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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計算方式二—加回捐贈之列舉扣除支出

第四章 建立個人最低稅負制之研議與分析

第三節 模擬計算方式二—加回捐贈之列舉扣除支出

有鑒於以往高所得者可利用捐地等方式避稅,造成國庫稅收嚴重流 失,以及所得稅整體公平性遭到破壞,應適當防杜高所得者藉由非現金之 捐贈列舉扣除,藉由租稅上之套利,規避其應納之所得稅。在財政部 94 年 6 月 13 日向行政院簡報「最低稅負制」初步方案中,也建議個人最低 稅負的課稅範圍應將非現金捐贈,不納入免稅扣抵45。因此,本節將進行 個人最低稅負如果將捐贈不納入免稅扣抵時,對稅收影響之模擬。應特別 注意者,由於本研究之資料中,無法區分綜合所得稅申報之捐贈金額是現 金捐贈或非現金捐贈,因此本研究模擬時,僅能將全數的捐贈金額加回最 低稅負課稅之稅基,因此模擬的稅收影響可能高估,本研究模擬的目的僅 提供一概略之參考數據,並非精確預估稅收之金額。

依據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分析,捐贈之列舉扣除支出,有關國防 勞軍與對政府的捐獻(YA)46,對私立學校之捐贈(Z4),以及捐贈合於民法總 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 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ZF)等對稅收影響相當 大,例如本研究依據民國 90 年及 91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計算,90 年 度 核 定 這 三 項 捐 贈 之 總 扣 除 金 額 分 別 為 13,551,352,133 元 (YA) 、 106,726,868 元(Z4)及 18,508,657,646 元(ZF),合計約為 321 億元;91 年核 定這三項捐贈之總扣除金額分別為 60,267,134,681 元(YA)、92,172,880 元 (Z4)及 21,731,690,747 元(ZF),合計高達 820 億元。假設這些捐贈適用 40%

稅率,90 年及 91 年度對稅收減少之影響即分別高達 128 億元及 328 億元,

顯示對於高所得者過度利用捐贈規避鉅額稅負者,在個人最低稅負制中確 實應有適當之限制。

因此,本研究就考量將捐贈扣除額納入計算個人 AMT 稅基之加回項

45 財政部的「最低稅負制」初步方案中,建議個人所得淨額加計免稅所得達八百萬或一千萬元 以上納入最低稅負制,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將增列四項課稅範圍,包括:一、受益人非本人的壽 險在三千萬以上;二、員工分紅超過面額者;三、未上市上櫃的證券交易所得;四、非現金捐 贈不納入免稅扣抵。(94.6.14.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6/2731300.shtml) 由於現行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資料並無壽險給付、員工分紅超過面額及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 得等資料,因此本研究無法進行其他三項目對稅收影響之模擬。

46 90 及 91 年度有關捐地給政府單位之捐贈金額(YA)並未單獨列示一項,研判應併計在(YA)項下。

目,並且基於簡化課稅,將加回後 AMT 稅基≦1,000 萬元之課稅單位,排 除於個人 AMT 之課稅範圍,再就其 AMT 稅基超過 1,000 萬元以上之所得 部分,分別適用 17.5%、20%及 24%三組稅率情況下,模擬其應徵起 AMT 之戶數及稅額之影響。

模擬之公式如下:

個人 AMT 之稅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對國防勞軍與政府的捐獻

+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 體的捐贈

個人暫時性 AMT 稅額=(個人 AMT 之稅基- 1,000 萬元) × 20%

(或 24%、17.5%47) 個人最低稅負稅額 = 個人暫時性 AMT 稅額 - (核定應納稅額 -

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個人最低稅負稅額如小於零,則免再課徵 AMT;且免再列入補徵個 人 AMT 筆數之統計。

模擬結果如下:

(1) 當 AMT 稅率級距訂為 20%,90 年及 91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 戶數及應補繳 AMT 總稅額彙總如下:

應補繳 AMT 戶數 應補繳 AMT 總稅額(元) 排除課徵 AMT 範圍

之所得分別訂為: 90 年度 91 年度 90 年度 91 年度 1,000 萬元以下 193 1,078 1,067,781,015 4,951,434,650

*說明詳細模擬結果,請參見表 4-3。

(2) 當 AMT 稅率級距訂為 24%,90 年及 91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 戶數及應補繳 AMT 總稅額彙總如下:

應補繳 AMT 戶數 應補繳 AMT 總稅額(元) 排除課徵 AMT 範圍

之所得分別訂為: 90 年度 91 年度 90 年度 91 年度 1,000 萬元以下 229 1,174 1,579,193,370 6,565,163,841

*說明:詳細模擬結果,請參見表 4-4。

47 由於財政部向行政院簡報的「最低稅負制」初步方案中,提出個人最低稅負稅率訂為 17.5%

及 20%二者擇一,因此本項模擬增加 17.5%稅率之模擬計算。

(3) 當 AMT 稅率級距訂為 17.5%,90 年及 91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 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總稅額彙總如下:

應補繳 AMT 戶數 應補繳 AMT 總稅額(元) 排除課徵 AMT 範圍

之所得分別訂為: 90 年度 91 年度 90 年度 91 年度 1,000 萬元以下 173 1,009 797,510,684 4,006,109,946

*說明:詳細模擬結果,請參見表 4-5。

由以上的分析顯示,在稅率為 20%時,90 年度及 91 年度應補繳 AMT 戶數分別為 193 及 1078 戶,應補繳 AMT 總稅額分別約為 10.6 億元及 49.5 億元;在稅率為 24%時,90 年度及 91 年度應補繳 AMT 戶數分別為 229 及 1,174 戶,應補繳 AMT 總稅額分別約為 15.7 億元 及 65.6 億元;如按財政部研議之稅率 17.5%計算,則 90 年度及 91 年 度應補繳 AMT 戶數分別為 173 及 1,009 戶,應補繳 AMT 總稅額分別 約為7.9 億元及 40 億元。

因此,依據上述模擬之結果顯示,將捐贈加回 AMT 之課稅稅基,

但將免稅提高為 1,000 萬元,須應補繳 AMT 之戶數不多,然而可補 徵 AMT 之總稅額遠高於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入 AMT 之課稅,

較符合個人最低稅負制鎖定高所得者藉由濫用捐贈避稅之課徵目 的。例如表 4-3 中顯示,將 AMT 稅率訂為 20%時,90 及 91 年度應 補徵 AMT 的 193 及 1,078 戶數,其平均申報的綜合所得淨額分別僅 有約二千六百萬元及九百萬元,但卻分別平均申報扣除了高達四千二 百萬元及三千七百萬元的捐贈金額。其中更有 78 戶(90 年度)及 675 戶(91 年度),僅平均申報約 163 及 137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但卻平均 申報扣除了高達約二千三百萬元及二千四百萬元的捐贈金額,使其申 報綜合所得之課稅級距稅率遠低於原本應適用的 40%稅率,顯示確實 有高所得者過度濫用捐贈避稅之現象。

表 4-3 將捐贈加回 AMT 稅基,稅率訂為 20%(AMT 所得免稅額定為 1000 萬元)

(一) 90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稅額之模擬計算結果:

全部納稅單位 應課 AMT 納稅單位(家,萬元) 補繳 AMT 稅額(萬元) 所得淨額金額

戶數 戶數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捐贈

扣除額 平均補徵數 總補徵數

所得淨額<400 萬元 5,241,770 78 164 2,352 8% 278 21,701

4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 萬元 21,940 38 694 3,180 13% 402 15,270 1,0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4,574 71 2,901 5,732 15% 732 51,948 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140 6 44,376 18,092 20% 2,977 17,859

合計 5,268,424 193 2,650 4,248 12% 553 106,778

(二) 91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稅額之模擬計算結果:

全部納稅單位 應課徵 AMT 納稅單位(家,萬元) 補繳 AMT 稅額(萬元) 所得淨額金額

戶數 戶數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捐贈 扣除額

加計 AMT 前之

平均有效稅率 平均補徵數 總補徵數 所得淨額<400 萬元 5,203,678 675 137 2,500 6% 307 207,156 4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 萬元 15,715 224 602 2,975 12% 373 83,442 1,0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2,918 166 2,328 6,981 16% 947 157,217 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90 13 29,478 37,702 20% 3,641 47,329

合計 5,222,401 1078 925 3,713 9% 459 495,143

表 4-4:將捐贈加回 AMT 稅基,稅率訂為 24%(AMT 所得免稅額定為 1,000 萬元)

(一) 90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稅額之模擬計算結果:

全部納稅單位 應課徵 AMT 納稅單位(家,萬元) 補繳 AMT 稅額(萬元) 所得淨額金額

戶數 戶數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捐贈 扣除額

加計 AMT 前之

平均有效稅率 平均補徵數 總補徵數

所得淨額<400 萬元 5,241,770 80 166 2,317 9% 330 26,435

4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 萬元 21,940 43 690 2,935 15% 458 19,690 1,0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4,574 94 3,135 4,521 18% 795 74,687 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140 12 34,015 9,072 23% 3,092 37,107

合計 5,268,424 229 3,257 3,692 15% 690 157,919

(二) 91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稅額之模擬計算結果:

全部納稅單位 應課徵 AMT 納稅單位(家,萬元) 補繳 AMT 稅額(萬元) 所得淨額金額

戶數 戶數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捐贈 扣除額

加計 AMT 前之

平均有效稅率 平均補徵數 總補徵數 所得淨額<400 萬元 5,203,678 696 142 2,452 7% 361 251,456 4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 萬元 15,715 255 607 2,745 14% 419 106,921 1,0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2,918 209 2,483 5,976 19% 1,030 215,332 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90 14 28,606 36,181 23% 5,915 82,807

合計 5,222,401 1174 999 3,545 11% 559 656,516

表 4-5:將捐贈加回 AMT 稅基,稅率訂為 17.5%(AMT 所得免稅額定為 1000 萬元)

(一) 90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稅額之模擬計算結果:

全部納稅單位 應課徵 AMT 納稅單位(家,萬元) 補繳 AMT 稅額(萬元) 所得淨額金額

戶數 戶數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捐贈 扣除額

加計 AMT 前之

平均有效稅率 平均補徵數 總補徵數

所得淨額<400 萬元 5,241,770 77 162 2,370 7% 243 18,747

4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 萬元 21,940 35 702 3,350 12% 360 12,584 1,0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4,574 56 2,737 6,643 13% 699 39,122 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140 5 46,595 21,379 17% 1,860 9,298

合計 5,268,424 173 2,447 4,539 10% 461 79,751

(二) 91 年度應補繳 AMT 稅負之戶數及應補繳 AMT 稅額之模擬計算結果:

全部納稅單位 應課徵 AMT 納稅單位(家,萬元) 補繳 AMT 稅額(萬元) 所得淨額金額

戶數 戶數 平均申報課稅 所得淨額

平均申報捐贈 扣除額

加計 AMT 前之

平均有效稅率 平均補徵數 總補徵數 所得淨額<400 萬元 5,203,678 657 134 2,541 6% 273 179,582 4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 萬元 15,715 202 595 3,163 11% 343 69,232 1,000 萬元<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2,918 139 2,195 7,781 14% 895 124,455 所得淨額>10,000 萬元 90 11 30,133 39,262 17% 2,486 27,341

合計 5,222,401 1009 837 3,788 8% 397 400,611

第四節 小結

綜合本研究的分析及模擬結果,我國如實施綜合所得稅 AMT 時,可 將 AMT 所得在 1,000 萬元以下之納稅單位,排除課徵 AMT,超過部份的 AMT 稅率訂為 20%(AMT 所得>1,000 萬元之部分)。但本研究在期末審查 會時,曾巨威教授指出: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免稅額宜參考目前綜合所得稅 40

%稅率的最高級距之適用起點訂為 372 萬元,理由在於:(1)40%最高稅率 級距之適用,符合社會上通常認定「高所得者」之概念。(2)在消費者物價 指數連動的設計部分,也可以跟現有法規相連結,不必另訂一個連動標準。

本研究認為此一意見能提昇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公平性,值得政府考量。

有關 AMT 稅基之計算,基於維護租稅公平及擴大 AMT 稅基,在符合 簡便易徵及減少對多數民眾衝擊影響下,可以適當考量加計免稅所得及稅 率偏低之分離課稅所得,包括個人海外所得、免稅債券所得、停徵未上市 上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按 6﹪稅率計算的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其分離課稅之稅 額可在 AMT 稅額中抵減)。

至於計算 AMT 稅基應加回之扣除額項目,本研究模擬之儲蓄投資特 別扣除額及捐贈項目結果顯示,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戶數眾多,

但 AMT 稅收增加有限;而將捐贈計入 AMT 之稅基,則稅收增加幅度較大。

因此,本研究不建議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計入 AMT 之稅基,但對高所 得者過度濫用非現金捐贈避稅,在個人最低稅負中應制定適當之限制,以 符合最低稅負制實現租稅公義之精神。

申報個人最低稅負計算式如下:

申報綜合所得淨額 加: 個人海外所得

免稅債券所得

停徵未上市上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按 6﹪稅率分離課稅利息所得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按 6﹪稅率分離課稅利息所得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按 6﹪稅率分離課稅利息所得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按 6﹪稅率分離課稅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