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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檢討與建議

第三節 後續立法方向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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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體例各異,甚至遭學者批評為相關法制疊床架屋之現象 167。但是 從相關少年法制長期滾動檢討,以及本於「一家庭一法院」之專業性、

服務性原則成立「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軌跡來看,我國至少 是採「保護優先、教育優先」精神,趨向藉由司法、福利法制逐步整 合以處理因應少年事件。

第三節 後續立法方向與政策建議

第一項 正視少年事務獨立地位

關於少年的保護,有學者提出「同心圓結構論」,該同心圓是以 少年為核心,為尋求少年最佳利益,而設計出第一層與第二層之保護 圈。第一層保護圈的擔當者為親權者與教育者,而第二層之保護圈則 為司法以及行政機關。兩者間形成一種階層關係,第二層之保護者責 任重點在於第一層保護圈的回復或確認,於第一層保護圈無法勝任

(功能被破壞)時,第二層保護圈始取代其地位而直接處遇少年。而 第二層保護圈除了上述功能外,尚有防止最外層社會過早介入少年的 處遇的用途 168。因此少年事務係牽涉家庭、教育、社會與國家發展 的重要國家任務,絕非單一司法面向的探討所能因應,也不是附屬於 單一機關執掌所能解決,儘管目前已成立專業的少年及家事法院,但 其設置目的係著重於改善審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及失 能老人的權益,但少年並非僅是附屬於家庭之一部分,因此應正視少 年事務獨立地位,針對少年政策與少年法制有統合規劃與檢討,才不 致流於片段式、零碎的改動而欠缺整合執行效能。

167 郭豫珍,「虞犯」概念在國際少年司法理念上的定位與檢討,法學叢刊,第 200 期,2005 年 10 月,第 116 頁。

168 李茂生,少年犯罪的預防與矯治制度的批判:一個系統論的考察,臺大法學論叢,第 29 卷,

第 2 期,2000 年 1 月,第 115-1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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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加強司法與社福部門橫向聯繫

從實務現象觀察與本文訪談、研究結果發現,目前我國處理少年 偏差行為或是虞犯事件,普遍面臨以下問題:一、社會福利單位獨立 處遇虞犯少年,恐因缺乏強制力,而導致各項處遇皆難以執行,因此 現階段司法介入仍有其必要性。二、司法與社福單位在虞犯處遇上各 自為政,欠缺橫向聯繫與合作效能。三、社政單位提供之資源及社工 人數不足,導致轉向困難。四、安置機構實際設置數量與專業性皆不 符法託少年需求,以安置取代感化教育仍有實際困難。因此,目前應 首先檢討強化司法與社福單位的橫向聯繫,才能有效整合現有資源共 通利用,逐步調整各項處遇措施與軟、硬體資源配置,除依法律專業 處理外,尚須結合社工、心理、輔導、諮商、調解、精神醫學等專業 領域的協助,始能妥適、專業、統合處理,充分發揮相關制度設計與 專業機構效能。

不可諱言的,我國現有的少年矯正機構確實存有諸多弊端,無論 是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或是少年監獄,都必然面臨檢 討改革,方能在處遇上照顧到少年個別化差異與社會化需求。另一方 面,少年的安置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機構、家庭諮詢機構等社會福利 機構嚴重不足,若要藉由社福處遇完全替代司法處遇來妥善處理少年 問題,恐怕仍是無法因應,因此實務上仍是需要藉由少年司法提供必 要的處遇手段。然而,以日本經驗來看,從少年矯正教育的觀點而言,

目前仍無法認為刑罰和保護處分之間有決定性的差異,且在少年犯行 惡化下,少年審判嚴懲化趨勢儘管反映或安撫了現階段社會輿論與情 緒的需求,但是其後續效應除了為選擇社會安全而承受相當的經濟負 擔(如充實少年監獄處遇體制、更生教育)外,更必須承受未來渠等 少年回到社會後可能增加的危險因子 169,甚至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

169 佐藤幹夫,王蘊潔譯,心,無法審判,臺灣商務印書館,2009 年 5 月初版,第 252-2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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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犯行重大化的現象其實也是台灣的提示警訊。

因此,就算從司法體系預防少年犯罪的角度來看,首要之務也並 非設計一個人性化、溫暖的專業法院環境而已,而是著重在如何讓偏 差行為少年重新培養健全的事理辨識能力和規範意識,即就其行為結 果的因果理解,以及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或道德的規範理解。而少年要 建立合乎社會規範的價值觀與理解力,往往必須藉由少年在各階段成 長環境中榜樣模仿、經驗學習等方式,培養其自信心、同理心與人際 互動能力,才能形塑出健全的價值觀和規範意識,讓少年做出合宜的 行為判斷,絕非僅著重於學術或才藝的學習,就能促成少年身心健全 發展。所以要讓瀕臨觸法危機邊緣的虞犯少年導回正軌,就必須先正 視其原本成長環境的缺陷或負面影響,及時提供少年一個重新形塑自 我定位的契機,或給予少年得以健全身心發展的成長環境,這就需要 司法介入與社會福利的高度協調整合。

第三項 階段式整合相關法制

有鑑於立法政策本於國家政策與社會需求而生,美國大法官霍姆 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從來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少年虞犯法制規 劃走向,必不能脫離實務經驗與社會現況;然而,另一位美國大法官 卡多索也曾說「法律應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作準備,必須具備成 長的原則」,因此在人權保障、先進立法的期待下,少年虞犯法制的 檢討也不該停留在司法領域裡,僅是修正其矯正手段、法律明確性與 人身自由的問題,因為人民對於國家與憲法的期待,並非僅止於不受 政府公權力的不當侵犯,而是更積極地要求政府審酌國家發展願景,

適切地分配整合社會整體資源,運用公權力促進國家進步發展並提升 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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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虞犯問題過去在台灣一直被認定為刑事政策和犯罪防治的 一環,而今在民主法治日益成熟、國際交流日趨頻繁後,在國際社會 高度重視人權保障和兒少權益的風氣下,台灣法制勢必面臨與國際法 制接軌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台灣社會結構趨向少子化的影響下,也 讓國人對於下一代育成賦予更高度的關注,也更重視國家相關政策、

法制與資源分配的問題。是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 98 年 7 月 31 日作成釋字第 664 號解釋,首度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的「虞 犯」規定提出解釋後,所觸發的神經並非只是限制少年虞犯人身自由 是否過當的問題,而是擴及至國家現行法制中,少年司法、教育機構、

社福體系等各部門之功能職掌,如何有效因應少年成長過程中反社會 化之風險與相關問題。

從規範事務的本質而言,現行少年虞犯法制所規範的「虞犯事 由」,多數係不服從管教或是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少年偏差作為,並非 實行真正的社會犯罪行為,然而因為在許多犯罪實證研究中發現,犯 罪少年在真正實行犯罪行為之前,往往都是先由多次累積的偏差行為 逐漸演變惡化而來,因此該等偏差行為被視為少年犯罪的「預警」指 標,認定部分偏差行為若不加以約束就有可能導致少年犯罪,再加上 國親思想下認為國家對於少年有特別照顧之義務,所以才會在少年司 法中獨創一般成人刑法中所無之「虞犯性」要件,在少年真正實行犯 罪行為之前,認定若係有犯罪之虞的偏差行為即以公權力介入約束,

以期事先防止少年犯罪或破壞社會秩序。由此可見,從嚴格的法律邏 輯來說,少年虞犯法制所處理的問題,本質上並不屬於犯罪問題,所 謂的虞犯事由或是虞犯性,大多只是形容少年所面臨的特定情境與偏 差行為誘因,難以真正合理連結或視同少年已觸及刑事犯罪,所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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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少年法制一開始就將其嚴格劃歸由教育或社會福利機構來加以輔 導協助,僅在少年原本監護人拒絕協助或無法適任時,才由行政機關 採行干預措施。

從少年犯罪理論發展來看,近年來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網路媒 體資訊交換迅速、家庭功能結構逐漸崩解下,少年犯罪問題在各國都 受到高度關注,除了傳統「標籤理論」、「社會控制理論」外,如「發 展性犯罪理論」等多面向的科際整合概念,似已成為當代的發展趨 勢,對於少年犯罪的複雜成因與社會連動性更具有宏觀且動態的觀 察,少年偏差行為成為更具有動態的一個變數,國家或社會的相對因 應作為似乎也應該更賦有彈性。再觀察國際社會發展,目前德國、法 國、奧地利等歐陸國家,針對未成年者的犯錯行為,仍是採取「雙軌 制」來處理,少年司法所管轄的範圍僅限於少年犯罪事件,少年偏差 行為則由教育措施、福利機構來介入導正;美國則是有部分走向將犯 行重大的少年適用成人刑事司法系統,將非行輕微的偏差少年適用教 育福利措施;日本由於社會危機感加深,使少年非行成為泛政治化的 議題,兒童福利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事件的重心皆朝向重 罰方向移動;國際公約及周邊規約的精神,則認知少年司法應僅適用 於「違犯刑事法律的少年」,趨向認同有犯罪可能的少年應該透過教 育、社會福利措施等手段,而不是運用司法權介入,方能確實保障少

從少年犯罪理論發展來看,近年來在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網路媒 體資訊交換迅速、家庭功能結構逐漸崩解下,少年犯罪問題在各國都 受到高度關注,除了傳統「標籤理論」、「社會控制理論」外,如「發 展性犯罪理論」等多面向的科際整合概念,似已成為當代的發展趨 勢,對於少年犯罪的複雜成因與社會連動性更具有宏觀且動態的觀 察,少年偏差行為成為更具有動態的一個變數,國家或社會的相對因 應作為似乎也應該更賦有彈性。再觀察國際社會發展,目前德國、法 國、奧地利等歐陸國家,針對未成年者的犯錯行為,仍是採取「雙軌 制」來處理,少年司法所管轄的範圍僅限於少年犯罪事件,少年偏差 行為則由教育措施、福利機構來介入導正;美國則是有部分走向將犯 行重大的少年適用成人刑事司法系統,將非行輕微的偏差少年適用教 育福利措施;日本由於社會危機感加深,使少年非行成為泛政治化的 議題,兒童福利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事件的重心皆朝向重 罰方向移動;國際公約及周邊規約的精神,則認知少年司法應僅適用 於「違犯刑事法律的少年」,趨向認同有犯罪可能的少年應該透過教 育、社會福利措施等手段,而不是運用司法權介入,方能確實保障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