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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析探

第一節 文獻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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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析探

基於本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第一節將檢閱依據 2009 年修正前之教師法第 14 條,懲處性侵教師之相關社會科學研究與法學研究。接著,由於本研究欲探 討教育部與人本倡議修法過程之始末,因此第二節將對政策制定過程相關理論作 探討。最後,政策形成雖可分「階段論」與「反階段論」,然現實過程中為反階 段論,尤其 John W. Kingdon 修正 Cohen 等人的垃圾桶理論,重新解釋量流 (stream),並提出「政策窗(policy window)」之概念後,政策形成理論始得成形,

第三節將介紹 Kingdon 修正之理論,並以此為本研究之分析架構。

第一節 文獻檢閱

舊教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教師聘任後,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13,應經學校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 議,並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即若教 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應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後,須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交由 學校教評會決議予以該性侵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14,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始得執行該決議。簡言之,學校若發生教師對學生性侵害事件,須依上述 規定對性侵教師進行懲處,執行多年以來,實務面與法制面之相關研究如下所述。

13 所謂「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一般皆認為,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調查小組,以及 司法機關的調查。參閱吳志光(2005),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之執行:以教師法之相 關規定為核心,全國律師,9(9),頁 77-78。

1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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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國對於懲處教師性侵害學生之相關社會科學研究

當學校發生教師性侵害學生事件時,在性平法實施前,學校可依據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9 項 15,來課以性侵學生的教師於教師法之行政責任 16

法實施後,學校則改以根據性平法與防治準則,對該教師進行性侵事證之調查。

;性 平

因此,學校若要懲處性侵屬實的教師,則必須熟悉、瞭解與遵循前述相關法令。

學校教師主要的工作是教學,當處理校園性侵案件須要先面對這麼多法令情況 下,楊心蕙 (2009:57-58)根據其實務經驗歸納各校在不熟悉法條情況下,面對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常出現之處理狀況:一、學校表面為維護學校名譽,實因「不 具性別意識、不懂法律、不願意支持正式處理程序、不願意支持行政協調或懲處 建議」等,以致抱持息事寧人的心態,因而主管害怕接案,不願意通報,採以私 下非正式管道解決。二、在同事情誼作祟或想當濫好人的心態下,大部分委員一 開始便不同意受理案件,或對於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及懲處建議,學校教評會或 考績委員會即不接受。三、學校性平會委員不瞭解調查處理程序。針對是否懲處

15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9 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

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6 公務員若違反行政法上應負之義務,即產生行政責任。教師是否為公務員?因我國對於所謂

「公務員」無統一法定之定義,若依一般教科書將公務員分為最廣義公務員、廣義公務員、狹義 公務員及最狹義公務員之定義,則教師屬於最廣義之公務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 則為廣義公務員,但非狹義公務員及最狹義之公務員。因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如兼任主任 或組長),不論擔任何種職務,或其服務年資多少年,皆不可能超過九職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如 兼任主任或組長),不論擔任何種職務,或其服務年資多少年,皆不可能超過九職等(參閱「公立 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如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其主管長官除得逕行為記過或申誡之處分,亦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之懲戒。至於適用教師法的教師,則須負有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行政懲處。即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 7 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解除聘約者,即所謂「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即「停聘」;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 予續聘,則為「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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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教師的關鍵組織為學校教評會。蕭昭君(2004:6-11)指出學校性平會有性別 專業,卻沒有行政實權,而教評會卻剛好相反,因此,校園性別正義的落實,更 重要的是後續懲處動作,就其實務經驗,體認出教育工作從來不是價值中立的,

而是百分之百政治化的存在,所以學校中有權力作決策的教評會不看事實,只看 人情,模糊性別正義的焦點。何慧卿(2008:140)研究發現學校教評會決議懲處 時,性平會委員可以列席,但也必須由教評會邀請,方可列席說明,乃因性平 法無強制規定,故懲處單位的態度及對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看法,將會影響 並決定行為人最後的處理決議,故問題在於學校性平會與教評會之認知有差異,

以致懲處結果有落差。

對於教師性侵屬實與否,羅燦煐17

17 劉智雄等編著,〈校園性害拼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指南〉,台北市教師研習 中心,2006 年 12 月。

(2006:19-20)指出學校性平會於接到學務 處過濾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學校性平會應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是否應進 行調查,若不需調查,則組專案小組進行懲處建議及協調;若需調查,則依法組 調查小組著手調查事實,惟最後調查結果以學校性平會決議通過之調查報告為依 據。因此,學校性平會為教師性侵事實認定之重要組織,陳金燕(2009:12-13) 實地訪視大學性平會,指出關於其組成及成員,多數學校雖均能符合女性委員應 佔二分之一的要求,惟多數學校性平會委員(含主任委員及執行祕書)對性平法等 相關法令多仍不甚瞭解,且未具適當之性別意識,影響所及,除開會過程可能未 確實依法商議外,針對案件處裡常有未能「依法行事」之偏失,例如許多學校遴 選或外聘「具法律專長」之教師或律師擔任性平會委員,卻忽略並非所有法律專 家學者均對性平法等相關法律有正確認識、瞭解、熟悉或具性別平等意識,以致 造成性平會之運作程序及決議不符法令之缺失。馬小萍、雷庚玲(2005:9-17)研 究發現,現有法條在規範調查過程上仍有一些缺失,比如對調查時限的規定,仍 可能會帶給學校性平會太多限制與阻礙;並未具體規範或限制被申訴人於案件調 查、審議期間在校園內的活動範圍與內容,指使申訴人可能被受威脅;雖明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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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相關人士須配合調查,但不符合大學校園之自主風氣,也難以撼動校園整體共 犯結構能支援被申訴人的微妙操作;更無法規範比起申訴人具有強大社經權力與 資源的加害教師的關說、運作,扭轉校園與社會視聽,使申訴人隱私曝光遭受二 度傷害等行為。

羅燦煐(2005:2-7)分就調查處理與後續懲處階段指出實務上依現行法運作的 現況與困境:在調查處理階段,因一般學校缺乏具性侵害專業調查人力資源(王 麗容,2002;羅燦煐,2003),而多數學校囿於經費缺乏,無法外聘委員,仍委 由輔導室負責處理,造成輔導室於調查與輔導人員專業角色衝突的困境。其次,

性平法與防治準則之規定多為原則性規範,未能具體明定執行程序。再次,調查 過程缺乏行政支援,調查人員疲於奔命。最後,調查小組成員常面臨許多困擾,

例如:調查小組成員人身安全遭威脅,或壓力超過負荷等情形。在後續懲處階段,

學校性平會對查證屬實的校園性侵害事件只有懲處建議權,然懲處決議則屬於學 校教評會的權責,兩者可能產生落差;接著,在懲處決議的執行、追蹤與通報程 序中,如何建立執行追蹤機制,如何協調相關處室及如何評鑑懲處效能,都將考 驗學校的決心與能力。

綜上所述,依現行法於實際懲處性侵教師過程中,產生一些問題,學校性平 會如何提升其專業,使其調查報告之可信度不再受到質疑,並受學校教評會採 納,司法單位審酌參考。此外,能建立完整機制與激勵制度,使學校性平會於調 查處理校園性侵事件時能無後顧之憂且願意承擔該任務。對於學校教評會應給予 法規教育,更重要的是性別平等與性別正義教育的概念,係懲處性侵教師之權利 掌握在學校教評會委員手中,故應使其有勇於解聘應解聘之狼師的觀念與決心。

然而,上述種種問題之產生,乃因法令有所不足或缺失,待修法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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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對於教師性侵害學生懲處相關之法學研究

校園性侵害事件18

因此,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亦應遵守法定程序。許禎元(2009:191-192)指出,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依公法關係從事教學任務,亦受有國家俸給的最廣義之公務 員,則於合理範圍內訂定有關教師的行政課責,無可厚非。惟工作權是憲法賦予 的基本權,其剝奪自應受到較嚴格的法律規範,尤其對教師而言,其職攸關社會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依公法關係從事教學任務,亦受有國家俸給的最廣義之公務 員,則於合理範圍內訂定有關教師的行政課責,無可厚非。惟工作權是憲法賦予 的基本權,其剝奪自應受到較嚴格的法律規範,尤其對教師而言,其職攸關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