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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少年司法與少年犯罪

第四節 台灣少年犯罪與少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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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台灣少年犯罪與少年事件

有鑑於社會治安問題通常是民眾最關心的公共議題之一,也是國 家政府應負起的基本責任,刑事司法制度更是其中關鍵環節,必須確 實回應社會現況與期待,以確保整體社會安定發展。本文探討的虞犯 政策當初會納入少年法制,維護社會治安的社會防衛思想也是主要的 衡量因素之一,係基於早期發現、早期預防的理念,以期在犯罪尚未 發生之時便能有效的加以制止,因此在相關法制再次檢討之際,亦應 對於現今台灣社會少年犯罪現象與少年事件情狀有基本的認識。

第一項 少年犯罪型態與成因轉變

我國在前十年(1992〜2002)少年犯罪實務觀察有多量化 80、暴 力化、一般化 81、女性少年犯增加、少年竊盜犯居首位等現象,因此 在少年犯罪者數量日趨增加下,對於少年非行的概念主要仍是著重防 治青少年暴力犯罪問題。而從近十年(2003〜2012)少年犯罪實務觀 察,隨著社會型態改變,少年犯罪數量與型態都略有變化,除了總犯 罪人數逐年降到一萬人以下,依據法務部少年兒童犯罪概況摘要資 料,各少年法院(庭)審理終結而裁判者,其中雖然仍是以觸犯竊盜 罪人數最多,約占全體少年兒童觸法人數的三成,但其次依序則為妨 害性自主罪、毒品犯罪、恐嚇取財罪、強盜搶奪盜匪罪,顯見在社會 多元資訊氾濫下,少年接觸性犯罪與毒品的機率大幅增加,少年暴力 犯罪除衝動型犯罪外,多半也與毒品或性犯罪相關,因此近十年少年 犯罪除了量少化、暴力化,更呈現再犯化 82、多樣化83、性犯罪增加

80 我國少年兒童犯罪總人數(不含虞犯)於 1999 年達最高峰 17,908 人,以後逐年減少,2003 年後犯罪總人數才降到一萬人以下(2004 年為 9,576 人),參司法院統計處資料。

81 所謂的一般化,係指少年犯罪者的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與中產以上者有增加的趨勢。參考黃 富源,當前我國青少年犯罪原因與對策,國家政策論壇,第 2 卷第 4 期,2002 年 4 月。

82 司法院統計處資料顯示,1997 年以前少年兒童犯罪再犯率雖有逐年增加,仍為 13.93-18.76,

1998 年以後少年兒童犯罪再犯率皆為 25.91 以上。

83 少年犯罪犯罪類型中,諸如侵占罪、毀損罪、賭博罪、誣告罪、違反電信法、違反著作權、

別就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626 人,27.6%)、強盜罪(552 人,

24.3%)、妨害性自主罪(353 人,15.6%),其次為殺人罪(19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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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少年犯罪型態改變,近年來少年犯罪成因也有所變化。依據 司法院統計處資料顯示,在各種少年事件成因中,無論是犯罪少年或 是虞犯少年,皆以「心理因素」如自制力不足、性衝動犯罪者人數最 多,其次為「社會因素」如交友不慎,再者為「家庭因素」如管教不 當、破碎家庭。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因素」自 2006 年起超 越「家庭因素」,成為青少年犯罪原因之第二位,顯見在資訊流通快 速與家庭關係疏離的背景下,社會環境與交友關係對少年具有更大的 影響力。同樣以民國九十九年度(2010)為例,共計 302 件少年刑事 案件,前三大犯罪原因即為心理因素(117 件,39%)、社會因素(86 件,28%)、家庭因素(42 件,14%),其次為其他因素(40 件,13

%)和生理因素(17 件,6%)。由此可知,在一個人身心發展與變 化最快速的兒童、少年時期,所處環境必然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且 兒童或少年犯罪原因不僅多元、複雜,與社會整體環境改變更有密切 關聯,少年犯罪防治對策也必須隨之調整。

雖然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未必能確實呈現實際社會犯罪事件發 展狀況,但是以刑事案件偵查發動的角度觀之,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社 會犯罪第一線的受理、偵查,皆是由地方警務人員所發動,因此內政 部警政署歷年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統計數據,至少是發現社會犯罪的 具體徵象,也是探討國家刑事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尤其在少年 事件的處理上,多半是出於少年脫離或不服家庭或學校的監督管教,

必須藉由地方警力協助,若有必要再由警方酌情移送檢方,所以警方 統計的少年嫌疑人可說是少年事件轉變為少年犯罪事件的第一個觀 察站。是以,本文從內政部警政署歷年刑事案件各年齡層嫌疑犯人數 統計數據觀察,儘管整體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自民國 97 年以來連續 三年皆有下降趨勢,但是 12 歲以下的兒童以及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少年年齡層部分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卻是自民國 98 年至民國 100 年連續三年都呈現持續增加趨勢,其中少年嫌疑犯人數占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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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更是節節升高,原本連續九年逐年遞減的少年犯比例,自民國 98 年起呈現反轉趨勢,由民國 98 年 4.11%比重,到民國 99 年升高 到 4.12%,民國 100 年更是突破到 5.03%(詳見表 3-2)。

表 3-2 民國 90 年至 100 年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 87

(單位:人)

年 別 兒 童 少 年 青 年 成 年 少年犯比例 民國 90 年 533 16,939 27,771 135,284 9.38%

民國 91 年 458 15,659 28,118 141,516 8.43%

民國 92 年 414 12,331 23,420 122,522 7.77%

民國 93 年 377 10,540 22,381 143,677 5.96%

民國 94 年 384 9,620 23,288 174,133 4.64%

民國 95 年 462 10,384 24,489 193,858 4.53%

民國 96 年 496 11,283 26,401 233,030 4.24%

民國 97 年 472 11,283 26,401 233,030 4.16%

民國 98 年 452 10,762 25,229 225,530 4.11%

民國 99 年 472 11,102 25,213 232,553 4.12%

民國 100 年 537 13,103 26,610 220,106 5.03%

由此觀察,從釋字第 664 號解釋後三年來,少年刑事案件嫌疑犯 人數和所佔比重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顯見少年犯罪問題在現今社會犯 罪中,不但未因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再受到少年觀護所或感化教育機 構的拘束而有所消退,反而佔有愈來愈重要的地位,少年犯罪之嫌疑 犯人數也連續三年呈現遞增現象,縱然其成因有諸多檢討因素,包括 整體社會環境、家庭概況、教育體系、資訊氾濫等等影響,不能概與 少年法規檢討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後的後續效應等同 觀之,遽認現行制度有造成虞犯犯罪化的傾向,但是就少年法制相關

87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重要參考指標,上網日期:2012.05.23,取自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1396&CtUnit=1741&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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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政策與社會整體環境觀察而言,仍是具相當參考價值。

第二項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情形

我國現制下的少年司法審理類別主要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與少 年保護事件,少年保護事件係施以保護處分,而所謂的少年保護事件 又可區分為絕對保護事件與相對保護事件 88。絕對保護事件的處分對 象為:(一)年滿 7 歲以上而未滿 12 歲的觸法兒童、(二)年滿 12 歲 以上而未滿 14 歲的觸法少年、(三)年滿 12 歲以上而未滿 18 歲的虞 犯少年。相對保護事件的處分對象則為:年滿 14 歲以上而未滿 18 歲 的犯罪少年,其因:(一)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其犯罪情節非重大 而未移送檢察官者 89、(二)經移送而檢察官認以不起訴而受保護處 分為適當者 90、(三)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但未經告訴、告訴撤回、

告訴已逾越期間或告訴不合法者 91。由於本文探討之虞犯問題,在我 國司法實務歸類為少年保護事件,因此針對少年虞犯之司法處遇問 題,可從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情形來加以觀察。

就處理少年虞犯的案件數量而言,自 1999 年到 2004 年皆為逐年 成長,依據地方法院少年暨兒童保護事件審理收結情形統計資料,地 方法院處理的少年虞犯行為事件總人數逐年遞增至 2004 年的高峰 1301 人後,其後 2005 至 2007 年雖然連續三年逐年下降為 952 人、

947 人、910 人,但是 2008 年卻又增加至 1257 人,可知少年虞犯數 量與少年犯罪數量的變化情形並非完全一致,政府各項少年犯罪防治 政策成效是否相同反映於少年犯罪和少年虞犯,似有討論空間。除此 之外,虞犯人數佔少年暨兒童保護事件比例,則是有明顯上升趨勢,

除了 2005〜2007 有略微下降以外,虞犯事件比例業已從 2004 年的 14.47%上升到 2012 年 22.92%(詳見表 3-3),顯見少年虞犯事件雖

88 許福生,「少事法與少年犯罪政策防治政策」簡報資料,參閱時間:2013 年 1 月。

89 學說上稱之為禁止檢察官先議權。

9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

9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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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方面觀察,處分強度居於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間的安置 輔導處分,係針對特殊家庭背景、教養環境之少年,讓法官酌情裁定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輔導處分,原本應係法官處理兒 少事件在不得不採取強制性手段下的彈性措施,可說是前置於感化教 育的司法設計,在法官儘量避免過度侵犯兒少成長與家庭環境的邏輯 下,按理說其處分案件數應較感化教育為多;然而實際上,安置處分 的案件數卻是遠低於感化教育,近十年實務統計平均僅占兒少保護事 件處分案件數的 1.43%,顯見法官比起感化教育,似乎更不願意採 取安置輔導處分,實為相當弔詭之情形。然而,若實際了解相關兒少 案件處理困境,便不難發現,這並非出於審理法官的邏輯錯亂,而是 在法官體認安置機構與相關社福支援嚴重缺乏下,迫於現實環境安置 輔導處分有實際上的執行困難,因此限縮了法官手段選擇的空間,才 造成實務上感化教育案件數竟凌駕於安置輔導案件數的怪象。

由此可知,近年來我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法官多半會綜合衡 量少年之家庭背景、教育程度、成長環境等因素,除非少年家庭功能 喪失或其成長環境有嚴重負面影響之不得已的情形,多數皆儘量抑制 司法對少年成長的介入干預,儘可能讓少年回歸其家庭輔導教養,以 保障其人權與人格發展。但是安置輔導機構的嚴重缺乏,致使少年家 庭功能喪失或其成長環境有嚴重負面影響者,讓法官面臨不得不考量 施以感化教育處分,實際上限縮了法官選擇處分手段,也形同架空了

由此可知,近年來我國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法官多半會綜合衡 量少年之家庭背景、教育程度、成長環境等因素,除非少年家庭功能 喪失或其成長環境有嚴重負面影響之不得已的情形,多數皆儘量抑制 司法對少年成長的介入干預,儘可能讓少年回歸其家庭輔導教養,以 保障其人權與人格發展。但是安置輔導機構的嚴重缺乏,致使少年家 庭功能喪失或其成長環境有嚴重負面影響者,讓法官面臨不得不考量 施以感化教育處分,實際上限縮了法官選擇處分手段,也形同架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