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立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研議與分析
第一節 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研究方法
本研究對於個人最低稅負(AMT)之模擬計算,係採用以下之研究方法:
一、 研究資料:
本研究統計模擬選取之年度為 90 年及 91 年二個年度,使用綜合 所得稅之核定檔資料。原始檔案中 90 年及 91 年度各有 5,293,663 及 5,249,265 筆資料,刪除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重複者各 25,239 及 26,864 筆後,模擬使用之資料各為 5,268,424 及 5,222,401 筆。
二、 個人 AMT 之模擬計算方式:
本研究關於個人最低稅負之計算方式有二,一係以個人綜合所得 淨額(APL_INCM_N),加回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SAVING_DED)為計 算基礎(即個人 AMT 之稅基),按照課稅級距乘以預定之稅率(假設由 10%~20%或 12%~24%)而得到最低稅負 AMT。二為以個人綜合所得 淨額(APL_INCM_N),
加回
捐贈之列舉扣除支出為計算基礎(於第三 節說明之)。第一項模擬計算方式僅加回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一項作 為個人 AMT 之稅基,係受限於課稅申報資料之限制,以及考量課徵 個人 AMT 時應力求簡便及合理,其理由將說明於第五項。由 於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申 報 列 舉 扣 除 自 用 住 宅 借 款 利 息 時 (HOU_LOAM_DED),須先自其原先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HOU_LOAM_INT) 中 , 減 除 申 報 之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額 (SAVING_DED)後,再以其餘額(HOU_LOAM_INT - SAVING_DED) 申報自用住宅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所以這些納稅義務人實質上並 未獲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免稅利益。因此,若個人最低稅負計算 基礎加回儲蓄投資利息特別扣除額時,則其原先自實際發生自用住宅 借款利息中,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金額,也應准許增加列舉扣 除之金額,以避免對該部分利息金額加重其課稅。
舉例而言,如果納稅義務人申報儲蓄投資利息特別扣除額 27 萬 元,同時有實際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15 萬元,但依照現行規定,在申
報儲蓄投資利息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之後,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 借款利息金額為零(15 萬元-27 萬元<0),實質上僅享有 12 萬元之 免稅利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不得扣抵之自用住宅借款利 息 15 萬元)。所以,在計算其 AMT 稅基時,如全數加回其儲蓄投資利 息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予以課稅,則其原先未能扣除之實際自用住宅 借款利息 15 萬元也應准許扣除,因此本研究模擬計算其 AMT 稅基時,
僅加回其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實際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15 萬元=12 萬元。
依據上述說明,本研究模擬之公式如下:
個人 AMT 之稅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實際自用住宅借款利息)41
依據個人 AMT 之稅基,本研究分為以下級距計算其個人 AMT 應納稅額。
(一) AMT 之稅基≦100 萬元時,基於簡化課稅,本研究將其排除於個人 AMT 之課稅範圍。
(二) AMT 之稅基>100 萬元,但≦200 萬元時,超過 100 萬元以上部分 AMT 之稅率預定為 10%。
個人暫時性 AMT 稅額=個人 AMT 之稅基×10% -10 萬元42 (三) AMT 之稅基>200 萬元,但≦400 萬元時,超過 200 萬元以上部分
AMT 之稅率預定為 15%。
個人暫時性 AMT 稅額=個人 AMT 之稅基×15% -20 萬元43 (四) AMT 之稅基>400 萬元時,超過 400 萬元以上部分 AMT 之稅率預
定為 20%。
個人暫時性 AMT 稅額=個人 AMT 之稅基×20% -40 萬元44 (五) 個人最低稅負稅額 = 個人暫時性 AMT 稅額 - (核定應納稅額 -
41 模擬時,如果納稅義務人有申報自用住宅利息列舉扣除額時,表示其實際自用住宅利息金額 大於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此該項括弧以零計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自用住宅 利息扣除而有實際自用住宅利息時,則表示其實際自用住宅利息小於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因此本研以(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實際自用住宅利息)加回 AMT 之稅基。如果納稅 義務人申報實際自用住宅利息及自用住宅利息列舉扣除額均為零時,則本研究直接以其申報之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加回 AMT 之稅基。
42 累進差額 = 100 萬元 × 10% = 10 萬元。
43 累進差額 = 100 萬元 × 15% + 100 萬元 × 5% = 20 萬元。
44 累進差額 = 100 萬元 × 20% + 100 萬元 × 10% + 200 萬元 × 5% = 40 萬元。
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六) 個人最低稅負稅額如小於零,則免再課徵 AMT;且免再列入補徵個 人 AMT 筆數之統計。
三、 課稅級距及稅率:
上述計算 AMT 的課稅級距及稅率是參考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 距 990,001~1,980,000 元稅率 21%,1,980,001~3,720,000 元稅率 30%,
3,720,000 元以上稅率 40%,以百萬元為單位取其整數為課稅級距後,
按一般稅率之 1/2 作為預計 AMT 之稅率。
由於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可以抵減至其應納稅額之 1/2,因此,
上述按一般稅率之 1/2 作為預計 AMT 之稅率,可能與適用投資抵減 稅額時之實際有效稅率相當,無法徵收其 AMT 稅額。因此本研究也 另行模擬按上述一般稅率之 60%,作為各課稅級距預計 AMT 之稅 率。亦即,將上述第二項模擬計算(二)、(三)、(四)情況時,其 AMT 之預計稅率分別改以 12%、18%及 24%代替,重新計算 AMT 應徵起 稅額。
四、 課徵 AMT 範圍:
上述計算 AMT 模擬時,為簡便課徵,減少適用個人 AMT 之範 圍,將 AMT 稅基≦100 萬元時,排除於個人 AMT 之課稅範圍。由於 財政部「建立我國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度討論會背景資料」中,一些擬 議方案將所得總額≦400 萬元者,不適用 AMT。因此本研究也進一步 分析,將 AMT 稅基≦200 萬元、300 萬元及 400 萬元等,排除於個人 AMT 之課稅範圍時,其 AMT 應徵起之稅額。
五、 模擬計算方式之理由說明:
由於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之限制,本研究無法取得個人海外 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債券所得、員工股票分紅市價與面額之差 額、以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按 6%稅率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等資料,因此無法將其納入模擬個人 AMT 之課稅計算。但本研究認為將來在研擬個人最低稅負制時,可 以適當考量將這些免稅所得或稅率較低的分離課稅所得,納入計算個 人 AMT 之稅基。
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是考慮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 之基本生活額度,本研究認為將來課徵個人最低稅負制時,也應該准 許自個人 AMT 稅基中減除,因此本研究在模擬計算個人 AMT 稅基 時未予以加回。
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 屋貸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多半已設有一定額度的限額或是 基於納稅義務人的疾病、生育支出或災害損失之考量,而准許之扣除 額,本研究認為將來課徵個人最低稅負制時,也應該准許自個人 AMT 稅基中減除。
儲蓄投資以外之特別扣除額,如薪資所得、殘障、教育學費等特 別扣除額,是基於對於勞工、殘障、教育等社會政策而給與之扣除額,
且已設有一定額度的限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則是納稅義務人實際 發生之財產減損,也應該給予扣抵,因此本研究模擬計算個人 AMT 之稅基時,也不將這些特別扣除額項目加回。
至於捐贈之列舉扣除支出,本研究就財政部所研擬之個人最低稅 負制,單獨考量將捐贈扣除額納入計算個人 AMT 稅基之加回項目。
其模擬結果與說明列於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