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二節 內部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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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我們就一定會去看。(A1)」
「現場很難看出來(有沒有在經營日租套房)…像我負責的區域看起來都很 像一般的住家,很難從外觀看起來是一般的套房之類的。(A6)」
第二階段的檢查就是邀集臺北市政府相關權管機關,包括建築管理工程處、
消防局、警察局等人員共同前往該址查察,針對各自權管部分進行檢查,像是消 防局針對現場消防設備及逃生動線、建築管理工程處檢查場所樓梯間是否堆放雜 物等。最重要的是請警察局配合協助按場所門鈴、詢問入住旅客相關住宿資訊、
登記旅客個人資料等,同時維護各執行人員的安全。然而若旅客不願意回應或提 供入住資訊,各機關人員亦無強制力。
「聯合檢查就是由各單位…比如說消防局、建管處、警察局配合我們來作現 場檢查,來釐清到底有沒有營業的狀態。(A2)」
聯合檢查結束後,執行人員會依據檢查結果簽辦公文,若判定該場所有疑似 違規經營日租套房情形,則會依公文流程辦理裁處作業;若認為該場所確實無違 規經營日租套房情形或尚未蒐集到足以裁處的明確事證,則將此場所錄案列管,
將相關資料存檔作為後續搜查的依據。同時,亦會請民眾再進一步提供更具體事 證,或定期不定期持續上網或至現場蒐證,另外,也會請業者將市招、廣告文字、
房間擺設或網頁上刊登疑似違規經營日租套房文字等移除。
「聯合稽查結束的話我們就依當天現場檢查的情況在去做一個簽辦,然後同 時這時候我們也會持續在網路上面做蒐證,那如果說事證夠明確的話我們就 會進行裁處,再來就是說如果事證不明確的話就會持續列管或者是說請業者 應該要把網站違規資訊下架。(A1)」
第二節 內部影響因素
本研究架構將內部影響因素分為「溝通」、「資源」「執行者意向」及「機 關結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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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溝通
執行機關及人員對於日租套房的定義、裁處與否的判斷依據及個案審查標準 是否具備一致性,反映在日租套房的查緝過程中,機關垂直及水平溝通是否順 暢,會影響到日租套房的執行成效,本研究發現日租套房的定義不明確,且在查 緝日租套房的過程中會因為標的團體、民意代表、機關首長等其他因素的影響,
導致執行命令與目標產出的結果不一致,造成溝通不良的情形,說明如下:
(一) 執行命令欠缺清晰性
日租套房處置措施係由交通部觀光局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解釋令,「以 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務、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週之住宿或休息 事實而收取費用營業者」,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即不得營業,視為非法旅館,由 各縣市政府查處。然而,上揭定義雖具體羅列非法旅館的具備要件,詳細內容卻 未有明確揭示,包含「不特定人」、「以日或週為單位」、「住宿或休息事實」
及「收取費用」等,以下分述說明之:
1、不特定人:此定義甚為模糊,何謂「不特定人」?舉例來說,本文在訪 談執行人員時就提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為個案來討論,該中心稱適用發 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且 供 特 定 對 象 住 宿 之 場 所 , 由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其 安 全 、 經 營 等 事 項 訂 定 辦 法 管 理 之。」經營,在此「特定對象」相較於前揭定義中之「不特定對象」,
即屬特定住宿經營型態,毋須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即可營業;然而,該中心所 規定之「不特定對象」包括:一、學生(含 45 歲以上持有學生證明者)。
二、青年(16 至 45 歲)。三、國際青年旅社 HI 個人會員卡(YH 卡持有人)。
四、ISIC 國際學生證。五、救國團義工。六、救國團網路學友會會員。七、
救國團團體贊助團員。八、救國團所屬機構員工。其中第二項「青年」的定 義範圍甚廣,與「不特定人」的界線難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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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日或週為單位:乍看之下計算基準「日」或「週」似無疑義,就實務 上以「月」為單位仍可能具備其他旅館經營型態,且若以日或週為單位經營 非法旅館,發生危險的機率反而比以月為單位經營者較來的高。
「我們可能就是頂多請疑似經營日租套房的業者做說明,那如果他 說沒有阿我的房子是長期出租的,然後提供房子的租賃契約,我們 打電話去問他們(業者及房客)其實只要串好了,人家(房客)說 沒有、就是一直住在這邊,那我們其實對他(業者)也沒辦法。(A4)」
「旅客說他住這裡七天,但其它的一概不清楚,那我們就只好請他(業 者)說明。…一般的外國旅客不會給(業者的聯絡方式),他會覺得這 是我私人的部分沒有必要回答你。…那業者會說他是二房東,只是請他 外國的朋友來住,就是住七天但收一個月的房租。(A7)」
3、住宿或休息事實:「住宿」、「休息」亦為淺顯易懂的名詞概念,然而 有許多模糊型態尚待界定,例如可包夜使用的網路咖啡廳、漫畫店、設床鋪 在側的溫泉場所、芳療會館及供教育及娛樂使用的夜宿生態館等,其所提供 的「住宿」、「休息」設施究竟為目的抑或手段。
4、收取費用:係指付費住宿或休息之行為,然而「費用」是否須涉及對價 關係,如住宿一日僅收取清潔費用或少許費用、打工換宿9、集點卡換宿或 是獎勵員工及客戶休憩使用之招待所,此種種型態或許有收取費用事實,但 無對價關係;又或是無收取實質費用,但以價值衡量已有對價,如何區辯該 等型態是否違法,主管機關尚未有明確界定,恐造成執行命令欠缺明確性。
「可能他會跟你陳述說他現在雖然說現場旅客有入住但其實沒收費,它 給員工或是朋友入住也沒收費,它其實不是一個營利的場所。(A7)」
9 提供自身所學、技術、勞力一段期間以換取該段期間的住宿模式,通常具有體驗當地生活或 學習特定技能之性質,對象多為學生或背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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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命令欠缺一致性
以往日租套房也曾發生過公共安全意外,造成人員傷亡,形成公安死角,但 因為此種經營模式為不動產租賃的變型,無既定法規可加以管理。直至交通部觀 光局 99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解釋令以來,各縣市政府著手查緝日租套房,尤其臺 北市為觀光客必造必訪之地,日租套房更為猖獗,觀傳局也遵循解釋令依法行 政,要求執行人員依不同來源、管道蒐集日租套房資料並據以查緝。然而,吾人 可從訪談執行人員的內容可知,若日租套房案件受到議員關切、公會組織等團體 施壓,就可能間接改變日租套房個案的裁處方向或金額,即有違解釋令的意旨,
致生執行命令的不一致性。
「在陳核的過程中可能也有一些來自外界的壓力、民眾陳情的壓力、或者是 說民代的一些關切的壓力,可能都會去左右到我們是不是要處分的這個決 定。(A1)」
「民意代表可能就是要求來開會說明,他(機關長官)可能本身覺得不想要 再參加這類型的會議來解釋個案,故覺得個案不需要造成機關與民意代表的 對立,所以就指示個案的查處結果會有不同。(A3)」
第二項 資源
資源又區分為「人員」、「設備」、「資訊」、「權威」四項目,本研究發現在「人 員」項目中,臺北市政府所編列查緝日租套房的人力不足,每一個執行人員工作 負荷量極大,且人員流動率高;在「設備」項目中,執行機關的預算、加班費時 常有不足的狀況;在「資訊」項目中,執行機關及人員對於日租套房的經營模式 所蒐集到的資訊亦往往有限;在「權威」項目中,無論是機關長官對於執行人員、
或是執行人員對於日租套房經營業者,都欠缺絕對的強制力。詳細說明如下:
(一) 人員
民國 99 年交通部發布解釋令,將日租套房納入非法旅館範圍,由觀傳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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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旅館管理之業務單位承辦,當時執行人員共計 5 人,承辦人除了處理旅館管理 的相關工作,尚須擔負新增的臺北市所有日租套房查緝業務,且當時解釋令甫發 布,日租套房的型態、適用法規、證據力等尚有諸多疑義待釐清,以及各方利益 團體所為的壓力,承辦人業務量極大難以負荷,再加上民國 101 年第 11 屆第 4 次議會開議抨擊臺北市政府查緝日租套房績效不彰,臺北市市長郝龍斌決定增加 日租套房稽查人力,以提升查緝績效。遂自民國 101 年 10 月開始新增 6 名稽查 員,全權辦理日租套房查緝業務,而原本五名承辦人即擔任輔導查緝的角色,惟 日租套房日益猖獗,執行人員查緝新增的日租套房場所已分身乏術,更無暇複查 受罰的日租套房,或疑似經營但查無實證之違法場所。
(二) 設備
承上所述,民國 99 年交通部甫發布解釋令時,坊間多認為經營日租套房應 該屬於小眾行為,以個案模式查緝辦理,故僅現有之人力、預算因應。惟民間及 業界始知經營租套房模式係屬違法之後,旅館同業、日租套房場所附近住戶、曾 經住過日租套房的旅客等,紛紛以各種管道投訴,要求觀傳局徹查日租套房、民 宿等違法經營場所,此舉也引發議會的質詢與關注,要求觀傳局必須有好的執行 績效。民國 100 年開始,觀傳局設法將預算彈性運用至架設管理日租套房專責網 站,增購相機、錄音筆等輔助器材,印製記錄表、宣導單等相關書表,以及相關 的資料調閱費用,並依執行人員的值班、外勤狀況給予加班費及往返外勤地點的 交通費。然而也如上所述,即便觀傳局已增加六名稽查人力,然日租套房日益氾
承上所述,民國 99 年交通部甫發布解釋令時,坊間多認為經營日租套房應 該屬於小眾行為,以個案模式查緝辦理,故僅現有之人力、預算因應。惟民間及 業界始知經營租套房模式係屬違法之後,旅館同業、日租套房場所附近住戶、曾 經住過日租套房的旅客等,紛紛以各種管道投訴,要求觀傳局徹查日租套房、民 宿等違法經營場所,此舉也引發議會的質詢與關注,要求觀傳局必須有好的執行 績效。民國 100 年開始,觀傳局設法將預算彈性運用至架設管理日租套房專責網 站,增購相機、錄音筆等輔助器材,印製記錄表、宣導單等相關書表,以及相關 的資料調閱費用,並依執行人員的值班、外勤狀況給予加班費及往返外勤地點的 交通費。然而也如上所述,即便觀傳局已增加六名稽查人力,然日租套房日益氾