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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析探

第二節 政策制定過程之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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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策制定過程之理論分析

本節所稱之政策制定過程係指政策問題形成、政策規劃與政策合法化三階 段,茲分為此三部分進行敘述。首先,社會上存在眾多公共問題,其欲獲得解決 前,須引起決策者之注意並且能排入政府議程,此亦為 Kingdon 提出之政策窗模 型中的問題流所關注的焦點,因此第一部分將對公共問題取得政策議程須具備的 條件,進行探討。其次,政策規劃時涉及哪些人的參與,將影響決策規劃考量的 因素及日後的執行,同樣亦為 Kingdon 之政策流所關心的,故第二部分將對可能 會影響政策規劃的個人或團體作討論。最後,瞭解政策合法化過程,才能分析此 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影響,所以第三部分將介紹我國立法程序以及合法化過程中 有何政治因素的影響,以作為政策窗模型中的政治流分析依據之一。

壹、政策問題形成

公共政策主要是為解決政策問題而制定的,而政策問題來自被政府機關接受 且列入政策議程(policy agenda)的公共問題。Cobb and Elder(1972)認為政策議程 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系統議程(systematic agenda)或公共議程(public agenda):係 指政治社群成員共同注意,且認為屬於政治機關合法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問題;這 種議題通常是一般性的、大家共同討論的議題,範圍相當廣泛。(二)政府議程 (government agenda)或制度議程(institutional agenda):若該系統議程為政府所注 意,且嚴重到非要採取積極行動時,則該問題就進入了政府議程。政府議程是相 當具體的,不盡然只是討論而已,還必須採取積極的處理行動,因此又可稱為行 動議程(action agenda)。

懲處性侵教師是存在已久的公共問題,而公共問題欲取得政策議程地位的條 件有下列幾項(Koenig,1986) (一)公共問題的性質:公共問題是相當的繁多,如欲 進入議程地位,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公共問題必須吸引大眾的關切,大眾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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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大量報導該事件;2.公共問題必須是大眾所共同關切,而且期盼採取某種行 動加以解決者;3.公共問題必須是大眾一致認為其隸屬於政府相關部門權責範圍 以內者。(二)政治領導的考慮:任何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者可以說是政策議程的 最 終 決 定 者, 因 為 他在 競 選 之 前通 常 已經有 一 套 政 治優 先 順序表 (political priorities)。(三)利益團體的影響:許多美國學者對於利益團體影響政策議程的現 象相當重視,他們認為利益團體有共同理念、利益、地位、資源等,甚至還會採 取各種遊說策略,這皆為促使公共議題進入政府議程的重要手段。(四)危機或特 殊意外事件的發生:天災人禍使得公共問題具備迫切的危機感和特殊地位,迫使 該問題立刻成為政策議程重要項目(Lester and Stewart,1996)。(五)傳播媒體的大量 報導:傳播媒體扮演守門員(gate-keepers)的角色,它是公共問題的把關者,可決 定公共問題能否受到大眾注意。另外,還可透過社會運動的大規模舉行與國際組 織與外國勢力的影響,使公共問題排入政府議程。因此,懲處性侵教師的公共問 題須具備上述一些要件,才可使教師法全文修正案及教師法第 14 條修正草案優 先列入立法院審議法案(轉引自丘昌泰,2008:144-146)。本研究於第四章中將討 論教師法全文修正案及教師法第 14 條修正前,促使其成為政策議程的條件。

貳、政策規劃

政策規劃(planning)是整個政策制定過程中相當重要的階段,政策規劃除了 明定所要完成的政策目標、分配與政策相關的有限資源,以及調度可供運用的人 力資源外,最重要的功能在於可確保政策執行的效果(丘昌泰,2005:157;余致 力等,2008:98)。

然而,政策規劃通常會受到其他人或團體的影響,有時候會有數個政策規劃 單位,同時或先後相互競爭,提出政策方案。一般而言,參與介入規劃過程的單 位,包括個人或團體,略分為以下四種(林水波、張世賢,2007:1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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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的政務人員和事務人員為公共政策的主要規劃者,但在做政策規劃 工作時,行政機關有時也依賴其他機關或團體的支援,如立法機關、研究機構、

利益團體等。行政機關將實務經驗的人和專業人員齊聚一堂,具備處理複雜專精 問題的能力,他們負責制定政策的主要工作。現在行政機關已成為政策規劃的主 要發源地,例如我國教育政策,由教育部機關內部規劃。

二、立法機關

此處的立法機關指的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與政策規劃的關係,主要是民意 代表是反映公共問題的機制,民意代表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將公共問題列入政策議 程,也會對行政機關所規劃的政策方案表示意見,甚至提出相對方案。

三、研究機構

研究機構對政策規劃的影響,以美國智庫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為例,

該公司 1950 年代中期的研究成果於 1967 年到 1968 年引起重大的反應,影響美 國在太空發展政策、預算計畫、通訊政策、教育與人力政策等等。此外,大學亦 是提供相關重要的專業知識的來源,即政府有關部門與大學訂定契約,要求大學 提供政策規劃相關專業知識,而政府相對地給予研究設備與經費或獎勵。

四、利益團體

社會上代表各種利益的團體,會提供相當資訊,以期規劃出來的政策符合其 需求。此外,利益團體會透過遊說活動,介入政策規劃過程中施展壓力,伸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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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的觀點給主要規劃者知悉,以求政策能維護團體的利益。

廣義地說,利益團體指公部門以外的第二部門或私部門(Private Sector)與第 三部門或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一般而言,第二部門追求團體私利,第三 部門則為公共利益而努力。

人本基金會本身屬於第三部門,其倡議修正教師法第 14 條,即為受害學生 及其家長表達心聲,並訴諸於行動;教育部修正教師法全文時,亦有家長與教師 等相關團體介入與研究機構的協助,而其本身與立法機關各有所見,將於第四章 討論人本與教育部修法過程時討論之。

參、政策合法化

政策制定經過問題認定過程,指出問題之類別與性質,問題產生的原因與背 景;經過規劃過程,擬定了行動方向,指出各項解決方案,但其並未意味著政策 之制定已完成,即可付之執行。然其猶需透過有權限的機關,依照一定法定程序,

予以審議與核定,方能達於合法化的地位,致使政策因而具有拘束力、執行力,

並取得政策執行對象的順服,而達成政策既定之目標。因此,政策合法化過程是 政策制定過中極為重要的階段,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開啟政策執行之門,邁向 問題解決之道(吳宗憲,2002:20)。

故而欲取得合法地位,須經過法定程序,惟政策合法化過程中,其政治性質 最為濃厚,茲此說明我國政策合法化之法定程序,以及該過程中政治因素的影響。

一、立法程序

國會的運作是一個集體決策的過程(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這個過程的 政策結果,對一國公共政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但最基本的是需要了解國會的立 法程序,才能清楚政策產出的過程。茲概要說明台灣國會的立法程序(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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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其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委員,以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行政 院。

(二)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

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三)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 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

(四)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 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問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審 查該議案時之參考。

(五)二讀會會討論經各委員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 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 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作成決議。

(六)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抵觸者外,只得 為文字修正。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須經二讀會議 決。

(七)完成三讀之法律案與預算案,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 應於收到 10 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 立法院覆議。

由上可知,除政府部門可提案外,民眾或其他利益團體之需求可委由立法委 員提案。在立法程序中,這些程序中的衝突解決機制,就是多數決,因此,如何 維繫在國會當中各階段的多數優勢,是獲取政策影響力的核心(吳清山,2005:

25;余致力等,2008:196-198)。此外,若為較具有高度爭議性之政策,可藉由 公聽會傾聽各方意見,以求獲取各方之共識,俾益後續執行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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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臺灣立法院立法程序圖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1_int/0101_int_09.jsp?ItemNO=01010900

二、政策合法化過程中政治因素之影響

官僚體系從政策現狀(Status Quo,SQ)提出政策草案,一直到政策產出的整 個過程,其間政策草案必須歷經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可、行政院院會決議、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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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委員會審查、二讀及三讀等五個環節,每一環節都有可能改變由官僚體系所提 出的政策草案。啟動一個政策議題經過合法化的過程,其程序在文官體系、行政 首長與立法機關三者間各有規定,也相互制衡(余致力等,2008:198)。

行政機關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爭取政治支持的最後階段,即是希冀在立法機

行政機關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爭取政治支持的最後階段,即是希冀在立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