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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少年司法與少年犯罪

第二節 少年犯罪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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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近年來歐美國家的刑事政策已普遍逐漸揚棄報應主義與威 嚇思想,轉而注重其社會防衛功能,不僅刑罰的目的由消極懲罰轉化 為積極預防,對於少年事件的處理態度,也逐步檢討以教育方式替代 刑罰矯正。針對少年犯罪問題,若對心性未定的少年犯施以期間過長 或過短的監禁刑罰,不僅對於其再社會化的矯治毫無助益,甚至可能 滋生種種弊端,反而使得監牢成為驅使少年出獄後再度犯罪甚至加重 罪行的「犯罪培訓場」;而針對尚未觸法的少年虞犯問題,更應該著 重如何降低其犯罪風險,以教育或福利手段改善其所處境遇。因此結 合司法、教育、心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功能的觀護制度,即首先由少 年司法全面引進,成為處理少年事件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環,從調查、

審理、安置到追蹤輔導階段,都必須借重觀護制度發揮作用以擇定對 個別少年施予最妥善的處遇方式。

由此可知,少年司法不僅昭示了人類文明進展至今,已對兒童與 少年的人權保障有了普遍的認知與具體實踐,確立了少年有別於成人 的獨立地位與重要性,與國家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原則相呼應。在國 家法制的定位上,少年司法在處理少年事件程序中,不斷強調必須結 合其他領域如教育體系、心理輔導、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體系等跨領 域的作用,才能真正解決少年困境、達到保護少年的核心目的,使司 法的傳統功能有所擴充,甚至日本有論者提出「司法福祉」的概念 53, 以其家庭裁判所有別於傳統司法系統,創設了一個融合司法機能與教 育、福利機能的處理機制的司法福利系統,於系統中引進福利觀點與 功能,以確保少年之健全成長。

第二節 少年犯罪的理論

在初步認識何謂少年虞犯後,接下來的課題就是,我們該如何對 待這些被界定為「虞犯」的少年?既然我們特地在非犯罪少年之前置

53 川村匡由,司法福祉論,株式會社ミネルヴァ書房,2011 年 8 月 30 日出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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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賦予少年虞犯一個判別的標準,就是因為社會希望利用相關法 規,對於這個標準線畫分區域內的少年有所作為,無論是要採用司法 系統或教育系統來因應,就是希望能藉此及早修正或矯正其偏差的行 為,使少年能順利復歸社會,有合乎社會期待的發展。

但是少年虞犯究竟應該如何予以監督,是否應施予特別的司法待 遇,或是應該尋求非司法的途徑處理?從立法政策角度看,這絕對是 廣泛涉及國家兒少福利政策、少年刑事政策、教育及司法體系分工與 定位等方面的問題。因此,為衡量少年法制應採取怎樣的手段才能有 效因應並達成其規範目的,除觀諸社會實證外,亦應參考青少年犯罪 成因相關之犯罪學理論發展來尋其脈絡。

在犯罪學研究文獻上,影響青少年犯罪行為的相關因素經常包括 家長的社經地位、年齡、智商、家庭結構、學校表現等;若從教育角 度觀之,少年偏差行為成因則多半分為個人、家庭、學校、社會各層 面的問題。總之少年犯罪因素必然是多元複雜的,而有關少年犯罪行 為的發生,主要理論有犯罪生物學理論、犯罪心理學理論、犯罪社會 學理論及科際整合理論 54。其中生物學理論主要從生物學觀點出發,

強調遺傳、基因等生物機制造成犯罪行為,顯非社會法制能提供因應 預防之道,因此本文僅此略述之。

第一項 少年犯罪心理學理論

犯罪心理學認為少年產生犯罪行為是由於犯罪者的心理因素所 造成,犯罪行為有其內在的動力存在,而非僅是外因素或是偶發的行 為所導致,主要理論依據來自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

首先提出的精神分析理論。該分析理論認為人的人格構造係由本我、

自我、超我所構成,其中原始人格中的「本我」(ID)遵循追求快樂 原則的慾望本能,與生俱來就有反社會的傾向,當人受到社會化影響

54 謝立功、徐國禎,犯罪學:當代各類犯罪分析,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7 月初 版一刷,第 134〜1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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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認同社會規範後,建立人格結構較理性實際的「自我」(Ego)才藉 此控制壓抑過度的慾望追求,而人在自我成長後建立高道德標準、願 意犧牲而成就他人的「超我」(Superego),則強化了自我控制與合理 疏導慾望。因此少年若沒有成功完成適應社會化規範,自我及超我未 健全發展者,即為犯罪隱藏者,終究會導致犯罪行為。

由於精神分析理論強調父母對子女態度與早期學習的重要,更強 調犯罪源自少年之本我、自我、超我未能健全發展所引起的心理衝突 與挫折無法調適,若要防治應對少年犯罪問題,就必須透過心理治療 模式,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進而藉由各種輔導理論,解決少 年的問題與挫折,才能避免犯罪。因此,這項理論對少年法制具有幾 點相當重要的影響:(一)強調親職教育 55,期能透過父母學習如何 教育子女,避免子女因無法面對挫折而產生偏差行為。(二)建立專 業法官及觀護人機制,透過少年保護官或調查官從事心理分析及輔導 技巧,藉由專業輔導知識了解少年非行因素及潛在心理問題。(三)

轉介精神醫療措施 56,強制少年接受精神治療或轉介至相關醫療機 構,透過疾病鑑定以釐清非行因素或進行毒癮勒戒,並藉由安置或轉 介醫療或專業機構改善其環境。

第二項 少年犯罪社會學理論

少年犯罪除了內部心理因素之外,探究其外在因素影響對於法制 規劃實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關於少年犯罪成因之探討有諸多不同 的社會學理論,而依其不同層面的論述觀點,約可分為三大理論學 派:社會結構理論(Social Structure Theories)、社會過程理論(Social Process Theories)、社會反應與衝突理論(Social Reaction and Conflict

55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第 1 項即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 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 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56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 處所實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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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ies)。

一、社會結構理論

社會結構理論強調在社會結構中若是處於較低的社經地位,或是 下階層的社區鄰里文化,就容易促使少年違反法律或產生偏差行為。

其中主要理論有「文化偏差理論」(Cultural Deviance Theory)和「緊 張理論」(Strain Theory)。前者解釋貧民區居民犯罪,係因其遵循下 層社會的獨特價值體系與規範,而與社會中產階級之價值體系與規範 相衝突。後者解釋少年偏差行為,係因低下階層的少年相對於中上階 層較不易獲得良好教育與職業機會,無法獲得合法的社會地位與財物 上的成就,導致內心產生挫折與憤怒,這種緊張動機與壓力的反應結 果就是趨向犯罪行為。

美國社會學家柯恩(Cohen,1955)的幫派副文化理論或稱次級 文化理論(Subcultural Theory),即主張低階層青少年因有相同的地 位挫折感與緊張壓力,容易聚集以互相慰藉,並進而形成與一般社會 文化不同之價值體系或文化目標,作為對中上階層的一種反抗。57我 國與日本少年法制,亦將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或參加不良組織 列入少年虞犯規範,顯然也是基於認同青少年若是參加幫派或是犯罪 組織就容易導致非行行為。

二、社會過程理論

社會過程理論主張少年犯罪主因在於社會化學習不良的結果,並 且與個人未能與社會其他重要機構如家庭、學校、司法體系維繫適當 的關係有關,因此少年犯係因忽略社會規範或與社會之聯結降低而不 受道德規範約束。其中主要理論有「學習理論」(Learning Theory)

和「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58前者代表為美國犯罪

57 楊嘉馹,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政策與構想,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第 24-27 頁。

58 謝立功、徐國禎,犯罪學:當代各類犯罪分析,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7 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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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家蘇哲蘭(Sutherland,1939)所提出的不同接觸理論,主張犯罪 行為是學習而來,少年因為在生活過程中與較多的犯罪少年接觸互動 而學習到偏差行為。

社會控制論認為在一定限度內犯罪是整體社會活動無可避免的 正常現象,由於在社會快速變遷與解構重組下,傳統的社會規約控制 功能降低,個人又無法接受新社會之價值規範,在社會化自我利益衝 突下,就會引發犯罪與偏差行為。其著眼點不是人為何犯罪,而是探 討人為何要遵守社會規範而不犯罪,因此讓少年與社會存在堅強維繫 關係,就比較容易受到控制而順從社會規範。其主要代表理論有涂爾 幹(Durkheim,1897-1965)的無規範理論、雷克利斯(Reckless,1967)

的抑制理論以及赫西(Hirschi,1969)的控制論。

學習理論與社會控制論同樣強調少年內在自我控制力薄弱,在社 會化過程中,容易受到外在環境與同儕影響,因此在此犯罪成因探討 下,為避免少年學習犯罪並強化少年之道德法律觀念,少年法制提出 相應的具體對策為:(一)疏導安置少年於適當機構,利用轉介與安 置制度,改變或調整少年所處環境,使少年脫離或遠離舊有惡劣環境

學習理論與社會控制論同樣強調少年內在自我控制力薄弱,在社 會化過程中,容易受到外在環境與同儕影響,因此在此犯罪成因探討 下,為避免少年學習犯罪並強化少年之道德法律觀念,少年法制提出 相應的具體對策為:(一)疏導安置少年於適當機構,利用轉介與安 置制度,改變或調整少年所處環境,使少年脫離或遠離舊有惡劣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