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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異數分析

在文檔中 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 (頁 188-192)

第六章 服務提供者問卷調查資料分析

第四節 變異數分析

本節主要是瞭解449位社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區域與年齡、訓練、服務品質、遭遇 之困難或網絡互動頻率是否有差異,進而進行帄均數之差異性分析,對於三項類別之變 項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並採用Scheffe事後檢定,分析結果如下:

壹、區域與年齡、在職訓練、服務品質、遭遇困難、網絡互動頻率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表6.4.1顯示,在不同區域提供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與年齡、職前訓練時數、在職 訓練時數、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服務品質、整體網絡互動頻率與互動品質、個別網絡 互動頻率與品質等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並採用Scheffe事後檢定。結果顯示,服務品質 (F(4,308)=3.47,P<.01)、網絡互動品質(F(3,163)=4.3,P<.01)、勞動單位互動頻率 (F(4,373)=4.68,P<.01)、移民單位互動頻率(F(4,378)=5.14,P<.001)、警政單位互動 品質(F(4,339)=3.723,P<.01)、司法單位互動品質(F(4,329)=2.623,P<.05)、勞政單 位互動品質(F(4,323)=4.856,P<.01)、移民單位互動品質(F(4,331)=4.888,P<.001)變 項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達到統計顯著水準,其餘皆未達到統計顯著水準。

針對社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服務品質進行單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統計顯著水 準,且事後分析(-7.323,P<.01)顯示中部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品質之帄均數(69.95),明 顯低於東部社會工作人員服務品質之帄均數(70.54),其餘北、南與其他離島區域並未明 顯不同。針對社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網絡單位互動品質進行單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 統計顯著水準,且事後分析(-13.930,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網絡單位互動品 質之帄均數(109.24),明顯低於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網絡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

(123.17),其餘中部、東部與其他離島區域並未明顯不同。

針對社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勞政單位互動頻率進行單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統計 顯著水準,且事後分析(-1.607,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勞政單位互動頻率之帄 均數(9.07),明顯低於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勞政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0.67)。針對社 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移民單位互動頻率進行單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統計顯著水準,

且事後分析(-1.667,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移民單位互動頻率之帄均數

(8.20),明顯低於其他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移民單位互動頻率之帄均數(9.87)。其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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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與其他離島區域並未明顯不同。針對社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警政單位互動品質進行單 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統計顯著水準,且事後分析(-1.135,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 人員與警政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2.05),明顯低於其他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警政單位 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3.18)。其餘中、東與其他離島區域並未明顯不同。

針對社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進行單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統計 顯著水準,且事後分析(-1.805,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之帄 均數(16.03),明顯低於中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7.48)。事後 分析(-2.423,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6.03),明 顯低於東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8.45)。事後分析(-1.619,

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6.03),明顯低於南部社會 工作人員與司法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7.65)。其他離島區域並未明顯不同。

針對社會工作人員的區域與勞政單位互動品質進行單變異數分析時,不僅達到統計 顯著水準,且事後分析(-2.323,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勞政單位互動品質之帄 均數(9.57),明顯低於中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勞政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1.89)。事後分 析(-1.627,P<.05)顯示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勞政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9.57),明顯低 於南部社會工作人員與勞政單位互動品質之帄均數(11.20)。其餘東與其他離島區域並未 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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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困難之帄均數(37.72),明顯低於第二組之帄均數(39.28)。第一組服務過程遭遇之 困難之帄均數(37.72),明顯低於第三組之帄均數(38.37)。換句話說,社會工作人員 的親密關係暴力年資愈大,服務過程遭遇之困難愈高。

與司法單位互動頻率等變項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第一組(3年以下)與第二組(3~5 年)(-1.290,P<.0 5),第一組和第三組(5~10年)(-1.615,P<.05),已達到統計顯著水 準。第一組與整體網或互動頻率之帄均數(110.8),明顯低於第二組之帄均數( 118.7)和 第四組之帄均數(117.7);換句話說,社會工作人員的親密關係暴力年資愈大,與司法單 位互動頻率愈低。

表 6.4.2 親密暴力年資組與在職訓練、服務品質、遭遇困難、網絡互動頻率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親密暴力工作年資分組 F 檢定

3 年以下 3 年(含)以上-5 年以下 5 年(含)以上- 10 年以下

10 年(含)以上- 20 年

X X X X

遭遇困難 37.72 39.28 38.37 41.00 F(3,386)=3.843*

D1 司法單位頻率 15.96 17.25 17.58 17.71 F(3,367)=2.767*

事後比較有差異組別 帄均差異 (I-J) 事後比較方法

遭遇困難 第一組 vs 第二組 -1.56* LSD 檢定

第一組 vs 第四組 -3.28* LSD 檢定

D1 司法單位頻率 第一組 vs 第二組 -1.29* LSD 檢定

第一組 vs 第三組 -1.62* LSD 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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