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少年司法與少年犯罪
第三節 各國少年法制比較分析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0
的理論概念與建言,對國家刑事政策或少年立法政策研議應採取的策 略方針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第三節 各國少年法制比較分析
現行各國少年法制,雖然多有獨立的少年法制,並設置專門法院 或專門法庭來處理少年非行事件,但是針對所謂少年非行或虞犯的處 理態度卻各有不同。如德國、法國、奧地利將其認定教育問題或社福 問題,委由社福行政系統管轄,少年法院限管轄少年犯罪事件。美國、
日本則明確規範少年虞犯,交由少年法院統合管轄,納入少年司法體 系處理。因此,為了解各不同定位規範之立法利弊,本文僅就德國、
美國、日本少年法制設立背景與沿革,以及國際相關規範部分討論予 以了解探討。
第一項 德國少年法制
德國少年法之立法背景,除了受到美國少年法院立法與國際間尊 重少年人格之風潮影響外,德國刑法學者新刑罰觀念的形成與演進亦 主導其立法的基本理念。其一為特別預防主義,在刑法政策上人道 化,倡導行為人之刑法而非行為刑法,強調其目的性,導致少年刑法 成為教育刑法。其二為保安處分概念,基於社會防衛觀點,提出感化 教育、不定期刑、社會矯治機構等制度。是以德國在導出教育刑罰與 保安刑罰理念下,「少年福利法」與「少年法院法」並行就成為德國 少年法制的基本型態 63,針對未成年者的犯錯行為,從起初到現在都 是採取所謂的「雙軌制」來處理,造就其與英美法制不同之處。
第一部頒布的德國少年刑法是 1923 年生效的「少年法院法」,
如今德國少年法院所管轄的包括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的狹義少
63 楊嘉馹,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政策與構想,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第 101-105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
年,以及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一歲的甫成年人 64。如果少年實施了一 個按照一般刑法條款具有可罰性,即少年法院法所稱的「過錯行為」
(Verfehlung),便有少年法院法的適用,由區法院和邦法院裡作為獨 自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少年法院來處理。換句話說,德國少年法院法僅 處理少年犯罪,而少年刑法可稱為是針對十四歲到二十一歲間的年輕 人犯罪現象,提供多種不同可能反應措施的法律體系 65。
至於其他未成年人的不當或一般偏差犯錯行為問題,以及父母親 和教育權者對他們欠缺照料或引起損害之問題,過去完全是由監護法 院,現在主要是由家事法院來處理。德國於 1922 年所制定的「帝國 少年福祉法」是第一個針對未成年人與家庭的教育扶助與控制的單行 法,當時行政機關能採取的最嚴厲措施,就是把少年收容在封閉式、
有時如同少年監獄般的「教養院」,以公共教育的形式來取代通常的 家庭或父母的私人教育,即採用「照料教育」概念。這是因為當時行 政機關被要求當少年兒童福祉有危險時,特別是對兒童人格發展有廣 泛危險或危險已經呈現在具體損害的情形,少年機關就應當提供父母 親協助,若是父母拒絕協助,或是所提供的協助於事無補時,行政機 關就必須採行干預父母的措施 66。換言之,非屬犯罪的少年偏差犯錯 問題,被視為一種對少年身、心、靈與道德等方面良好健全狀態之「正 常性」造成危險的情狀,必要時應由行政機關強制干預。
所謂少年人的特殊廣泛危險,帝國少年福祉法是以「乏人管教而 墮落」或「乏人管教而墮落之危險」的概念來稱呼,其實質內涵即與 如今我們所稱的「反社會性」概念相當。伴隨這種反社會性而來的行 為方式,例如頑劣抗拒父母親及教育者、慣性說謊、翹家逃學、無人
64 依照德國少年法院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少年」是指所有滿 14 歲、未滿 18 歲的年輕人。然 而犯罪時已滿十八歲卻未滿 21 歲的年輕人為「甫成年人」,法院對他們的管轄範圍與前述少年 相同。這是德國 1953 年少年法院法的大改變,把特定年齡層的年輕成年人也納入少年法院的 管轄,
65 柯爾納(Kerner, Hans-Jurgen)著,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追訴與制裁:成年刑法與少年 刑法之現狀分析與改革構想,元照出版,2008 年初版,第 25〜59 頁。
66 柯爾納(Kerner, Hans-Jurgen)著,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追訴與制裁:成年刑法與少年 刑法之現狀分析與改革構想,元照出版,2008 年初版,第 27-28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2
約束在外遊蕩、過早地大量吸菸或飲酒以及太早經歷性行為等,相當 類似少年犯罪學上所使用的「非行」概念。
不過在德國理論與實務上,雖然也經常使用「非行」(Delinquenz) 這個用語來稱呼兒童與少年的錯誤行為,但是在理解上與美國所使用 的「非行」(Delinquency)概念並非完全相等,因為德國使用非行用語 主要是為了以較中性的方式表達少年犯罪,避免讓少年背負犯罪的負 面標籤,但實際上其所謂的非行就是少年犯罪,和美國非行概念未必 等於犯罪有所不同,亦未包括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的
「虞犯」概念。
簡而言之,德國、法國、奧地利等歐陸國家,少年司法的基本觀 念仍是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之基本原則,維持原有刑法體系架構,不接 受僅因少年偏差行為有可能成為犯罪危險分子即科以制裁的社會防 衛主張,而將少年反社會性偏差行為的風險狀態,歸類為家庭或教育 機能不彰,或是社會福利缺失問題。因此其少年司法所管轄的範圍僅 限於少年犯罪事件,若是非屬犯罪之少年偏差行為,則被視為少年成 長教育上有所缺失的警訊,應由教育性措施加以矯治,必要時由國家 社會福利機構強制介入來導正。
第二項 美國少年法制
從發展背景來看,美國少年司法的理論基礎沿襲自英國衡平法院 (Equitycourt)所起源的「君父思想」(Parentpatriae),認為國家乃未成 年國民的最高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最高監護權,但是國家為現實考 量,將監護權委託未成年人之父母來行使監護權,因此一旦父母行使 監護權有不稱職情事,導致未成年人失教、失養或孤貧,國家為保護 未成年人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即得解除對於該未成年人父母的委託 權限,而以國家的力量介入為適當處置。此一理論也使國家介入代替 父母進行保護養育工作的作為正當化,並進而形成對於失教、失養兒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3
童實施廣泛的保護性管轄的制度。
美國少年法制度可溯自 1841 年奧古斯都(John Augustus)義務 充當酗酒被告監護人開始,為建立美國近代實行觀護制度措施之先 驅。1899 年美國伊利諾州制定歷史性的少年法院法案,第一次公開 使用「少年非行」(Delinquency)用語、專設少年法官、專設觀護官與 觀護部門、獨立少年法院組織及少年事件審理程序。從此美國各州少 年法院運動熱烈展開,少年法院審理對象也有逐漸擴大情形,各州少 年法院通常審理三種不同型態事件:少年犯罪事件(delinquency)、
少年違紀事件(status offenses)、少年被虐待或忽略事件(child abuse and neglect)。其中少年違紀事件即指少年所為非屬犯罪行為,僅因 此行為係由未成年人所為才被列入規範,因此又稱為身分犯行 67,類 似我國虞犯概念。
然而,當時美國少年法制對所謂違紀事件或前非行階段行為概念 過度空泛,舉凡秩序紊亂行為、不道德行為、遊蕩與怠學等等,都是 類舉的行為態樣,根本難以有一定的標準來評斷,造成警察權力過度 擴張,幾乎可以依照任何自行界定、內容空洞的行為理由逮捕少年並 交由法院裁判。因此,多年來美國各界亦有倡導廢除身分犯之論,認 為虞犯事件屬於道德問題,應由家庭、學校或社會處理,批評少年司 法過度利用國家權限與社會力量干涉家庭與個人,令少年烙下不名譽 標記,影響兒童及少年應享有的基本憲法保障權。但基於預防少年犯 罪思想,美國各州多數迄今仍未輕言廢除相關法制。
到二十世紀末期,少年犯罪現象在質與量上都與過去迥異,公眾 普遍對於傳統少年的弱勢形象產生質疑,且少年作為加害者的重大事 件頻傳,少年暴力及殺人案件比例不斷增加,更讓人質疑少年與成人 並不見得有其「本質上」的區隔,少年與成人的同質化現象愈來愈顯 著。尤其在美國少年犯罪現象日趨成為重大社會問題後,社會大眾開
67 楊嘉馹,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政策與構想,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第 79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4
始反思是否過度寵溺少年,再加上保護犯罪被害者的輿論,遂開始產 生主張對少年應予以適當責難的論調,認為就算是缺少經驗與判斷力 的少年,也應該與成人相同成為受刑罰的主體,為其犯下的惡行承擔 相當的責任。
在此同時,由於少年責任內涵的轉變,一方面正當程序的法治原 則逐步被導入少年司法體系,一方面傳統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 的明確性原則也再度被重視強調。過去美國少年法制所謂的「前非行 階段」不夠嚴謹之處,也遭到聯邦法院以語意含混籠統為由,正式判 決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例如紐澤西州的少年法原本規定應受少年 法院審理的二種少年虞犯:(一)懶惰成性或逐漸形成不良行為者、
(二)舉止危及該少年的道德健康或一般福利者,後來皆遭到聯邦法 院宣告違憲。而美國法曹協會草擬的「少年法標準方案」(Juvenile
(二)舉止危及該少年的道德健康或一般福利者,後來皆遭到聯邦法 院宣告違憲。而美國法曹協會草擬的「少年法標準方案」(Juven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