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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14 條修法過程與檢討

第四章 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師法全文版修法過程與檢討

第一節 教師法第 14 條修法過程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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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師法全文版修法過程與 檢討

由於本研究欲分析何以人本於 2009 年倡議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順利通過,而 教育部修正教師法全文版卻未通過之因,因此,第一節先瞭解教師法第 14 條修 法過程,並以政策窗模型分析其修法通過之原因,第二節則探討教育部修正教師 法全文版過程與其未能修法通過之因。最後,比較兩者修法過程始末,以找出影 響立法結果之真正要素。

第一節 教師法第 14 條修法過程與檢討

壹、教師法第 14 條修法緣起與過程34

早在 2006 年,人本就已召開記者會揭露一件嚴重的師對生性侵害案件,欲 引起社會大眾注意,但單一個案的發生,難以成為公共議題,然而,人本仍持續 關心與處理該議題。至 2008 年媒體連續曝光師對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多達 23 件,加上人本處理這些個案申訴時,發現有兩種情形,一為常見的師師相護,這 些案件的學校校長知情卻不依法通報,且經過一段時間後才被揭發,對外宣稱已 作初步處理,縱使學校教評會願意處理,僅以停聘作為懲處,例如 2008 年 5 月 彰化縣某國中體育老師性侵女學生,該校性平會調查屬實,但教評會開會決議停 聘至司法定讞後再審議35。另一情形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性侵屬實教師受停 聘案,例如 2008 年 10 月爆發高雄市某國中性侵學生,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教 評會決議停聘,12 月底高雄市教育局核准該停聘案,並指示若該師聘約期滿(2012 年 7 月)司法仍未定讞,學校應再開會審議該師解聘或不續聘事宜36

34 參閱張萍,人本教育札記,246 期,2009 年 12 月,頁 14-17。

35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新法已上路,舊案速處理─請盡速解聘性侵老師,不縱容、不拖案!

2010-05-31,取自 http://enews.url.com.tw/enews/55412。

36 聯合新聞網:狼師只停聘,仍領半薪。2010-02-20,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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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兩種情形可發現,除了學校教評會應確實依據學校性平會調查報告做 出正確懲處決議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更應發揮其監督的功能,糾正學校教評會 對性侵教師的不當懲處。人本意識到要扭轉受害學生的弱勢地位,勢必要透過倡 議修法,才可將狼師趕出校園,以保護受害學生及其他可能遭受性侵之學生。基 此,人本開始展開倡議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關於懲處性侵教師之規定的行動。

人本在 2009 年 2 月 25 日記者會上讓大眾了解學生多處於弱勢外,也透過個 案闡述,顯現制度的缺漏,論證「不修法不能解決問題」,並於此次記者會上首 次提出修法訴求,即「涉案教師一律停聘靜候調查,若性侵屬實者,學校教評會 應立即解聘一途」,避免狼師流竄他校。關於教師的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主要規 定於教師法,故使教師法中相關規定的修正通過成為倡議目標。

確定倡議目標後,惟仍無法說服教育部或立委提案修法,然而,人本仍持續 受理師對生性侵案,並且採以選民委託方式,即「我們會帶個案家長拜訪立委,

讓立委意識到師對生性侵害問題真的要靠修法來解決。(訪談者A紀錄)」因此,

與立委建立初步關係後,人本請立委於 2009 年 4 月 20 日在立法院召開修法公聽 會,廣邀發 生師對生性侵害事件之學校校長、家長、教師及各民間團體代表與會 發表意見,於記者會中發起團體連署修法行動,爭取各界支持,並與勵馨等團體 提出「呼籲立法院本會期立即修法解聘性侵教師」聯合聲明,會中果然獲得黃昭 順立委提案之承諾37。隔日,黃昭順等 37 位立委擬具「教師法第 14 條條文修正 草案」,順利列入立法院 2009 年上半年會期審議議程38

於 2009 年 5 月 25 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立委間及與教育部遲無 共識,此時人本採取到案發學校拉白布條抗議,試圖引來各方注意,更重要的是 藉由媒體報導,讓教育部產生督導不周的壓力,透過社會輿論壓力,促使該法案 再受到立委重視,加速修法通過的可能性。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MAIN_ID=13&f_SUB_ID=104&f_ART_ID=22327 5。

37 奇摩電子新聞:拒絕校園性侵教師 立委修法解聘不得停聘。2009-04-22,取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0/63/1i4yi.html。

38 立法院公報 98 卷 24 期院會記錄,2009-4-21,頁 3。

取自 http://hef.yam.org.tw/index01.htm。

42 自由電子報:老師性侵女童案 太平國小前後任校長、主任遭彈劾。2009-11-01,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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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師法第 14 條修法過程之檢討

一、問題流

人本等相關團體多年受理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之經驗中,認為這類案件 早已是亟待解決之公共問題,人本透過舉行記者會或公聽會、發布新聞稿等方式 將此公共問題取得系統議程地位,最後推向國會的政府議程(丘昌泰,2005:

144-146)。首先,人本於 2009 年 2 月 25 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學校處理師對生性 侵害事件普遍作法是「不通報、不解聘、不杜絕」,建構該公共問題成為系統議 題,並藉由新聞稿、網路及報紙等其他傳播媒體,使社會大眾認為該議程為政府 應該解決的(紀惠容、鄭怡世,1998),即強化修法訴求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一) 不通報:隱匿性侵教師之犯行

對於涉嫌性侵害的教師,其所任教的學校主管都抱持「只要不在我的學校出 事」的心態,而包庇隱匿,不願處理,縱容狼師,使其有再犯案的機會。

「許多案子都是累犯數年才被揭發,而校長其實都知道,但往往都對外 說,孩子已經原諒老師、有口頭警告等私下和解或處理的方式,卻不 依法處理。」(訪談者 A 紀錄)

因此,若該犯案教師以調校方式卸責,將因上一個服務的學校未通報各縣市 政府的通報窗口43,而無法將該疑似性侵教師登錄於教育部的「全國疑似不適任 教師查詢系統44」,使得 下一個聘任該教師的學校之學生們可能受到性侵的傷害。

43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窗口名單:http://unfitinfo.moe.gov.tw/contact.php

44 全國疑似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querysy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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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解聘:淡化處理性侵教師

依據舊教師法第 14 條,對性侵學生這類「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學校教評會擁有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權限,且學校 性平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與懲處建議,教評會無須強制依循。因此,學校教評會 可能僅對性侵屬實的教師作出停聘之決議。人本受理多件師對生性侵案件的經驗 中,不解學校的態度與做法,人本受訪者表示:

「教師性侵孩子的行為,是對孩子一輩子的傷害,為何還有老師包庇性 侵教師?解聘性侵教師真的那麼難嗎?」(訪談者 A 紀錄)

由此觀之,即顯示出舊教師法第 14 條所賦予學校教評會權限過大的問題,

尤其針對懲處性侵教師時。或如具實務經驗學者所言,該名涉嫌性侵之教師或學 校可能辯稱其行為不至於到解聘的程度。

「我們曾經受理過一件案子,就是這個老師是教電腦的,而電腦教室 的座位之間是有隔板的,他就會整個人靠在女學生的身上,趁機觸碰 手或胸部敏感部位,很多女學生都受害,被舉發後,這位老師就說他 是不小心碰到的。」(訪談者 C3 紀錄)

全教會社會發展部主任許志文則指出若要針對涉嫌性侵行為另外規定為懲 處教師事由,則法令應對性侵害與性騷擾有明確定義,其表示:

「教師會支持修法,希望將教師中的老鼠屎挑出來,但希望修法時能將 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定義區隔清楚,以防像過去對體罰的定義不明,讓涉 案老師有模糊空間可運用45

由此可知,對於性侵與性騷行為之判別,是重要的,以避免狼師繼續留存在 校園裡危害學生。

。」

45 奇摩電子新聞:不適任狼師,未來可立即解聘。2009-04-22,取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1/78/1i6h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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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杜絕:性侵教師流竄於校園

由於舊教師法第 14 條並無規定性侵屬實的教師須當然解聘(許育典,2009:

12),所以犯案教師可能以轉調他處任職,甚至,以改名調校來掩人耳目。人本 受訪者表示:

「我們在受理那件嘴對嘴餵女生糖吃的老師的案件中發現,那個老師幾 乎一年換一間學校,後來發現那個老師怎麼不見了?在我們持續追蹤下

,才發現原來他改名字了!」(訪談者 A 紀錄)

綜上所述,人本等相關團體歸納出「不通報、不解聘、不杜絕」為懲處性侵 教師遲遲無法解決的問題所在,也從處理個案經驗中發現舊教師法第 14 條之缺 失,並透過新聞稿、研討會等方式引起大眾關切與討論,且認為政府應該解決相 關問題。因此,受理教師性侵學生案件之第三部門皆認為應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

即教師性侵學生問題已由公共問題成為系統議程。

教師性侵學生問題引起政府部門決策者注意後,由於人本並無提案權,於是 欲委請立委向立法院提出(吳清山,2005:25;余致力等,2008:196)。於2009 年4月20日,人本請立委在立法院召開修法公聽會,藉此,人本與勵馨等團體提 出「呼籲立法院本會期立即修法解聘性侵教師」之聯合聲明,會中在許多大眾傳 播媒體見證下,果然獲得黃昭順立委提案之承諾46

位立委擬具「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順利列入2009年上半年會期審議議

。2009年4月21日黃昭順等37

47,亦即人本透過傳播媒體的力量,將系統議程順利推入政府議程。

二、政策流

黃昭順立委提案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於 2009 年 4 月 20 日排入議程,至同年 5 月 25 日進行審議,接續進行黨團協商,於 6 月 10 日獲得共識,期間雖有全教

46 奇摩電子新聞:拒絕校園性侵教師 立委修法解聘不得停聘。2009-04-22,取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0/63/1i4yi.html

47 立法院公報 98 卷 24 期院會記錄,2009-4-21,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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