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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虞犯法制實務觀察

第四節 兒童及少年相關立法政策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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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與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全國各級法 院庭長、法官、主任觀護人、觀護人共 50 多人,分別從少年虞犯制 度的理論與發展、少年虞犯事件審理實務、對虞犯少年的輔導與協助 等提出意見,並分享實務經驗,會後則由司法院彙整與會人員意見,

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第四節 兒童及少年相關立法政策檢討

針對少年事務的相關政策探討,無論是從社會福利體系角度所觀 察的青少年偏差行為,或是少年司法體系擬處理的少年虞犯事由,還 是教育體系所重視的校園霸凌、中輟生問題,其實探究核心都在於如 何防微杜漸,避免在破窗效應 141下讓少年持續發展反社會傾向,促 使少年獲得健全自我成長的合理空間與機會。因此就如同少年偏差行 為成因的多元化,相關政策檢討方案也都無法僅僅憑藉單一機關來完 成,必須藉由跨部會甚至跨體系的多方配合,才能整合各方面資源、

觀點與功能,才能有互補互助的加乘效益,達成政策目的。因此在探 討少年虞犯法制之立法政策之前,本文亦就其他兒少相關議題之政策 檢討一併提出討論。

第一項 兒童青少年偏差行為防治政策

所謂兒童青少年偏差行為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 來說,偏差行為泛指違反任何團體規範的行為,如違反法律規範和社 會規範的行為,或是指「一個人從事侵犯社會規範、破壞社會安定的 行為」。而狹義的偏差行為是指違反優勢社會規範的行為,通常是指

141 犯罪學理論,由詹姆士·威爾遜(James Q. Wilson)及喬治·凱林(George L. Kelling)一篇題 為《Broken Windows》的文章提出,刊於《The Atlantic Monthly》1982 年 3 月版,以一幢有 少許破窗的建築為例,如果破窗未能修理好,可能噵致更多的窗戶遭破壞,甚至闖入建築內 定居或縱火,藉此闡明若放任輕忽環境中的不良現象存在,會誘使人們仿傚,甚至變本加厲,

是以強調著力打擊輕微罪行以有助防治更嚴重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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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法律規範之行為,如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 虞,可依法刑罰制裁或保護處分之行為。其行為類型約可分為六類:

違規犯過行為或反社會行為、情緒困擾問題或非社會行為、學業適應 問題、不良習癖、精神官能症或焦慮症候群,如逃學反抗、撒謊破壞、

酗酒等偏差行為不等於犯罪行為,但往往被認為是違法犯行之前兆,

近似虞犯事由概念。

由於家庭因素、個人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均為改變兒童青 少年行為模式的重要因素,而隨著台灣社會環境的變遷,首先在家庭 型態有重大改變下,衍生了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其類型包括完整家 庭、單親家庭、繼親家庭 142、新住民家庭 143、寄養家庭、領養家庭、

重組家庭 144、暴力家庭、同性戀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失親家庭等,

除了完整家庭外,大都屬於功能結構不完整之家庭,較無法提供下一 代完整之教養與照顧,對於子女的成長與發展影響甚鉅。再者,在升 學競爭下,學校適應不良、學業成績低落、曠課太多、師生關係不佳,

都可能導致輟學或偏差行為。其次,在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環境愈趨 複雜下,兒童青少年結交不良友伴、沉迷網咖、加入幫派等,更是容 易促使其脫離家庭、學校,趨向徘徊在違法犯罪之邊緣。

有鑑於社會之急速變遷、家庭結構改變、學校教育缺失及各種資 訊不斷氾濫,誤導了個人價值和社會的功利取向,對於兒童、青少年 之身心發展與行為模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如以教育、福利措施為中 心,論者多建議檢討現行制度家長管教方式不恰當、學校教育未發揮 功能、網際網路之內容未予設限、相關通報系統未臻健全、違反規定 之處罰未具制裁力等各面向問題,其中針對少年偏差行為防治政策相 關修法建議如下:

一、家庭教育法:

142 繼親家庭係指父親續弦或母親改嫁。

143 新住民家庭係指父、母親其中一人是外國籍者。

144 重組家庭係指父親或母親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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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父母一方重病、入獄、往生或被雙親棄養的孩子的失親家 庭,可能因收入中斷、家庭不完全而影響孩子的教育,且實務觀察孩 童失親普遍的後遺症是學業差、情緒低落、退縮,甚至是更嚴重的精 神問題,顯然由於家庭結構不健全,造成失親子女在行為上易產生偏 差現象,因此為使失親子女早日走出生命陰影,應於家庭教育採取早 期介入方式,培養正確的觀念,始可降低失親子女偏差行為之可能 性。爰此建議修正家庭教育法第二條,增列失親教育,並加強親職教 育輔導與婚前家庭教育課程,擴大教育實施範圍,涵蓋實際照顧之人 及未成年懷孕婦女,以增進不同家庭型態之親職互動品質。

二、社會教育法:

在現今資訊爆炸時代,上網幾乎已經成為兒童及青少年消磨時間 和人際溝通的主要方式(國中小學生使用電腦最主要目的包括玩線上 遊戲占 61%、線上聊天占 60%、下載影音 54%、其他占 64.6%),網 際網路的影響力可謂無遠弗屆,甚至引發為淨化網際網路之傳播,因 此建議合理管理網際網路的傳播利用,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提供兒 童、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在家庭型態愈趨多元的情形下,實務上真正負擔照顧教養兒童或 少年的人已非僅限於父母,例如隔代教養或失親子女,實際照顧之人 可能並非父母,因此有必要擴大親職教育之範圍,增加「監護人或實 際照顧之人」為實施親職教育的對象。另為建立更為綿密的通報網 絡,建議將村長、里長、村里幹事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納入通報 系統,避免兒童或少年保護等社會安全網出現缺口。

第二項 校園霸凌事件防制政策

所謂霸凌(bully)有侍強欺弱、脅迫、欺侮的含意,常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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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挪威學者丹‧奧文斯(Dan Olweus)所提出:「一個學生長時間、

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是一種 嚴重的偏差行為 145。而校園霸凌(school bully)一詞,係指一個學 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是有學生被鎖定為霸 凌對象,成為受欺凌學生,導致其身心痛苦的情形 146,目前常見的 霸凌行為類別有肢體霸凌、言語霸凌、關係霸凌、反擊型霸凌 147、 性霸凌、網路霸凌 148等。現階段教育部定義的霸凌行為則係具備五 項要件:(一)具有欺侮行為。(二)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三)造 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四)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五)其他經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者。

其實無論是什麼態樣的霸凌手段或行為,對霸凌事件的所有關係 人(霸凌者、被霸凌者、旁觀者)生理與心理都會產生相當嚴重的傷 害。就霸凌者而言,兒童或少年時期的霸凌行為與犯罪行為有高度相 關,由於霸凌者經常以暴力來解決問題,導致其社交人際能力不佳,

可能為了尋求歸屬感而加入幫派,甚至長期輟學,因此產生犯罪行為 的機率偏高。就被霸凌者而言,由於長期受到欺凌,自信心的破壞與 情緒傷害可能影響其學習表現與意願,甚至造成逃學、輟學或自殘等 行為,亦容易出現抑鬱症或精神分裂的反社會犯罪。就旁觀者而言,

無論其是否鼓勵霸凌者進行傷害行為或只是目睹霸凌事件的發生,其 內心皆會產生相對焦慮感,擔心自己會不會成為下一位受害者,而同 樣學習到以暴力攻擊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由此可知,若無法及時發現 霸凌事件並給予所有關係人適當輔導,對其身心發展將有不良影響,

亦會是演變發展為少年犯罪的重要警訊。

145 立法院公報,第 100 卷,第 10 期,2010,頁 195。

146 吳清山、林天祐,校園霸凌,教育研究月刊,第 130 期,2005,2 月,頁 143。

147 被霸凌者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包括受霸凌時生理上的自然回擊。有些被霸凌者為 報復會對霸凌者口出威脅或是直接攻擊,有些被霸凌者甚至會去霸凌比自己更弱勢的人。在美 國發生多起校園槍擊事件,其加害者通常是屬於此類。

148 利用網路散播色情圖片、使用網路的聊天室、網路電話、留言版、MSN 等,散佈謠言、留言 恐嚇他人,使人心理受傷或恐懼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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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為解決中小學校普遍存在的體罰問題,立法院於 2006 年修 正通過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明文規定保障學生不受 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又稱之為「零體罰條款」。惟因該項校園零 體罰條款以及相關的規定未臻明確,致使老師對霸凌事件的具體處理 辦法,除軟性勸告外幾乎沒有其他因應方法,顯然難以有效於短期內 制止霸凌事件。因此台北市教育會於 2011 年 1 月 13 日公布問卷調查 即指出,84%台北市教師認為校園霸凌問題非常嚴重;96%認為缺乏 配套的零體罰政策,讓學生的行為問題變得更嚴重;52.6%支持廢除 零體罰政策。顯見在欠缺配套措施下,零體罰條款變相使得教師在面 對如何管教懲處學生的問題時,變得無所適從,反而助長校園霸凌事 件的滋生。

有鑑於國內校園霸凌事件頻傳,甚至有逐漸惡化的趨勢,立法院 於 2011 年 1 月 12 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並於同 年 1 月 26 日公布,規定國民中、小學必須設置專業的輔導教師,並 視情況設置社工師或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希望藉此提升學校處理

有鑑於國內校園霸凌事件頻傳,甚至有逐漸惡化的趨勢,立法院 於 2011 年 1 月 12 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並於同 年 1 月 26 日公布,規定國民中、小學必須設置專業的輔導教師,並 視情況設置社工師或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力,希望藉此提升學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