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個案背景:我國懲處教師性侵害相關法規之演變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個案背景:我國懲處教師性侵害相關法規之演變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五、教育部提出教師法全文修正中,關於懲處性侵教師規定之內容為何?可解決 執行舊法所產生的哪些問題?又可能帶來哪些爭議?關於懲處性侵教師規 定,人本倡議通過之教師法第 14 條與教育部版本,哪一個版本能解決較多 問題?

第三節 個案背景:我國懲處教師性侵害相關法規之演變

2009 年於教師法第 14 條明定懲處性侵教師為我國教育史上之創舉,而透過 認識在未通過該次修法前之相關規定,有助於瞭解修正通過 2009 年教師法第 14 條增訂懲處教師性侵害之規定,以及立法院在 2008 年審議教育部所提之教師法 修正全文版前,教育部作了哪些關於懲處性侵教師之規定,故本節將依時間順序 整理修法前之相關規定與修正草案。

我國懲處教師性侵害學生相關法源是「教師法」,在 1995 年公布之版本中,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懲處事由「教師聘任後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於同條第 2、3 項明定懲處 程序「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半數以上之決議,決議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 聘」,雖然懲處事由非明定為「性侵害」,但相關研究顯示,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 屬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李秀娟,2004;吳志光,2005;羅燦煐,2006;連 偉志,2007;楊智傑,2009:7;何文馨,2009:180)。

在 1999 年另訂「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惟 無另訂懲處程序,僅示以「學校教職員工生若有性騷擾或性侵犯情節,經查證屬 實,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加害人若為學校教師,則規定中所指相關法令 係為教師法第 14 條之規定,由此可知,懲處性侵教師之程序仍必須回歸於教師 法第 14 條,而該原則之意義為將性侵害明定為懲處教師的事由之一。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2003 年特訂定「處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 款三種不適任教師具體規定處理程序,其中關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者」之懲處程序,除重申教師法第 14 條第 2、3 項規定外,更詳細 規定學校教評會審議時,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請相 關人員列席,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惟該注意事項僅適用於高中職以下學 校,且針對性侵教師無另訂更具體的懲處程序。

截至「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於 2005 年 3 月 30 日廢止前,懲處教師性侵害學生之法律依據為教師法第 14 條,而懲處事由 為不適任教師種類中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非「教 師涉有性侵害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關於調查性侵屬實與否前之階段,在性平法施行前,依教育部 2003 年 11 月 19 日台人(二)字第 0920156585 號令函釋:「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 犯事件之處理,學校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學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 理與防治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成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調查)小組或相關機 制調查處理,並遵守相關專業處理程序規範,調查過程為行政程序,應予雙方當 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然而,教師性侵害學生事件屬於性別平等問題,其根本解決之道須透過教 育,故於 2004 年 6 月 23 日通過性平法,該法第 20 至 27 條針對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的防治教育與處置作規範 11

11 立法院公報第 93 卷第 33 期院會紀錄,頁 178-179。

。其中,由於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 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為提升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之防治效能,具體規範校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範措施、處理原則與 處置程序,教育部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律之精神,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廢止 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

時間 法令 相關內容

2004.06.23 制定

性別平等教育 法

第四章(第 20 至 27 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原 則及方式。

2005.03.30 制定

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準 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整體而言,在懲處教師性侵害之相關規定,於法律層級之依據僅有教師法第 14 條,惟明文懲處事由為「行為不檢」而非性侵害;於命令層級之依據,有 1999 年所制定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其將懲處教師涉 有性侵害,予以明文化,但該處理原則於 2005 年 3 月 30 日已廢止停用,取而代 之的防治準則,於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 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規定懲處。」更明確指出校園性侵害事件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若加 害人為教師,則其懲處程序仍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執行,顯見修正教師法始為徹 底解決懲處性侵教師問題的根本之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