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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親密關係暴力之法規與政策

在文檔中 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 (頁 102-108)

第四章 各國親密關係暴力相關服務模式與政策之分析

第四節 香港親密關係暴力之法規與政策

本節主要是針對香港與親密關係暴力有關之相關規定與服務措施,透過國內外相 關文獻資料蒐詢結果,進行彙整與討論。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與親密關係暴力 有關之法規,第二部份:與親密關係暴力有關之服務措施與方案。(有關香港親密關係 暴力相關政策、法規與服務方案,請參考表 4.4.1)。

壹、親密暴力相關法規

香港在處理家庭暴力業務最主要的法律,源於 1986 年參考英國《1967 年家庭暴 力及婚姻訴訟法》所制訂的《家庭暴力條例》。該條例中將受害人的民事補救事宜制訂 成條文,保障遭受婚姻或同居男女中之一方的受害者(個人及子女),得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令,免受另一方之「騷擾」(2007 家庭暴力委員會議記錄補充資料)。

自 1986 家庭暴力法制定之後,尌未再修訂,導致無法因應社會變遷,又因條例 中理念重視維持家庭完整性甚於受暴者之人身安全及法例未能符合受暴者之需求等因 素,民間單位不斷的請命修改聲音浪潮高亢。因 2004 年天水圍慘案震驚了社會,政府 開始意識到法規的不足並允諾進行修法。故參考英國、紐西蘭與新加坡的相關法例。

2008 年 6 月進行第一次修法工作(2007 家庭暴力委員會議記錄補充資料),2008 年 8 月正式施行新修法後的《家庭暴力條例》,其修法內容擴增了條例的涵蓋範圍,由原來 只針對配偶和異性同居者之間的騷擾行為,納入保障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直系及 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另外,賦權予法院在《禁制騷擾令》中,規定施虐者參與「反 暴力計劃」,協助他們改變其暴力態度和行為(維基百科)。

繼《2007 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於 2008 年 8 月正式生效後,在許多團體的 倡議下,家暴條例再次修訂,並更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新的法規已於 2010 年元旦正式生效,其較重大的修改內容包括:(和諧之家 42 期、家庭及同居關係 暴力條例)

一、 擴展保障範圍:

將保障範圍擴展至同性同居伴侶及其子女,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避免受 伴侶或前伴侶騷擾。

二、 加強對為成年保護:

加強對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原《家庭暴力條例》規定下,未成年人 只能由同住的父或母代為申請強制令,禁制其父或母騷擾。新修之條例,修改成可由 其「起訴監護人」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父、母或其他指明親屬的騷擾。另 外若法院在發出禁止施虐者進入某些地方的強制令時,可以更改或暫停執行對該名未 成年人之管養令或探視令。

三、 預防式強制逮捕:

在強制令即逮捕授權書部分,法院如果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當可能會導致申請人 或有關未成年人身體受傷害,可以在發出強制令時同時附上逮捕授權書,而非已發生 傷害之事實後,才能附上逮捕授權書。修法後法院視需要,延長強制令或逮捕授權書 的有效期,由原先的六個月,延長至兩年。

四、 對施暴者:

在施虐者處遇部分,修法規定法院可在發出「禁制騷擾令」時,規定施虐者參與 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之反暴力計劃。

貳、服務方案

香港對於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提供之服務,包括:緊急救援和後續服務兩部份。

一、 緊急救援服務:

(一)熱線服務

香港目前並沒有官方統一的家庭暴力相關諮詢或通報熱線(如我國的 113),提供 民眾諮詢或遭受家庭暴力支受害者一個專線服務。但這並不表示在香港沒有類似熱線 服務,現有許多民間組織成立 24 小時,針對婚暴婦女的專線服務,由註冊社工或經過 訓練的志工提供家提暴力受暴者社福諮詢服務、即時服務或入住安排等(五個庇護中 心)。另外,還有其他社福團體針對性侵害、危機家庭等議題提供熱線服務。

(二)員警服務

在警方的緊急服務部分,香港採一小隊一家庭的工作模式。每個至警局求助之家 暴受暴者皆予電腦紀錄,指定小組成員將針對報案頻率高等高危機的家庭進行專責服

務,若警方接到該家庭的報案,將通知該小隊支援警出面處理(劉淑瓊,2006)。 二、後續服務:

分為針對被害人及施暴者之服務處遇(張秀鴛等,2008;梅偉強,2009):

(一)對被害人支持服務 1. 婦女庇護中心:

目前香港有五間地址保密的婦女庇護中心,提供臨時居所並支援服務予面臨家庭 暴力或家庭危機的婦女及其子女。任何女性,無論她們有子女與否,面臨即時暴力危 險或遇到嚴重的個人或家庭問題,經社工評估過,皆可使用此服務。所有入住人士可 在庇護中心居住兩星期,或延長至最多三個月。該五間臨時庇護中心,均由非政府機 構營辦,(包括:保良局-昕妍居於 2002 年開辦,服務名額 45 ; 2006 年,承接營運社 會福利署維安中心,服務名額 65 ; 曉妍居於 2009 年開辦,服務名額 40,三間中心合 共提供 150 個服務名額、還有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恬寧居及和諧之家)。除接受社工及 警方的轉介,同時亦接受求助者自行申請入住。其中,恬寧居亦提供 18 歲以下,面對 家庭問題的少女之庇護服務(張秀鴛等,2008;梅偉強,2009)。

庇護中心提供之服務包括:

(1) 提供短暫住宿服務。

(2) 在硬體環境部分,提供睡房、客飯聽、游戲室、電腦室、資源室、詴聽室、

面談室、共用廚房/洗手間/浴室/洗衣房等空間。

(3) 在機構期間及離院三個月內皆會進行危機/心理評估、輔導、治療、團體及 追蹤服務,並會安排第二專長培訓及與企業合作;針對未具第二專長之婦女則予 進行尌業媒合。

(4) 提供豐富的入住資源,包括:緊急生活物資、課輔班、子女托管服務、健康 檢查及講座、家舍會議等,並會因應婦女搬遷需要及經濟困難,安排二手家具轉 贈等服務。

(5) 社區教育活動。

(6) 安排離開庇護中的婦女互助小組辦理定期的聚會及活動等。

在危機評估工具部分,與學術界密切合作,分成三階段。第一階段-熱線階 段,目的在找出是否有及時的危機;第二階段-入住後 48 小時內之危機評估,旨 在了解暴力嚴重程度及其他危機;第三階段-離開庇護中心前,評估處遇成效等。

2. 家庭危機支援中心:

由香港明愛營辦的向晴軒,為面對危機、突變、困擾彧創傷的個人及家庭提供二 十四小時一站式服務。除協助服務對象能及早預防危機的發生、提高處理危機的能力 外,亦協助減輕所帶來的創傷,如紓解壓力、降低衝突等。

一站式服務,包括讓尚未有嚴重衝突之夫妻兩方或單方,申請短期喘息緩衝避靜 住宿。由社工提供危機評估及輔導,配以該院所活動及 24 小時社工支援,使服務對 象的問題得以紓解。

3.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

東華三院營辦的芷若園是一項危機介入支援服務,主要為性暴力受害人,面臨家 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機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全面的援助,包括 24 小時熱線、外展服 務和短期住宿服務。

社工會協助當事人及其家人即時處理危機及困擾,防止問題惡化,及早聯繫醫療 和社會服務等單位,以提供有效及協調的服務。另外,亦會陪伴性暴力受害人取得適 當的醫療、法律和心理輔導等服務,並盡量避免讓當事人覆述受害經過,減輕創傷,

並加強當事人的對抗逆境的能力。

4. 心理輔導:

經社工評估後進行轉介及媒合,由社會福利署轄下臨床心理服務課內約 50 名的 臨床心理學家,協助出現心理症狀的受害人及其施虐者提供評估及治療服務。這些個 案包括家庭暴力及其他性暴力個案中的受害人及其施虐者。

5. 長遠住所安排:

香港有公房設施,符合條件之家庭暴力受暴者若欲申請公房,將比一般人更快核 准。社福署考慮婦女之狀況後,向房屋部門建議提早配屋;若不符合條件,則必須提 出離婚手續等有條件之租約計畫。

6. 家庭支援計畫:

針對已有施暴問題進出派出所,但不願意接受社工服務之隱密家庭,將請有過受 暴經驗之婦女拜訪,獲邀請參與活動,進而鼓勵有家暴情況之家庭走出來接受服務及 調整。

7. 重案組結案標準:

為停止暴力 9-12 個月、搬走 6-9 個月或離婚。結案後若個案仍有其他家庭問題,

則將進行轉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等單位。

8. 其他:

包括:經濟支援、法律支援、醫療費用補助及提供相關團體工作服務等。

(二)對家庭暴力加害人(梅偉強,2009)

除了對被害人之外,香港亦對加害人提供相關防治服務方案。說明如下:

1. 緣由:

民間機構於 1995 年開始設計及推展男士(施虐者)輔導小組,雙線提供受害人支 援服務,希望停止暴力的威脅。在 2010 新修訂的「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中,也 正式將相關規定明定於條例中。法庭可引用「禁制令」新增條文,要求施虐者參加「反 暴力計劃」。而「反暴力計劃」中服務提供的機構,須紀錄參加者的出席率,若參加者 在沒有事先通知機構的情況下缺席,將被視為不遵守法院規定,等同違反相關的強制 令,屬藐視法院罪行,可被判處監禁或罰款。

2. 共同目標:

(1) 停止暴力。

(2) 認識與改變暴力思想、行為。

(3) 學習新的因應方式,建立正面的兩性關係,以達夫婦溝通技巧之提升。

3. 介入模式:

「施虐者輔導計劃」屬心理教育性質,採用認之行為技巧。計劃的時間約 6 至 12 星期,有區分封閉及開放式團體,每個團體成員約 5 至 10 人,每次團體皆有清楚的主 題任務。在推行期間,有機構為了保障受暴者安全,推行計劃時同時會制訂一些安全

措施。例如:在每次團體結束後與受虐配偶團體(女性成長團體)負責社工及轉介社工 分別進行個案討論,以確保能確實的評估事件的危機性。

措施。例如:在每次團體結束後與受虐配偶團體(女性成長團體)負責社工及轉介社工 分別進行個案討論,以確保能確實的評估事件的危機性。

在文檔中 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 (頁 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