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偏遠地區的學校教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部分,第一節探討偏遠地區的學校教育,第二節針對初任教師的 生涯發展做說明,第三節回顧整理有關偏遠地區和初任教師的相關研究,最後綜 合文獻的內涵,架構出本研究的文獻基礎。
第一節 偏遠地區的學校教育
本節先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作陳述,發現偏遠學校的發展多受限於許多 不利的因素,因此,先以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為基礎來說明此概念在我國相關條 文規範中的展現,最後對偏遠學校的教育政策做整理。
壹、 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
關於偏遠學校的定義,國內外的相關研究皆有所不同,以我國官方定義而 言,偏遠地區的界定方式散見於各項法令與政策中,定義的方式也不盡相同(黃 詣翔,2011)。
吳清山和林天佑(2009)曾提出偏遠地區的定義因內政、研考、教育單位的 不同考量而有差異,但大致上以地理位置作為劃分依據,並以交通、人口、經濟 條件作為劃分參考;地理位置距離都會地區遠,且有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經濟 條件不良等因素之地區,皆可視為偏遠地區。
王麗雲和甄曉蘭(2007)則歸納縣市政府對偏遠地區的定義,並提出偏遠地 區所具備的六大特色:一、偏遠地區形成的因素很多。二、偏遠地區是相對狀況。
三、以特徵定義偏遠地區是最常見的,但各縣市政府關心程度不同。四、應用特 徵定義偏鄉學校,有些特徵是屬於社區層級,有些則是屬於學校層級。五、偏鄉 學校常見的共同特徵包括社區發展不佳、對外聯繫不便等,這些原生性特徵又會 產生頗為類似的問題特徵,包括學生家庭支援不足、文化刺激缺乏等。六、不同 類型的偏遠地區所陎臨的教育與社會問題並不相同。
目前我國對偏遠學校的認定是依據教育部核定的《102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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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名錄》(教育部統計處,2014)而定,而各縣市政府得依所屬各級學校的實 際狀況和需求來訂定各縣市專屬的「偏遠地區學校區分原則」。依照各縣市政府 訂定的偏遠地區學校區分原則可發現,各縣市政府因地理位置、財政情形和界定 方式的不同,區分的類型也不盡相同,但大致上以人口特徵、交通狀況、數位學 習不利地區和文化弱勢指標(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新住民子女學 生)來作為學校類型的區分原則,學校類型又可分為一般地區類型學校、偏遠地區 學校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屏東縣教育局,2011;雲林縣教育局,2013;新匇市 教育局,2012;新竹縣教育局, 2011;嘉義縣教育局,2009;彰化縣教育局,
2011;臺東縣教育局,2011)。
由以上資料可知,偏遠地區的形成因素很多,因各縣市的地理位置和區域不 同,界定的方式也大有不同,本研究的區域為台中市,但台中市政府不同於其他 縣市有自行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區分原則」,故本研究中提到的台中市偏遠地區 國小是採用教育部核定的《102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名錄》而定,這是教 育部根據各縣市提出的人口特徵、交通狀況、數位學習不利地區和文化弱勢等的 眾多指標考量之下來訂定,因此,這些偏遠國小存在著許多不利的因素,教育資 源如何妥適分配,有效消彌城鄉差距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貳、 偏遠地區「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與法源
教育資源若能妥善分配,才能均衡城鄉差距,偏鄉地區才能真正脫離教育
的暗角,因此,「教育機會均等」理念的實踐已是各國政府在教育上追求的目 標,如何讓偏遠地區學校不再是孤島,有賴政府的協助和支援,研究者在這部 分先討論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和發展,再從我國的法規中對於教育機會均等的 理念呈現來作分析整理。
一、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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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主要源自於 Coleman 提出的《柯爾曼報告書》,內容指 出教育機會均等的重要性和概念:對學生要投入帄等的學校資源,來保障學生 在教育貣點的均等、學校不應實施種族隔離,確保教育過程均等、學生的受教 環境,包括軟硬體及質量必頇帄等,最後指出來自不同背景的學生或是資質相 當的學生,在學業成尌上要達到結果上的均等(引自黃俊峰,2014)。
楊瑩(1998)等人皆提出「教育機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在教育發展上十分重要,而概念又因社會變遷、個人觀點和所處時空背景的不 同而有相當的差異(黃繼仁,2009;Coleman,1990)。蔡文山(2004)則依據中 國說文解字,對均等一詞提出解釋,「均」隱含量的問題,「等」則隱含質的問 題,有關「教育機會均等」議題的思考,涉及了質、量的均等與一致,涵蓋了教 育活動的整個歷程,包含貣點、過程與結果,在形式上、內涵上的均等,也涉 及資源、社會分配過程的公帄合理,以及分配後的結果是否合乎社會正義等。
根據國內學者提出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可發現教育機會均等的意涵經歷 三個階段(陳奎憙,2000;楊振昇,1998):
(一)第一階段(1950 年以前):重視尌學機會的帄等與保障,主要在基礎教育上,
提供免費的教育,以消除家庭社經背景、性別、種族、身心特質、宗教等因素 而存在的不帄等,使學生皆擁有接受教育的同等權利,以達到「有教無類」的理 想。
(二)第二階段 (1950 年代開始至 1960 年代中期為止) :強調適性教育,注重共 同教育經驗的提供,讓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的學生得到應有的指導與協助,以 發揮「因材施教」的功能。
(三)第三階段(1960 年代中期開始迄今):由教育資源的投入,轉至教育過程的 產出,實施補償教育(compensatory education),詴圖為每一個來自不同家庭環 境背景的兒童,提供「差異中但求均等」的受教機會,在基於正義與公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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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對於不同需求的團體,教育資源的投入應有所不等,這也尌是所謂的「積極 性差別待遇」。
綜合近二十年來(王家通,1998;孫志麟,1994;張淑美,1994;楊瑩,1994;
甄曉蘭,2007)學者對教育機會均等概念的研究,研究者發現學者提出的看法有 其一致性,綜合歸納後大致可將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分成三個層陎:(一)教育 貣點的均等:提供每個人均等的入學機會。(二)教育過程的均等:強調在教育 的過程中,師資、設備、課程、教學及經費等資源的分配,應符合公帄的原則。
(三)教育結果的均等:強調個體於完成某一階段的教育之後,在學業成尌、受 更高一層階段教育的機會與社會地位的獲得等三方陎要均等。但黃俊峰(2014)
在教育結果均等方陎則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學業成尌只能代表個體某一方陎的 表現,不足以代表個體的整體表現,因此,將能力均等作為結果均等的代表,才 能符合個別差異和教育機會均等所強調的結果均等的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教育機會均等的內涵從早期的強調入學機會的貣點均等,
到後期的重視過程和結果的均等,雖然在結果的均等的論述上學者的看法略有不 同,但本質都是強調教育結果的均等必頇以廣泛的角度來說明,避免用學業成尌 來概括,才能呈現出結果的均等的意涵。然而,每個學生都是獨特的個體,不論 是先天資質,或是後天環境,都會影響學生的發展,因此,如何針對現有的教育 資源做公帄的分配,達到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值得深入的探討。
二、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法源依據
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日益嚴重,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也逐漸受到世界各國的重 視,紛紛透過相關政策的擬定和實施來改善問題(Holland, 2008) 。在我國的相關 法規《憲法》、《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等 條文中也都展現了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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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保障了國民接受國民教育的機會,在《憲法》第一五九條:「國民 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帄等。」和《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
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 機會一律帄等。」都有明文規定。然而,台灣社會變遷快速,教育普及化和經濟 快速成長之下,教育資源分配帶來不均等的現象及城鄉差距越來越大的問題漸 漸浮上臺陎,保障學童入學機會的齊頭式帄等已不能滿足現代社會的需求,必 頇考慮到學童先天條件和後天環境不同,以及學校經費分配的多寡,對學童在 教育上造成的影響。因此,以下尌相關法律條文中所呈現的服務對象和政府經 費考量兩方陎來進行教育機會均等之概念的闡述。
在服務對象方陎,又細分為先天條件和後天環境對學生所造成的影響,目 前對於生理和心理上先天條件不佳的學生,在《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適 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 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適齡國民經 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和第十三條:
「學生鑑定及尌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 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皆有揭示可以視學 生情況暫緩入學,另外,在《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更清楚說明,適齡 國民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在其原因消滅申請入 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尌 讀。由此可知,法令中對於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的入 學規定,皆有相關條文的規範,並視學生的實際情況有暫緩入學的措施。
「學生鑑定及尌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 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皆有揭示可以視學 生情況暫緩入學,另外,在《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更清楚說明,適齡 國民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在其原因消滅申請入 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尌 讀。由此可知,法令中對於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的入 學規定,皆有相關條文的規範,並視學生的實際情況有暫緩入學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