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研究對象選取條件
質性研究在樣本的選取上與量化研究不同,其重點不在於樣本精確性與推論 性,而是著重於研究資料的深度與廣度,選擇能夠為研究問題提供最大訊息量的 樣本(陳向明,2002)。因此,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依照研究目的與問題 來選取合適的研究對象,以其所提供豐富且具深度的資訊作為研究之主幹。本研 究選取研究對象之條件如下:
一、 研究對象現為成年人,曾於青少年時期因從事觸法行為,而有受到保護處 分之司法處遇者。
二、 研究對象之年齡取樣以 20 至 30 歲的成年人為主。主要考量研究對象可能 因較早出社會、未完成學業與執行司法處遇等因素,至其重回社會再發展
(完成學業、重新就業、參與技能的學習與培養等)時已屆成年,20 歲以 上較能給予研究對象寬裕之社會歷練與發展的期程,其所呈現之生命故事 更為豐富。另外,研究亦盼能貼近青少年及青年族群之生活經驗;綜合上 述考量之下,遂以此年齡界定作為研究對象的選取標準。
三、 研究對象現有生活重心,正從事社會活動如就業、就學、接受訓練或學習 技藝等,目前生活穩定者。
貳、研究對象來源與基本資料
本研究尋找受訪對象之管道有二,其一透過助人專業人員協助連結與邀請,
其二為研究者透過私人管道,請委託人協助連結受訪者;爾後,研究者再進一步 與願意受訪之人聯繫,並正式邀請其參與訪談。於是,再經過多方聯繫之下,遂 聯繫到 6 位年齡皆為 25 歲以下之受訪者參與研究,並於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2 月間進行深度訪談。因受訪對象屬於小眾之族群,受訪者稱呼以化名呈現之;
化名與其姓名無關,也未有與姓名相同之字樣,以保護其隱私。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受訪者
(化名) 性別 過去因觸法所接受之司法處遇 現從事之行業別 總工作年資
阿志 男 收容後,裁定保護管束 通訊業 五到十年
阿賓 男 收容後,裁定假日生活輔導 服務業(半工半讀) 五到十年
阿穩 男 保護管束,後於少年矯正學校 家用電器維修暨製造業 五到十年
阿豪 男 保護管束 餐飲業 五到十年
阿聰 男 收容後,裁定保護管束 建物裝修工程業 五到十年
小菁 女 收容後,裁定保護管束 商品零售暨服務業 五年以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阿志
阿志過去的觸法案件,其裁定結果為先行收容後再執行保護管束,期程約一 年半。結束司法處遇後,阿志因對於通訊產品軟硬體的領域頗感興趣,遂於因緣 際會之下,以工讀生身分正式進入通訊業。目前入行至今已超過五年,工作穩定,
也已升格為正職人員;待大學畢業、服完兵役後,近年內有自行創業之規畫。
二、阿賓
阿賓的觸法案件因程度較輕微,所以後來的司法處遇裁定先收容後、再接受 假日生活輔導,為期十個月。阿賓自 15 歲起就開始半工半讀的生活,至今亦有 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目前他的生涯規畫是,欲將高職學歷完成後,再朝向警察 體系的道路發展。
三、阿穩
阿穩較特殊的是,國中時期就曾因參與組織犯罪,而以虞犯之身分被裁定保 護管束。然而,當年保護管束期間,阿穩又再度犯下刑責較重之案件,加上國中 只就讀一年即輟學;因此,阿穩後來受裁定至少年矯正學校執行教育刑,同時亦 於此段期間將國中學歷完成,期程約一年四個月。在結束司法處遇後,阿穩透過 輔導老師的協助連繫下,進入家用電器行從學徒做起,入行至今已即將滿十年。
目前已創業成功,擁有自己的獨立工作室。
四、阿豪
阿豪過去於觸法案件爆發之際,因當時已有工作、生活情形大致穩定,且係 衝動而不慎下手過重、事後也有所悔意;是以,當時僅裁定保護管束而未被收容,
期程約一年半。阿豪自 15 歲起,透過家人的連結之下進入餐飲業以實習生身分 開始學習,目前入行已超過五年,未來有自行開店之規劃。
五、阿聰
阿聰過去與阿豪類似,皆屬於衝動之下失手傷人之情形。然而,與阿豪不同 的是,阿聰當時因生活圈較為複雜,被認定有收容之必要,遂於其執行保護管束 前,先行收容一段時間,爾後才接受保護管束,期程約兩年左右。結束司法處遇
後,阿聰於高中起即跟隨爸爸從事建物工程業,至今已有五年以上的資歷,未來 亦有創業之打算。
六、小菁
小菁的當年的司法處遇,亦有先經過收容後才接受保護管束。較特別的是,
小菁在保護管束期間便遠赴國外與媽媽同住,同時也開始經營商品零售與服務業,
目前已超過兩年;在生活、工作兼穩定之下,目前短暫回台將高職學歷完成後,
可望於今年解除保護管束,日後則打算留於國外繼續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