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公司最低稅負制之研議與分析
第三節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稅基且維持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模擬分析結果
表 3-3 係用來說明民國 89 到 91 年度以各種最低稅負稅率(5%, 6%,…, 15%)進行模擬,若各年度曾經實施最低稅負制所可能補徵之 AMT 稅收 總額、被補徵 AMT 之公司家數,以及這些公司在被補徵前按照一般稅負 (regular tax)計算之有效稅率25的分析結果。表 3-3 之模擬基礎,係如第一 節所述,將 AMT 之稅基定義為:(59 欄課稅所得額+57 欄合於獎勵規定 之免稅所得+99 欄停徵之證券與期貨交易所得);而稅率則按 5%、6%、7
%等每隔 1%模擬至 15%。此外,表 3-3 模擬結果所稱應 AMT 之補徵金額,
係指維持目前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所得到的金額26。本研究將以此 種計算結果作為比較基準點(benchmark),作為與後續「取消對未分配盈餘 課稅」、「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不列入稅基」等各種方案模擬結果之比較基 準。
從表 3-3 可以發現,若 AMT 之稅率訂為 10%,則 91 年度將有 5,602 家企業因為按(應納稅額-投資抵減額)÷(課稅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 得+依公債條例免稅之利息所得)所計算的有效稅率僅有 1.91%,低於 10%
而將被補徵之 AMT 稅額為 297 億元。若就 89、90、91 三個年度觀之,則 AMT 稅率訂為 10%所能補徵的稅款之平均數為 318 億元,被補徵的家數 平均為 5,396 家(約佔總申報家數 650,000 家之 0.8%),它們被補徵前之有 效稅率平均為 2.12%27。換言之,若我國將 AMT 之稅率訂為 10%,則每 年只有不到 1%的企業將被補徵 AMT,而其補徵之稅額將使這些企業的有 效稅率自 2.12%提高至 10%。因此,公司 AMT 的實施,將使這五千多家 公司所得稅的負擔從低於 10%(平均 2.12%)統一提高到 AMT 的施行稅率 (在此以 10%為例),能達到政府促進租稅負擔公平之目的。
25 本文定義:補繳前之有效稅率=(應納稅額-投資抵減額)/(應稅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若計算結果小於零,則將之視為零。
26 本節稍後將利用表 3-6 比較取消與不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稅負對 AMT 的稅收情況。
27 表 3-3 中,若稅率從 11%上升為 12%則被補徵之家數從六千多家快速上升為約一萬家;稅率 從 12%上升為 13%時,被補徵之家數則再次上升四千家左右。此特殊之家數遽增的現象,應 與投資稅額抵減原則上不能超過一般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的規定有關,因為最高稅率 25%的 一半正好是 12.5%。
表 3-3:實施 AMT 預估可補徵稅額與補徵前有效稅率
(將證券期貨交易所得納入 AMT ,不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稅率 5% 6% 7% 8%
補徵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年度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89 4,181 185 0.39% 4,312 230 0.55% 4,424 277 0.70% 4,692 325 1.09%
90 3,911 94 0.35% 4,015 117 0.48% 4,120 144 0.64% 4,423 171 1.11%
91 4,478 126 0.34% 4,578 158 0.45% 4,677 191 0.58% 4,958 225 0.97%
平均數 4,190 135 0.36% 4,302 168 0.49% 4,407 204 0.64% 4,691 240 1.06%
稅率 9% 10% 11% 12%
補徵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年度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89 4,995 375 1.54% 5,438 427 2.19% 6,487 481 3.55% 10,311 539 6.55%
90 4,713 199 1.57% 5,149 230 2.24% 6,180 261 3.63% 9,572 294 6.46%
91 5,199 260 1.32% 5,602 297 1.91% 6,483 336 3.09% 9,547 376 5.83%
平均數 4,969 278 1.48% 5,396 318 2.12% 6,383 359 3.42% 9,810 403 6.28%
稅率 13% 14% 15%
補徵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補徵 補徵 補徵前
年度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家數 金額 有效稅率
89 14,799 601 8.28% 15,103 667 8.39% 15,375 734 8.49%
90 13,084 331 8.02% 13,360 371 8.13% 13,620 413 8.25%
91 13,052 420 7.56% 13,355 465 7.69% 13,615 512 7.82%
平均數 13,645 451 7.95% 13,939 501 8.07% 14,203 553 8.19%
說明:補繳前之有效稅率=(應納稅額-投資抵減額)/(課稅所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
表 3-3 也顯示當 AMT 稅率訂為 5%、7%、12%、15%時,按 89 到 91 三個年度模擬計算所得到的補徵 AMT 之稅額的平均數分別為 135 億 元、204 億元、403 億元與 553 億元;而被補徵的家數分別為 4,190 家、4,407 家、9,810 家與 14,203 家。為便於掌握上述之數字分析,以下之表 3-4 係 以 89 到 91 三個年度之平均數,彙總若干代表性 AMT 稅率之下的有關模 擬結果。由表 3-4 可以看出,若 AMT 稅率訂為 5%則 65 萬家申報的企業 中,只有 0.6%會被補徵 AMT;若稅率訂為 10%或 15%,則分別有 0.8%
與 2.2%的企業會被補徵 AMT。
表 3-4:代表性稅率下之 89、90、91 三年平均補徵稅款等簡表 5% 7% 10% 12% 15%
補徵 AMT 稅額 135 億 204 億 318 億 403 億 553 億 補徵前有效稅率 0.36% 0.64% 2.12% 6.28% 8.19%
補徵 AMT 家數 4,190 4,407 5,396 9,810 14,203 佔總申報家數% 0.6% 0.7% 0.8% 1.5% 2.2%
說明:佔總申報家數%=補徵 AMT 家數÷申報營所稅之總家數;後者係按 91 年度之申 報家數 649,451 家概算為 65 萬家。
請注意:表 3-3 與表 3-4 所顯示的補徵 AMT 之稅額,實際上不並等於 我國實施 AMT 所產生的總稅收淨增加數,因為表中的數字尚未考慮到「營 利事業所得稅併同股利分配給居住者股東28扣抵所造成的綜合所得稅稅收 減少數」。因此,應參酌 2002 年 7 月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提出由財政 部官員宋秀玲(2002)撰寫、陳聽安教授指導之「取消保留盈餘加徵百分之 十營所稅及其配套措施之研究」(宋秀玲、陳聽安,2002)所採用之下列計 算公式,以估算總稅收淨變動數:
實施 AMT 的總稅收淨增加數=
對公司所補徵的 AMT 稅額×(1-居住者申報扣抵之比率)
28 營利事業之股東或社員若為政府、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及外國個人或事業,其獲配股利或盈 餘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根據宋秀玲、陳聽安(2002)之報告,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併同股利分 配給居住者股東扣抵的比率約為 63.14%。因此,利用表 3-3 的數據以及上 述之總稅收淨增加的公式,可以再得到下列的表 3-5。由表 3-5 可知,若我 國採行 10%的 AMT 稅率,則雖然 AMT 的補徵稅額平均數為 318 億元,
但是被做為國內居住者的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後,真正能增加的國庫總稅收 只有 117 億元。但請注意,由於本文無法取得最近年度之居住者股東扣抵 的比率,因此表 3-5 的數據僅能做為參考,實際扣抵綜所稅後之總稅收淨 增加數可能高於或低於表 3-5 的數字,然而 AMT 補徵之稅額將因個人股 東用以扣抵綜合所得稅,而使政府之稅收低於 AMT 補徵之總稅額,卻是 應予考量的不爭之事實。
表 3-5:各種 AMT 稅率下之 89~91 三年平均總稅收淨增加數 AMT
稅率
三年平均 影響家數
補徵前 有效稅率
AMT 平均 補徵金額
扣抵綜所稅後之 總稅收淨增加數 5% 4,190 0.36% 135 億元 50 億元 6% 4,302 0.49% 168 億元 62 億元 7% 4,407 0.64% 204 億元 75 億元 8% 4,691 1.06% 240 億元 88 億元 9% 4,969 1.48% 278 億元 102 億元 10% 5,396 2.12% 318 億元 117 億元 11% 6,383 3.42% 359 億元 132 億元 12% 9,810 6.28% 403 億元 149 億元 13% 13,645 7.95% 451 億元 166 億元 14% 13,939 8.07% 501 億元 185 億元 15% 14,203 8.19% 553 億元 204 億元 說明:補徵 AMT 金額被綜所稅扣抵後的總稅收淨增加數=對公司所補徵的 AMT 稅
額×(1-居住者申報扣抵之比率 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