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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機會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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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幫派現在大部分都做這個了。賣毒太少了,太難賺了,又判得重。這個判 太輕。了不起啦,給你抓到判個三四年最多啦。比較輕啊,一個毒品就十幾年無 期,這怎麼划得來(訪談紀錄,C4)。

綜合以上各節的討論,跨境電信詐欺的犯罪機會主要可區分為「巨觀」的社 會變遷層面、團體層面與「微觀」的個人層面來探討(表 3-4-1)。

首先,在社會變遷的犯罪機會方面,社會變遷所形成的犯罪機會(包括監控 及工具),影響著犯罪地點與型態的演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地點的歷史演變,

從在台對台(1945-1999)、兩岸對台(2000-)、兩岸對兩岸(2005-)的單線時期,

到兩岸對他國(2006-)、東南亞對兩岸(2009-)及他國對兩岸(2012-)的多線 發展時期,後期多線發展的三個時期更是持續運作至今。詐欺手法則自過去面對 面詐騙直接模式,轉到電話詐騙間接模式,再到近期假冒檢察官取款巨額的面對 面取款模式。跨境詐欺犯罪型態的演變,則可追溯自 1999 年國內出現的首件兩 岸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主要起源於臺中的刮刮樂詐騙集團將電信機房設於大陸,

詐騙臺灣民眾;2004 年行政院成立反詐騙跨部會協調會議、2005 年限制自動提 款機單日限額三萬元,促使國內詐騙集團將目標轉向大陸及其他國家,並促使假 冒檢察官辦案現場取款的三線詐欺模式自桃園竄起,流傳至今;2006 年後跨境 詐欺案件持續上升,並陸續轉往東南亞及其他國家發展;2008 年大陸嚴厲打擊、

2009 兩岸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促使詐欺集團據點往兩岸以外的國家移動。

跨境詐欺犯罪地點及被害地點,自臺灣到大陸,再轉到東南亞,至今分散到 世界各國;犯罪型態從單一國家演變成雙邊合作,再到跨越三地合作;地點及型 態均呈現多元狀態,主要受到社會變遷的各種犯罪機會所影響。日常活動理論強 調社會變遷改變了犯罪機會(Cohen & Felson, 1979),社會變遷所形成的犯罪機 會更是影響著跨境詐欺犯罪的演變,其包括金融開放、網際網路、通訊技術的普 及,加上刑事司法查緝、國家政策轉變等因素,促使詐欺犯罪型態及地點產生了 變化,形成了犯罪地點與被害地點分散的切割模式;2009 年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及合作,更促使詐欺集團將據點轉往世界各國四處流 竄,被害標的更從使用華語的華人轉變到使用外語的外國民眾,形成全球據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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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的分工模式。前述標的物、監控者、手法及工具的變化,均屬犯罪機會的一環。

其次,在團體層面的犯罪機會方面,主要包括下列四個特點:

1.犯罪機會影響集團據點的集中與分散:詐欺集團自兩案據點轉移至東南亞 地區發展時,有特殊的集中現象,顯示東南亞地區國家提供了極佳的犯罪機會(國 家監控缺乏);而在兩岸陸續與東南亞國家展開合作查緝行動之後,詐欺集團據 點則呈現全球各地分散的現象,成為另類分散風險的犯罪機會。

2.犯罪機會影響集團的規模大小:初期興盛時期大型集團成員一二百人所在 多有,後期因應國家查緝風險化整為零。近來在國內或國外詐騙大陸人,電話機 房人數已儘量刻意降至最低,目前至少 5 人即可成團。整體而言,大型集團仍然 存在,只是大多以分散組別、分散據點的方式做為營運模式,集團規模主要隨風 險高低而變化。

3.犯罪機會影響集團的組成及招募:集團形成過程,主要由老闆找人至別團 學習技術,再找股東投資成立公司,順利者則拓點擴大發展;跨境集團組成要件,

則包括租屋、犯罪工具(電腦、電話)、客戶資料及會講電話的人,其中工具部 分包括 Gateway 機臺、虛擬伺服器、及浮動 IP 跳板(網路 IP 位址設定),主要 利用網路電話來鑽走法律漏洞(國家監控缺乏)。集團成員招募因詐騙對象多為 兩岸民眾,故招募成員多為兩岸成員(犯罪者與標的物的聚合)。台籍成員主要 透過朋友找人方式,以中輟生或問題學生為主;陸籍成員主要採仲介或應徵方式。

招募方式有三種,(1)直接方式:找周邊朋友探路學習,找有經驗者組團,找親 信人員擔任洗錢機房。(2)中介方式:透過中介者找一般成員,透過朋友轉介車 手。(3)應徵方式:利用應徵找一線人員(電話組一線人員或大陸成員等底層邊 緣成員)。成員的篩選大多無條件限制,但整體仍有四項基本要求:認識的人,

狀態尚可者,熟悉電腦操作的電腦手,及一線電話手較需要的女性成員。第四項 為補充條件,有無皆可。

4.黑道介入(犯罪機會)影響集團的組成及擴展:黑道介入屬於犯罪機會中 犯罪者的聚合,其角色包括中間人及經營者二種,幫派通常依照成員屬性分配經 營工作,毒品、討債、放款、詐欺部門各司其職,詐欺則是目前最熱門行業,因 為刑期低利潤高;此外,國內三大黑道幫派活動範圍遍及全球,黑道介入有助於 詐欺集團的跨境移動;詐欺犯罪者在獄中可結識更多同業及交流更多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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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詐欺犯罪的形成要素,包括「詐欺集團的成員」、「被害者財產」及「利 用網路電話逃避監控追查」。前述現象,均符合犯罪機會理論(Felson & Clarke, 1998)所指出的各種犯罪機會,包括標的物、監控者、手法及工具的變化(Grabosky, Smith & Wright, 1996; Castells, 1997、1998; 蔡田木、陳永鎮,2006;許春金,2010); 其中監控者缺乏部分,更包括了國家監控的缺乏(Minc, 1993; Beck, 1999;

Williams & Baudin-O’Hayon, 2002; Naím, 2005)、網路監控的缺乏(Held & Mcgrew, 2002;Aas, 2007)、及金融監控的缺乏(Blum et al., 1999; Kinsell, 2000; Kurtzman, 1993; Naím, 2005);跨境詐欺集團由兩岸向東南亞及其他國家拓點的現象則屬於 犯罪轉移(Clarke, 1997;Reppetto, 1976;許春金,2010;Varese, 2011)與全球 分工(Harvey, 1989; Williams & Baudin-O’Hayon, 2002)現象。此外,集團首腦 透過朋友尋找成員的過程有賴社會網絡中的強連帶關係(Granovetter, 1973),將 個個互不認識的成員組合成集團則是弱連帶關係(Granovetter, 1983)、形成結構 洞模式,其中中介者則具有「橋」的連接關鍵地位(Burt, 1992)。其中不同的連 帶關係自外圍向核心逐漸增強(Williams, 2001; 馬財專,2010),獄中交流亦屬 弱連帶概念,幫派份子對於刑期評估則屬於有限度的理性選擇(Cornish & Clarke, 1987; Cornish & Clarke, 2009)。

第三,個人層面的犯罪機會方面,主要為犯罪者與標的物的聚合所形成的犯 罪機會,影響著集團網絡的組成,包括下列三個特點:

1.特性背景:集團成員的特性背景包括個人特性、個人背景、犯罪特性及成 員屬地。個人特性包括年齡、婚姻及性別,成員年齡分布極廣,台籍成員從 18 歲到 50、60 歲都有,官方統計資料成員年齡分散在 21~45 歲間,隨年齡增加而 遞減,20 歲以下較少主因兵役問題而無法出國;陸籍成員則整體較為年輕,大 多 30 歲以下;底層人員多中輟生、無前科,大多屬未婚、愛玩、無業的年輕人,

缺乏穩定婚姻關係或無穩定家庭生活;車手易被抓而多找未成年人,可減輕刑責。

性別部分,早期男性較多,女性較少;後期女性漸增,又以陸籍較多,台籍較少;

陸籍女性通常跟隨情侶、配偶或親友成群而去,台籍女性大多跟隨男友或配偶,

少數則隨同好友參加,大多因為經濟因素而加入。女性比例(含陸籍)約在 7.7%

至 35%間,高者達 40.9%,甚至超越男性比例達 73.3%。跨境詐欺女性犯罪比例 高於國內詐欺及一般犯罪,主因有助於提升詐騙成功率;車手因屬外務、風險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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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幾乎全為男性。整體而言,集團成員人數隨年齡增加遞減,詐欺犯罪中女性 涉案比例甚高,成員大多因缺乏穩定婚姻或伴侶關係而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個人背景包括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及工作經驗。家庭背景部分,成員家境大 多不好,首腦則家境尚可;教育程度部分,大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的中輟生,少數 具高學歷;工作經驗則呈現多元化,各種行業均有。整體集團成員的家庭背景、

學歷或先前工作有好有壞,與其他傳統犯罪者大為不同。

犯罪特性包括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偏差行為部分,本研究受訪者大多認識 黑道幫派份子,三成有欠債經驗、五成有飲酒、賭博習慣、八成有吸毒經驗,顯 示結識幫派及吸毒經驗與跨境詐欺活動具高度相關。犯罪行為部分,受訪者約五 成在詐欺犯罪前無前科、職務愈高詐欺經歷愈豐富(金主例外),二位詐騙師資 歷均超過 10 年以上,其餘人員資歷約在 4~6 年,成員涉足國家已有往世界各國 發展之趨勢。

成員屬地包括國籍與戶籍。成員國籍部分,當前詐騙對象多為兩岸民眾,成 員大多台籍與陸籍人士,其他國籍則較少。後期台籍人數漸減,大多轉為技術層 面的管理階層,陸籍人數則漸增,間或參雜一二名東南亞當地人士(越、泰、柬、

緬),負責低階庶務工作。電信詐欺集團因較早至泰國發展,因而匯集多國人士 前往當地會合成團。後期陸續出現詐騙其他外語國家的案件則產生技術外流的現 象。影響成員國籍的限制主要來自於語言因素(被害國家及據點國家),隨著語 言限制的克服,未來成員將更趨全球化與複雜化。成員戶籍部分,根據官方統計 資料,集團成員主要集中於臺中及桃園地區,顯示其特殊的地緣性,其中台中地 區為詐欺集團起源地,透過朋友中介招募方式產生地緣集中的特質,因而成為詐 欺集團的大本營。

2.加入成因:成員加入成因包括加入因素及加入過程。集團成員加入因素主 要為家庭、經濟、偏差友伴、及通緝因素。家庭因素指原生家庭功能失調及個人

2.加入成因:成員加入成因包括加入因素及加入過程。集團成員加入因素主 要為家庭、經濟、偏差友伴、及通緝因素。家庭因素指原生家庭功能失調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