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公司最低稅負制之研議與分析
第四節 應否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探討與稅收模擬
文獻上認為我國實施 AMT 應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理由包括:
(1)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複雜,造成稅制複雜化,增加 稅務行政課徵費用及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例如見於林世銘(1997)、羅森 (1999)、張福淙(2000)、陳韻如(2001)]。(2)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 業所得稅,違反股利決策中立性,會降低企業儲蓄自有資金的誘因,相對 提高對舉債和募股的依賴,不利於企業藉由未分配盈餘提供風險準備及創 新、研發之能力。(3)實施最低稅負制將影響企業資金調度,應併同取消未 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29。假若根據上述觀點,我國實 施 AMT 時即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則對於我國推行 AMT 時的稅收 金額與稅率高低的訂定有何影響呢?
表 3-6 係「取消與不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 AMT 預估可補徵稅額 比較表」,該表各稅率之下的左欄顯示若維持現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稅負之制度時,各年度可補徵之 AMT 的稅額,其金額與表 3-3 相同;右 欄則顯示在「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的前提下,實施 AMT 的稅 收淨變動。以 AMT 稅率若訂為 5%為例,維持對未分配盈餘課稅時,91 年度經模擬所能補徵之 AMT 為 126 億元,但扣除與該年度同時申報之上 一 90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的稅款之總額 221 億元30(請詳後段說明)之 後,對稅收之影響將變成負的 95 億元。若以 89 到 91 年度之平均數觀之,
當 AMT 稅率訂為 5%時,維持現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之制度時,
可補徵之 AMT 的三年平均數為 135 億元;但若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則 補徵之 AMT 反而變成負的 92 億元(稅收將減少 92 億元)。
29 請參見財政部「建立我國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度討論會會議資料」第 20~21 頁,2005 年 5 月 6 日至 7 日;以及林世銘(2005a)。
30 請注意政府機關計算的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的各年度稅負總額,若用在本研究則有偏低之情 形。賦稅署或財稅資料中心若依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第 27 欄「自行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加總各年度稅收,則 88 年度、89 年度、90 年度分別為 172 億元、187 億元與 174 億元。但是第 27 欄=未分配盈餘乘以 10%(23 欄)─產升條例等之抵減稅額(24 欄)─ 以前年度溢繳稅款之退稅額(25 欄)─申報時一般稅額計算應退還稅款用以抵繳之金額(26 欄);
因為 25 欄、26 欄之金額,若不用來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負,政府仍應儘速退還給企業,
所以若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時,政府將短少之稅收應該擴大為=「未分配盈餘乘以 10%(23 欄) ─產升條例等之抵減稅額(24 欄)」之所有公司合計數。本研究之計算結果該合計數,88、
89、90 年度分別為 210 億元、250 億元與 221 億元。這些數字分別與次一年度亦即 89、90、
91 年度之一般稅負同時申報,影響申報年度之政府稅收。
由表 3-6 也可以看出,若實施最低稅負制同時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 課稅,則稅率要再提高約 5%才能達成與維持對未分配盈餘課稅的相同稅 收。例如,配套取消保留盈餘稅時,AMT 之稅率要訂為 15%,才能使三 年之平均補徵款增加 326 億元,但若維持對保留盈餘課稅則稅率只要 10
%即可達到 318 億元之平均 AMT 稅收。因此,在稅收平衡之考量下配套 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則最低稅負之稅率勢將較高,
且將使以往保留盈餘較高者之稅負相對減輕,而移轉給保留盈餘相對較少 之企業負擔,恐增加最低稅負制度推行之阻力。
另一個應考慮的因素是: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立法 意旨,主要係為防杜公司藉由保留盈餘替高稅率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 稅,阻止這一個租稅規避的手段,以增加股利的發放即能增加綜合所得稅 的稅收,也能彌補改制為兩稅合一的稅收損失。因此,財政部於 94 年 5 月召開「建立我國所得稅最低稅負制度討論會」時,即有財經與法律學者 主張:「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與「實施最低稅負」二者之目的不同,不宜 併同考量,認為實施 AMT 時不應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然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真的能防杜公司藉由保留盈餘替高稅率 個人股東規避綜合所得稅嗎?圖 3-2 乃本研究另外從台灣經濟新報社的資 料庫擷取資料,所計算出之各年度全體上市上櫃公司的累積盈餘用以發放 股利等(以免被加徵 10%)之比率的平均數31。該圖顯示民國 87 年實施兩稅 合一後,盈餘分配的比率比兩稅合一前顯著地增加。兩稅合一前的 82 到 86 年度之盈餘被發放的比率從最低的 37.71%到 45.44%,平均發放率為 40.3%;而實施兩稅合一後從 87 到 92 年度之盈餘發放率平均數為 51.8%,
比兩稅合一前平均高出 11.5%。顯現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以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為配套,確實能達到當初的立法目的。
31盈餘發放比率=(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普通股現金股利+普通股股票股利+特別股現金股 利+特別股股票股利)÷(稅後淨利+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換言之,盈餘發放比率顯示歷 年保留之盈餘加上各年度之新增稅後盈餘,有多少百分比用在發放董監事酬勞、員工紅利以及 分配股利。各公司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並未包括在發放率的計算之內,此乃因為法定盈餘 公積事實上仍保留在公司之內,並未發放出去給股東或董監事與員工,仍屬於公司的儲蓄。
表 3-6:取消與不取消對保留盈餘課稅之 AMT 可補徵稅額比較表
39.16% 39.12%
37.71%
40.06%
45.44%
48.84%
51.06%
53.88%
52.13% 51.76% 52.62%
30%
35%
40%
45%
50%
55%
60%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年度87年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
圖 3-2:上市上櫃公司各年度盈餘發放率
然而,圖 3-2 所隱含的另一層重要意義是:如果我國為了要實施 AMT 而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則可能使盈餘發放率退回到兩稅合一 前約 40%的水準(下降約 11%),鼓勵公司爭相藉保留盈餘為股東避稅,造 成綜合所得稅稅基大量流失而危及綜所稅之課徵,使我國實施 AMT 的成 果大打折扣。基於這一個研究發現的意涵,以及「實施最低稅負制若同時 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則稅率要再提高約 5%才能達成與維持對未 分配盈餘課稅的相同稅收,將增加最低稅負制度推行之阻力」等兩個理 由,本研究贊同我國實施 AMT 時仍應維持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
雖然林世銘(1997)、羅森(1999)、張福淙(2000)、陳韻如(2001)等以往 文獻曾經認為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之計算艱深繁雜,增加稅務行政費 用及納稅人依從成本,故而建議應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但是未分配盈 餘加徵 10%稅負施行至今(2005 年)已經七年,隨著行政規章與解釋函令之 日益完備,企業界與稽徵機關對於帳務處理與稽徵作業已漸能駕輕就熟,
所以徵納雙方之成本應可與年俱降。本研究認為財政部若能繼續降低稅務
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差異32,例如允許將未分配盈餘加徵 10%之稅負按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認定為費用,以避免該金額又被加徵一次 10%稅負(請詳林 世銘、羅能清,2002,pp.3-7~3-8);或如採取更積極開明的政策,允許公 司依據財務會計準則認列之資產減損損失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則現 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的複雜程度將大為降低,企業與社會大眾必 將更能支持實施 AMT 並繼續維持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稅制改革。
32本研究並不贊同完全按財務會計之基礎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因為財務會計之權益法可能增 加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之租稅負擔;其他如兌換損益也可能使企業的稅負有極大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