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間分工
第一節 跨境移動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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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空間分工
菲律賓……長灘嘛,印尼……就在巴里島玩嘛;柬埔寨吳哥窟、越南下龍灣,
馬來西亞雲頂,新加坡,東南亞……,日本九州、北海道……,沖繩,……東京 晴空塔。……斐濟、埃及、日本、杜拜……希臘,……加拿大,多倫多跟溫哥華……
美國的鳳凰城,亞利桑納州。……關在一間房子,從頭到尾沒有給他出去過。走 的時候,只走一遍那個路,你會記得嗎。……還有人跑去墨西哥、南美,還有巴 西的,我有很多朋友,全球都有人在做。幾乎都是臺灣人(訪談紀錄,C6)。
如同第二章文獻回顧所述,全球化中經濟、通訊、資訊的連結促使地理節點 的分散,並形成犯罪空間網絡的重組及擴充(Castells, 1998; Naím, 2005);地理 節點的分佈同時也構成了全球犯罪網絡或非法交易網絡(Castells,1998; Naím, 2005),節點的選擇主要受到國家政策、網路技術及當地人脈(移民網絡)
(Bovenkerk, 2001)等因素影響。跨境電信詐欺集團的地理節點及空間分工遍布 全球,為何這些集團可以在世界各地橫行無阻?本章將分別針對跨境移動與分工、
地理節點及詐騙國家的選擇進行深入研究。地理節點的分散形成詐欺集團的跨境 移動與全球分工,詐騙對象國家的轉移,則促使不同國家節點及人員產生合作,
更進一步形成了另類的技術輸出與移植。
第一節 跨境移動與分工
詐欺集團的跨境移動與分工有其移動歷程與考量因素可循,跨境分工亦具有 不同的類型,將於本節進行討論。
一、跨境詐欺犯罪移動歷程
為觀察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在全球的擴散情形,本研究根據上一章表 3-1-1 臺 灣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全球詐騙史繪製成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全球擴散圖(圖 4-1-1),可發現電信機房據點分布主要以兩岸為中心向外擴散移動,由亞洲、大 洋洲、非洲、美洲,乃至全球,整體成同心圓狀態分布,類似犯罪型態理論中的 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edgtes)三個核心概念,但該理論強調 的地理尺度為社區日常通勤活動起始點,跨境詐欺犯罪的活動範圍較大(全球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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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移動距離及活動時間也較長,與該理論較為不同。此外,電信詐欺集團在 國外據點的活動情形與犯罪型態理論亦不同,較類似 Daele、Beken 與 Bruinsma
(2012)對於外國罪犯地理流動的研究結果,顯示外國罪犯的流動並不適用國內 地理犯罪的流動模式(距離,錨點和方向)。
在圖 4-1-1 中,詐欺集團擴散初期,詐騙對象主要以各地華語區為主,惟在 2006 年出現詐騙韓國民眾之後,詐欺集團已將目標擴大至外語地區,泰國、日 本、越南亦相繼出現當地民眾被詐騙案件,機房據點除兩岸外,當地國亦有據點。
可推估而知,未來據點分布將往全球各地更加發散,而攻擊國家及機房據點轉移 到非華語區之後,跨境詐欺犯罪利用全球化漏洞,將隱匿無蹤更難查緝。
觀察跨境詐欺集團移動歷程(表 4-1-1),初始從臺灣臺中發源,再移至大陸 廈門沿海一帶發展,整體過程主要自臺灣、大陸、東北亞(日韓)、東南亞、到 他國,詐欺集團在東南亞被查獲之前即已發展許久,主要由黑道先行打通當地官 員,因此久未曝光;而在 2010 年臺菲案發生前,日、韓、寮、柬、泰、越等國 亦早有據點,其中東南亞地區最早即是由臺灣中部集團轉移陣地設點(訪談紀錄,
C9、L1、L3)。集團移動方法除了透過黑道打通當地或首腦本身熟悉當地外,亦 透過不斷嘗試的試誤方法(trial & error)到各地闖關,失敗的成本即是損失機票 錢及大陸人入境保證金(紐澳約每人 8 萬元)。因發展多年,大陸、泰國、菲律 賓、越南、印尼等地亦成為詐欺集團另類的培訓中心,通常成員被送至該地訓練 完後,再前往其他電信機房據點正式從事詐騙活動。
2009 年兩岸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陸續展開兩岸及東南亞共同合作查緝 專案,公安學會查緝技巧、推廣預防宣導,產生壓制效果,導至東南亞詐欺集團 無法再待而更往其他國家移動。整體移動原因可區分為集團移動及個人移動原因,
集團移動據點共同點在於躲避查緝、到各國去測試入關難易及當地查緝風險;不 同之處在於,移出臺灣除前述原因外,尚有 2005 年金融管制政策的限縮,日韓 亦因金融控管機制嚴格而難以打入,東南亞較偏僻地區(柬埔寨、越南四郡)則 因民生設施簡陋、網路不穩而無法設點,陸、泰、菲、越、印尼則因發展較久而 成為培訓中心。個人移動原因主要為了學習詐欺技術、探路人員風險測試、躲避 通緝及刑責、當地據點人員飽和無發揮空間、不習慣當地生活等,因而產生跨境 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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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4-1-1 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全球擴散圖
☆起點、據點、被害國
▲據點
◎被害國(華人)
●被害國(當地人)
→詐騙方向
◎▲● 泰國 2009、2010
☆臺灣 1996、1997 中國大陸
2004◎
2000▲
● 韓國 2006、2007
● 日本 2010、2013
◎▲
新加坡 2007 2009 2012
▲● 越南 2010、2013-16
▲◎ 東南亞 2009--
▲澳洲 2015
▲斐濟 2012 加拿大 2009◎
美國 2009◎
2014▲
巴拿馬 2015▲
▲多明尼加 2015
▲巴拉圭 2015 俄羅斯 2013
▲
▲ 斯里 蘭卡 2012 孟加拉 2013▲
土耳其 2014
▲
埃及 2014▲
烏干達 2016▲ ▲ 肯亞 2014 英國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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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先進國家,礙於民主與法治制度,無確切犯罪證據則無法開立搜索票入內 搜索;總之,各國執法機關對於外國人住居所仍有一定禮遇,不會隨意入內查緝,
卻也成為犯罪集團最佳的保護場所。
(二)跨境犯罪漏洞
國際法上國家刑事管轄權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領域」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國家對於所屬領域內的任何犯罪擁有管轄權;「國籍」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或稱「主動國籍」原則,act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國家對於國民個 人所實施的犯罪擁有管轄權(Evans, 2006);「被動國籍」原則(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犯罪被害者所屬國家對犯罪擁有管轄權(丘宏達,2006);「保護」原 則(protective principle),國家對於危害其基本利益的犯罪可行使管轄權(Evans, 2006)。前述四項原則屬於國家立法管轄(legislative jurisdiction)與司法管轄
(judicial jurisdiction),至於在執法管轄(enforcement jurisdiction)上,為避免侵 犯他國主權,國家通常僅能於其領域內而不得於他國領域內行使執法權(O'Keefe, 2004)。因此,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的查緝常會產生司法管轄權競合的問題。依照 領域原則,電信詐欺集團的詐欺行為在當地國並無受害者,且並未觸犯當地法律,
頂多以違反電信法相關法條處分,或以從事與簽證不符行為將其遣送回國;然而,
當地國若與臺灣無邦交且不承認臺灣為國家,臺灣官方人員又未即時介入協調,
通常會發生將人犯遣送至與其有邦交的中國大陸等事件,即屬政治問題。2010 年臺菲案及 2016 年肯亞案,均起源於當地國將詐欺集團台籍人士遣送中國大陸,
因而引起國內爭議。國際法上司法管轄權競合的問題,即形成了跨境犯罪者有利 可圖的漏洞。
詐欺集團跨境移動第二大考量因素即來自於跨境犯罪漏洞,包括以下幾點:
1.國際司法漏洞,即利用此種漏洞形成切割犯罪地點模式:A 國犯罪者在 C 國詐
騙 B 國被害者,C 國無該類罪刑。另一種模式則是在多國設定多個網路跳板伺服 器,拖延查緝時間,增加查緝難度。2.金融科技,金融工具網路化,透過網路銀 行可在任何時地轉帳匯款,貨幣國際化則使得贓款可在世界各地提領。3.詐欺證 據,網路電話較難取證,境外取證難度更高。4.偵辦難度,兩岸關係影響取證合 作、查緝困難、無罪機率高(無證據)、偵辦耗時費力(小型集團眾多、大型集 團難查),偵查單位跨境辦案經費及獎勵機制不完善,加上犯罪種類繁多,警力 無法負荷,打擊員警辦案士氣。5.各國司法不同,執法者偵查力度、組織文化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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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不同,司法裁判認定為輕罪(如菲律賓的違反通訊器材罪)或無罪,可繳保金 後列不受歡迎人士、驅逐出境。6.列不受歡迎人物,落後國家查證系統未升級,
MRP 電腦資料掃描條碼通關、未仔細核對姓名,因此犯罪者雖被列不受歡迎人 物,只要換本新護照,號碼變更又可再入境。7.國籍原則,犯罪者甚為了解在國 外被查獲詐欺犯罪,基於國際法國籍原則可被遣返臺灣,刑期較大陸輕而有恃無 恐。8.第三國不管,主因當地無被害者,且詐欺集團至當地消費可促進該國經濟 發展,政府不會特別去管。此七點均為跨境活動所產生的漏洞,其中偵辦難度部 分,主要可歸納為下列原因:(1)跨國偵查、遣返人犯,費用龐大,經濟效益失 衡。(2)被害人為大陸人,無被害筆錄、事證、物證,無法起訴。(3)臺灣起訴 率及審判率僅六成,事證不足。(4)第三地司法合作受政治、外交、國際局勢、
兩岸關係影響。(5)兩岸公安領導人異動,影響原本合作模式。(6)大陸態度愈 趨保守,希望居於主導地位(過去名義大陸主導,事實臺灣主導,近年大陸逐漸 了解電信詐欺偵查技巧,聯絡官妥協性低、政治操作性高),部分案件不配合提 供物證。(7)兩岸司法互助在第三地涉及主權問題,大陸堅持一中原則(訪談紀 錄,L3)。前四項主要為跨境犯罪的偵查困境,後三項則為兩岸關係的偵查困境。
(三)刑期長短
由於攸關被查獲時成員自身刑期長短問題,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國外相關刑罰 規定及國內刑法修正內容極為關心及了解,在不清楚國外刑度規定之下,則透過 在地人脈關係或探路組成員,來了解或測試當地查緝風險及判決制度。詐欺集團 大多利用落後國家無相關電信詐欺刑罰規定之跨境犯罪漏洞,各國對外國人較為 禮遇或對青少年判刑較輕的優勢,在國外橫行無阻、有恃無恐。大陸極度重型促 使犯罪者因戒慎恐懼而將電信機房移往第三地,臺灣的低刑度則使集團成員趨之
由於攸關被查獲時成員自身刑期長短問題,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國外相關刑罰 規定及國內刑法修正內容極為關心及了解,在不清楚國外刑度規定之下,則透過 在地人脈關係或探路組成員,來了解或測試當地查緝風險及判決制度。詐欺集團 大多利用落後國家無相關電信詐欺刑罰規定之跨境犯罪漏洞,各國對外國人較為 禮遇或對青少年判刑較輕的優勢,在國外橫行無阻、有恃無恐。大陸極度重型促 使犯罪者因戒慎恐懼而將電信機房移往第三地,臺灣的低刑度則使集團成員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