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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最低稅負制方面,以表 6-1 之課徵對象與稅基為基礎,本研究 模擬分析各種 AMT 稅率所將增加之 AMT 稅額,可彙總第三章之表 3-9 並 與表 3-5 比較而簡要列示如下:

表 6-2:代表性稅率下之 89、90、91 三年平均補徵稅款等簡表 5% 7% 10% 12% 15%

補徵 AMT 稅額 135 億 204 億 319 億 405 億 555 億 補徵前有效稅率 0.36% 0.64% 2.12% 6.28% 8.19%

補徵 AMT 家數 4,191 4,408 5,397 9,811 14,205 佔總申報家數% 0.6% 0.7% 0.8% 1.5% 2.2%

補徵 AMT 稅額,被股東扣抵

綜所稅後之總稅收增加數 50 億 88 億 118 億 149 億 205 億 說明:1. 佔總申報家數%=補徵 AMT 家數÷申報營所稅之總家數;後者係按 91 年度之

申報家數 649,451 家概算為 65 萬家。

由上表可知,假若我國公司之 AMT 稅率訂為 10%,則預估從營利事 業可增加 319 億元之稅收,但是補徵之 AMT 稅額,仍可被國內居住者個 人股東用以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因此扣抵後之總稅收增加數粗估將降至 118 億元(請詳表 3-5 有關之說明)。此外,由於實施 AMT 前已經核准之稅 額抵減,基於新法不溯及既往而應受信賴保護之原則(請詳第五章與表 3-12 之有關說明),應予排除 AMT 制度之立即適用,因此我國實施公司 AMT 制度之前幾年,所能增加之稅收可能更低於表 6-2 的估計數。因為實施公 司 AMT 所能增加之稅收有限,因此我國應仿效美國、加拿大、南韓對個 人也實施 AMT 制度,除提升租稅負擔率彌補政府財政赤字之外,同時能 防杜富豪濫用各種避稅管道,扭轉一般國民租稅負擔極不公平之印象。

在實施個人 AMT 方面,依據第四章的模擬分析結果顯示,提高個人 最低稅負所得的免稅額度,對於可補徵的 AMT 總額減少的幅度不大(請詳 第四章)。而且,以所得淨額 1,000 萬元以上之申報戶進行模擬的結果顯示,

實施個人最低稅負制時,須補徵個人 AMT 之納稅義務人僅是少數高所得 且繳稅偏低者,因此個人 AMT 之稅制應力求簡化及減少實施衝擊之範 圍。至於個人 AMT 之稅基、稅率及免稅額度應該一體考量,如果 AMT 之稅基可以有效擴大,包括限制非現金之捐贈列舉扣除額等,則 AMT 之 免稅額度應予以提高,並且訂定較低之稅率。反之,如果 AMT 之稅基無

法有效擴大,則應降低 AMT 之免稅額度,且訂定較高之稅率。

有關本研究對於我國實施公司與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各項建議與理由說 明,請參見以下之詳表 6-3。

建議事項 說 明

金額時,才需補繳稅款。能確實達到讓「高

5. 建議實施公司 AMT 時,仍 40.3%,上升到兩稅合一後的 51.8%。如果 我國為實施 AMT 而配套取消對未分配盈餘

6. 建議證券、期貨之交易所得

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也列入稅基,才

可能因而獲益,基於稅制簡化之理由,企業

課以漏稅罰,未來制定罰則時,對於短漏報 公 司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 之 立 法,將我國居住者為了租稅規避目的,設立

額,而非全數不准列舉扣除,主要目的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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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期末報告審查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94 年 06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二、地點:財政部 1213 會議室

三、主席:林署長吉昌 記錄:林裕盛

四、出席人員:陳理事長聽安、曾教授巨威、黃教授世鑫、何教授志 欽、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財 政部稅制委員會、本署游副署長能淵、楊副署長重 華、吳組長自心、第一組相關人員

五、主席致詞:略

六、學者專家及各部會審查意見:

(一)陳聽安教授:

1. 財政部擬議中的政策希望能全面維護「信賴保護原則」,

但若如此,則最低稅負制幾乎是五年後才能發揮作用。是 否其他國家在施行最低稅負制時,也有類似信賴保護的機 制?目前財政赤字已經危害到國家的根本,如果在財政困 難之際、還討論信賴保護原則,是否有點不切實際。因此 可否借鏡其他國家的經驗,突破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

2. 最低稅負制緣起於租稅公平的問題,請作者多注意最低稅 負制施行之後,對於租稅公平性的影響。例如,將個人最 低稅負制之免稅額訂為 1,000 萬,雖然影響之家戶單位較 少,推行較易,但是該免稅額似嫌過高,對於落實租稅公 平的助益不大。

3.

印度僅施行營利事業部分的最低稅負制度,該國之資料請

作者也加以參考引述。

(二)黃世鑫教授:

1. 如果租稅優惠政策成效卓著,那就沒有所謂不公平而應實 施最低稅負制之必要。由於目前並沒有證據證明租稅優惠 的功效,因此不宜在簡報上如此說明。

2. 原則上各國施行最低稅負制,都是先對個人施行。本研究 報告在結構上卻先探討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而非個人所得 稅最低稅負,有本末倒置之虞。

3. 在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度方面:什麼是「合於獎勵的免稅 所得」?報告中請予以敘明。

4. 在個人最低稅負制度方面,如果只是要處理個人列舉扣除 額中捐贈的問題,其實可以限制政府不收受非現金的贈與 即可。

5. 應納入最低稅負稅基之項目,比較好的方式應該用所得總 額去減除各種應排除之項目,這樣就沒有信賴保護的問 題。但是如果採用應稅所得加回免稅所得的方式,就會產 生已經給予的租稅優惠之信賴保護的問題。

6. 目前台灣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得之課徵,採用屬地主義。

如果把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是否有違法與違憲的 問題。

(三)何志欽教授:

1. 在考量應納入稅基之項目時,無論採用正面表列或負面表 列,都應該說明納入或是排除的理由。但是採用負面表列 會產生人民適用上的困擾。納稅義務人可能無法明確瞭 解,應計入的項目有哪些?申報錯誤時,又會負擔相關處 罰。因此原則上採用正面表列比較清楚。

2. 最低稅負制的重點應該在營所稅或是綜所稅,可能是因為

制度起始的動源不同。早期美國是很多有錢人沒有負擔租

稅;在台灣則是因為許多成功的大企業,沒有負擔租稅才 引發爭議。因此台灣以營所稅作為討論的始點,並無不妥。

3. 基本上美國為個人主義國家,沒有什麼產業政策的問題,

所以信賴保護的影響也不這麼大,並且美國一開始施行 時,採用附加式最低稅負,影響低,因此並沒有考慮信賴 保護的問題。

(四)曾巨威教授:

1. 對於應納入稅基的項目,本人較贊成採用負面表列的方 式。如果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可能讓公務員把受到壓力 或干預的部分就故意不放入,然後也不必提供理由,此種 作法易生弊端較不公平。

2. 海外所得納入稅基的問題,建議財政部將所得稅法以及最 低稅負制兩案分別修法,一併送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

3. 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免稅額宜參考目前綜合所得稅 40%稅 率的最高級距之適用起點訂為 372 萬元,理由在於: (1)

40%最高稅率級距之適用,符合社會上通常認定「高所得 者」之概念。 (2)在物價指數連動的設計部分,也可以跟 現有法規相連結,不必另訂一個連動標準。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1. 本研究對最低稅負制之稅收已進行模擬分析,但是對稅收 成本卻沒有估計。雖然可能無法估計,但請作者能酌加說 明。

2. 免稅額訂為 1,000 萬元,金額甚高,似不符合租稅正義。

3. 免稅額要隨著物價指數調整,應寫明係依照「消費者物價 指數」調整,以資明確。

4. 本報告與財政部報告的差異為何?是否也可以將財政部

方案放入,比較差異。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 加入證券交易所得後,根據模擬的結果,適用家數會增加 許多,課稅金額也會增加不少,是否可以知道增加的企業 類型(例如是否為外資法人等)?或是該模擬是否可能發 生錯誤?

2. 國外施行的制度中,是否也有加入證券交易所得?

3. 證券交易已經課徵較高的證券交易稅,是否仍適合放入最 低稅負制的稅基?

(七)楊重華副署長:

1. 既存抵減稅額可否全數抵減最低稅負或依促產條例第 6 條或第 8 條規定,僅可以抵減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的問題,

請予加敘明。

2. 免稅所得一種是必須經過核准的免稅、另外一種是法律上 本來就規定而無須另行核准的免稅。研究報告的計算方 式,是把已經核准有案的免稅所得也估計在稅基裡面,如 果該等免稅所得是不溯及既往者,則稅收將會高估。至於 既存抵減稅額與新准抵減稅額,兩者在最低稅負制度之抵 減方式是不同的。既存抵減稅額在稅負的計算上,可考量 在限額範圍內,視同暫繳或扣繳稅款方式處理,建議研究 團隊朝此方面思考,以簡化有關之計算與說明。

3. 請研究團隊研究如採先比較一般稅制下之應納稅額與基 本稅額後,即可判別可否列報新准抵減稅額之方式,作為 計算最低稅負自繳稅額之基礎,是否較為簡便。

(八)主席裁示:請研究團隊就各出席代表所提出之意見及看法進行研

議,並於研議後配合修正本研究報告。

附錄二 期末報告審查意見回覆表

先對個人施行。本研究報告在結構

則上採用正面表列比較清楚。

動的設計部分,也可以跟現有法規

稅基? 證;證券交易所得放入最

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既存的 部分在稅負的計算上,可視同扣繳 稅款之處理,建議作者朝此方面思 考,以簡化有關之計算與說明。

第51、52頁有「新准的投資抵減」

之名詞,此名詞並未使用於本部擬 議中的法律條文,建議作者注意名 詞之使用應盡量配合法律草案之用 語。

已遵照將本文中「新准的 投資抵減」全部改為「最 低稅負制實施後核准之 投資抵減」。但為編製表 格 與 流 程 圖 之 方 便 起 見,另特別註明在圖表中

「實施後核准之投資抵 減」將簡稱為「新准之投 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