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充權觀點
觸法少年至成年後重回社會的歷程中,能從發展的領域裡獲得最適經驗,即 意謂著個人已能展現其生活掌握的自主性。回顧觸法少年的早期生活,他們可能 經驗來自原生家庭、觸法事件、司法處遇等過程中的一些負向感受,使他們感到 無力、焦慮、困惑等狀態,無法引起其改變之動力(簡美華,2014)。然而,透 過在社會上發展並獲得最適經驗,能促進他們將自身從弱勢的現狀中拉拔起來,
重新定義自己的價值,達到自我的充權(empowerment)。因此,本節首先討論充 權相關內涵,並以充權觀點來探討觸法少年於出社會之際的充權實務之運用。
壹、充權的意涵
所謂「充權」,即打破「消權」的狀態,重新掌握生活中的「權力」;這種權 力涉及個人對自我價值的評價、個人對其生活之因應能力,大至個人於公共決策 等鉅視層面的影響力等(Parsons et al., 1998)。充權的觀點可追溯至 1976 年,學 者 Solomon 看見當代美國黑人受壓迫的處境後所提出之概念;她強調充權為一 種社會工作方法,主要針對社會上缺乏權力、處於受壓迫、歧視之處境,且缺乏 足夠資源與能力去改變自身地位者,協助其改變消權狀態,使其能重新掌握權力,
改變自身不利社會位置的過程(Sadan, 2004;趙維生,2003)。經過多年發展之 下,現今的充權觀點被大量運用於不同領域之社會工作專業中,尤其常與優勢觀 點結合,強調發掘個人至其生態網絡中之優勢與資源,協助個人提升自我價值及 獨立自主,進而能運用知識、資源與行動策略爭取集體性的權力平衡(林萬億,
2013)。
充權的面向有個人與集體層面。集體性的充權主要傾向於追求組織與社會層 面的權力正義,強調集體對話、意識覺醒等政治性的組織行動;而個人層面的充 權則聚焦於消權者本身,主要是協助個人扭轉對問題自我歸咎、逆來順受及生活 無權感的意識,鼓勵個人參與促進改變的行動、學習解決問題的知識與技巧,以 提升自我掌握能力及自我控制感(王增勇、陳淑芳,2006;洪雪蓮、馮國堅,2003;
黃子慧,2009)。以觸法少年成年後重回社會之經驗歷程來看,他們可能遭遇來 自原生環境、社會生活中等事件或壓力所衝擊;然其出社會之際,他們選擇相信 自己、願意將時間與精力「投資」在自己身上,藉由參與、發展基礎的社會活動 起,自行摸索、闖蕩,克服各種困難,漸漸獲得穩定的生活,最後終能改變自身 的處境。因此,他們扭轉過去消權處境的過程,如此自我主體性的展現,實為一 個人充權的表現。
在充權實務領域的個人層面中,主要聚焦於個人心理狀態如自我效能、自我
價值信念、自我控制感等,以及個人發展問題解決技巧與知識、獲取資源滿足自 身需求之能力(Pilisuk et al., 1996;何思函,2009;簡美華,2014)。文獻指出,
個人充權可再細分成內部(internal)與外部(external)的歷程。個人內部歷程著 重於自身信念與意識,聚焦個人內在優勢,相信自己有能力作決定並能解決問題,
亦稱為心理充權(psychological empowerment);而外部層面則說明個人能發揮及 運用自身能力、知識與資源,實際參與、執行實務領域中會影響自身生活的決定,
因而又稱作政治充權(political empowerment)(Parsons, 1988;Sadan, 2004)。個 人內在充權的發展,關乎著如何產生「自覺」(self-awareness)意識開始,亦即促 進自身改變的意願及能力的培養,提升自己的生活權能感(林萬億,2013)。而 觸法少年成年後要融入社會,勢必得透過「參與」來改變自己的現狀,倘若能夠 於社會上穩定發展,意味著於個人已能運用自身的優勢、能力、支持系統等方式 在參與社會,並從中體認到了組織人群、辨識資源以及發展策略以達到目標的經 驗,猶如體現了外在充權的內涵(Zimmerman & Rappaport, 1988)。因此,個人 的內外在充權可說是相輔相成,當自己能夠有「自覺」時,便能夠生成改變的動 力與相信自己的信念;再者,將這些理想與信念負諸行動來達成外在充權,如此 一來,亦能藉此經驗更加地獲得心理充權,誠如Fredrickson 的擴展與建立理論所 描述的長久性正向資源,能夠無限地延伸與發展。
貳、觸法少年重回社會之發展與充權
一、觸法少年回歸社會前的處境
觸法少年於過去成長歷程中可能經歷資源的缺乏、成長環境的不安穩、課業 表現不佳、邊緣化的感受等負向經驗,即便經過司法處遇介入後,其原生生活環 境的挑戰與難題,皆可能使他們於出社會前便處於不利的消權地位。個人之所以 會身陷於缺乏權能的消權狀態,係因經歷受挫經驗時,除了缺乏足夠資源、知識
與技巧去解決問題外,亦因挫折而將問題歸因於自身並內化之,進而產生挫敗感 與無力感(Cox & Parsons, 1994;王育瑜,2004;趙雨龍,2003)。
綜覽社會上存在的壓力源,舉凡少年觸法身分的「標籤化」現象,抑或是少 年身處結構環境的負向因子,皆可能削弱他們對生活的自控意識,陷入無助與消 權的處境。就社區標籤化之議題來看,我國採取司法轉向制度,盡可能避免社會 賦予罪犯的標籤加諸於少年身上,但社會對於觸法少年本身「身分」的標籤,亦 可能使其難以融入社會(石承旻,2010;郭靜晃、曾華源,2000;趙雍生,1997)。 除此之外,陳珮青(2014)談到成年、結案後的少年指出,因服務資源挹注的終 止、但依然存在於原生環境與家庭中的問題仍未被解決,同時,成年後亦有其他 種種獨立生活的議題皆需面對,這些無論是來自於個人網絡或社會層面的衝擊,
皆可能造成他們持續性地處於相對弱勢、消權之狀態,削弱其改變的動力。許雅 雯(2013)整理過去的文獻亦指出,有些青少年在未升學未就業、資源不足的情 況下,仍無法去適應、融入社會;有些則因家庭功能不彰,家庭仍無法提供少年 一個支持的環境。高麗鈞(2012)也提到面臨需要自立情境的少年,可能會遭遇 到許多生活實質的挑戰與難題,包含經濟、居住、就業、就學、職能、醫療健保、
情緒支持等。
二、協助觸法少年回歸社會的充權運用
基於前段所描述觸法少年回歸社會前的狀態,充權的方法即是要積極協助他 們發展個人優勢,以能夠打破種種不利的因素,發展人無限的價值與潛能。充權 的核心價值在於「給予權力」,樂見個人得以發展出可滿足自身需求、積極改變 現狀,並能合理地控制自身生活的能力(陳康怡、盧鐵榮,2010)。以社會工作 領域來看,充權不斷提倡著,相信個人能運用自身的優勢與潛能去解決自身的問 題,能堅定地為生活作出選擇與決定,從而喚醒個人的權力意識感(Cowger,
1994)。因此,在充權的實務運用上,社會工作者即扮演著當事人身旁重要的充
權角色,協助觸法少年至其成年之際,能嘗試突破弱勢處境。
無論在過去成長背景、司法處遇歷程,甚至面臨出社會的生涯抉擇時,社會 工作者致力於讓觸法少年至其成年後,能夠降低外在不利因素的衝擊與影響,提 升多一些的權力感與自我掌握感。深入來看,觸法少年至成年後重回社會時,首 要面對的即為自立生活的議題。自立生活並非單打獨鬥,而是指能夠身心獨立、
達到自給自足的狀態,並能夠與社會環境交互依存,與他人建立正向的連結、理 解並善用豐富的社會資源,以達到有品質的自立與自主(胡中宜,2013)。因此,
社會工作者能發揮的功能,便在於協助少年減少獨立生活可能遭遇的疑慮與挫折;
當他們挫折感得以降低、疑難有了溝通之道、生活有了指引與方向時,便能提升 對生活的掌控度,而不致使生活陷入徬徨、挫敗、無力感等消權處境。
實務上,社會工作者在服務輸送系統中具舉足輕重的位置。衛福部(2013)
在「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中已明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於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少年,在 其結束、停止或免除保護處分者,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另以內政部兒童局 為例,其將自立生活方案界定為 20 歲以下,此類經評估預期無法返家、有自立 生活需求之少年,在離開機構前會接受一年自立生活之訓練,並安排後續自立生 活之相關協助;在獨立生活後,機構之社會工作者即需連結社會福利資源及社會 資源網絡,以協助少年生活適應、就業輔導、連結就業就學機會、相關生活補助 等,並定期追蹤少年生活狀況,包含其居住處所、學校或職場等,評估少年使用 方案之情形與適切性(陳毓文,2011)。除此之外,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所實施之
「少年 on light 計畫」,亦針對對生涯感到迷惘的青少年,予以其兩百小時的職涯 探索、體驗教育和就業力培訓等課程,更有一百八十小時的實際工作體驗(林明 玲,2016)。總歸而論,實務上亦有諸多單位之社會工作者正協助宣導、推行諸 如此類的計畫,盼能幫助更多相同境遇之青少年,擁有多元的生涯道路可前進。
研究者過去實習時,亦從機構督導方瞭解到,在實務工作上,即便機構所服
務之青少年已屆成年、面臨出社會生活的階段,但社工仍會予以告知、提醒,或 連結就業、就學之相關訊息予甫要自立的少年,並鼓勵少年、給與其打氣與正增 強,讓觸法少年能於結束司法處遇之際,擁有對邁向社會之後續生活的規劃、參 考與指引,使其不致於陷入無助、徬徨或無所事事。
務之青少年已屆成年、面臨出社會生活的階段,但社工仍會予以告知、提醒,或 連結就業、就學之相關訊息予甫要自立的少年,並鼓勵少年、給與其打氣與正增 強,讓觸法少年能於結束司法處遇之際,擁有對邁向社會之後續生活的規劃、參 考與指引,使其不致於陷入無助、徬徨或無所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