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公司最低稅負制之研議與分析
第六節 各產業被補徵 AMT 之企業家數與補徵金額之分析
本研究為瞭解實施 AMT 在各種可能之稅率下,每一個產業被補徵 AMT 之企業家數與被補徵之金額,並提供有關之數據備供參考,曾就 89、
90、91 三個年度分別計算 AMT 稅率為 5%、7%、10%、12%時,各產業 被補徵 AMT 之企業個數與補徵金額。但為節省篇幅與便於掌握重點,乃 再計算上述三個年度之平均數,而得到表「3-8:不同 AMT 稅率下各產業 被補徵 AMT 之平均家數及徵起稅額比較表」。表 3-8 之各產業分類請見本 章第一節表 3-1 之說明。
以 AMT 稅率訂為 10%為例,表 3-8 顯示製造業被補徵 AMT 的家數 3,842 家佔全體被補徵家數 5,396 家的 70%以上,被補徵的金額 185 億元 也佔全體補徵稅額 318 億元之 58%;這也顯示製造業享受了最多的租稅優 惠,與一般人之認知相符。其次,金融保險不動產業有 963 家企業應被補 徵約 93.9 億元的 AMT,顯示該產業以往也享受高度的租稅優惠。
本研究特別從製造業中擷取電子、資訊與光學等三個小業別,計算其 被補徵 AMT 之家數與金額,以大略瞭解科技產業受 AMT 影響之情形。仍 以 AMT 稅率訂為 10%為例,從表 3-8 可以發現,該產業內之 390 家企業 將被補徵 120 億元之 AMT,其金額甚至大於整個金融保險不動產業所被 補徵之 93.9 億元。由以上可知,我國產業間也存有租稅負擔不公平的現象。
金融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應否納入 AMT 之探討
基於凡租稅優惠皆應納入 AMT 稅基之政策考量,財政部賦稅署曾建 議本研究也評估金融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usiness unit, OBU) 之免稅所得35納入 AMT 稅基之必要性。因此,本文自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書第 17 頁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項次明細表」的「項次 2 第 11 款」取得各銀行 OBU 之免稅所得數據,分別再加入各銀行之 AMT 稅 基,以重新模擬各種 AMT 稅率下之全國 AMT 補徵稅款總額。其結果如表 3-9 所示,請注意該表與表 3-3(比較基準點)都是已經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 AMT 之稅基,且仍維持對未分配盈餘課稅,所模擬分析的 AMT 補徵稅款
35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 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受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之總和。
表 3-8:不同稅率下各產業被補徵 AMT 之平均家數及徵起稅額比較表
(單位:家,億元) 5%AMT 7%AMT 10%AMT 12%AMT 稅率
產業別 家數 稅額 家數 稅額 家數 稅額 家數 稅額
農林漁牧礦石水電燃氣業 8 0.4 8 0.6 9 0.9 27 1.1 製造業 2,809 76.0 2,974 116.9 3,842 185.1 7,920 237.8 - 電子資訊與光學業 277 47.8 304 75.2 390 120.0 633 154.5
營造業 39 0.6 40 0.8 48 1.2 69 1.5
商 業 249 3.7 263 5.7 322 9.2 528 11.9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30 4.5 32 7.9 34 14.9 43 19.7 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910 44.8 935 64.1 963 93.9 984 114.8 工商服務業及其他 146 4.9 154 7.8 178 12.7 240 16.2 合 計 4,190 135 4,407 204 5,396 318 9,810 403 說明:本研究特別從製造業中擷取電子、資訊與光學等三個業別,以大略瞭解科技產業
受 AMT 影響之情形。
資料顯示,國內外銀行業者在我國設有 OBU 而有免稅所得者,從 89 年到 91 年平均有 30 家,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3 條申報之免稅所得 約 87 億元。但是比較表 3-9 與表 3-3 可以發現,儘管將 OBU 之免稅所得 納入 AMT 之稅基,補徵之 AMT 稅款也僅增加一至二億元而已;因此而變 成應被補徵 AMT 的銀行也僅增加一至二家而已。以稅率訂為 10%為例,
何以免稅所得增加 87 億元而 AMT 的補徵稅額卻僅從表 3-3 的平均 318 億 元,變成表 3-9 的 319 億元(增加 1 億元)而已?本文推測其原因,應係大 多數具有 OBU 之銀行業者不是平均稅率已經高於本文模擬之 AMT 稅率,
就是處於虧損狀態(例如配合政府金融政策加速打消壞帳中),因而不受 AMT 之影響。
本研究之意見認為,將 OBU 之免稅所得納入 AMT 的稅基,與我國建 立最低稅負制力求公平正義之立法精神相符,且受其影響之企業範圍有 限,申報與稽徵作業簡單,因此本文贊同此種作法。況且將 OBU 之免稅 所得納入 AMT 之稅基,則在分行發生損失時,亦可以作為 AMT 稅基的減 除項目,使公司支付的 AMT 更能允當地反映金融業者之營業損益。
表 3-9:加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之 AMT 預估可補徵稅額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稅基,維持對未分配盈餘課稅) 單位:家,億元
稅率 5% 6% 7% 8%
補徵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年度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89 4,183 186 0.40% 4,314 230 0.55% 4,426 277 0.70% 4,694 326 1.10%
90 3,912 94 0.35% 4,015 118 0.48% 4,120 144 0.64% 4,423 172 1.11%
91 4,478 126 0.34% 4,578 158 0.45% 4,677 191 0.58% 4,958 225 0.97%
平均數 4,191 135 0.36% 4,302 169 0.49% 4,408 204 0.64% 4,692 241 1.06%
稅率 9% 10% 11% 12%
補徵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年度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89 4,997 376 1.55% 5,440 428 2.20% 6,489 482 3.55% 10,314 540 6.55%
90 4,713 201 1.57% 5,150 231 2.25% 6,181 264 3.63% 9,573 297 6.46%
91 5,199 261 1.32% 5,602 298 1.91% 6,483 337 3.09% 9,547 377 5.83%
平均數 4,970 279 1.48% 5,397 319 2.12% 6,384 361 3.43% 9,811 405 6.28%
稅率 13% 14% 15%
補徵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年度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89 14,802 602 8.28% 15,106 668 8.39% 15,378 735 8.50%
90 13,084 335 8.02% 13,360 375 8.13% 13,621 417 8.25%
91 13,053 421 7.56% 13,356 467 7.69% 13,615 514 7.82%
平均數 13,646 453 7.95% 13,941 503 8.07% 14,205 555 8.19%
因此,若將 OBU 之免稅所得納入 AMT 的稅基,則我國申報公司最低 稅負之計算式,可彙總表列如下:
一般營所稅申報書 59 欄之課稅所得額
加: 一般營所稅申報書 57 欄合於獎勵規定之各種免稅所得 一般營所稅申報書 99 欄停徵之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
一般營所稅申報書「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項次明細表」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等於:公司最低稅負課稅所得 (AMT 稅基) 乘: AMT 稅率 (例如 10%)
等於:暫時性最低稅負(Tentative AMT)
減: 一般稅負實際負擔稅額(申報一般營所稅的應納稅額-投資抵減) 等於:最低稅負應補徵稅額*
*附註:如為負數,以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