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觸法少年與少年司法處遇
壹、青少年觸法之因素
青少年觸犯法律之因,其所牽涉的範圍相當廣泛。以個人心因性層面來看,
潛意識觀點認為個人年幼時性心理階段需求未獲滿足、超我功能發展不良等,以 致道德觀念薄弱;人格觀點認為早期的不良經驗會誘發社會病態型(Sociopaths)
或心理病態型(Psychopaths)人格,以致從事偏差、觸法等行為;自我控制觀點 認為從事偏差、觸法行為係因低自我控制者具備衝動、漠視、不善思考、喜用力 量行事、目光短視、追求刺激與冒險、不善語言協調等特質所引起;而綜合性的 神經損傷觀點,則說明生理上神經的傷害,加上不良社會環境因素的刺激致使個 人併發出偏差、觸法行為(陳暢偉,2008;張景然,2001;蔡德輝、楊士隆,2003)。 然而,社會工作領域強調人與環境的交互作用,因此青少年及其身處之生活圈中 常接觸之家庭、學校、同儕團體,甚至擴及社會層面的因素,皆納入該領域所關 注的範圍。從社會學觀點即可瞭解到,青少年成長歷程中存在一些可能使其違背 社會價值與規範的因素,常見之論點諸如:
一、社會控制理論觀點
社會控制理論認為青少年與父母、家庭、學校、同儕等依附關係,是為一種
「社會鍵」;此種連結的內涵在於,當青少年與生活圈中的這類組織、團體保持 親密的關係、其社會鍵較強時,較不易使其行為走向偏差或觸法(張景然,2001)。 換言之,社會鍵對於社會組織、團體與個人價值觀之間具關鍵性的維繫力量,因 個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會與社會上存在的各式組織、團體有所互動,當個人與 此類團體諸如家庭、學校、同儕等具有正向之關係連結時,方能促進個人內化正 向的社會價值觀與自我概念等,進而能產生較強的社會鍵,即便不需要太多規範 加以約束,個人也不會輕易從事觸法行為(羅玉珠,2011)。
二、社會學習理論觀點
在青少年的生活圈中,學校所產生的影響力亦不容小覷。青少年除了自幼時 接受家庭環境的薰陶外,在其就學時,亦會透過與同儕頻繁的交流之下,學習、
累積偏差的行為與想法(楊士儀,2006)。青少年階段在人的發展歷程中,本就 重視同儕關係與團體歸屬感;而學校這個場所,除了提供知識教學及校園規範的 教化外,亦為一提供各式各樣同儕互動、交流之媒介。社會學習理論即指出,青 少年與自己的親密團體成員會互相學習彼此行為、價值觀與想法,尤其若與經常 從事偏差、違法行為與思想之同儕過從甚密,也可能透過學習而與之同化,而形 成一個次文化團體(周愫嫻,2004;蔣東霖,2003;盧名瑩,2010;盧鐵榮、蔡 紹基、蘇頌興,2005)。再者,升學體制下過度重視升學、成績的氛圍,使學業 成績不佳的青少年被排除在外,倘若又因學業表現不良而與老師或同儕關係不佳,
如此一來更會降低青少年與學校的依附關係;以社會控制的角度來看,這也提高 了青少年接觸次文化團體、從事偏差觸法行為的機會。
三、社會結構層面之相關觀點
在結構層面上,青少年的居住與文化層面亦受到關注。文化偏差理論點出了 貧窮、弱勢社區裡整體經濟環境不佳、資源不足、犯罪、次文化橫行等議題;這 些結構面的不利因素,對青少年從事偏差、觸法行為確實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力,係因身處在此結構體係下的青少年,遵循該文化體系之的價值在生活,這些 價值體系諸如惹事生非(trouble)、機靈(smartness)、態度強悍(toughness)、追 求自主(autonomy)、尋求刺激感(excitement)等,只不過如此價值觀係是不為 中產階級社會所接受(林國楨、劉秀嫚,2013;蔡德輝、楊士隆,2003)。另外,
因社會快速變遷,社會價值觀也逐漸趨於物質取向、譁眾取寵的風氣,大眾傳媒 為收視、廣告需求而以誇大、聳動的方式呈現其內容,不良書籍與影片垂手可得,
社會上充斥著拜金、功利主義,以及過度重視物質享受的氛圍…漸漸地,社會價 值觀所孕育的「成功」,在媒體的擴散效應下,使人們物質欲望愈來愈強,人人 都想成為「成功者」,卻並非人人都有足夠能力及資源到達那樣的地位;如此一 來,社會規範與制度的混亂及扭曲,亦使青少年愈加產生迷亂的狀態(盧鐵榮、
蔡紹基、蘇頌興,2005)。另於休閒娛樂方面,升學主義的壓力及排除效果下,
有些青少年只能從其他方面去獲取精神慰藉及情緒發洩,因而流連於網咖、電玩 店等出入份子複雜的地方,這樣的結果除可能影響少年尚未成熟的價值觀外,更 易與觸法事件、違禁品等有所接觸,相對提高青少年從事偏差、觸法行為的風險 性(趙雍生,1997)。
綜觀青少年於家庭、學校、同儕甚至社會層面中,存在的一些不良因素恐致 其社會化路途偏離正軌、因不適應社會而從事偏差觸法行為。不過,青少年畢竟 身心還未成熟,未來的路途還很長遠;因此,我國目前青少年司法處遇之模式秉 持「保護主義」原則,盼其在接受適當保護處分,並透過司法體系及社政單位共
同監督與輔導下,最終能夠回歸社會健全發展,重新展開一段新的旅程。有關我 國少年司法處遇系統,將於下一項進行詳細討論。
貳、我國少年司法處遇系統
一、少年司法處遇之理念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係以「保護少年」為前提,秉持著「以教養代替處罰,
保護代替管訓」之理念來處理少年事件;鑑此,根據我國少年法規之規定,觸犯 刑法或有觸法之虞之少年,應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不適用於一般的刑事案 件程序(陳慈幸、蔡孟凌,2009)。
回顧過去少年觸法事件的處遇模式可知,至民國 86 年以前,少年觸法事件 主要由早期「以罰代教」演變到後來「教罰並重」的理念;然而,近年來,為因 應社會快速變遷所帶來的社會需求,遂於立院逐步推動之下,終於民國 86 年通 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才正式確立了青少年「保護主義」之立法精神(郭 靜晃、曾華源,2000)。而此次修法之特點在於加入「轉向」(diversion)制度於 司法體系內,是為落實「復健取代懲罰」之社區處遇模式,即透過連結司法體制 與社會福利、教育資源等,將非行情況輕微、家庭功能不彰的少年轉向給社政單 位輔導、監督,提供青少年改過自新、健全成長的機會;除此之外,轉向制度的 目的亦在盡量減少司法干預,避免青少年受標籤化的負面影響,以達到保護的效 果(石承旻,2010;李自強,2001)。
在考量到少年的人生才正要起步、未來還很漫長的前提下,期能給予機會重 新社會化,少年的矯正處遇模式因而受到關注。目前少年的矯正處遇類型大致分 為機構型處遇及社區型處遇。傳統的機構型處遇著重於監禁、隔離的方式,具嚇 阻、隔離與矯正等功能;但近年來由於刑罰觀念的轉變,機構型處遇已轉趨積極 矯正之方式,更加注重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的過程(蔡德輝、楊士隆,2000)。
至於社區處遇,不同於機構處遇的模式,係運用社區資源給予觸法少年再教育,
使其身心達到復健的目的,最終能重新社會化;此旨意是基於保護少年的立場,
強調「去機構化」,讓少年在一般社會環境中接受處遇,縮短觸法少年與社會間 的距離,避免日後受到司法負面標籤的影響(王順民、張瓊云,2004)。因而,
進行社區處遇之機構通常會與社區比鄰而居,盡可能地結合當地的社區資源提供 支持、留置(detention)、服務輸送等符合觸法少年需求之各項服務(李自強,
2001)。縱然如此,機構與社區型處遇仍有受到批評之處,如機構型處遇尤爭議 之部分即其含有監禁性質,易對少年產生標籤化影響,可能使青少年日後更加難 以重新社會化。社區處遇同樣有其不足,像是處遇的活動效益可能僅為暫時,較 無法具有連續性;再者,若少年缺乏參與動機、方案經費不足,或方案內容仍具 有某種程度之隔離時,亦可能使社區處遇的成效較難以展現出來(王順民、張瓊 云,2004)。
不過,依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社區處遇模式仍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在少年 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前提之下,少年司法系統重視少年保護主義,秉持「轉向制 度」及「去機構化」概念的運作下,已為少年處遇的司法趨勢(李自強,2001); 此外,現行機構型處遇已也開始轉型,注重少年再社會化的積極矯正。無論如何,
縱然少年保護制度仍有許多調整空間,但在少年「保護主義」精神的運作之下,
現行的司法體制與合作之相關社政單位共同的努力,對於少年重新回歸社會仍具 有不可抹滅的貢獻。
二、少年司法處遇系統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流程(如圖 2-1),其審理對象適用於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觸法少年。
圖 2-1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之流程
資料來源:研究者引自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5)並重新自繪
少年事件處理法不同於一般刑法的特性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
少年法庭審理,非一般刑事法庭,且審理模式以協商式審理為主,重視少年調查 官的審前調查,最後透過少年法院(庭)、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及少年本人 共同參與審理過程,討論出對少年最有利的處遇方式;同時,秉持宜教不宜罰的 宗旨,針對虞犯少年及犯行輕微者採用保護處分,並規定少年事件保密、審理不 公開、紀錄塗銷等以保護少年名譽,降低標籤化的影響(陳慈幸、蔡孟凌,2009)。 而在調查與審理階段中,少年法院是可以視少年的整體情況,將其責付給法
少年法庭審理,非一般刑事法庭,且審理模式以協商式審理為主,重視少年調查 官的審前調查,最後透過少年法院(庭)、少年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及少年本人 共同參與審理過程,討論出對少年最有利的處遇方式;同時,秉持宜教不宜罰的 宗旨,針對虞犯少年及犯行輕微者採用保護處分,並規定少年事件保密、審理不 公開、紀錄塗銷等以保護少年名譽,降低標籤化的影響(陳慈幸、蔡孟凌,2009)。 而在調查與審理階段中,少年法院是可以視少年的整體情況,將其責付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