,此概念類 似 Blommaert 與 Omoniyi(2006)所提的文化能力。由上述可知,資通科技與網 際網路的運用,促使傳統跨國詐欺犯罪更加全球普及、歷久彌新。

(三)跨境電信詐欺犯罪

電信詐欺犯罪結合新型資通科技(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ICTs)而成為新興犯罪(Grabosky, Smith & Wright, 1996;蔡田木、陳永鎮,2006;

盧俊光,2007),某些詐欺更是透過新型資通科技所創造(Almiron,2007)。國 內傳統的詐欺犯罪例如金光黨或虛設公司行號等,都是人與人直接接觸的詐騙行 為;新興詐欺犯罪則是利用資、通訊匯流,結合大眾傳媒、電信、網路及金融服 務等各層面中介物,間接與被害人接觸,以掌握人性弱點、擅用操弄技巧之詐術,

使人陷於錯誤,而支付金錢的詐騙行為(蔡田木、陳永鎮,2006; 盧俊光,2007)。

此外,新興詐欺犯罪具有成本低、風險低、量刑低、獲利高及隱匿性高等「三低 二高」之犯罪特性(蔡田木、陳永鎮,2006)。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先是結合資通 科技的運用,後期加上跨越國境的活動,雖成本略為提高,但隱匿程度更高、查 緝風險更低,大致仍符合「二低二高」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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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前述犯罪特性,跨境電信詐欺符合跨境犯罪的二種特性,包括跨越國境 及雙重犯罪,屬於跨國犯罪類型的一類;因結合新型資通科技加上跨越國境,因 此具有「二低二高(風險低、量刑低、獲利高及隱匿性高)」的犯罪特性。在 Martin 與 Romano(1992)的跨境犯罪特性研究中,其屬於集體行為程度高、與 政治經濟或社會機構結合程度強的白領犯罪及跨境犯罪類型。由於跨境犯罪集體 行為程度極高,何招凡(2013)認為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是一種典型的有組織跨國 犯罪,但因非屬我國法律定義之犯罪組織(暴力性),因此無法適用於「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16然而,也有學者認為跨境詐欺與組織犯罪不同之處在於其雖具 集團化卻非屬組織犯罪,僅需將技術移植到各地少數團體或個體,許多是一次犯、

無需長期加入犯罪組織(Levi, 2008;劉家妤,2012)。援此,跨境電信詐欺集團 性質較趨近於短期聚合集團,而非屬長期且結構完整的犯罪組織。事實上,跨境 電信詐欺犯罪較無使用暴力控制手法,與一般組織犯罪明顯不同,至於維持其網 絡運作的關鍵制度為何,則是本研究亟欲檢視之處。

另外,跨境電信詐欺與傳統詐欺較為不同之處,在於其結合新型資通科技而 成為新興犯罪(Grabosky, Smith & Wright, 1996;蔡田木、陳永鎮,2006; 盧俊 光,2007;Almiron, 2007),與歷久不衰的 419 詐欺(Blommaert & Omoniyi, 2006;

Onyebadi & Park, 2012)在手法上有相似之處,卻多了集團化及網絡化。跨境電 信詐欺與 419 詐欺在犯罪特性部分,二者均屬跨境活動及雙重犯罪;惟集體程度

Onyebadi & Park, 2012)在手法上有相似之處,卻多了集團化及網絡化。跨境電 信詐欺與 419 詐欺在犯罪特性部分,二者均屬跨境活動及雙重犯罪;惟集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